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日付款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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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格式是怎样的

汇票的格式是怎样的

汇票的格式是怎样的汇票是⼀种要式证券,出票⾏为是⼀种要式⾏为,故汇票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

汇票的格式就是作成汇票后表现于汇票之上的内容。

该内容可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和⾮法定记载事项。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缺记载,票据便为⽆效。

根据《票据法》第⼆⼗⼆条之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事项之⼀的,汇票⽆效。

具体内容如下:(1)表明“汇票”的字样。

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字。

如果没有该等⽂字,“汇票”则为⽆效。

根据我国现⾏汇票的⽤法,汇票可有“银⾏汇票”、“银⾏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称谓,因此,只要能够有表明“汇票”字样的,即可。

(2)⽆条件⽀付的委托。

这是汇票的⽀付⽂句,即须表明出票⼈委托付款⼈⽀付汇票⾦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

换⾔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效。

那么,汇票上未记载“⽆条件⽀付的委托”是否就导致汇票⽆效呢?从我国⽬前使⽤的汇票来看,主要有银⾏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承兑汇票三种。

这三种汇票都未记载⽀付⽂句。

从银⾏汇票来看,出票⼈同时⼜是付款⼈,出票⼈实际上是约定⾃⼰⽀付汇票⾦额,⽽不存在出票⼈对他⼈的⽀付委托。

也就没有必要记载⽀付委托。

从商业承兑汇票来看,以付款⼈为出票⼈的,出票⼈与付款⼈为同⼀个,也不存在⽀付委托问题;以收款⼈为出票⼈的,则存在出票⼈对付款⼈的⽀付委托。

从银⾏承兑汇票来看,则存在⽀付委托的问题。

我们认为,尽管实务中上述三种汇票的付款都是⽆条件付款,但是,《票据法》⽣效之后,应严格依此规定记载该等⽀付⽂句。

否则,汇票即为⽆效。

(3)确定的⾦额。

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

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效。

在实践中,银⾏汇票记载的⾦额有汇票⾦额和实际结算⾦额。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各章节详解_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三)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各章节详解_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三)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考点24:票据的种类(一)从票据当事人角度分类(二)从付款期限角度分类【提示1】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提示2】我国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三)银行汇票的特殊之处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本票的特殊之处1.我国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2.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因此,本票出票时的绝对记载事项不包括“付款人名称”。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3)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等)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四)非转让背书1.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质押背书(1)记载事项①以票据质押,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

②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2)效果记载“质押”文句后,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四种结算票据的比较

四种结算票据的比较

****
*****
全国
异地和同城
异地和同城
同一票据交换区
现金支票和未划线的普通支票 能
不能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 能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 能
现金支票不能

填明“现金”字样的不能
填明“现金”字样的不能
付款单位或个人
付款单位或收款单位
银行
银行
委托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
承兑人
银行
银行
即付票据,见票即付
不能
******** ******** 出票日起2年
不能
提示承兑期
不需承兑
①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 ,在汇票到期日前 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承兑 ③见票即付的汇票 无需提示承兑
不需承兑
不需承兑
提示付款期
自出票日起 10日之内
自到期日起 10日之内 (即付票据 自出票日起 1个月内)
远期票据 、最长6个月 (电子 :1年)
即付票据 ,见票即付
即付票据 ,见票即付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收款人
绝对记载事项
六项 “无条件支付 委托” 没有“收款人名称 ”
七项 “无条件支付 委托 ” (电子商业汇票九项 :多了到期日、出票人名称)
七项 “无条件支付 承诺”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
超过提示付款期 提示付款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付款人 不予付款 ,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 的前手的追索权 ,时效期内可向出票
人追索
在作出说明后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 承担付款责任 。

日期总结和支付结算方式

日期总结和支付结算方式

日期总结和支付结算方式日期总结和支付结算方式日期总结3日1、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2、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次日起计算3、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4、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5、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6、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7、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开户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5日当事人应当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7日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10日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

3、税务机关发现多缴税款的,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4、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5、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之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6、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内7、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12、13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向持票人付款。

商业汇票的出票要怎么做

商业汇票的出票要怎么做

商业汇票的出票要怎么做商业汇票的出票要怎么做?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什么是商业汇票。

1.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3.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兑。

4.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结算,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接下来,我们复习商业汇票的出票。

1.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2.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3. 签发“纸质商业汇票”时必须记载以下事项:(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4. 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或“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出票人名称;(5)付款人名称;(6)收款人名称;(7)出票日期;(8)票据到期日;(9)出票人签章。

关于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大家还要注意以下6点:① 如果是“附条件支付的委托”,商业汇票无效。

② 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汇票无效;③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④ 票据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⑤ 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

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

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

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考验:票据行为(★★★)概念:票据行为是指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分类: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注意】不包括“提示付款”和“付款”,且应与“失票救济措施”进行区分。

【例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A.出票B.背书C.承兑D.付款『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一)出票1.票据的记载事项2.出票人的责任出票人因签发票据,则须保证该票据能够获得承兑或付款,否则应当向持票人承担清偿责任。

【例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汇票任意记载事项的是()。

A.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B.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D.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BD,属于保证、背书、承兑的必须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会导致该项票据行为无效,其中被背书人名称可以授权被背书人补记;选项C,属于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记载则票据丧失流通性。

(二)背书1.背书的种类2.背书记载事项3.粘单的使用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老侯提示】粘单的第一记载人是指第一手使用粘单的“背书人”。

4.背书连续(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票据的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的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3)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4)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提示】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国际贸易实务 4-1 支付方式

国际贸易实务 4-1 支付方式
2012年
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一般本票和银行本票两种。出票 人是企业或个人的称为一般本票或商业本票,一般本票有 即期和远期之分;出票人是银行的称为银行本票,它只有 即期。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我国只允许开立银行本票。 三、支票(cheque, check)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现金支票、转帐支票
《国际贸易实务》
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
第四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
支付工具
第一节
国际结算方式:现金结算、非现金结算。 三大支付工具:汇票、本票、支票。 三大支付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
2012年
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 (一)汇票的定义与内容 1、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并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时 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简言之 它是一方开给另一方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的一种票据。
2012年
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3、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托收方式中 使用的远期汇票即属于此种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承 兑的远期汇票,信用证中使用的远期汇票即属于此种汇票。 4、按有无附属单据的不同,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光票是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常用于运费、保险费、货 款尾数及佣金的收付;跟单汇票是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 它除了人的信用外,还有物的保证。
买卖合同规定以票汇付款
4 .寄交银行即期汇票
收款人 (卖方) 5 背 书 后 交 汇 票 6 付 款

汇票上的付款日期的记载有几种具体形式?

汇票上的付款日期的记载有几种具体形式?

汇票的付款⽇期,是指付款⼈⽀付汇票票⾯⾦额的确定⽇期。

因为汇票的付款⽇期的长短,直接关系到汇票的流通功能的⼤⼩,并影响着汇票的汇兑功能、⽀付功能、结算功能和融资功能,因此,明确汇票的付款⽇期,对于汇票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付款⽇期有以下四种形式:见票即付、定⽇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分述如下:
(1)见票即付。

这是⾃出票⼈签发票据之⽇起,在法定的必须提⽰付款的期限内(我国票据法规定为⼀个⽉),持票⼈随时可将该汇票提⽰付款。

付款⼈见票后必须予以付款,即付款⼈见票⽇就是付款⼈的付款⽇。

我国银⾏汇票⽬前就采取见票即付的付款⽅式。

(2)定⽇付款。

这是由出票⼈在汇票上确切记载付款的到期⽇为公历的某年某⽉某⽇,该公历⽇期就是该汇票付款⽇即汇票到期⽇,持票⼈应当在汇票到期⽇起⼗⽇内向承兑⼈提⽰付款。

(3)出票后定期付款。

这是由出票⼈在汇票上明确记载⼀个付款期间,并在付款⽇后由付款⼈付款;该期间⼀般应按年、⽉、周、天为单位,如⼀年、五个⽉、三周、15天等,并以出票⽇作为起点,以该期间的最后⼀⽇作为付款⽇即汇票的到期⽇。

持票⼈应当在汇票到期⽇起⼗⽇内向承兑⼈提⽰付款。

(4)见票后定期付款。

这是由持票⼈在取得票据后,向付款⼈提⽰承兑,付款⼈在予以承兑的同时,在汇票上明确记载⼀个付款期间,并在该付款⽇由付款⼈付款。

该单位期间⼀般是按年、⽉、周、天为单位计算,并⾃付款⼈的上述记载⽇起计算,经过该单位期间,期满时即为付款⽇即汇票的到期⽇。

持票⼈应当在汇票到期⽇起⼗⽇内向承兑⼈提⽰付款。

经济法口诀记忆法-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等内容

经济法口诀记忆法-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等内容

经济法口诀记忆法-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等内容【汇票】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问题,现总结如下:首先,对票据的种类要做到心中有数。

票据主要有1、支票(银行支票,下面简称“银支”)、2、本票(银行本票,下面简称“银本”)汇票:又分为3、见票即付汇票(简称“见即汇”)4、定日付款汇票(简称“定日汇”)5、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见定汇”)6、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出定汇”)即银支、银本、见即汇、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银支、银本、见即汇,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不需提示承兑,但需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后支票10日,本票2个月,汇票1个月。

简记为:支10本2汇1(可记谐音:“知是笨儿会衣”,知道是笨儿子会穿衣服了。

)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需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为到期日起10日内。

定日汇、出定汇,到期前。

提示承兑期限为到期日前。

(因为从名称可知,这二个票据在出票时就已经知道什么时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就OK了)。

见定汇,1月内。

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限期取决于持票人什么时候向承兑人出示票据,所以要不能无期限的拖延,要在1个月内提示承兑)。

综上所述:可以归纳如下: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

出定汇,1月内承兑。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为:(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现贴出与大家一起分享:出棋(出票日期)出章(出票人签章)作表样(表明“汇票”的字样);收付(收、付款人名称)金额(确定的金额)无所谓(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1.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6.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予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8.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归纳:两代(1.2.)两销(3)非投配(4.5.6.)几(集)个送他人(7.8.)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三飞机免雇几个?解译:三飞机(用于非应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免(用于免税项目)雇(购进的固定资产)几(用于集体福利)个(用于个人消费)【免征营业税的项目】残农托医学管(馆)残: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农:农业机耕排灌植保等免征营业税的项目:残农托医学管(馆)残: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农:农业机耕排灌植保等托: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医: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劳务管(馆):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门票收入消费税三男三女去开车三男: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三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去开车: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营业税税率:散步通体矫健(3%邮电通讯、文体、交通运输、建筑业)无金不服摆舞(无形资产,金融保险业、不动产、服务业5%)进歌舞厅、游夜总会猎马击球必按铃.(歌厅、舞厅、电子游戏厅、夜总会、狩猎、跑马、射击、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必定是20%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快速记忆口诀: 1、消费税三男三女去开车三男: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三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去开车: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记入管理费的四个税金:等我们有钱了,我们就可以有房有车有地有花有房:房产税有车:车船使用税有地:土地使用税有花:印花税2、申请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股票要上市,先要公开发,股本5千万,33双一千,3年都守法,报告没有假。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银行汇票的特殊规定、本票的特殊规定、支票的特殊规定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银行汇票的特殊规定、本票的特殊规定、支票的特殊规定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1)实质条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形式条件
①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②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随即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公司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
A.甲公司 B.乙银行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 日内
到期日起2年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出票之日起1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银行本票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票据法律制度分则
付款请求权
1.提示付款的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国际结算题库及其答案

国际结算题库及其答案

一、填空题1、非现金结算是指使用________各种代替现金流通手段的各种支付工具_______,通过银行间的_________划账冲抵_____来结清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

2、在国际结算中的往来银行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往来和______________往来。

3、现代国际结算是以_______票据________为基础、_______单据_______为条件、______银行________为中枢、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非现金结算。

二、判断题(用“T”表示正确,“F”表示错误)1、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货币收付,因属同一个国家所以属于国内结算。

(F)2、目前的国际结算绝大多数都采用记账结算。

(F)3、银行间的代理关系,一般由双方银行的总行直接建立,分行不能独立对外建立代理关系。

(T)4、至今已经形成了一系列被各国银行、贸易航运、法律等各界人士公认,并广泛采用的国际惯例,因此国际惯例对贸易的当事人具备强制性。

(F)5、某银行如果在某国的某地区,即使没有联行或代理行关系,也能够顺利地开展国际结算业务。

(F )三.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1、银行在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时选择往来银行的优先次序是(C)A、账户行、非账户行和联行B、非账户行、联行和账户行C、联行、账户行和非账户行D、联行、非账户行和账户行2、对本课程来说,国际结算的基本内容包括:(ABDE)A、国际结算工具B、国际结算方式C、国际结算银行D、国际结算单据E、国际惯例F、国际法律3、银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居于中心枢纽的地位,具体而言,银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ABCD )A、国际汇兑B、提供信用保证C、融通资金洽D、减少外汇风险4、银行建立代理关系时的控制文件所不包括的内容是:(D)A、密押B、印鉴C、费率表D、代理范围5、目前的国际贸易结算绝大多数都是:(C )A、现金结算B、非现金结算C、现汇结算D、记账结算6、引起跨国货币收付的原因中,不属于国际贸易结算范畴的是:(DEF )A、劳务输出B、商品贸易C、服务贸易D、对外投资E、外汇买卖F、国际筹资四、简答题课后习题1.2.5.7.10七、案例分析题我国某省某外贸公司作为受益人,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为开证行开立的信开本信用证,金额为USD37 200;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

定日付款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区别

定日付款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区别

定日付款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区别所谓“定日付款”就是到期日为确定的一个具体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就是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定日付款”汇票在出票时即在汇票上明确记载有具体的到期日,所以不需要进一步的推算即可确定到期日,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上一般是做如下记载:出票后X个月付款,所以需要根据该汇票的出票日来确定到期日。

因为出票日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所以汇票上肯定有出票日期。

举例一张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08年4月1日,出票后三个月付款,那么汇票的到期日即为2008年7月1日。

确定汇票的到期日的目的在于确定提示付款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为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如果未在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但并不丧失对出票人和付款人的票据权利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是法定必须承兑的汇票,为了防止持票人从出票人或背书人处取得票据后长时间不去提示承兑,就需要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承兑的期限予以限定。

这个期限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尽相同。

票据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在付款人明确表示承兑后,并在票据上记明付款日期,才能确定该汇票的到期日。

如果持票人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持票人就无法实现自己的付款请求权。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付款日期的确定,取决于持票人作出提示承兑行为和付款人作出承兑行为。

又称“即期票据”。

以票据提示日为付款日。

凡票据上有“见票即付”、“凭票即付”或“提示即付”的记载时,均为见票即付的票据。

在英美票据法中见票即付票据又称“即期票据”。

如票据无上述记载,但亦未载明付款日期,则视同见票即付。

汇票和本票可为见票即付或远期付款的记载,但支票只限于见票即付。

汇票在逾期后承兑或背书,就承兑该汇票的承兑人或背书该汇票的背书人而言,亦应视作见票即付的汇票。

见票即付汇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公约》规定为发票日后一年内,但发票人可在汇票上缩短或延长此期限,背书人亦可缩短此期限,但不能延长。

承兑汇票定日付款

承兑汇票定日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这三种汇票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远期汇票的几种按时间付款的方式。

按照我国票据法二十五条的规定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

日期记载为后三种情况的汇票被称为远期汇票,远期汇票是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第一种情况被称为即期汇票。

远期汇票的这三种日期记载的区别主要从汇票的承兑日和到期日(付款日)的关系中去寻找。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在付款日到达之前,持票人需要向承兑人执行名为提示承兑的活动。

票据法中记载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除即期汇票外,汇票的承兑日和到期日通常不是同一天。

票据法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中的定日和定期付款中的定期指的是汇票票面明确记载了汇票到期时间(支付时间)。

举个例子来说:票面上记载了汇票3月15日到期,那么到了3月15日这一天付款方应当兑现汇票,不管你是哪一天出的汇票只要出票日早于3月15日即可这就是定日付款。

某些汇票票面上记载了自出票日后90天付款,如果该汇票是3月1日签发,那么到期日为5月30日(算尾不算头,3月1日当天不算,同时如果5月30日是节假日,则顺延,这个是票据惯例)。

从以上陈述可以看出,定日付款实际上是签发日不确定但到期日确定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则是出票日确定付款日按出票时间经过特定周期顺延。

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日付款的汇票实际是定期的远期汇票。

票据法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这是见票付款汇票和以上两种汇票最主要区别。

实际上这种汇票是一种不定期汇票,持票人可以选择在这一时间段内任意时点提示承兑。

比如,3月1日我收到一张见票后30日后付款的汇票,我需要在3月31日之前向付款方提示付款,但具体是哪一天则由我选择,我可以3月15日去,那么汇票到期付款日就是4月14日,也可以3月5日去,那么汇票到期付款日就是4月4日。

三种票据比较:支票、本票、汇票的异同点【含票样图片,后附法规出处,非常详细】

三种票据比较:支票、本票、汇票的异同点【含票样图片,后附法规出处,非常详细】

三种票据比较:支票与本票、汇票的异同点【含票样图片,后附法规出处】1、承兑概述:承兑(Acceptance)即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

汇票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并将该种意思表示记载在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

承兑行为只发生在远期汇票的有关活动中。

承兑行为是针对汇票而言的,并且只是远期汇票才可能承兑。

本票,支票和即期汇票都不可能发生承兑。

远期票据规定承兑的,在付款前,必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承兑,即付款人在票据前面批注承兑字样,后加签名承兑日期及一些注解等。

承兑的两种形式:①普通承兑: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指示不加限制的同意确认。

②限制承兑:指承兑时,用明白的措辞改变汇票的承兑后的效果。

在票据法上,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发票人的付款委托成为当然的汇票债务人,必须有承兑行为。

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叫做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承兑是一种附属的法律行为,目的在于使付款人到期负担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

因此,付款人在承兑后,必须依照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即使出票人未向付款人供应资金,也不能成为向持票人抗辩的理由。

如果承兑人在到期日不作付款,持票人应向出票人就票据金额直接请求支付。

2、承兑特征:1)承兑是汇票独有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承兑只能是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3)承兑需在汇票正面位置。

3、承兑影响:1)承兑人成为主义务人。

2)出票人变成从义务人。

3)持票人增强了收款保障。

**本票的见票规则1.本票见票的涵义。

本票的见票,是指本票的出票人因持票人的提示,为确定见票后本票的定期付款的到期日,于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及日期并签名的行为。

本票与汇票相同,可分为定期本票、计期本票、即期本票及注期本票等四种。

其中,就定期本票与计期本票来说,因到期日已经确定,期日到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尚无问题;就即期本票来说,因持票人只须提示本票向出票人请求付款,也无问题;就注期本票来说,到期日未确定,须在持票人见票提示后方可确定,因此,正如汇票设有承兑制度一样,本票设有见票制度。

经济法(会计方向):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

经济法(会计方向):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

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一、票据责任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一、票据责任2.付款人付款(1)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

(3)票据为外币的,按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票据对票据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票据责任3.拒绝付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若持票人明智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一、票据责任4.获得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票据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委托本行代为发出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行为申请。

一、票据责任5.相关银行的责任(1)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2)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

一、票据责任5.相关银行的责任(3)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自行承担责任。

(4)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6.票据责任解除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二、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一)出票1.出票的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它主要包括签发与交付两种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商业承兑汇票的种类

商业承兑汇票的种类

商业承兑汇票的种类1.汇票的类型(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相同,分成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3)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即期商业汇票和远期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的退款日期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四种类型。

3.付款的记述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述事项包含:说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缴付的委托、确认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付款日期和付款人签章。

未记述的,汇票违宪。

【解释1】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表述2】汇票付款人的签章,应属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许可的代理人的亲笔签名、盖章或者亲笔签名提盖章。

付款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违宪。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①未记述退款日期的,视作见票即付。

②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未记述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解释】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依法推定即可。

(3)可以记述的事项(任一记述事项)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如果收款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给他人,背书行为无效,取得票据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表述】对于付款人记述“严禁受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展开票据、回购的,通过票据、回购获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予以积极支持。

(4)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付款人关于票据核发用途的记述,以及有关利息、违约金的记述,这些记述均不具备汇票上的效力。

4.出票的效力(1)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2)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各类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到我们社会的方房面面,也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说法,可见,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社会生活中,最活跃的非金融行业莫属,因此,在金融行业也有着比其它领域更多的矛盾,我国立法机关在《支付办法》关于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的规定,是以调和票据市场的矛盾为目的的。

一、什么是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它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商业汇票期限(一)商业汇票付款期限: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随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于2009年10月28日上线,按照相关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为1年。

(二)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三)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注意:提示承兑期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中国票据网提醒: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付款人在接到开户银行的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

三、超过期限的法律后果在法律上,持票人丧失对付款人追索权。

商业汇票必须经过付款人承兑,持票人才能到汇票到期后得到票款,没有承兑的商业汇票,付款人是不会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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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日付款与出票后定期
付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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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日付款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区别所谓“定日付款”就是到期日为确定的一个具体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就是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定日付款”汇票在出票时即在汇票上明确记载有具体的到期日,所以不需要进一步的推算即可确定到期日,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上一般是做如下记载:出票后X个月付款,所以需要根据该汇票的出票日来确定到期日。

因为出票日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所以汇票上肯定有出票日期。

举例
一张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08年4月1日,出票后三个月付款,那么汇票的到期日即为2008年7月1日。

确定汇票的到期日的目的在于确定提示付款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为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如果未在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但并不丧失对出票人和付款人的票据权利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是法定必须承兑的汇票,为了防止持票人从出票人或背书人处取得票据后长时间不去提示承兑,就需要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承兑的期限予以限定。

这个期限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尽相同。

票据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在付款人明确表示承兑后,并在票据上记明付款日期,才能确定该汇票的到期日。

如果持票人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持票人就
无法实现自己的付款请求权。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付款日期的确定,取决于持票人作出提示承兑行为和付款人作出承兑行为。

又称“即期票据”。

以票据提示日为付款日。

凡票据上有“见票即付”、“凭票即付”或“提示即付”的记载时,均为见票即付的票据。

在英美票据法中见票即付票据又称“即期票据”。

如票据无上述记载,但亦未载明付款日期,则视同见票即付。

汇票和本票可为见票即付或远期付款的记载,但支票只限于见票即付。

汇票在逾期后承兑或背书,就承兑该汇票的承兑人或背书该汇票的背书人而言,亦应视作见票即付的汇票。

见票即付汇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公约》规定为发票日后一年内,但发票人可在汇票上缩短或延长此期限,背书人亦可缩短此期限,但不能延长。

英美票据法无一定期限的规定,仅规定应在发票日后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

所谓合理时间,应取决于汇票的性质、同类汇票的行业习惯以及具体事实。

有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台湾),对即期汇票的提示付款规定以6个月为法定期限,如当事人间有特约时,得再延长,但至多延长6个月,逾此期限,即失去提示效力,背书人或发票人可不再负对汇票清偿之责。

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日内瓦统一支票法》规定为:发票地和付款地在同一国者,在8天内。

发票地和付款地在不同国但在同一洲者,在20天内。

发票地和付款地在不同洲者,在70天内。

英美票据法对支票提示期限的规定,与汇票同。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和英美票据法均不禁止支票的日期可以提前或延后。

但《日内瓦统一支票公约》规定,延后日期的支票
得在提示日付款,英美法系票据法则规定,应在票载的发票日方能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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