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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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使用的消毒剂、清洁剂、润滑油等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工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工厂安排专人管理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条严格奖惩,确保食品安全。对执行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好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思想麻痹,不遵守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必要时追究当事人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二章采购
第一条各使用单位按工作需要提出有毒有害物品申购计划,部门领导对申购品种、数量应认真审核并签字认可,报工厂领导批准后,按实际需要安排采购,临时追加计划也同样办理。第二条质检员负责审查有毒有害物品申购计划,指定专人采购。
第三条采购来的有毒有害物品,须立即办理验收手续并交专人妥善保管,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
第三章保管
第一条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
1、设专柜贮存,并实行专人保管制。柜内附有毒有害物品卡片帐。
2、专人保管,物品入柜存放和配发时,应及时登记,并追踪使用过程。
3、保管人员在配发有毒有害物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操作完毕要清洗用具。
4、必须分门别类保管,不准与其他物品混放。
5、有毒有害物品的瓶签要鲜明、醒目,防止搞混,发生事故。
第二条在有毒有害物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必须称量实重,不得估量。第三条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对有毒有害物品存放专柜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条有毒有害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条质检员每年检查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一次,必要时进行抽查称量。
第四章使用
第一条各使用部门领取有毒有害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要严格手续,领取人要当面点清品种、数量,并在领取凭证上签收,不准疏忽大意。
第二条各使用部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计算用量,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未用完的立即归还库房,严禁在工作场所存放过夜。
第三条使用有毒有害物品时,必须有二人以上在场,并按规定填入使用登记簿。用过的空容器、器皿、废溶液等要严格按规定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由质检部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