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广告发布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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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山东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XXXX路XXX室

法定代表人:XX

针对原告的诉求,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如下答辩:

1、依据《广告法》、《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城市市容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在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两份《XX路围挡广告媒体购买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原告有义务向有关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的报批、审批手续,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在被告向原告所支付的围挡使用费中已经包含了空间占用费(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审批上刊费用,但是原告一直未办理该许可证。正是由于原告的这种违约行为,导致了被告所发布的广告都是非法的。致使被告无法寻求发布广告的客户,导致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是有权解除合同的。

2、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向原告支付了一年的围挡使用费共计40万元,也即自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的围挡使用费已向原告付清。一年使用权期满后被告没有再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两处围挡来发布广告。

综上,被告仅使用了两处围挡一年,且这一年的使用费40万元

已向原告付清,包含着办理审批及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空间占用费9万多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围挡使用权费83333元及违约金的请求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相反,原告应返还被告已支付的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及缴纳的相应费用9万多。望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驳回原告的诉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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