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与无障碍设计的难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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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无障碍设计的难点解读

【问题1】住宅设计中,公共走道净宽或侯梯厅深度怎么理解?

解析:

《住宅建筑规范》第 5.2.1条“走廊和公共部分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20m ”;《住宅设计规范》第 4.1.9 条“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

轿厢的深度,且不得小于 1.50m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2001第7.7.2条要求:

所有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深度不小于 1.80m 。

上述的“净宽”或“深度”,都是指工程施工完毕后所实际测量的建筑完成面的净空尺寸。 但目前尚有个别设计人员,未充分重视上述条款,

一味屈从于建设单位意志,过分压缩公摊面积,片面 追求户内面积实用率。

从而在设计中, 不考虑建筑装饰面层自身厚度,或者直接以结构尺寸代替建筑尺寸,致使实际竣工后 的候梯厅深度或公共走道净宽尺寸等,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甚至无法交付验收和使用。

【问题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 6.7.10条中的“专用疏散楼梯”是何含义 ?高层住宅楼梯可否认为是 “专用疏散楼梯”,而将踏步取值250mmX180mm ?

解析:

① 、何谓“专用疏散楼梯”,现行国家规范无明确解释。 一般可认为,它往往是为了满足消防规范而必须设置的第二安全出口, 情况下才不得不使用的楼梯。

其位置一般不在主要交通流线上

(假想把它去掉,也不致太多影响平时的日常交通

② 、高层住宅楼梯踏步不应取值 250mmX180mm 。

理由如下:只要在平时一直正常启用、并且无法控制其使用者类别的楼梯,就与“普通疏散楼梯”无根 本区别,因此就不能算为“专用疏散楼梯” 。

就此而言,高层住宅普通楼梯不能算作“专用疏散楼梯” 。 此时设计应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第5.2.3条(强条):“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 ,踏步高度不应大 于0.175m ”;《住宅设计规范》第 4.1.3条(强条)也有同样规定。

【问题3】如何理解《住宅设计规范》第 3.9.1条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900mm 时, 应有防护措施”? 解析:

《住宅设计规范》第 3.9.1

如外窗窗台距地面净高较

低, 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 根据上述第3.9.1条条

文解释,距楼(地)面0.45m 以下的、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台面、横栏杆等应视 为“可踏面”。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第6.10.3条的注2也明确规定“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 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

【问题4】《住宅建筑规范》第 5.1.5条要求窗台低于 0.90m 时应设防护措施。但本条要求是写在

5.1节 的“套内空间”里,而在 5.2节的“公共部分”就无此要求。那

么,住宅公共电梯厅的窗台高,是否可 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 6.10.3条第4款执行,即做到0.80m 高呢? 解析:

《通则》第6.10.3条第4款中的“ 0.8m ”已明确标明不针对住宅。

详述如下:虽然《通则》第 6.10.3条第4款规定“临空的窗台低于 0.8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 防护高度从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

0.80m 。”但其第6.10.3条第4款条文解释,已经明确把“住宅”单

独划分出来。 且通常是在防火疏散或其他突发 )。

条是针对“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低窗台”而言的。 则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故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0.9m ,而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

原文摘录如下“第4款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住宅为0.90m)时(窗台外无阳台、平台、走廊等),应采取防护措施,并确保从楼地面起计算的0.80m(住宅为0.90m)防护高度”.

【问题5】《住宅建筑规范》第5.2.4条“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安全措施”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当首层为架空层时,凡是人员

可以通行的部位,是否都要满足上述规定?

解析:

①、“安全措施”应保证高空坠物不会伤及行人,构件应有一定的强度。如设置雨罩等。

②、当其上方为阳台、外廊或开敞楼梯平台时,架空层凡是用于人员通行的部位,都应满足上述要求。具体设计时,也可通过设置绿化道路等措施,引导人员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通行。

【问题6】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临空栏杆下方,若有宽度小于0.22m或高度大于0.45m的凸出反沿时,

尽管不是可踏面,但属于易攀登。此时的栏杆高度从哪算起为合适?

解析: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 6.7.9条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

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

参照上述规定,虽然“可踏面”和“易攀登”在字面上具有不同含义,但从确保安全考虑,托儿所、幼

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含住宅)的栏杆高度,还是从实际的易攀登面(尽管可能不属“可踏面”)算起较为合适。

【问题.7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8.2-6条“ ”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0.5m/s时,

倾斜角允许增至35°” ,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规定,自动扶梯倾斜角不应>30。。如何处理?

解析:关于自动扶梯倾斜角大小的设计常见问题,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商店建筑应优先执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其他民用建筑, 【问题81建筑设计技术措施中注明高层建筑

不应采用外开窗,这条是否需执行?解析:当技术措施与规范标准不一致时,应以后者为准。

设计可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10.3条第2款“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问题9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提到楼梯休息平台宽不得少于 1.2m ;而《住宅建筑规范》也仅提到楼

梯梯段净宽不应少于1.1m。如何把握?

解析: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适用于所有民用建筑(当然包含住宅建筑),《住宅建筑规范》仅适用于住宅建筑;

而且“平台”与“梯段”含义不同,二者并不矛盾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7.3条规定“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且不得小于1.20m ”。

这意味着,不论是高层住宅、多(低)层住宅,还是其它民用建筑,其楼梯休息平台的宽度均不得少于

1.2m O

《住宅建筑规范》第5.2.3条“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 O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Om”。

另需特别提请注意的是:上述“宽度”或“净宽”,是指工程施工完毕后所实际测量的建筑完成面的净

空尺寸。

【问题101在所有场合,是否都可采用钢化夹胶安全玻璃,来代替安全防护栏忏?解析:

从安全角度考虑,在学校、幼儿园等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等不宜采用全玻璃栏板。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第632条规定(强条):“保护措施应视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不同,分别采取警示(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防碰撞设施(设置护栏)等,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

全玻璃栏板(即没有金属受力构件的玻璃栏板),需提供结构计算书。

复合型玻璃栏板(由金属立杆、横向扶手等承担主要受力构件)的玻璃,应采用不小于12mm厚钢化夹胶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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