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药物货款结算管理办法
基本药物货款结算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管理 (2)第三章缴款管理 (3)第四章结算管理 (4)第五章周转金管理 (5)第六章支付管理 (5)第七章退款管理 (5)第八章监督管理 (6)第九章附则 (7)附件1-1 (9)附件1-2 (10)附件2-1 (10)附件2-2 (12)附件3-1 (13)附件3-2 (13)附件4-1 (14)附件4-2 (15)附件5 (16)附件6-1 (17)附件6-2 (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规范基本药物货款结算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药物坚持“谁采购使用、谁支付货款”的原则,基本药物货款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筹措,由县(市、区)负责收缴,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支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中心、站,下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单位或经省有关部门同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下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药品供货企业是指取得XX省基本药物配送资格,并实际参与XX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配送的生产或经营企业。
第五条XX省基本药物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负责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统一结算货款。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药采中心设立基本药物货款结算专用账户和基本药物集中结算省级周转金,专户专用,专款专用。
第七条省药采中心负责XX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和XX省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结算平台”)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货款结算通过“采购平台”、“结算平台”实行网络化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鲁政办发[2010]76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及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药物;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四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三)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的信息化建设。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结算服务。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8.02•【字号】鲁医保发〔2019〕66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各市医疗保障局,省(部)属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工作动员大会和省政府医疗保障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做到采购环节的公开透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8号),现就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群众合理用药需求,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坚持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加强采购全过程监管;坚持集中采购改革方向,落实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构建规范有序、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供应保障体系;坚持推动药品、耗材生产流通企业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积极探索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新机制。
二、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方式(一)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联动全国最低价挂网。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外,公立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全部纳入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
药品挂网价格联动本产品在国家开展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以来产生的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高值医用耗材挂网价格联动本产品全国现行省级挂网最低价,由生产企业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诺最低价申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进行挂网,公立医疗机构不得高于挂网价采购。
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挂网办法,按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新批准上市等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20号)规定执行。
卫生院基本药物网上采购管理办法
XXX镇中心卫生院基本药物网上采购管理办法根据上级要求,为保障基本药物严格实行网上采购,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基本药物网上采购管理办法。
一、管理原则及具体办法1、依据2013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山西省基本药物补充目录实行网购。
2、网购员负责对我院及村卫生室上报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进行收集、审核、汇总、集中发送网上采购订单、对配送到位的药品验收、入库并分发至辖镇村卫生室。
3、由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认真研究我院常用药品的规律,科学、合理制定大宗药品采购计划。
4、网购员进行网购计划要参考本院临床医生的建议和指导,采购新药、特药时,因考虑到销售情况,需由医生签字负责。
5、药剂科应负责及时向全院临床医生发放网购药品新品种的详细信息。
临床医生要认真学习基本药物目录,改变用药习惯,在基药目录范围内为患者服务。
6、对于临床上必须具备但网上招标没有的药品(即:网外药品),网购员在采购时需经主管领导批准.7、采购频率:每月三次采购时间,为每月的5号、15号和25号三天时间。
8、建立药品购进检查验收制度,对送达的药品及时验收,并在24小时内完成网上入库确认工作.对生产厂家、品规、剂型等与采购订单不符和或者质量、有效期、包装等不符合要求的药品,验收人员要拒绝接受。
9、药品配送出现拒绝配送、超过规定时间配送,或质量、数量、有效期等不符合规定情况时,网购员应留取网购事实记录,并将配送违规情况上报卫生局。
二、保障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结合我院的绩效考核方案进行处理,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上报县卫生局,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不参加药品集中采购,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的;2、未经同意擅自采购目录药品的;3、提供虚假药品采购信息资料的;4、不按时结算货款的;5、不执行药品零差价销售政策的;6、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钱物或其他利益的;7、同企业订立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山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算平台-基本药物交易系统使用说明书
山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供应系统用户使用手册手册类别:基本药物采购供应结算手册编号:USERBOOK-03用户角色:所有用户系统版本:V2.0发布日期:2011年3月关于本手册基本药物采购交易结算系统是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面向用户的三大应用系统(基本药物采购挂网系统、基本药物采购供应交易系统和基本药物采购过程监管系统)之一。
本手册主要说明药品生产企业以及配送、供求交易合同与订单、交易过程与控制、双预警管理、财务统筹结算等基本操作方法。
鉴于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刚刚起步,应用系统也处在不断完善和优化之中,本手册难免与实际应用程序有所出入,因而敬请关注网站信息发布和服务支持人员对相关问题的解释。
本手册阅读对象为卫生局主管部门、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配送)企业和基层医疗机构操作人员、采购人员和主管主任,结算中心。
本手册内所附截图均为功能说明之用并非真实数据。
本系统流程及功能以实际应用系统为准,本系统及操作手册最终解释权归山东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机构所有。
本手册在编写过程中得到全体工作人员的大力协助,并提供了很多宝贵的建议,谨致谢忱!2011年3月1日目录1通用子功能 (1)1.1系统登录 (1)1.2部门管理 (4)1.3新增子部门或修改部门信息 (5)1.4用户管理 (6)1.4.1主窗口 (6)1.4.2用户的增加 (7)1.4.3修改用户信息 (8)1.4.4修改用户密码 (9)1.4.5权限管理 (9)1.4.6定制查询功能 (12)2生产企业配置经营企业 (15)2.1药品生产企业配置药品经营企业 (15)2.2药品代理企业配置药品经营企业 (22)2.3药品经营企业设置分公司经销药品的范围 (22)3药品采购信息 (26)3.1挂网产品 (26)3.2医疗机构采购目录 (27)4药品交易管理 (28)4.1询价单管理 (31)4.1.1新建询价单 (32)4.2制定采购计划 (36)4.3药品经营(配送)企业确认定单 (40)4.3.1接收订单 (41)4.3.2拒绝接收订单 (42)4.4内部订单转发 (42)4.5药品发货处理 (43)4.5.1待送货列表 (45)4.5.2已确认送货列表 (47)4.5.3差异处理列表 (48)4.6药品收货处理 (50)4.6.1未送货列表 (51)4.6.2待入库列表 (53)4.7退货处理 (55)4.7.1定义退货单所对应的药品经营(配送)企业 (56)4.7.2增加退货药品 (57)4.7.3输入退货数量 (58)4.7.4审核 (58)4.7.5经营企业退货单处理 (58)5结算子系统 (59)5.1基本药物付款管理(针对医疗机构、县结算中心、省结算中心) (60)5.2基本药物收款管理(针对省结算中心、县结算中心、配送企业) (63)6库存双预警功能 (64)6.1 医疗机构库存预警 (65)6.2 配送企业库存预警 (66)7通用报表功能 (67)7.1通用组合查询框 (67)7.2菜单栏 (67)7.3辅助功能 (67)7.4报告打印栏说明 (68)8对交易金额汇总统计 (69)8.1按药品名分类汇总统计 (69)8.2按照产品名分类汇总统计 (70)8.3按医院分类汇总统计 (70)8.4按生产企业分类汇总统计药 (71)8.5按配送企业分类汇总统计 (72)9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系统 (72)9.1 药品库存管理系统部署方式 (72)9.2 药品库存管理 (74)9.2.1药品入库 (74)9.2.2药品销售出库 (75)9.2.3 药品报损 (76)9.2.4 药品盘点表 (76)9.3 药品价格管理 (77)9.3.1 制定药品调价单 (77)9.3.2 查询调价单 (78)9.4 统计报表 (78)9.4.1 有效期限量报警 (78)9.4.2 单据查询 (79)9.4.3 药品进、销、存统计 (80)9.4.4 药品购入、发出汇总 (81)9.4.5 药品库存价目表 (81)9.4.6 供货单位明细账 (82)9.4.7 领用单位明细账 (83)9.4.8 药溢余短缺查询 (83)9.5 数据维护 (83)9.5.1 月结账 (83)9.5.2 药品剂型维护 (84)9.5.3 药品基本信息维护 (84)9.5.4 供应商字典管理 (85)9.6 当前库存数据推送机制 (85)10系统运行环境 (86)1通用子功能1.1系统登录首先登录“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主页,然后通过左边框中“交易系统入口”进行链接(系统优化后链接方式可能有所变化)。
山东省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山东省药品采购管理制度1. 引言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民健康意识的提高,药品的需求量逐年增长。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山东省制定了药品采购管理制度,以规范和管理药品采购的过程。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山东省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药品供应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合理性,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药物需求,降低药品采购的成本,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2.2 原则•公开透明: 药品采购过程应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公平竞争: 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保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机会。
•确保品质: 药品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把关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经济合理: 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药品采购的成本,提高采购效益。
3. 药品采购流程3.1 需求计划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需求,制定药品的采购计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的规模和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合理的分类和划分。
3.2 采购方式山东省药品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
具体采购方式的选择应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金额和紧急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3.3 公告与招标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将采购公告发布在合适的媒体上,并向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发送招标文件,供应商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
3.4 评标与中标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评标办法,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3.5 合同签订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货物的交付时间和方式、价格等相关事项。
3.6 交货验收采购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对药品进行验收,确保其质量和数量与合同要求一致。
如发现不合格的药品,采购人有权拒收并要求供应商做出解决。
3.7 结算和支付采购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结算并支付供应商的货款。
4. 监督与管理山东省药品采购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监督与管理机制,确保采购活动的规范和合法性。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46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工作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为健全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集中批量采购市场规模优势,着力解决采购价格虚高、供应配送约束力弱、同一城市药品采购价格差异大等问题,现就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工作通知如下:一、组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联合体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是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和医疗机构自主采购相结合的药品采购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破解当前药品采购存在突出问题的重要抓手。
各市、县要抓紧研究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联合体,在全省统一挂网限价下,实行联合议价采购。
机构改革前已建立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完善;尚未组建的,要尽快组织建立。
二、探索药品采购联合体形式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联合体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一)县域药品采购联合体;(二)市域药品采购联合体;(三)跨市药品采购联盟。
联合体或联盟应涵盖辖区内所有参加网上药品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申请参加网上药品采购试点的民营医药机构可自愿参加。
联合体由一家公立医院牵头,各医疗机构派人参加,组成联合体办公室。
跨市联盟的运行方式,由结成联盟的市协商确定。
要划清行政部门与采购联合体的职责边界,行政部门负责策划、搭桥、对接,发挥指导、服务和监督作用;采购联合体是药品采购的主体,自主开展价格谈判、结果确认、签订协议和建立联合体成员自我约束机制等工作。
三、规范联合采购工作(一)促进降低虚高价格。
降低药品采购成本和价格、解决药品同城不同价问题是开展联合采购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民营医药机构试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鲁医保发〔2019〕36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民营医药机构试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民营医药机构试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快构建公开、公正、透明、规范的药品购销市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按照放管服结合的原则,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健康发展,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现就民营医药机构试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医药机构范围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民营医疗机构、连锁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协议医药机构),可以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上采购药品。
二、扩展采购平台功能在采购平台为协议医药机构开发采购模块,并开通网上药品采购业务办理功能,为协议医药机构网上采购提供服务。
(一)采购平台开户。
自2019年6月1日起,申请参加网上采购的协议医药机构可按照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所需材料清单,申请开户。
采购平台开户原则上每月集中办理一次。
(二)提供采购信息和流程培训支持。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采购模块向协议医药机构提供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范围的挂网药品相关信息和操作指南或培训手册,指导协议医药机构熟练掌握药品采购操作流程。
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网上采购工作。
(三)信息互联共享。
已开户的协议医药机构的信息系统、医保结算系统、采购平台分别进行功能对接,实现网上采购的药品价格信息数据共享。
采购平台为协议医药机构和医保部门提供必要的药品采购信息服务。
三、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申请参加网上采购的协议医药机构通过网上采购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品规总量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使用(销售)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品规总量的60%。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属(管)医疗卫生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药品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基本药物功能定位,推动分级诊疗,增强群众就医获得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基本药物主导地位(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我省自2018年11月1日起统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原《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和各地增补目录同时停止使用,原则上各地不再出台增补目录。
按照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在制订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时,应当首选国家基本药物。
同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明确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
结合我省实际和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确定我省三、二级和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种比例分别不低于30%、40%、50%,且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30%、40%、60%。
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设置基本药物使用指标体系,结合科室(或病区)实际用药情况,制定合理的基本药物费用考核指标和奖惩措施,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并不断提高使用比例。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使用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使用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交易行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是政府建立的,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和监管平台,用于开展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第三条使用采购平台开展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第二章建设与维护第四条采购平台由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采购平台的建设与维护费用,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采购平台的工作机构负责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制度,确保采购平台正常运行。
第三章使用主体及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是采购平台使用的主体。
第八条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通过采购平台履行以下职责:(一)发布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相关信息;(二)对申请药品挂网企业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录入审查;(三)完整保存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的记录;(四)根据要求及时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有关数据和资料;(五)为政府有关部门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六)为交易各方提供包括咨询、培训在内的技术支持,提供各项配套服务,保障网上交易的顺利实施;(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采购平台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单位临床需求,上网编制、发送采购订单,并对到货情况进行验收,及时网上确认;(二)按照合同规定,按时与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进行货款对账结算;(三)及时向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和工作机构反馈采购信息;(四)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药品必须通过采购平台进行采购或退货交易;(五)完成药品集中采购其他相关工作。
推进基层医疗机构改革 开展基本药物省级集中采购
技术人 员 占总人 数 的比例 由 8 % 高到 9 % 9提 3。 二是着力做好人 员分流安置工作 。 究制定 了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未 聘人员安置 研 工作办法 , 采取 五种 方 式和途径妥 善分流 安置 : 组织参加 空缺 岗位 竞聘 , 先在基层 医 疗 卫生机构 系统 内调 剂 ; 安排辅助 性和替代 性工作 、 发放 生活费等措施 , 提供 三年待 聘 保 障 ; 宽退 休年龄 和年 限条 件 , 许提前退休 ; 放 允 发放 辞 职补偿和 补助金 , 予创 给 业优 惠政策 , 鼓励 自 职业 ; 谋 给予学 习费用 补助 , 支持 学 习培训。 三是建 立健 全 综合补偿机 制 。按照“ 定任 务 、 核 核定 收支 、 绩效考核 补助 ” 的办 法 , 立 了多渠 道综合补偿机 制。 建 改革后 , 山东 省对基层 医疗机构 的补助金 额每月达 到 22 元 , .亿 比改革前增 加 9 5 54万元 。各地 落实绩效 工资制度 , 理拉开 不 同人 员 合 之 间的收入差距 , 基层 医疗 卫生机构 奖励 性绩效 工资 占绩效工资 比例 均达到 4 % 0以 上, 职工年 平均工资 比改革前 增长 2 .% 有效调动 了基层 医务人 员的积极 性。 17 ,
一
结合 山东省 实际 , 究制定 了《 研 基层 医疗 卫生机构基 本 药物集 中采 购工作 实施 办法 ( 行 )。 试 》
《 医院领 导 决策 参考 )0 2年第 l ) 1 2 5期
二是落实政策措施 , 确保基本 药物集 中采购效果 。实现“ 量价挂钩 、 招采合 一” , 改变 了“ 二次议价” 的旧采购模 式。 一 品种三剂型两规格” 单 一货源承诺” 结 将“ 与“ 相 合, 降低相似 药品之 间的替代性 , 充分发挥批量采 购的优势 。采用“ 双信封” 招标 , 在 保证质量 的前提 下, 确保 药 品价格合理 下降。 允许 中标 生产企 业 自主选择 配送企 业 ,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1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行为,支持医药产品研发和医药企业创新发展,保障医疗机构临床需求,现就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凡采购必上网。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需已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产品,不得从网下等非规定渠道采购。
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并将网采情况作为医保协议管理、集中带量采购结余留用考核的重要工作指标,督促医疗机构提高网采率。
二、应急采购及时登记。
对于尚未挂网或网上供应不到位且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线下联系生产经营企业临时采购,按《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鲁医保发〔2019〕66号)规定及时、规范、如实进行网上登记。
三、加强网上订单管理。
医疗机构要准确在网上填写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品种、数量、价格、生产配送企业等相关信息,到货后24小时内在采购平台上签收确认。
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将进一步完善订单管理机制,对于长期拖延到货确认的医疗机构,将采取提醒告诫、限制新订单交易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各地医保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约谈整改、公开通报等措施。
四、支持新产品优先挂网。
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1、2类新药和3、4类仿制药,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特别审批且纳入我省集中采购范围的医用耗材以及新生物制品和生物类似药(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解释执行),无省级挂网价格信息的,由生产企业自愿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材料、自主报价,且承诺申报价格不高于其他省份挂网的最低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程序公示公布后及时挂网,供医疗机构自主选择采购使用。
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结算工作,确保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货企业、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等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基本药物采购计划,明确品种、剂型、规格及数量,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送到药品供货企业。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
第五条药品供货企业按照订单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订单验收药品,验收合格后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收确认。
供货企业在配送药品的同时,要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同批次所配送药品发票。
第六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缴本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设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货款结算,该账户汇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和财政部门预付的一次性周转资金,除向省药采中心专用账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第七条省药采中心设立专用账户,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
在首次支付基本药物货款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预付一次性基本药物周转资金,周转资金数额按当年基本药物采购额的10%确定。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周转资金在首次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前汇缴到省药采中心专用账户,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支付。
第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汇总当月所有签收单形成结算单,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形成县级结算单。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的管理办法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的管理办法为满足广大群众的用药需求,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根据卫规财(2010)64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晋卫药政发(2014)3号《关于适当放开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通知》,结合我区在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工作经验,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实际情况,现就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制定如下办法: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必须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在网上采购,所增加的目录外药品必须从医保和新农合用药目录中选择,优先选择国家和省低价药品清单中的药品。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每月按要求上报采购计划,在下个月初5日上缴货款,存入农行基本药物专户,由卫生局与供货企业统一结算。
3.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的供货企业,必须是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中标企业,有国家和省低价药品清单中的药品;并在我局备案,同意按季度结算货款方式的企业才能为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的供货企业。
4.在采购使用基本药物与目录外药品的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采购未在我局备案的省中标新特药品,供货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推销或搭售新的未在我局备案的省中标新特药品。
被举报或检查中发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未在我局备案的省中标新特药品,一次不得享受药品零差价补贴,停采供货企业一个月所有药品;发现两次采购所有药品不得享受零差价补贴,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半年不得向供货企业采购所有药品。
5.供货企业要及时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不得拖延.刁难,不得搭售药品,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发现两次取消资格。
南郊区卫生局2014年9月20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8.23•【字号】鲁医保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3号各市医疗保障局:现将《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8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分类及确定第三章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第四章专家选定和抽取第五章专家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健全集中采购专家库制度,保证集中采购工作公平、公正,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专家资源的互联共享。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专家库的主要使用和管理单位。
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业务需要使用专家库。
第四条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专家库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药品和医用耗材专家分库,为山东省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提供相关咨询、评审、议价、谈判、论证、调研等技术支撑。
第二章专家分类及确定第五条依据专家工作性质及业务需求,实行分类管理。
(一)医学类专家:应具有临床医学、中医学等医学专业知识,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及临床相关工作,涵盖医疗机构临床各科室、各学科。
(二)药学类专家:应具有药学、药物制剂、中药学、制药工程等专业知识,在医疗机构、高等院校、药品审评机构、药品检验机构从事制剂、临床药学、药学科研教学、药品检验、药品审评等工作。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鲁价格发[2007]9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1.12施行日期2007.01.20文号鲁价格发[2007]9号主题类别药政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2007年1月12日鲁价格发[2007]9号)各市物价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药品政策,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现就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所涉及的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加价率执行对象、范围以及部分药品的作价原则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发改价格[2006]912号”文件涉及的医疗机构加价率执行对象和范围问题。
1、执行对象为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执行范围为政府定价药品,即列入《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3、农村乡镇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及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所属政府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原则上应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核定零售价格。
4、按上述办法核定的零售价格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时,应按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5、各级医疗机构(含农村乡镇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的中药饮片应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核定其零售价格。
二、关于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作价原则问题。
1、各级医疗机构通过集中招标采购方式购进的药品,应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价格发[2005]48号)规定的差别差率和相关政策执行。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鲁卫规财字[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鲁卫规财字〔2010〕23号)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目前,我省集中采购药品已正式挂网,采购平台()交易系统启动运行,各市网络系统使用培训工作也已完成。
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重视程度仍然不够,网上采购交易量偏少,通过药品集中采购降低药品费用、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的作用发挥不够明显。
为进一步做好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加快工作进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部)属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纠风、药监、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医疗机构所需药品纳入集中采购范围、采购合同签订及履行等方面的情况要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确保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根据国家和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省级建立工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市、县两级也要明确专门机构或专人承担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方面的监管职责。
二、及时组织医疗机构进行网上药品采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抓紧组织医疗机构按照挂网药品目录,制定本单位的采购目录,确定配送企业,并组织和督促医疗机构尽快进行网上药品采购,除特殊药品外,不得擅自组织药品采购。
集中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集中采购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发[2009]249号)的规定执行。
三、认真组织医疗机构签订和履行药品集中采购合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准备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0.14•【字号】鲁医保函〔2021〕72号•【施行日期】2021.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准备工作的通知各市医保局,各相关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合作银行:为落实山东省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1号)要求,现就做好直接结算准备工作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相关准备工作全省各级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管理员账号和密码(与报量业务、结余留用业务一致)登录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系统药械结算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网址:/login),核对、完善医疗机构名称、区划所属等基础信息,并提交结算委托书盖章扫描件(电子结算委托书待收到电子签章后补充上传)。
根据结算业务岗位分工,在监管平台内添加相关业务经办人员账号和操作权限。
(完成时限:2021年10月25日前)二、医药企业相关准备工作负责配送业务的省内各医药企业,凭授权书(详见附件)到注册所在地市级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处),申领监管平台管理员账号;注册地为省外的医药企业,到省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办理。
医药企业通过账号登录监管平台,核对完善医药企业基础信息,并根据业务岗位分工,添加相关业务经办人员账号和操作权限。
每个医药企业在每个配送区域所在市的收款账户限定1个,由医药企业自主明确。
在合作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开设账户的,需到相关银行网点办理由监管平台查询调取账户交易流水和电子凭证的授权手续;需新开账户的,可到任一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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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结算工作,确保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货企业、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等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基本药物采购计划,明确品种、剂型、规格及数量,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送到药品供货企业。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
第五条药品供货企业按照订单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订单验收药品,验收合格后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收确认。
供货企业在配送药品的同时,要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同批次所配送药品发票。
第六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缴本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设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货款结算,该账户汇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和财政部门预付的一次性周转资金,除向省药采中心专用账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第七条省药采中心设立专用账户,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
在首次支付基本药物货款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预付一次性基本药物周转资金,周转资金数额按当年基本药物采购额的10%确定。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周转资金在首次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前汇缴到省药采中心专用账户,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支付。
第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汇总当月所有签收单形成结算单,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形成县级结算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网上签收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将当月结算单的基本药物货款上缴至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专用账户,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货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基本药物货款上缴至省药采中心专用账户。
第九条省药采中心汇总当月所有签收单形成省级结算单,原则上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签收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向供货企业支付基本药物货款。
第十条省药采中心未按时付款,将按合同规定向供货企业支付违约金,相关违约单位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急救等特殊药品管理与调控。
保持合理库存,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采购和货款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库存药品要定期进行检查核对,按合同有关约定应该退货的药品,要及时与供货企业办理退货手续,并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提交退货清单,供货企业接受退货确认后,省药采中心在当期结算中冲抵货款。
第十三条县(市、区)社会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统筹基金管理,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结算医药费用,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货款及时上缴。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结算的监督管理,确保货款安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采购中标目录以外药品,不得挪用货款,违法违规者依照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