乡村医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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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第一:乡村医生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理顺医疗秩序,促进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开展,保护农村居民健康。
第二:乡村医生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才能在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内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乡村医生是农村三级医疗保健网最基层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向村民提供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等社会公益性工作,同时应受到社会的支持和尊重,并受法律保护。
第四:凡在本镇农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的乡村医生均应依法执业。
第五:乡村医生的产生,应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卫生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报请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第六:乡村医生的开业、休业、迁移、死亡等事宜,应于十日内由本人或其关系人向东坝中心卫生院和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男性乡村医生工作年龄截止到60周岁,女性乡村医生工作年龄截止到55周岁。
第八:卫生局、卫生院、村委会为乡村医生的管理部门。
第九:东坝镇政府、东坝中心卫生院负责全镇内乡村医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乡村医生应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及法规,动员组织群众实施初级卫生保健、保障农民的身心健康,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十一:乡村医生要执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规章制度,建立诊疗、消毒隔离等技术常规的管理制度及出诊、转诊的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二:乡村医生必须实行处方制度,处方时应记录下列事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药名、药量、用法、年月日、签名。
第十三:乡村医生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禁止制售和使用伪劣药品。
第十四:乡村医生要服从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
第十五:乡村医生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传染病的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
第十六:在乡镇、街道医院的组织领导下,乡村医生应做好本村计划免疫的宣传发动和登记建册工作,负责疫苗和接种器械的领取、保管,并参与疫苗的接种工作。
第十七:在中心卫生院的指导下,参与本村妇女病的普查和治疗工作,指导妇女做好卫生保健。
第十八:做好本村居民多发病、常见病和慢性病的医疗服务。对疑难病人及时转到上级医疗单位诊治;对急危重病人进行初步处理后,护送到上级医疗单位抢救。乡村医生不能以任何形式接纳或聘请本所、站以外人员到本所、站开展医疗活动。乡村医生不得购置较大型仪器设备。
第十九:做好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和计划免疫、传染病管理、妇幼保健等工作的表、证、卡、簿的信息登记、资料保管及上报工作。
第二十:乡村医生要协助县、乡镇、卫生院防保人员做好本村劳动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积极开展地方病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一:乡村医生要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临时工作。
第二十二:乡村医生参与合作医疗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三:乡村医生每年应该接受县卫生行政部门及东坝中心卫生院进行的业务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5天。
第二十四:乡村医生必须按规定完成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到二O一二年本镇乡村医生都要达到执业助理医师水平。
第二十六:乡村医生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技术或责任因素,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后,应立即主动报告东坝中心卫生院和县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武威市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乡村医生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东坝中心卫生院将给予精神和物质方面的奖励。
第二十九:乡村医生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敲诈勒索病人,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东坝中心卫生院报告县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停业处罚,或免除乡村医生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乡村医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吊销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免除行医资格:
一、不服从县卫生行政部门和镇医院管理和监督;
二、不能按要求完成业务培训;
三、制售和使用伪劣药品;
四、不承担预防保健和社会卫生工作;
五、发生重大医疗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按指定地点行医和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不善;
七、年度业务考核不合格;
八、聘请所、站外人员和使用无乡村医生证书人员从事医疗活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