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知识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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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知识答题

保密知识答题

1.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自(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3.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4. 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5.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 秘密 )三级。

6.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 30年),机密级不超过( 20年),秘密级不超过( 10年),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已满的应自行解密。

7.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8.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所存储信息最高级)实行分级保护,应按(相应密级的文件)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

9. 严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10. 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11.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 私人交往 )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12.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22. 集团公司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体制。

23. 所有员工都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密)。

24. 集团公司保密工作实行(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各级主要领导为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25.(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应签订(《保密工作责任书》),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26. 集团公司建立员工(保密合同制度)。所属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具有员工保密的内容。与涉密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机要、核心技术研发等重要涉密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实行(脱密期管理)。

27. 所属单位临时或短期聘用人员,其工作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特殊情形确需涉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并控制其知悉范围。

28.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全员逐级签订(《保密责任书》),涉密人员聘用应进行(资格审查),录用后报本单位保密管理机构备案。

29. 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按重要程度依次分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

30. 集团公司商业秘密具体范围和密级依据(《分级保护目录》确定)。

31. 商业秘密应以(3号方正黑体字),将确定的密级及保密期限,标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三星级商业秘密文件,应在首页左上角标注(文件份数序号)。

32. 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视频和音频等形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介质)以及纸介质等物品。

33. 中国石油广域网及应用系统与互联网属(办公专网),(秘密信息)不得在此网上发布或处理。

34. 处理秘密信息应在(物理隔绝)的专用涉密计算机上处理。专网、专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专网以外设备连接。与其他网络、计算机进行数据交换应采取(技术防护措施)。

35. 未经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保密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卸载)或(更换)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和管理程序软件。

36. 制作文件、资料等纸质涉密载体,应按规定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发送范围)和(印制数量),并在指定的印制单位制作。

37. 纸质涉密载体传阅应(明确时间)要求,不得(横向传递)。复印纸质涉密载体应履行(审批)、(登记)程序,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严禁复印(国家密级)文件。

38. 严禁在(内网)或与互联网及中国石油广域网连接的计算机上处理、存储和传输(秘密信息)。不得将(涉密载体)和(非涉密载体)交叉使用。

39. 不得携带3G手机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禁止在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使用(3G移动终端)。重要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应采取符合国家保密标准要求的(屏蔽)或(干扰措施)。

40. 未经批准,严禁(自销)涉密载体,严禁(携带)涉密载体出入公共场所或出国(境)。

41. 涉密载体存放应有(专门场所)和(专用设备),设(专人)管理。并定期(清查)、核对、归档。

42. 涉密载体销毁前应由使用单位(登记造册),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送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销毁,不得 ( 自行销毁 )出售或遗弃。

43. 涉密会议原则上应在单位(内部)召开,确需到其他场所召开的,主办单位应采取(保密措施),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4. 涉密国家涉密和二星级及以上的商业秘密的会议,不得采用(电话或视频)形式召开。参会人员不得携带(手机)或具有(录像)、(录音)功能的物品进入会场。

45. 会议和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控制涉密文件资料的印制(数量)和(发放范围),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全部收回),参加会议或活动人员不得擅自(带出或复制)。

46. 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前,派出单位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明确

(保密纪律)和要求,并对其所携带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涉密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

47. 对外合作、交流、交易需要向对方提供信息的,一般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 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确需提供的,应由本部门、单位对范围和内容进行(审定),并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在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后提供。

48. 外部人员到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参观或参与公务活动,接待单位应明确提示对方(保密事项),按照确定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不得允许外部人员进行记录、录音、拍照、录音和摄像。接待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参观(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需参观的,应报(上级保密管理机构)批准。

49. 发生失泄密事件或保密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视情节对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追究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追究(直接领导责任)。

50. 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外部单位或人员,在协议期内违反(保密义务),给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造成损失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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