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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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 予 掩饰隐 黼 笏 罪所得 ;罪所 得收益 罪的揉 讨 巳 ; 巳
刘 茂
摘 要 作为新确立的罪名 , 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适用条件及其构成要件, 致使 实践
笔 者 认 为 , 罪 所 得 的 “ 罪” 作 扩 大解 释 , 罪 所 得 不 仅 包 含构 成 依靠间接证据又无法排他地推导出结论, 犯 犯 应 犯 此时依证据推定则无法认定
( ) 一 与罪刑 相适应和 法律 面前人人 平等的刑法原则相适应
适用 。 二 、 犯 罪所 得 ” 的犯 罪 的理 解 和 认 识 对“ 中 犯 罪 所 得 及 犯 罪所 得 收 益 中 的犯 罪 应 作何 理 解 , 理解 为 前罪 必 是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收益罪 在司法 实践中是 多发犯罪之一, 证明行为人主观 明知 的存在, 但是实践中, 行为人 多会 隐藏和否认其
从认识论的角度看, 明知的认定是对客观存在的主观心理事实韵 确认, 属于事实认 定的范畴, 明知相对 于客观危害行为属于主观因素 , 但对于司法人员来说确实需要证 明其客观存在 , 认定明知就是运用主
观 去 认 识 客 观 存在 过 的 明知 的过 程 。 方 法 论 上 看 , 知 的认 定包 括 从 明
中 出现 分歧 。本 文结合 刑 法 的基 本理 论 , 对该 罪的相 关问题进行 了简要 的探讨 。 关键 词 掩 饰 隐 瞒 犯 罪 所得 犯 罪所得 收益 中图 分类 号 : 2 . D943 文献 标识 码 : A
根 据《 刑法修正案( 》 六) 第十九项之规定, 窝藏 、 转移 、 收购、 销售 赃物罪 修正为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 。但对这一新罪 名的适用条件及认定标准 , 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进 一步 明确规定。 本文结合刑法基本理论, 对相关问题作以探讨。
摘要: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
【反洗钱观点】洗钱罪与相关犯罪之间区别及定罪问题摘要: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三个罪名十分相像,但是在三者之间还是存在着细微的区别的,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法条竞合。
本文旨在通过几种情况,表述一下他们之间的区别,以及在不同情况之下如何定罪。
关键词:洗钱罪 相关犯罪 定罪问题洗钱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191条,属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
法条规定如下:“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从这个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来,洗钱罪的定义应该是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犯罪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312条,属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之一。
全文如下:“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这个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349条,属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之一。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指的是⾏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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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指的是⾏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的⾏为。
⾃然⼈犯此罪的,⼀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2、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哪些情形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符合本解释第⼀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3、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为⼈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综合上⾯所说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就是属于明知是属于犯罪所得到的收益,还进⾏窝藏、转移那么这种情形必定会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法条,如果所得到的收益⾦额较⼤,那么所存在的处罚就会过重,⼀般轻者三年以下,重者是会按七年的有期徒刑来进⾏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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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是什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是什么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掩饰隐瞒犯罪,全称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要是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
那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还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跟着小编来为你解答这些疑惑。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标准由于立法者将本罪客体认定为侵犯了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秩序,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罪”之下,因此,没有规定明确的犯罪金额,“两高”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对该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分歧。
因为没有数额限制,司法实践中都是以前罪构成犯罪,后罪就认定犯罪。
而且,无具体数额规定,造成定罪量刑随意性增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一种犯罪,应当由情节来确定其罪过的大小,而数额是确定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
实践中往往比照前罪的数额定罪量刑,但是比照的程度又不相同,造成如果两个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判处的结果却可能不一样,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一)最高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二十四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3 000元以上不满6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2015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29日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新析
个 额外 不正 常 的负担 。当然 , 于受 害人 来讲 , 对
更 没 有新 的法 益侵 害 。其 实 , 国《 法 》 直 未 我 刑 一 规 定 行 为人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后 毁 灭 证 据 的行 为 是 犯 罪 。但 是 。 如果本 犯 的行 为人作 为掩 饰 、 隐瞒犯 罪所得 、 罪收益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 犯 因促
2 1 第 3期 00年
吉 林 公安 高 等 专科 学 校 学 报
J u lo inPu l e ui a e o ma f l bi S c rt Acd my Ji c y
NO 3。 0 0 . 2 1 J n No1 2 u e, . 1
( 第1 总 1 2期 )
为人 在符合 本罪 的其 他犯罪 构成要 素 的情况下 能 否构 成本罪 的问题 。 者们 意见不 尽统一 。 多数 学 大 学 者基于传 统 的赃 己窝藏 、 转移 、 销售 自己犯罪所 得及其 利益 的
行为 与其之 前 的犯 罪是 一体 的 ,是 上游犯 罪 的 当 然延伸 , 于事后不 可罚 行为 , 属 不能 成为 自己犯 罪 所 得及 其利益 为对 象 的犯 罪 主体 。持肯定 意见 的
关 键 词 :掩 饰 隐 瞒 ;犯 罪 所 得 ;犯 罪 所 得 收 益 ;洗 钱 罪 ; 明知 ;上 游 犯 罪
中图分类 号 :D 2 .1 9 41
文献标识 码 :A
文章 编号 :17 — 5 1 (0 0 3 0 9 — 4 6 1 0 4 2 1 )0 — 0 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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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 物犯 罪 以及 相关 的洗 钱犯 罪① 但在 涉案 不
一
、
认 识存 在分 歧 。但 不论 站 在何 种 角 度 , 事后 不 可 罚原 则 的本 质应 该是基 于行 为人 的事后 行为 仍包
2015.05.3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探讨史卫忠李莹【内容提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犯罪,如何准确进行司法认定,对检察机关正确提起公诉意义重大。
本文认为,无体物、不动产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而因犯罪而产生的物品以及犯罪工具都不是犯罪所得,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上游犯罪行为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上游犯罪的共犯则应结合具体司法实践予以认定。
对行为人“明知”的判定,需要结合案件证据和其他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对本罪情节轻重的把握需要特别注意对情节显著轻微和情节严重的理解。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上游犯罪明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犯罪。
《刑法修正案(六)》和《刑法修正案(七)》连续两次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作出修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对本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犯罪对象的理解《刑法修正案(六)》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犯罪对象由“犯罪所得的赃物”修改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使得本罪的犯罪对象范围有所扩大。
关于本罪犯罪对象的理解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涵义犯罪所得,是指上游犯罪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物(赃款或赃物),是实施犯罪行为追求的目的物。
一切犯罪所得,无论是因犯侵犯财产犯罪所得,还是因犯其他类型犯罪所得,都属于犯罪所得。
对犯罪所得的转化财物,以及混同于合法财产中的犯罪所得部分,如通过改造、改装、附合、加工等方式改变犯罪所得形态,将盗窃的棉花制成布料,把抢劫的汽车部件组装成汽车,都不能导致犯罪所得性质的丧失,仍应认定为犯罪所得。
关于犯罪所得的属性,有体物、动产是核心部分,但无体物、不动产也可以成为犯罪对象。
除了物之外,财产上利益,不论是物化的财产上利益还是没有物化的财产上利益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论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
论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跨境交易的增加,洗钱犯罪日益猖獗,成为严重威胁金融稳定和社会公正的犯罪活动之一。
洗钱犯罪通常涉及到许多犯罪行为,如贪污、走私、诈骗等。
在洗钱犯罪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洗钱犯罪的主要组成部分。
下面,我们将探讨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并列举一些案例进行说明。
一、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的关系洗钱罪是指将犯罪所得的资金进行交易、投资和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使其在法律上变得合法的犯罪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将其犯罪所得藏匿或掩盖起来,使其不易被发现或追回。
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的犯罪所得,仍然接受、转移、隐匿或代为保管等行为,达到获利的目的。
这三类罪名都与洗钱有着紧密的关系,是洗钱犯罪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案例分析1. 丹麦大银行洗钱丑闻去年,丹麦大银行因涉嫌没有充分有效地防范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而被美国纽约州银行部门罚款1.5亿美元。
该银行通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等手段,帮助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
该银行被指掩盖数百亿美元非法流动资金,涉及到来自俄罗斯、阿塞拜疆和其他国家的资金。
此案例揭示了银行洗钱罪的典型特征,也凸显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重要性。
2. 澳大利亚毒贩洗钱案2018年,澳大利亚一名毒枭因涉嫌洗钱被拘留。
此人通过一个虚构的投资公司向英国的外汇交易公司洗钱,产生了数百万澳元的犯罪所得。
该毒枭被指控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犯罪所得收益罪。
此案例充分说明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紧密联系。
毒枭为了将其犯罪所得合法化,采用了各种手段进行洗钱活动,同时还进行了掩饰犯罪所得和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3. 假发加工厂非法洗钱案2017年,广东省公安厅破获一起涉嫌洗钱的假发加工厂案。
该加工厂涉嫌通过“口袋公司”、“代签代理行”、“不合规交易”等手段大量转移和隐匿犯罪所得,涉案金额高达2亿元。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来源:“刑事实务”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论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
论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些罪名总是让我们想起丑陋的黑暗交易。
虽然这些罪名看似各自独立,但它们实际上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这些罪名之间的联系,并通过几个案例来阐述它们之间的关系。
洗钱罪,顾名思义就是将来自非法渠道的资金变成看似合法的资金。
洗钱者可以采取多种方法来避免被追踪和发现。
需要指出的是,洗钱只是整个黑钱交易链的一部分,而其他犯罪类型通过洗钱把非法所得的钱流入到合法市场。
掩饰犯罪所得罪,是指资金的来源是非法的,但人们通过故意造成虚假的交易,让所得的收益看起来来自于合法的贸易活动,以此来掩盖来源的非法性质。
隐瞒和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个人故意隐瞒非法所得的来源和其从非法交易中获得的收益,依据涉案的金额大大小小,该罪行被分为不同的等级。
这些罪行之间的联系非常明显。
事实上,这三种罪行通常会同时发生。
在许多情况下,犯罪所得收益后,难以在一开始就通过银行账户等渠道汇入法币系统,所以洗钱罪成为了将可疑资金注入经济体系的必要手段。
随后使用假交易来掩盖非法资金来源,而隐瞒犯罪所得收益则可以保护非法资金的不受被法律追究。
这些罪行的联系可以进一步地说明。
举个例子,2015年,全球最大的足球赌博黑市团伙被抓获,以黑吃黑的形式组成的团队在手握巨额现金后,便开始洗钱以掩盖交易的来源,并将非法所得用于其他犯罪行为,如贩毒、犯罪组织等。
该团伙的领袖们使用假名单据和虚构的贸易来掩饰其来源,利用银行账户和虚拟货币的交易来将现金洗白。
在这种情况下,该团伙的头目们不仅违反了洗钱罪,还犯下了掩饰犯罪所得罪、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名。
另一个案例是美国的“万能保险集团”诈骗案。
在这个案件中,该集团的创始人Bernie Ebbers进行了一项庞氏骗局,他的慷慨捐赠和公益事业引来了人们的赞扬和信任,但实际上该公司的盈利全部来源于BetOn Sports公司的赌博业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来源: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对《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确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一种明知,一是明知的内容。
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二是明知的程度。
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
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
为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
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而在2007年5月11日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实践疑难问题探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实践疑难问题探析闫艳;李晨怡【摘要】从构成要件该当性、刑法介入正当性等方面进行层进式分析,应当认定居间介绍盗窃者与被害人买卖赃物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原则上应采用并案诉讼;在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暂时无法到案的情况下,可以对洗钱罪进行分案诉讼,但应采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根据后续诉讼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将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达到50万元以上理解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具有解释论上的合理性.【期刊名称】《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22)004【总页数】4页(P51-54)【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作者】闫艳;李晨怡【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70【正文语种】中文《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对《刑法》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罪状进行了重大修改,将对象要件从“犯罪所得的赃物”拓展至“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在保留封闭式的“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行为要件的基础上增加开放式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行为要件。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三)》)将该罪名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由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构成要件认定、法定刑配置方面区别于原来的赃物犯罪,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实务部门对本罪的相关新问题存在一定困惑。
基于此,本文着重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几个新问题展开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被告人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被告人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文章属性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
购、销售赃物罪)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正文
被告人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伟(另案处理)在柬埔寨从事网络赌博等犯罪,并将犯罪所得及收益12亿元在国内投资使用。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罗某明知胡某伟从事跨境赌博犯罪,仍听从胡某伟安排,为其注册成立公司以方便转移、处理犯罪所得。
罗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的实际管理与运营工作,通过购买资产、出借资金、转账汇款等方式,积极协助胡某伟掩饰、隐瞒跨境赌博的犯罪所得及收益。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使用,掩饰、隐瞒钱款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
鉴于罗某当庭认罪,有悔过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罗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浅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浅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概念与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
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是指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指向的对象,确定适用的罪名。
关于本罪的性质,根据张明楷先生的观点,系以违法状态维持说为基础,兼顾追求权说的综合说。
本罪使犯罪所形成的违法财产状态得以维持、存续,妨碍了公安、司法机关利用赃物证明犯罪人的犯罪事实,从而妨害刑事侦查、起诉、审判。
另一方面,国家的司法作用包括追缴赃物,将其中一部分退还被害人,一部分没收,本罪侵害了本犯被害人的追求权。
二、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包括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窝藏,是指隐藏、保管等使司法机关不能或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
转移,是行为人将赃物由一地运转另一地。
转移行为应达到足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程度,在同一房屋内转移赃物的,不宜认定为本罪。
收购,是指行为人向犯罪人收买赃物的行为。
对于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自用的,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但对于购买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等重大财物的,可以构成本罪。
代为销售,是指行为人替本犯有偿转让赃物的行为。
其他方法,是指任何可以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赃物或难以分辨赃物性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312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4.13
•【文号】法释〔2021〕8号
•【施行日期】2021.04.15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1年4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法释〔2021〕8号
(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
行)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决定,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作如下修改:
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标准不再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本决定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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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 饰 、 瞒 犯 罪所得 、 隐
犯 罪 所 得 收、 罪 若 干 问 题 研 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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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着重探讨了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名适用、 本犯能够成为该罪主体及对犯罪所得、 犯罪所
名 的《 补充 规定》 罪名可 分 为单一 性罪名 和选 择性罪 名 。 , 选择 性 除应 负 的原罪 的刑 事责 任外 , 不另成 立赃物 犯罪 。
罪 名的选择性要素包括犯罪主体、 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三类。 根
作 为原 罪共犯 的 教唆犯 实施 的是 使他人 产 生并 实行一 定犯
帮助 犯是援 助正 犯 , 使本 犯实 行行为 容易 实施的 据糍择性要素种类的单复, 选择性罪名可分为单一式和复合式两 罪 决意 的行 为, 这两 种行 为虽 然都 不是本 犯的 实行行 为, 但既 然 已经 负 了 种 。选 择 性要 素之 间存在 选择 关系 是选择 性罪 名成 立 的前提 。 j 行为,
本 犯罪所 得收 为方式 的 掩饰与 隐瞒之 间 不存 在选 择关 系 ;2 认 为是 复合式 选 隐 瞒犯罪 主体 的结 论 。因为 , 犯处理 其犯 罪所得 、 ()
是一 种被其 先前 行为 吸收 的不可 罚的事 后行 为, 即本 择罪名, 即在作为行为方式的掩饰与隐瞒、 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 益 的行 为, 所得 与犯 罪所 得收益 之 间均存 在选择 关系 。另一种 观 点认为 新 犯掩 饰 、 隐瞒 自己犯罪 所得 及其 产生 的收益 的行 为, 不再 另成立 罪 名是单 一性罪 名 , 存在选 择关 系 。 不 相 关的犯 罪 。并且 , 在对本 犯范 围的理 解上 , 本犯包 括原罪 的教 而不 限于 实行犯 。 句话 说 , 换 原罪 的正 犯或共 犯 , 根 据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高人 民检 察院公布 的三个 关于确 定罪 唆犯 和 帮助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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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两个程度:情节一般、情节严重
量刑:情节一般: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或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3年以上7年以下,并处罚金。
情节一般的: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情节严重的: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数额的计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
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从轻的情形: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具体的量刑: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情节一般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情节严重的,根据增加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或以营利为目的;
(2)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相关条文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 第312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
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