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问题——以我国《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对接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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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探析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探析

研究内容与方法
研究内容
分析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在司法实 践中的冲突表现、原因及后果, 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 研究等方法,对刑法与食品安全 法的司法实践进行深入探究
02 《刑法》与《食 品安全法》概述
《刑法》基本概念及原则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 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司法实践中两者冲突 的表现及影响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01
02
03
国内研究现状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司法实 践中的冲突已引起广泛关 注,相关研究逐渐增多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法律体系中对于刑法 与食品安全法的协调处理 已有较为成熟的经验
发展趋势
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冲突 将逐渐得到解决
VS
瘦肉精案
该案涉及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 ,以提高生猪的瘦肉率。该案揭示了我国 畜牧业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 ,同时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 监管和管理。
04 冲突产生原因分 析
立法层面原因
立法理念差异
《刑法》注重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秩 序;《食品安全法》则更强调预防和 保护消费者权益。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这些原则贯穿于刑法的立法、司法、执法的全过程,是刑法得以正确实施的重 要保障。
《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法通过确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食 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等基本制度,构建 起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屏障。

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_以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立法完善为视角_吴喆

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_以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立法完善为视角_吴喆

个罪研究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以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立法完善为视角吴 喆 任文松摘 要 在当前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下,刑法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进一步强化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作用。

刑法修正案(八)不仅对食品安全的本罪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还特别设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失职罪,对食品安全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现行刑法关于食品安全本罪的规定依然存在犯罪归属体系错误、主观罪过范围过窄、犯罪行为规定不全面、罚金刑规定过于原则、资格刑缺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刑法还应当作出进一步的修正,以期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周全保护。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 刑法保护从食品安全法与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可分为三类:一是非法经营类犯罪;二是生产经营类犯罪;三是食品安全监管类犯罪。

①从刑法典的结构来看,生产经营类犯罪是食品安全犯罪的本罪,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下,主要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构成,本文主要探讨的是食品安全犯罪的本罪。

一、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一)民法和行政法保护的局限性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食品安全在受刑法保护的同时,也受到民事和行政法律的保护,但民事和行政法律由于调整法律关系和处罚措施的局限性,使其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作用相对有限。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诉讼实力上的悬殊差距,通常导致消费者难以通过民法实现应有的救济,即便通过民法使得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也会因民事责任重在补偿的属性,而难以对食品生产、销售者产生应有的威慑。

在行政法律体系中,违法的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可能承担警告、通报、公告等声誉上的惩罚,拘留等人身罚,吊销证照等资格罚,罚款、没收或销毁相关产品及生产用具等财产罚。

但行政处罚无论在行为的评价和处罚的质和量上都与刑罚相距甚远,对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的打击力度有限。

浅议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从《食品安全法》的角度

浅议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从《食品安全法》的角度

其次 , 在具 体适 用罪 名时 , 犯罪 构成 要件 中的具
[ 收稿 日期 ]20 0 2 0 9— 4— 4
[ 作者简介 ]邢曼媛 ( 93一) 女 , 16 , 山西太原人 , 山西警官高等 专科 学校教授 , 山西大学法学院刑 法学硕士生导师。
承担 刑事 责任 , 而是用 一个 条文 与刑 法衔 接 。
( ) 一 刑法 是 食 品安 全 法 得 以贯 彻 实 施 的保 障
和后 盾
刑法 是保 障性 法律 , 为确 保 国家各 类 法律 得 是
以实施 而 制定 的 , 同样 它 也 是 食 品安 全 法 的 后 盾 。
食 品安 全法 明确规 定 生 产 者 、 营 者 必 须 按照 食 品 经 安 全法 生产 、 经营食 品。如果 不遵 守食 品安 全法 , 刑 法 将作 为食 品安全 生 产 、 营 的最 后 一道 防线 发 挥 经 作 用 。用 刑罚来 保 障 食 品 安 全法 的实 施 , 要 对 严 就
第2 l卷 第 1 0期 ( 0 9年 1 20 0月)
山西 高等 学校 社会 科 学学报
S CI C E O AL S I NCE OU SJ RNAL OF C L GE HANX OL E S OF S I
VO121 N o. 0 . 1
( c. 0 9 O t20 )
的影 响 。该 法 的 具 体 内容 是 依 照 刑 法定 罪 的具 体 标 准 , 对 非 法 经 营 罪 , 报 、 报 安 全 事 故 罪 , 供 虚假 证 明 文 并 不 谎 提 件 罪, 出具 证 明 文件 重 大 失 实 罪 , 生产 、 售 不 符 合 卫 生标 准 食 品 罪和 生产 、 售 有 毒 、 害食 品 罪 等犯 罪的 入 罪 以 销 销 有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范文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范文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篇一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然而,食品安全犯罪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本文旨在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食品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呈高发态势,涉及的食品种类多、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不仅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损害了国家的公信力和国际形象。

因此,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势在必行。

二、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现状1. 法律法规建设: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2. 刑事责任追究:司法实践中,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日趋严格,从生产、销售到监管环节的各个环节都加大了打击力度。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1. 立法层面:虽然已有相关法律法规,但部分条款存在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某些行为的定罪量刑存在争议。

2. 执法层面:执法部门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时面临取证难、鉴定难等问题,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查处和有效打击。

3. 监管机制: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紧密,存在监管空白和漏洞,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建议1. 完善立法:明确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

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2. 加强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应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测,提高取证和鉴定的准确性。

3. 强化监管协作:建立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空白和漏洞。

4. 完善刑罚制度:对食品安全犯罪应采取更加严厉的刑罚措施,包括增加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适用,以提高犯罪成本和威慑力。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摘要】我国食品安全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食品安全犯罪更是严重影响了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

本文从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和犯罪背景入手,详细探讨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种类、刑法规定、惩罚力度以及司法解释。

对食品安全犯罪与刑法规制的完善进行了分析,认为加强食品安全立法、提高打击力度、促进法治化建设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通过对刑法的规定和惩罚力度逐步完善,可以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生命和健康的权益。

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必将促进我国食品安全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权益。

【关键词】食品安全现状、食品安全犯罪背景、食品安全犯罪种类、刑法规制、刑法规定、刑法惩罚力度、刑法司法解释、食品安全犯罪与刑法规制完善、食品安全立法、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食品安全法治化建设。

1. 引言1.1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质量和安全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一些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和问题。

近年来经常发生的瘦肉精、地沟油、瘦肉激素、甜蜜素等食品安全事件,给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暴利,不惜以次充好、掺假掺假等手段,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误导和侵害。

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需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希望通过我国刑法规制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规范,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食品安全犯罪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由于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暴利,不惜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害物质或者采用不合规的生产加工方式,导致了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

《食品安全法》与《刑法》的立法衔接

《食品安全法》与《刑法》的立法衔接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
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 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 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监督作用,及时 曝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例, 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食品 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教育 ,提高其守法经营意识和质量管理水 平。
06
,二者共同构成了我 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食品安全法》在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方面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了 规定,而《刑法》则通过设定食品安全犯罪,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刑事 制裁。
保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被发现并依法处理。
03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明确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对违法企业依法追究民事
、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衔接中需注意的问题
避免法律条款的重复与冲突
01
在衔接过程中,要注意避免两部法律在条款内容上出现重复或
冲突的情况。
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公正性
02
在具体案件处理中,要确保两部法律在适用上的统一性和公正
性和针对性。
加强与《刑法》的衔接,明确食 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处罚标 准,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和震慑效
果。
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追究责任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
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即最严谨的标 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在制定具体衔接措施时,要充分考虑实际操作性 和可执行性,确保法律条款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具体衔接措施
01
明确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研究——以食品安全案件移送为视角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研究——以食品安全案件移送为视角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研究——以食品安全案件移送为视角一直以来,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公众重点关心的问题。

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惩治和预防作为典型行刑案件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需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共同努力,实现有效的“双向衔接”。

然而,在司法实务中,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存在一定不足,不但移送标准的弹性较大导致移送上的罅隙,而且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案件移送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双向配合和互动,甚至因为知识体系欠缺而难以判断是否需要移送。

为了健全双向衔接机制,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第5条强调:“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

”2021年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高检发办字〔2021〕84号)(以下简称《行刑衔接规定》),进一步统筹规定行刑案件双向衔接机制,突出司法机关的主导地位。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要求“区分案件性质,实现精准打击”,推动形成“专业性问题专业部门解决,法律问题司法机关解决”的理念和机制,突出强调双向衔接机制的良好运行,尤其是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衔接和移送,优化了证据使用流程。

本文拟结合上述规定,以食品安全案件移送为视角,重点对其具体的证据移送机制、案件移送标准、反向移送机制等问题作些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机制。

一、行刑衔接存在的问题及其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体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虽然都是执行法律,却在执行模式上有明显区别,必须从制度上有效解决行刑衔接问题。

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

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

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与人们的生命健康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我国各类食品案件的频发,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本文在界定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的各种问题,包括罪与非罪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单位犯罪的认定和法规竟合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食品安全犯罪适用中的问题与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适用一、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法律规范近几年,我国食品安全案件频发,出现了诸如三鹿奶粉、瘦肉精猪肉以及地沟油等事件,食品安全问题也逐渐被人们所关注。

刑法,作为打击违法犯罪最严厉的手段,对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改善食品安全状况,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起着重要的作用。

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们每天都在和食品打交道,而如今的食品环境到了让人触目惊心的地步,食品安全问题也已经被人们推上了风口浪尖。

就目前而言,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规定在《刑法》以及《食品卫生法》当中。

《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主要是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节当中,具体而言,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食品安全法》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保护制度体系的核心。

如该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参杂有毒、有害食品的非食品原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保护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追究触犯食品安全犯罪的人的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罪行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要追究一个人的法律责任,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食品卫生行政管理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与《刑法》规范之间是相辅相成的。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研究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研究

食安管理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研究董艳慧(赤峰市食品药品安全监测中心,内蒙古赤峰 024005)摘 要:本文对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进行研究,以期依靠行刑衔接能更有力地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安全,为人们提供饮食安全保障。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行刑衔接,又叫两法衔接,主要是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在具体衔接中,检察机关会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以及行政监察机关的合作,实现工作对接,避免出现以罚代刑问题和有罪不究问题以及降格处理问题,确保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能够被及时移送到司法机关予以处理,使整个工作机制更加完善。

食品安全关系着民生问题,食品行政执法能否和刑事司法进行有效衔接,是依法打击食品犯罪、确保人们饮食安全健康的关键因素。

为了更好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刑法》《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已作出了修改,对具体的操作规程等作出规定,从而为行刑衔接提供了科学的法律参考依据。

但在实践中却因种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工作还不够完善。

现就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工作背景和历程、立法现状、操作模式和行刑衔接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进行分析。

1 行刑衔接工作背景和历程2001年,国务院首次于《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对行刑衔接进行了解释。

同一年,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继而将行刑衔接首次纳入法制日程。

201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联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纪委等部门提出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加强查处渎职侵权犯罪力度等措施。

2011年的2月,中办、国办再次联合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转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

2015年12月,原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其他部门颁布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这一办法继十八届四中全会后行刑衔接的第一项机制建设成果,对行刑衔接的相关工作流程与措施予以进一步明确,同时,为解决食品药品领域行刑衔接案件办理工作的低效问题以及深层探索在全国推广操作等工作提供了更细致的可操作性指导规范。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

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摘要: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已经成为影响民生的重大问题。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完善,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上应该如何归类,与食品生产有关的非食品原料应该如何纳入刑法规范等。

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合理的改善意见,以促进食品安全犯罪刑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食品安全立法缺陷立法完善一、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缺陷(一)食品安全犯罪归类不当我国一直在制裁食品安全犯罪,可是类似的严重案件却一直在发生,就是因为在法律上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界定不到位,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特点的掌握存在缺点。

在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我国把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放在了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

这是由于当时处于经济体制改革之初,立法者认为食品安全类犯罪破坏的主要是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但从“瘦肉精”事件以及其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可以看出,食品安全犯罪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侵害的主要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权利,即公共安全。

有很多国外立法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归类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如,《西班牙刑法典》规定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含有对健康有害物质或对健康造成损害的食品罪”置于第l7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里。

《意大利刑法典》规定的“销售食品或药品而对公众健康造成危险罪”放置于第6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二)食品安全犯罪调整范围偏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条文,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的食品”,这就使得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整对象限于“食品”的概念范围内。

像“瘦肉精”“三聚氰胺”等非食品原料的生产和销售并不受该款的规制。

并且,很多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食品的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等产品的不安全造成的。

这些非食品原料和相关产品当然不属于“食品”,因此,相应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无法纳入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之内,只能由其他的罪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等来定罪量刑。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摘要】食品安全一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规制,明确了不同的刑种和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定罪,确保了司法公正。

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改进也在不断进行,以加强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强化法治保障。

在未来,需要进一步加强打击力度,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同时也需要加强法治保障,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实现全社会参与保障食品安全的共治机制。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刑种与处罚、定性与定罪、司法实践、法律改进、打击力度、食品安全权益、法治保障。

1. 引言1.1 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食品安全犯罪的存在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食品安全犯罪不仅仅涉及个别违法行为,更牵涉到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体系,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食品安全犯罪除了直接损害人体健康外,还可能导致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丧失,进而影响社会秩序。

在今天食品供应链的全球化和产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背景下,食品安全犯罪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给打击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性就在于加深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引起社会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关注,促使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大力度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只有加强监管、严惩犯罪,才能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建设一个安全、可靠的食品供应体系。

1.2 介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现状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在过去的几年里,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舆论讨论。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现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食品安全监管不严格。

尽管我国加强了对食品生产的监管,但仍然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暴利,采用非法添加、农药残留超标等手段,给消费者健康造成了威胁。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规制问题研究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规制问题研究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规制问题研究【摘要】现阶段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还不健全,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惩罚力度不够,加之,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问题涉及到工商、食品生产、检验等多个部门的共同管理,由于涉及部门较多就更容易出现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为此,笔者在本文中针对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以及食品安全犯罪体系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律法规问题,以期给相关研究者以有益借鉴。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事;保护机制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但是现阶段我国食品领域经常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刑法作为法律的保障法,在我国维护食品安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概况(一)食品安全的概念虽然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但是,社会上并没有对食品安全的明确定义,这就使得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认识会出现不同的理解,造成了在食品安全的管理者、生产者、销售者以及购买者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差异,为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立法和食品安全监督,相关部门必须首先界定食品安全这一概念。

笔者在本文中将食品安全大致分为三个层次,其一,食品在数量的安全,也就是说,食品的供给量不仅能够满足当下社会公众的物质需求,而且还应该有一定的储备量以满足突发事件时的社会需求。

其二,食品在质量上的安全,所谓质的安全主要是指食品对社会公众的生存和健康的有利性。

其三,食品在发展层面上的安全性,即食品的食用不应该影响人类基因发展的稳定性。

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的界定也大致反映了以上三点,食品安全就是要求食品无毒、无害,能够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并且不能给人体的健康造成任何影响,也就是说,食品安全应该具备营养和安全两层含义。

但是,还应该特别之处的是任何社会都不存在零风险的食品,我们所指的食品安全只是在现阶段的经济和科技发展条件下可以预见的安全,因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界定也会发生变化。

最新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探析-精品

最新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探析-精品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探析新实行的《食品安全法》(以下除文中说明外,所指的《食品安全法》均指此新法)中,在刑事责任规定方面,继续沿用了2009 年《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 ,与已废止的原《食品卫生法》相比,在法条中修正了就针对某一具体行为违反某条款规定,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这样一对一的刑事追究立法例,而是在第 149 条中作了一个概括性规定,即“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表明构成我国食品犯罪应以违反《食品安全法》为前提,其行为的追究以现行规定为依据,凸显其法定犯的特征。

但在司法适用时,在这两法的衔接上存在一些冲突和理解上的疑虑,带来适法中的一些困惑。

因此,亟待在理论上加以探讨和研究,以裨益于司法实践。

一、“生产经营”与“生产、销售”的表述造成理解上的不一致在现行刑法中对典型的食品犯罪,主要是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 143、144 条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条是将此类犯罪的行为方式表述为“生产、销售”,而在《食品安全法》中全文一以贯之使用的用语是“生产经营”,保留了原《食品卫生法》的提法,不是以“生产、销售”而界定。

这就带来对此在行为方式上的理解不一。

有学者在评价以上情形时指出:刑法中的规定“很容易让人们仅从生产、销售本身的意义去理解这里的行为,则这之中其他一系列环节,譬如: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等是否包括在生产、销售的过程中,就未作出明确回答,因为产品从生产领域向流通领域的流转过程中,以上这些环节是必不可少的,食品在这些环节中也有被污染毒化的可能。

”[1]一般认为,传统的罪责刑罚的处罚正当性在于行为对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

[2]因此以“销售” 来概括其他环节中的行为方式,符合当时的具体状况。

由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生产服务企业性质的公有制和经济主体的单一性,往往形成内部一条龙式的服务链,因此在这链条的中间环节中各主体多具有依附性,不具有独立的法人性质,而趋于主体间的整体化一性。

食品安全管理的刑法规制问题

食品安全管理的刑法规制问题

食品安全管理的刑法规制问题刘素君【摘要】食品安全犯罪种类繁多、形式多样、范围较广、扩散较快,给刑法惩处带来了一定难度.中国的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经历了非罪化时期、犯罪化时期和缓和扩展期.虽然立法逐步丰富了食品犯罪的刑法规制内容,但同时留存诸多问题.在入罪方面,食品活动各环节未得到周全保护、食品安全的保护对象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安全犯罪主观方面规定不完善.在刑罚方面,食品犯罪的罚金刑设置不齐全、不均衡.未来的立法修正应从刑事政策、构成要件、刑罚种类三方面健全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期刊名称】《食品与机械》【年(卷),期】2018(034)004【总页数】4页(P85-88)【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构成要件;刑罚种类【作者】刘素君【作者单位】重庆人文科技学院,重庆401524【正文语种】中文中国的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经历了非罪化、犯罪化时期,当前正处于相对缓和的阶段。

然而,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科学的日益进步使社会生活中增添了诸多新型食品安全犯罪。

如若继续被动配合缓和立法的节奏,会使食品犯罪立法迟滞于同时期的社会发展进程,威胁公众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管理的刑事立法沿革为解决当前食品安全管理的刑法规制问题提供了变革思路,域外刑事立法为中国食品犯罪立法提供了参考模版。

综合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现状,从刑事政策、构成要件、刑罚种类三方面完善当下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1 食品安全管理的刑事立法沿革1.1 “食品安全”的概念演进关于“食品安全”的概念,各个国家及组织的认识水平参差不齐。

20世纪中叶,发达国家就已开始关注对食品安全概念的合理解读,并直接促使国际层面的粮食组织不断依据食品安全的国际现状更新食品安全的含义。

1974年,世界粮食大会上通过的《世界粮食安全国际约定》将食品安全的含义界定为粮食的数量安全,保证食品的数量安全能够保证世界人民的基本温饱问题,缓解世界范围内的粮食危机。

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以《刑法修正案八》与《食品安全法》之衔接为契机

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以《刑法修正案八》与《食品安全法》之衔接为契机

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以《刑法修正案八》与
《食品安全法》之衔接为契机
刘畅
【期刊名称】《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1(023)006
【摘要】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直接涉及食品安全的两个罪名进行了修订,使其与<食品安全法>相协调,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刑法修订的内容有进步的一面,但从构建严密的保护网方面来看,修订后的罪名仍有疏漏和不易于实践操作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改进.
【总页数】4页(P16-19)
【作者】刘畅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兼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食品安全立法 [J], 曲直;
2.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修正之评析及其再完善——以《刑法修正案(八)》为样本[J], 俞小海
3.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修正之评析及其再完善——以《刑法修正案(八)》为样本 [J], 俞小海
4.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以《刑法修正案八》与《食品安全法》之衔
接为契机 [J], 刘畅
5.论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J], 杨雪芳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问题——以我国《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对接为视角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问题——以我国《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对接为视角

Research on Legislation of the Food Safety Crime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View of the Abutment of Criminal Law and Food Safety Law 作者: 舒洪水[1,2] 李亚梅[1,2]
作者机构: [1]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2]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人民检
察院,山东济宁272200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84-98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5期
主题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犯罪 食品安全法 刑事立法 对接
摘要:食品安全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食品安全,而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的质量安全。

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规定经历了三个阶段:单行刑法、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八)》,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织造了严密法网,遏制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势头。

《食品安
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对于规制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目前来看,《刑法》和《食品安全法》在保护对象和规制环节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食品安全行政违法行
为和犯罪行为的界限也不明确。

《刑法》应当与《食品安全法》实现有效地对接,从而构建起
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论文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论文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从“苏丹红”、“三聚氰胺”、“毒奶粉”,到后来的“瘦肉精”、“地沟油”、“塑化剂”、“染色馒头”,再到如今的“速生鸡”和“死猪事件”,等等,有的食品安全事件还伴生着严重的犯罪问题,甚至演变为众人瞩目的重大社会事件⑴。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高发的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其中政府监管与法律制度缺少应有的威慑力,最受人诟病。

为了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我国改革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并对有关法律制度逐步加以完善。

2009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一年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有15个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同时,《食品安全法》强调以“食品安全”取代“食品卫生”,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重构开启了新时代。

《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强化责任等方面都有了制度创新和突破。

特别是对于食品包装、食品添加剂、食品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为刑法立法和适用开拓了新的发展空间。

但我们也要看到,在长期强调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增长发展模式中,中国的各级政府都演化为强有力的“经济导向型”政府,在服务公众和社会方面,尤其是在服务于非经济的公共利益方面,政府部门则往往表现乏力。

⑵这就可能导致由于政府监管出现“服务”漏洞,加上其他社会不良因素的诱导,食品安全犯罪还会长期存在,我们必须及时总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探寻防治犯罪的有效途径。

科学认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体系,发挥刑法在惩治犯罪过程中的规制作用,对于加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正确适用刑法打击和预防犯罪均具有积极意义。

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探析-食品安全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探析-食品安全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探析-食品安全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新实行的《食品安全法》(以下除文中说明外,所指的《食品安全法》均指此新法)中,在刑事责任规定方面,继续沿用了2009 年《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与已废止的原《食品卫生法》相比,在法条中修正了就针对某一具体行为违反某条款规定,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这样一对一的刑事追究立法例,而是在第149 条中作了一个概括性规定,即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表明构成我国食品犯罪应以违反《食品安全法》为前提,其行为的追究以现行刑法规定为依据,凸显其法定犯的特征。

但在司法适用时,在这两法的衔接上存在一些冲突和理解上的疑虑,带来适法中的一些困惑。

因此,亟待在理论上加以探讨和研究,以裨益于司法实践。

一、生产经营与生产、销售的表述造成理解上的不一致在现行刑法中对典型的食品犯罪,主要是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143、144 条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条是将此类犯罪的行为方式表述为生产、销售,而在《食品安全法》中全文一以贯之使用的用语是生产经营,保留了原《食品卫生法》的提法,不是以生产、销售而界定。

这就带来对此在行为方式上的理解不一。

有学者在评价以上情形时指出:刑法中的规定很容易让人们仅从生产、销售本身的意义去理解这里的行为,则这之中其他一系列环节,譬如: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等是否包括在生产、销售的过程中,就未作出明确回答,因为产品从生产领域向流通领域的流转过程中,以上这些环节是必不可少的,食品在这些环节中也有被污染毒化的可能。

[1]一般认为,传统的罪责刑罚的处罚正当性在于行为对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

[2]因此以销售来概括其他环节中的行为方式,符合当时的具体状况。

由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生产服务企业性质的公有制和经济主体的单一性,往往形成内部一条龙式的服务链,因此在这链条的中间环节中各主体多具有依附性,不具有的法人性质,而趋于主体间的整体化一性。

《食品安全法》中刑事责任条款的设定 以附属刑法为研究视角

《食品安全法》中刑事责任条款的设定 以附属刑法为研究视角

《食品安全法》中刑事责任条款的设定以附属刑法为研究视角[摘要]《食品安全法》全犯罪的刑事责任条款的设定上,大而全”,食品安全法》直接规定具有罪状和法定刑的附属刑法,。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典;质量?怎样才能让这部法律在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与危害,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学者们普遍认为,《食品安全法》应该坚持以人的生命为本,在食品安全领域首先需要确立伦理底线,超越人类底线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的惩罚,其中包括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惩罚。

[1] 在《食品安全法》中刑事责任条款的设定上,草案采用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xx条有关xx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试图通过援引刑法典中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来维护刑法典的统一性。

本文以附属刑法为研究视角,认为应该在《食品安全法》中直接规定具体的罪状和法定刑。

一、中国刑事立法模式的现状评析长期以来,由于受我国“大一统”传统文化的影响、立法者过于自信理性的力量以及过度追求法典“统一”的完美性,学者和立法者几乎都希望制定一部统一、完备的刑法典,试图通过一部统一、完整的刑法典将我国社会生活中所有的犯罪类型都纳入刑事法治的轨道,以此来应对多样复杂的社会生活,尤其是当他们找到并采用了《刑法修正案》这种补充、修改方式的时候,这种信念更加强烈。

不可否认,就如张明楷教授所指出的,“以一部刑法典规定所有的犯罪及其刑罚,有着自己的优点,由于刑法典具有较大的威慑力,从消极的一般预防的角度而言,有利于预防犯罪;由于刑法渊源集中、统一,从形式上看有利于司法机关适用。

”[2]但事实已经证明,“大一统”的刑事立法模式是不成功的,追求统一、完美的刑事立法技术也是不成熟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并不意味着一定要采用法典的形式,刑事法治的统一只是要求刑法内部体系不能相互冲突,但不意味着一定要采用刑法典,而排斥单行刑法或者附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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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14 年第 5 期
亚急性或者慢性危 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 害。至此, 施行了 10 年的《食品卫生法 》 被废 止了, 而食品安全也完全取代了食品卫生。 正 如有人所指出的, 在立法过程中曾经出现的关 于法律名称的争论, 即叫食品卫生法, 还是叫食 品安全法, 绝不是简单的概念游戏, 而是立法理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已成为摆在我国政府部 门和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当
作者简介: 舒洪水( 1972 - ) , 男, 汉族, 江西余干人,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 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西安分中心主任 。 李亚梅( 1973 - ) , 女, 汉族, 山东金乡人,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 — —“风险社会背景下的食品安全犯罪 本文是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青年学术创新团队— 问题研究团队” 阶段性研究成果。

入到食品生产经营的内部安全, 扩大了法律调 整范围, 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等都作出 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 ” 的全过程, 全面规定, 从而实现了食品安全全方位的保护。 ( 二) 食品安全犯罪 1. 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领域 目前,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 种植、 饲养环节。 表现在种植中存 方面: 第一, 在过量使用农药、 过量施用化肥、 滥用植物激素 在饲养中则存在各种工业添加剂超量、 超常 等, 规使用等问题。 比如周至县猕猴桃涂抹“膨大 剂” 事件和白洋淀的红心鸭蛋事件。 第二, 食 品生产加工环节。 主要表现在加工环境脏乱 差、 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 食品添加剂、 食品加工使用不合格原料、 加工过 程中微生物污染现象比较严重。 第三, 食品流 通环节。比如运输、 贮藏食品环境不达标, 流通 渠道不畅通出现食品腐败、 变质, 食品外包装存 在安全隐患等。 第四, 食品消费环节。 这里的 消费环节主要是指餐饮和销售, 表现在就餐环 销售渠道混乱, 在销售的食品中添加 境不卫生、 非食品原料等。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问 题是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消费者出现信任 危机的 主 要 原 因, 也是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领域。 2. 食品安全犯罪的保护法益 在我国 1997 年《刑法 》 中有关食品安全犯 罪的罪名分散地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食品犯罪和
② ③
: 《食品危害的多重属性与风险评估制度的重构》 , 《当代法学》 2012 年第 2 期。 戚建刚 载 这个概念包括四项具体要求: ( 1 ) 确保生产足够多的食品 ( Availability of Food ) , 指为适应人口增长和饮食结构
变化提供持续有保障的食品供应的能力; ( 2 ) 最大限度地稳定食品供应( Sustainability of Food Supply) , 即确保市场食品价 使消费者能够承担得起; ( 3 ) 确保所有人都能获得满足基本营养需求的食品( Accessibility to 格稳定并处于合理水平之下, Food) , 这个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有足够的食品供应以满足消费者需求, 二是消费者有足够的购买力, 能够买得起; ( 4 ) 食品质量安全( Food Safety / Quality and Preference) , 即消费者所购买和消费的食品是安全的 、 高质量的, 并符合其消 费偏好。

代社会是法治社会, 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必然 作为打击食品安 离不开法律的介入。《刑法 》 全犯罪的重要法律, 应当与《食品安全法 》 实现 有效对接, 才能构建起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 一、 食品安全犯罪概念厘定 近几年来, 我国频繁发生食品安全事件, 例 “红心鸭蛋事件” 、 “地沟油事件” 、 “毒生姜事 如 、 “三鹿奶粉事件” 件” 以及最近发生的“肉毒杆 菌事件” 等, 充分说明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严重 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 食





③ 然而, 这一 层次则涉及到了食品的质量安全。
阶段仍未提出食品安全的概念, 对食品安全的 探讨也仅限于粮食。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 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 屡屡发生, 如 1986 年始于英国的疯牛病, 在之 后的几年波及了十几个国家, 食品安全开始成 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食源性疾病给人们的健 康造成了重大危害。数百万人因为食用不安全 的食品而患病并且许多人死亡, 有专家则指出 因疯牛病死亡的人数将以每年 30% 左右的速 最终每年可造成成千上万人丧生。 度逐年上升, 2000 年 5 月召开的第 53 届世界卫生大会上, 世 界卫生组织 ( WHO ) 将食品安全列为公共卫生 的基本职能, 要求其成员国将改善、 保障本国的 食品安全概念 食品安全作为重要责任。 至此, 正式诞生。根据世界卫生组织 ( WHO ) 的定义, 食品安全( food safety) 从食品卫生的角度, 指出 食品安全是指那些对人类的身体健康不会造成 不良影响的食物, 这种不良影响包括直接影响, 也包括潜在的影响; 从食品质量安全的角度考 虑, 指保证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不会造成损害 的, 并且是按照食物本身的方式进行加工和制 作的质量要求。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全球食品 安全战略( 草案) 》 所设定的避免人们受到食源 性疾病危害目标和其对食品安全的定义来看, 已经脱离了食品数量安全的范畴, 完全转向了 食品质量( 卫生) 安全层面。 2. 国内关于食品安全的定义 我国的食品安全概念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 演变过程。 根据我国 1995 年 10 月 30 日公布施行的
“国以民为本, ,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 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关系 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欧盟因 “疯牛病 ” 危 机事件开启了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治 理结构之路, 而我国在 2008 年爆发的 “三鹿毒 奶粉” 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食品安全危机事件 后, 公众对我国食品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也丧 失了信任。 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保护公众





该罪的主要客体更应体现发生领域的特殊 律, 性, 受到经济犯罪属性的制约。 食品安全犯罪 的分类问题主要存在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应当将其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才更有 罪上,
瑠 瑏 利于分则罪名分类的协调性和体系性。
全犯罪层出不穷, 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 了极大的威胁, 学界开始了对本罪所侵害的法 益的讨论。《刑法修正案 ( 八) 》 出台之前, 有学 者提出应重新定位和设置危害公共卫生罪, 认 主张将生 为公共卫生是公共安全的应有含义,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有毒 产销售假药罪、 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 不符合标准的化妆品罪, 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法学杂志·2014 年第 5 期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问题
— — — 以我国《 刑法 》 与《 食品安全法 》 的对接为视角
舒洪水
(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李亚梅
山东济宁 272200 )
陕西西安 710122 ;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 食品安全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食品安全, 而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的质量安全。 《刑法》 1997 年《刑法 》 我国 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规定经历了三个阶段: 单行刑法、 和《刑法修正 , 。《食品安全法 》 案( 八) 》 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织造了严密法网, 遏制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势头 是 , 《刑法 》 对于规制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目前来看 和《食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 品安全法》 在保护对象和规制环节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食品安全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界 。《刑法》 《食品安全法》 应当与 实现有效地对接, 从而构建起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 。 限也不明确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犯罪 食品安全法 刑事立法 对接
④ 念的变革。 从注重食品的外部安全转变为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 以下简称《食 ), 品卫生法 》 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无毒、 无 害, 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要有相应的色、 香、 味等 感 官 性 状。 具 体 而 言 包 括 以 下 三 方 面: ( 1 )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 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 危害。( 2 ) 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 以满足 人体维持正常的生理功能需要。 ( 3 ) 食品应当 具有相应的色、 香、 味等感官性状。单纯从这一 概念理解, 我国的食品卫生侧重于食品质量安 全而非数量安全。但是食品卫生这一概念按照 并未 通常的理解是和食品是否干净相联系的, 突出食品不含有毒、 有害物质或者不安全因素。 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 计划指南》 中把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作为两个 概念不同的用语。 将食品安全解释为: 对食品 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 受害的一种担保; 将食品卫生界定为: 为确保食 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 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 总之, 食品卫生虽然也 但是与食品安全 是一个具有广泛含义的概念, 相比, 食品卫生无法涵盖作为食品源头的农产 品种植、 养殖等环节; 而且从过程安全、 结果安 全的角度来看, 食品卫生是侧重过程安全的概 念, 不如食品安全的概念更为全面。 2006 年国务院在制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 , 事故应急预案 》 中没有再沿用“食品卫生 ” 而 是用了“食品安全” 一词, 并将其解释为: “食物 这 中不应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和不安全因素, 些有毒有害物质是指那些可能对人类身体造成 而不安全因素则是指可能 威胁或损害的物质, 引起消费者急、 慢性中毒或者引起感染的疾病。 对于可能引起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因素 也要纳入其中。这里的食品安全概念显然要广 泛于食品卫生。2009 年我国颁布了《食品安全 , 法》 并对食品安全作出了明确定义: 食品安全 指食品无毒、 无害, 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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