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叉车维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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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叉车维修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叉车维修成本的控制和维修程序的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1、叉车出现故障后,叉车操作人员一律填写报修单,写明故障、报修人、报修人的联系方式(没有电话的要留下可联系到的电话)。叉车所在的部门主任科员以上人员(包括主任科员)签字确认,方可报修。如不符合以上所要求,叉车维保人员可以拒绝修理;

2、叉车维修更换的配件,维保人员要告知报修人员及设备管理人员经确认无误后,才能更换。维保单位更换下的配件必须用标签注明该配件的叉车编号及更换的日期予以保存;

3、维修好的叉车。维保单位出具维修服务单,服务单上写明日期、叉车编号、故障、配件型号及数量。服务单上字迹要工整,空白处要用笔划掉。最终,报修人员及设备管理人员在服务单上签字认可(签名必须正规可辨);

4、维修好的叉车。要在维保人员处领取叉车钥匙,才能开走。不得私自搭线或用其它钥匙开走叉车。否则,按照违章处罚(罚款50元);

5、维修过程中发现没有报修单中所涉及的故障和要更换配件,一定要通知到报修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到场确认,报修人员重填报修单,才能更换配件。

6、若维修人员在维修中发现叉车的故障是因为违章操作或没有按照叉车点检的要求发生的故障,立即告知设备管理部门人员和叉车操作人员到场查看。确认后,一律按照叉车维修及配件的10%给予罚款。

7、若维保单位人员用旧件代替更换的配件或没有更换配件,在服务单上写明更换配件。一经发现,更换的配件不予走账,并给予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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