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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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荣县合作社联合作社
章程
(二O一年九月六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果蔬产业发展,服务农村经济,帮助农民致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果蔬专业
户为主体,在县农经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平等互利、民主管理、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盈余返还的原则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本社住所:。由等8家联合组成,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资格,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社业务范围:组织本社成员开展果蔬种植、技术培训;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的自产果蔬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
第五条: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联合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成员出资总额
及其他合法资产所形成的全部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出资总额第六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由参加本社的成员合作社出资组成。
第七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依法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代表(各合作社负责人)评估作价。实物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同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八条:成员出资后,本社向成员签发出资证书,作为成员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第九条:各合作社出资总额为2000 万元。
社员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三章成员
第十条:凡从事果蔬的种植,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或相关的事业服务单位,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缴纳出资,经联合会(合
作社负责人代表)讨论通过,核发成员证,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以组织名义入社的成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
第十二条:成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社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理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五)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有权建议本社召开成员大会;
(七)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八)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九)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第十三条:成员的义
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
的决定,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二)按本社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活动,按规定的生
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提供产品,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
易;
(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根据社内工作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六)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七)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他责任;
(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合作社公共积累不能分配。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成员资格和出资额,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由其具有入社条件的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产生理事会、监事以及其
成员。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本社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成员;
(三)决定增减成员出资总额和股金出资额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决定成员认购股金总额、每股金额、单个成员认购股金最高份额和从事生产的成员认购股金的最低份额;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九)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十)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每年召开1 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议;
(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或者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方式,但单个成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三条: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可以代表1 个合作社。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