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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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次临时用药申请的药品应用于一位患者不超过一个疗程 治疗用量;
(2) 需长期使用目录外某一固定药品的,最多可一次申请一位 患者一个月的药量。
(3) 所申请的临时用药均应为合法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 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 本院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统一采购供应,除核医学科可以 22 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以外,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 条 品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 凡违反上述管理的,由纪检监察办公室核实后呈报医院处理。 23 条
产企业资质、药品质量进行审核。 第 新药必须经过临床科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药学部对药品生产企业 10 资质审查、药品质量评议后,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进行 条 集体讨论通过,方可进入《基本药物供应目录》。
新药申请应遵循如下原则: (1) 临床医疗必需; (2) 有充分的循证医学依据证明在疗效、安全性、性价比等方 面明显优于其它同类药品; (3) 申请使用该药品的适应症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 该药品使用说明书范围内; (4) 被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讨论否决超过一年以 上的药品; (5) 曾列入《基本药物供应目录》,但被剔除超过一年以上的 药品;
第二章 新药进入《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申请 第8本办法所称新药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批准正式生产、 条 试生产或注册批准进口,但未纳入我院《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的药
品。 第9药学部负责执行《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收取临 条 床科室的新药申请,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药事管理法规对生
条 库验收、管理遵循日常药品管理制度; 第 用于第十七条第2款,药学部应及时执行采购或向药品配送企业、其 19 它医院借购,待任务完成后按照临时用药申请补办相关手续; 条 第 除第十七条前二款外,需经临床科室主任签字申请、分管院长批示 20 后、药学部执行采购。 条 第 临时用药申请应符合以下原则: 21 条
(2)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的品种和质量公报不合格的相 关产品;
(3) 临床用药中发生致死性药物不良反应; (4) 药品质量有缺陷的品种; (5) 举报有不正当经营或促销行为,经纪检监察办公室核实情
况属实的企业及产品; (6) 不符合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相关管理规定
的; (7) 其它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不适宜作为医院基本药物供应的药
品; 第 符合第十三条1-4款的,药学部应立即停止该产品的采购,并根据事
14 件的紧急、严重程度和临床需求进行召回、清退该药品,并在下一 条 次召开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上讨论删除。一旦药事
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决定删除,除非相关上级部门(国家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再次行文,否则不得再次进入《基本药物供应 目录》。 第 符合第十三条第5-7款的,经由相关部门提出后,药学部在优先保证 15 患者利益前提下,决定是否继续临床供应,同时向药事管理与药物 条 治疗学委员会汇报。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在下一次召开的药事管 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上进行讨论删除。如药事管理与药物治 疗学委员会会议决定删除,一年内不予恢复。一年后如确属临床需 要要求恢复的,按本办法第二章新药进入《基本药物供应目录》之 规定执行。
票方式,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全程监督和协同计票、唱票。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申请的新来自百度文库进入《基本药物供应目录》:
(1) 会议实到人数不低于应到人数的四分之三; (2) 赞成票数不低于实到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章 《基本药物供应目录》药物删除 第13条 《基本药物供应目录》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提出删除:
(1)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撤市药品及 发生药害事件的药品;
第11条 对临床申请的新药,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价不予通过: (1) 非本科主要适应症患者用药的; (2) 药品质量、安全性、不良反应等方面存在隐患,或经药品 质量比较后,证明劣于同类品种的; (3) 其它不适于进入《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的情况。
第三章 新药进入《基本药物供应目录》审批 第 新药进入《基本药物供应目录》,应当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 12 委员会审议,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和药品与医用耗 条 材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共同表决决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
第五章 临时用药申请原则 第 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用药,是指因特殊诊疗需要,短时期内针对特 16 定患者必须使用《基本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药品。 条 第 特殊诊疗需要是指: 17 条
(1) 用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 (2) 用于患者抢救; (3) 用于危重症患者治疗必需; (4) 用于住院患者的病情治疗特殊需要; 第 用于第十七条第1款,本着一切为患者、为临床服务的原则,应由药 18 学部积极组织货源,及时采购,并立即通知临床科室使用。药品入
《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为规范我院《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合 条 理用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
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院 《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管理实施细则。 第2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供应目录》,是指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 条 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的,允许在我院用于临床药物治疗的药品。纳 入我院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药品应首先考虑安全、有效,并满足大 多数患者的治疗需求。 第3《基本药物供应目录》应当保证我院的临床医疗需求,《基本药物 条 供应目录》的新增与删除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4依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医院《基本药物供应目录》 条 内除特殊诊疗需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 型各不得超过两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不得超过两种。 第5抗菌药物的购用管理应严格按照《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 条 活动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第6临床科室在日常诊疗工作中,应当在《基本药物供应目录》内选择 条 适当的药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对患者进行选择用 药。 第7临床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基本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药品,应当 条 由临床科室的科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由分管院长批准,可临时予 以调剂,并需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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