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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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件第十九章:侵犯财产罪

刑法课件第十九章:侵犯财产罪
该条规定的适用条件:
(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之一,而不能是犯其 他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 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 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 的,可按照《刑法》规定,依照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 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 罪。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刑法》第 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 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 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 为。”
通说认为,抢劫罪侵害的对象一般为动产和不动产中 的可移动的附着物以及被害人的人身。所谓动产,是指可 以当场非法获得,可以携带移离犯罪现场的财物。目前不 动产是否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理论上还有不同的认识。 比如,以暴力手段强占他人房产是否构成抢劫罪,当然这 种案件实践中很少,但一般认为,不宜将不动产完全排除 在抢劫罪之外。
《抢劫抢夺案件意见》还规定,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 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 数罪并罚。
(三)事后抢劫的认定
1、《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的理解。
该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 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况也被称为 准抢劫罪,是特定条件下由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转化 为抢劫罪。
第二,以暴力、胁迫手段所处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 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 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 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刑法学第二十五章(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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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观表现:侵占他人财物,拒不交出或者退还 三、认定
1.与盗窃罪的区分
(1)行为方式不同。 (2)行为对象不同。
第二编 刑法各论
目侵录犯财产罪
第七节 职务侵占罪
一、概念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观表现: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数额较大的财
4.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2)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第二编 刑法各论
目侵录犯财产罪
5.抢劫罪与邻近罪的区别
(1)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关键在于杀人的目的不同。 (2)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关键在于取得财物的对象不同。 (3)抢劫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界限。 关键在于抢劫对象不同。
不同点:(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2)行为方式不同。 (3)故意内容不同。
2、注意挪用单位资金罪向职务侵占罪的转化
在个别情况下,行为人也许开始只是挪用,后来主观上发生变化, 企图侵占单位的财物,则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3.处罚
根据刑法第272条规定,犯挪用资金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不退还”仅指客观上的不能归还。
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或者行为人控制了他人 财物的,就是抢劫既遂;否则是抢劫未遂。
第二编 刑法各论
目侵录犯财产罪
3.准抢劫犯的问题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

8 抢劫罪

8 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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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户抢劫的
• • • • • • • • 结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普通抢劫罪 加重根据: 1)侵犯居住自由 住宅使用权人:进入许可&生活安宁 2)人身危险升高 “户”=住宅 1)生活功能 2)封闭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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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剑钢案
• 褚志荣(被害人)自2001年来一直在家中 开设赌场,并因此受过公安机关的行政处 罚。2001年12月31日晚,汤某等人聚集在 靖江市煤石公司宿舍4号楼301室褚志荣家 中进行赌博。 • 21时许,被告人陆剑钢等人得知此事后, 即结伙侵入褚家中,采用持刀威胁手段, 劫得褚志荣、汤某、苏某等人的现金1千余 元及手机一部。
18
按摩院案
• 2002年2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柳某等 路过广西柳州市鹅山路一处盲人按摩院时, 商量入按摩院获取购买毒品的钱。 • 柳某扮成客人入内按摩,唐某在外望风。 许某、杨某冒充警察冲入店中,称柳某为 携带枪支的逃犯要予以抓捕。又以需要对 其进行现场讯问,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为由, 将店员赶进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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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因被告人陆剑钢、邵敬琼、黄智伟等共 谋、实施抢劫的对象系参赌人员,且在场 的除参赌人员外,还有其他人员,抢劫的 地点不属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公诉机 关指控被告人陆剑钢、范红进、邵敬琼、 黄智伟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不当……” • 判决诸被告人犯抢劫罪,分别处以2年~8年 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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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洪正国构成抢劫罪(数额为当场取 得之610元),故意杀人罪未遂,和盗窃罪 (数额为在被害人家中取得值5700元), 数罪并罚。主要根据是‚两个当场‛。
24
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洪正国构成抢劫罪(数额为6310元) 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 • 理由是:‚洪正国等取得钥匙,逼迫被害 人说出储蓄卡密码及存放位臵,已经实际 控制了被害人住处的财物,洪正国等的入 室取财行为是‘当场劫取财物’行为的延 续。‛

刑法分论第六章.ppt

刑法分论第六章.ppt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故意伤害罪
答案:ABCD
二、盗窃罪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 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 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 (一)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 较大,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犯罪对象:
(2)应以是否侵犯了人身权利为标准。
(3)对于一般抢劫行为(以致人轻伤为限),应 以是否抢得了财物作为认定的标准,;但对于抢 劫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特别是造成了重伤、死亡 结果的),不管是否抢得了财物,均属于抢劫罪 的既遂。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
2.转化的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抢夺、诈骗罪,为窝 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 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 定即系对转化的抢劫罪的规定。
第六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 胁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而且往往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 人身权利。犯罪对象是被抢的财物和被害人的人身。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管理人 或其他人员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立即抢走 财物或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 实施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对其人身进行强制,是抢 劫罪区别于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绑架罪的最根本的标 志。
D,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答案:ABCD
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900元)逃跑, 乙紧追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 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 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本 案应当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2003年试卷二第32题)

抢劫罪

抢劫罪

抢劫罪的胁迫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 胁迫 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 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 迫交出财物的行为。 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 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 的是动作 ,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 环境 。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 行为人必须是在胁迫的当场取得财物 。
(六)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准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 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 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定 罪 处 罚 。 ” 据此,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应具备以下 条件:
1. 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对此前提条件应理解为,首先构成了盗 窃、诈骗、抢夺罪,但其构成条件并不 以“数额较大”为唯一标准,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也可以构成。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上 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 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 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 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 也包括对运行途 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 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手段行为是使用暴力、胁迫或 手段行为是使用暴力、 者其他方法
抢劫罪的暴力 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 暴力 或强制。其内涵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健康权直 至生命权的强暴行为;其外延包括殴打、捆绑、 禁闭、扭抱、伤害直至杀害等不同形式侵犯人 身的行为。 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的所有人、 保管人本人的,但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其有 亲密关系的人。如甲乙二旅客,乙睡,丙对甲 施暴而取走乙的财物。

校园公共安全3防抢劫23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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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
抢夺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多
去数额较大公司财务的行为。
抢夺罪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 一般是乘财务所有者或保管者不被的情 况下强夺财务,行为发生的时间短暂,被害 人会立即意识到财产的损失,这是抢夺罪的 重要特点。根据刑法规定,强夺的财务必须 是数额较大, 才构成抢夺罪么数额不大、情 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抢劫罪与强夺最的主要区别
第一 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 公民人身权,而抢夺罪侵犯的仅是财产所有权。
第二 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抢劫罪是对被害人采用 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而抢夺罪始终不使用这些方法。尽管强夺 财务也使用一定暴力,但它只租用于被抢夺的财务,不是作用于被害人 人身,故不直接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如果行为人在强夺财务过程中, 因用力过猛,无意中造成受害人受伤的,因不属于故意使用暴力,仍应 定为抢夺罪,造成伤害罪的情节从重处罚。
遇事不惊,随机应变,保障安全。”
1抢劫罪与抢夺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 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 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 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 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这是抢劫罪 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侵犯人身权利罪的 主要标志,也是构成抢劫罪的一个必要条件。
第二 客观方面,行为对公私财产的所有者、 保管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 他对人身事实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产或 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这种当场对被 害人身体事实强制而强行劫取财物的犯罪行 为与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 该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和抢夺罪 的最显著的区别。

第25章之一、抢劫罪

第25章之一、抢劫罪

2.胁迫方法的认定 胁迫方法,通常叫做精神强制, 即以对被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相威 胁,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服从行为人 的意志。胁迫的对象是财物的所有人、 保管人、持有人,也可能是与上述人 员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认定行为人以胁迫方法实施抢劫, 认定行为人以胁迫方法实施抢劫,应当 把握两点:其一, 把握两点:其一,行为人以一定的方式向被 害人显示或发出恐吓, 害人显示或发出恐吓,如不满足其要求其将 要对被害人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其二, 要对被害人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其二,实 施上述行为的目的,是引起被害人的恐惧, 施上述行为的目的,是引起被害人的恐惧, 以便迫使其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 以便迫使其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
认定抢劫罪应当掌握以下特征: 认定抢劫罪应当掌握以下特征:
(一)客体特征
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公 私财产权利和他人人身权利。 私财产权利和他人人身权利。
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什么, 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什么,要 根据立法者惩治抢劫罪的价值取向 价值取向加以 根据立法者惩治抢劫罪的价值取向加以 判断。 判断。
(三)主体特征 (四)主观特征
二、抢劫罪的司法认定
(一)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二)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准抢劫罪) (三)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准抢劫罪)的认定
1.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向 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抢劫转化的前提条件。 抢劫转化的前提条件。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2.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 的客观条件。 的客观条件。 当场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目的是窝藏赃物、 3.当场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 捕或毁灭罪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主观条件。 捕或毁灭罪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主观条件。 (四)抢劫罪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人户抢劫” 1.“人户抢劫”的认定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定 4.“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 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的认定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 持枪抢劫” 7.“持枪抢劫”的认定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认定

抢劫罪

抢劫罪

04
加重犯罪构成
入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冒充军警抢劫 持枪抢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1.入户抢劫
(1)“户”的范围
功能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 场所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
不属于“入户抢劫。”
(3)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属于
封闭的院落 牧民的帐篷 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 为生活租用的房屋
不属于(一般情况下) 集体宿舍 旅店宾馆
临时搭建的工棚
【黄卫松抢劫案】 2012年7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黄卫松来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山亭 街路上,见被害人龚某向其招嫖,遂起意抢劫,黄卫松随龚某来到山亭街羊头 塘里35号二楼,在龚的出租房内与龚发生性关系后,持事先准备的弹簧刀威胁 龚,劫得龚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91元的黄金戒指两枚和现金300余元。 在逃离现场过程中,黄卫松遭到龚某、方象初、陈意林等人抓捕时,持刀朝对 方乱挥乱刺,致龚某、方象初、陈意林身体多处受伤,后被群众抓获。现赃物 赃款已追回返还龚某。
【构成要件】 2.主体:一般主体。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3.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4.客观方面: 方法行为:暴力方法当场夺取财物或使他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
行为结构:实法施行方为
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等规 定处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 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 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抢劫罪

抢劫罪


(3)客观条件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实施犯罪的现场 追赶的过程呢? 视为现场的延伸


如果仅有轻微反抗,例如挣脱抓捕、推倒 抓捕人,没有实施明显的暴力行为或者以 暴力相威胁的, 不能转化为抢劫
4、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1)种类 A.为了事后图财,先将被害人杀死的 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 B.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 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 实行数罪并罚




B:“当场” 如被害人身无分文,行为人令被害人立即 从家中取来财物 认定为抢劫罪 或者一道前往被害人家中取得财物的 认定为抢劫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导致被 害人逃跑时失落财物,行为人在追赶时拾 得该财物的 抢劫未遂与侵占罪 抢劫既遂
3、客体

双重客体 人身 财物
CASE


一天傍晚,犯罪嫌疑人周某看见女青年李 某独自一人在山坡上放羊,周围无他其他 人,遂走上前去,突然脱掉自己的裤子, 露出阴部。李某见状大惊,立即丢下羊群, 惊恐逃离。周某即将李某放牧的5只羊赶回 自己的家中,得人民币1500余元。 问:本案如何处理?


例如,以强奸故意使用暴力,在被害妇女 昏迷后发现了财物进而取得该财物的,不 管强奸行为是否既遂, 认定为强奸罪与盗窃罪


3、行为人出于其他故意,于正在实施暴力、 胁迫的过程中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 取财物的 成立抢劫罪


例外: 聚众“打砸抢” 289 毁坏公私财物的,即使没有不法所有的目 的 对首要分子认定为抢劫罪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是指在从事旅 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 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 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 施的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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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
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 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 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 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 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 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 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7518-75 14-16
14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行为人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状况、文化教育发展水平、智力发展程度划分为以上阶段。
13
(四)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 度。
法,

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两个当场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和占有行为的突出特点,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当场”,都不能
构成抢劫罪)
8
特点:
①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刑事案件之一 ②复杂性(既侵犯财产权,又侵犯人身权) ③复行为犯
9
构成
(一)犯罪客体: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
关系
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 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 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二是“入户”目的的 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三是暴 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 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 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 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 抢劫”。

抢劫罪

抢劫罪
பைடு நூலகம்
(3)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 相互转化。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中包括 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另外,在 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非法占 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几手准备,哪 种手段能达到目的,就使用哪种手段。有的 犯罪分子出于抢劫的故意,身带凶器,准备 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到作案现场后,发现 不需要实施暴力、胁迫方法,由抢而变为偷 。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盗窃的故意,在实施盗 窃行为时被人发觉,遇到反抗,继而使用暴 力、胁迫方法,则由暗偷转化为明抢。在处 理此类案件时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刑法第267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 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 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 可见,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 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 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 。在这二类转化型抢劫罪中,第一类是基于前提 行为“携带凶器”而转化,第二类是基于后续行 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二者 相对而言,“携带凶器”是静态的、消极的,而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动态的、积极 的。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 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 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 伤害,直至杀害。 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 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 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 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 法。 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 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抢劫罪和抢夺罪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抢劫罪和抢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制定的法律。

它的任务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私人所有财产,但是现实生活中的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行为却严重损害了公民的财产权,这些恰恰也是公考类考试中常见的有关刑法考点。

其中的抢劫罪和抢夺罪最容易混淆,所以接下来就两者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具体内容如下:一、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一)抢劫罪构成要件:1、主体:抢劫罪的主体已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可2、主观方面:故意3、客体: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4、客观方面:抢劫罪的行为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

注意:抢劫的其他方法是指为了当场占有财物,而采用的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的身体处于不能反抗状态的方法,如用安眠药、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用毒气等。

举例:甲买了一块瑞士手表,乙看到后非常喜欢,随后以自己生日为由约甲出去喝酒,期间猛给甲灌酒,甲不胜酒力醉到不省人事,乙趁机拿走甲的手表,则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二)转化型抢劫:《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处罚。

构成转化抢劫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

2、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是转化型抢劫的主观条件。

3、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转化型抢劫的客观条件。

举例:甲某天走在路上看见前方的乙身后背的包包很酷很喜欢,所以上前抢了包就跑,乙见状在后面紧追不舍,甲飞起一脚踹晕了乙,手拿包包扬长而去。

二、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抢夺罪构成要件:1、主体:抢夺罪的主体已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2、主观方面:故意3、客体:抢夺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但不包括刑法分则中已有明文规定的特别物品,例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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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觉得犯罪离我们很远,其实通过学习,通过收看电 视节目,我们会发现犯罪时有发生。
抢夺罪与抢劫罪仅一字只差,但带来的后果却相隔甚远。 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既能认清犯罪的本来面目,又能 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
每一位公民都应该成为一名普法人。让我们一起敬法、 用法,为法制中国添砖加瓦。
24
伍 篇 章
课时小结
25
01 内容回顾
抢 夺 罪
相关法律条文 异同
案例分析
抢 劫 罪
26
02 课后作业
认真复习抢夺罪、抢劫罪的法律条文, 区分二者之间的异同。
27
28
8
02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 种结果发生。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 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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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主体要件
主观要件
张三趁机夺走李四的手机后占为己有。
客观要件 客体要件
10
叁 篇 章
标题
抢劫罪
11
01 基本定义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1 基本定义
多次:三次以上 金额较大: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暴力: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其他方法:1、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 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
2、将具有反抗意识和能力的人反锁在房 间,将其房间的财物拿走

8抢劫罪

8抢劫罪

6/16/2020
8
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尽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盗窃、诈骗、 抢夺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诈 骗、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这样理解,才能谈得 上盗窃、诈骗、抢夺罪向抢劫罪的转化。另一方 面,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限制,故事后抢劫也 不应有数额限制。因此,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 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客 观上有可能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 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实际所取得的财物数 额大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 件
6/16/2020
11
问题一
•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否以盗窃等行为 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为前提?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刑法要求盗窃等行为取得数额较大的 财物才 成立犯罪时,只有当行为人取得的财物数额较大,才可能成立事后抢 劫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等行为,即可进 而构成 事后抢劫罪。
第三种观点是我们的司法解释。(刑法一本通P319)
第四种观点指出:“对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既不能理解 为是指行为人实际占有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的标准,也不能根 本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意图和可能非法 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据 此,即使盗窃未遂,也可以成立事后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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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老师赞成第四种观点。
6/1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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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 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 应有状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 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
• 毁灭罪证,是指毁坏、消灭本人犯罪证据。 • 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
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 物 ,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英直接 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9条。

中学模拟法庭(抢劫罪)PPT课件

中学模拟法庭(抢劫罪)PPT课件

2、被害人在派出所辨认被告人陈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3、被告人陈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4、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号的抓获经过说明和被告人陈 号的户口证明。
5、学校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陈号系西城区中学初中一 年级的在校学生。
6、法医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张东手上的刀划伤系轻 微伤。
以上证据证实了2009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号在西城区 小学旁的一条小巷道内持刀拦截学生抢劫钱财的事实。
陈号:我叫陈号,家住在西城区建设路225号,今
年14岁,是1995年11月25日出生的,汉族人,被 逮捕之前是在西城中学念初中一年级。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过法律处分?
陈号:没有。
.
8
审判长:这次你是何时因何事被拘留、逮 捕的?
陈号:因为我涉嫌抢劫一案于2009年12 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0年1月3日 被逮捕的。
被害人:我们从学校出来后,在小巷子里遇
到他,他就问我们有没有钱。当时他拿着
一把刀要我和赵宏明把钱交出来,还喊道:
有钱拿来给哥子用用,以后可有你的好处,
但你要是敢报给老师,我这刀可认不得人。
我们两个说没有钱,他就用刀在我的右手
上划了一刀,我和赵宏明害怕了,就把钱
给了他,我有10元,赵宏明有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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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我全部如实地向公安局作了交待。
辩护人:为什么要抢学生的钱?
陈号:因为上网玩游戏没有钱了,我住校我妈每星 期给我的生活费只够吃饭,没有多余的钱让我上 网。为了能有钱上网,我就产生了抢小学生钱的 念头。
辩护人:不去上网不行吗?
陈号:不行,那东西太好玩了,人一碰上电脑,连 饭也不想吃了。我可以在里面玩个通宵。
巷道内,采用持刀威胁和殴打的手段,对放学回家的学生张东、 赵宏明二人进行抢劫,抢走张东现金人民币10元,抢走赵宏明现 金人民币5元。在抢劫的过程中用刀将张东的手划伤了,经法医鉴 定为轻微伤。所抢人民币均供陈号上网挥霍之用。

8.抢劫罪

8.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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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张老师的观点认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对事后抢劫承担刑事责任。事后抢 劫与普通抢劫具有等质性,而且,事后抢劫属于 抢劫罪的一种类型。 既然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应当对抢劫罪负刑 事责任,当然就应对事后抢劫负刑事责任。本 文采取的判断方法是, 先 判断行为本身是否符 合事后抢劫的构成要件与违法性,再判断责 任。在行为具备事后抢劫罪的构成 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 的前提下, 只要行为具备事后抢劫罪的有责性,即应认定为事后抢劫罪。比较实 质的理 由是,在犯 罪低龄化的趋势下,一 方面从立法论上主张降 低刑事责任年龄,另一方面又主张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事 后抢劫罪不负刑事责任的 做法,显然不协调。多数国家刑法规定已 满14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 的人才对 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现行刑法之下,将刑法第 17条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抢劫罪, 解释为包括事后抢劫罪在内,是合适 的。此外,我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也规定已满14周岁的 人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既然承认已满14 周岁的人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责任能力,就 应当承认已满14周岁的人对事后抢劫罪具有责任能力。而且,《治安 管理处罚法》规定的 违反行为并没有区分普通抢劫与 后抢劫,这也 能从一个方面说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 岁的人应当对事后抢劫承 担刑事责任。
1/12/2015 9
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 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抓捕者 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 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这里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也应达到足以 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 制了他人的反抗。

第六课防范盗窃抢劫敲诈犯罪课件--高一上学期公共安全教育读本

第六课防范盗窃抢劫敲诈犯罪课件--高一上学期公共安全教育读本

汇报分享
(7)上街步行要走人行道,尽量走在人行道里侧,不要在马路上边走边用手机聊天。要注意周围是 否有可疑的人,以免遭到歹徒特别是骑摩托车的歹徒抢夺。
(8)假期回家探亲、外出旅游、参加社会实践或休假完毕返校时,在旅行途中尽量结伴而行,减少夜 间乘车。在车上要警惕坏人乘人不备将麻醉品投放在饮料、糕点、食物中,使不知情者入口后昏 睡不醒,从而劫取财物。
总结
● 教学总结 ● 作为新时代的学生,我们一定要在具体的情景中理解和领悟相关的防范盗窃、抢劫、敲诈犯
罪知识,进一步防范盗窃、抢劫、敲诈犯罪。
谢谢
谢谢欣赏!
汇报分享
(1)击腹法:脖子被歹徒勒住,速用拳头或肘猛击歹徒的腹部,可使其松手。 (2)蹬跺法:用鞋跟部猛踢歹徒的胫骨前部或用力跺歹徒的足部。 (3)扳指法:遇到歹徒将自己勒住或抱住时,可将其小指捏住,用力向外侧扳,使之剧痛或折断其手指。 (4)戳喉法:五指合拢并伸直,以指尖或掌侧猛戳歹徒的喉头。 (5)击胯法:靠近歹徒时,提膝向其胯下或裆部小腹部猛撞。 (6)戳眼法:用两指叉开成V型,使劲插戳歹徒的眼睛。 (7)口咬法:女性被歹徒抓住后,在不得已时,可用口咬歹徒的舌头、鼻子口唇、耳朵或手指等。
● 3.情感目标:感受防范盗窃、抢劫、敲诈犯罪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树立防范 盗窃、抢劫、敲诈犯罪的义务观念,增强责任意识。
重点
● 让学生初步了解如何防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盗窃、抢劫、敲诈犯罪。
过程
汇报分享
● 二、汇报分享,展示才能。 ● (一)各小组根据课前预习,整理搜集到的资料。
汇报分享
● 盗窃、抢劫、敲诈都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均为多发性违法犯罪。只要受害者拥有财物、势单 力薄、缺少防范,就有变成被侵害的对象的可能。这三类犯罪行为都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容 易转化为伤害凶杀、强奸等恶性案件,极易诱发诸多社会问题:使社会缺乏安全感;使受害者蒙受无 法挽回的损害;使作案者从此成为危害社会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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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抢劫罪&寻衅滋事罪
(1)抢劫罪属于侵财类犯罪,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主要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善 良社会风俗。 (2)抢劫罪是复行为犯,即包含侵犯人身行为和得财行为。
案例分析
开始
NO.3 16岁 生日
案例
NO.1
两个旅客
NO.2
加重情节
NO.4
“富商”与劫 匪
End
NO.1
• 2月13日,某公司采购员余若水住在某市银天大酒店,他为采购钢材四处奔波,然而收获甚微。 同房住着另外两个旅客,一个自称姓方,一个自称姓田。余若水和他们闲聊时提到自己四处 奔波购买而一无所获的情况,方某和田某马上就表示:“我们是××钢铁公司的推销员和财 务科长。”表示愿为朋友尽力。过一会,方、田又说:“现在银行已停止营业了,我们随身 带的现金支票无法取出现金,现在我们俩准备去吃晚饭,你可以借些钱给我们吗?”余若水 满口答应说:“没有问题,我带有三万多元现金,放在保管室提包里。”余认为这两个人挺 够朋友,当晚请他们吃饭、喝酒,以兄弟相称。在喝酒时,方、田合谋频频向余若水敬酒, 不久余若水不胜酒力醉倒,方、田二人又以“关心朋友”为名,把余若水扶回房间,让他躺 在床上,然后借口给余水喝,将安眠药灌入余若水口中,余若水服药后呼呼大睡,方、田二 人从余若水身上搜出提包的“号牌”,到寄存处找服务员取出了余的提包,拿走余所带的现 金三万元。过了四、五个小时,余某慢慢醒来,一看不见了方、田二人,遂马上摸口袋找号 牌,发现号牌不见了,到寄存处一问,提包已被人取走,余若水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后来 方、田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 济物资的认定
• “军用物资”不包括军用的枪支、弹药、 爆炸物。《刑法》中有抢劫枪支、弹药、 爆炸物罪。“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是指即将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抢险、救灾、 救济的物资。
Different
找不同
抢夺罪
绑架罪
敲诈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
•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
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 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 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 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 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 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 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问:方、田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NO.2
• 关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下列哪些选项的理解是正确的?
• A.甲为警察身着制服持仿真枪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 B.乙入户盗窃被户主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则乙转化为抢劫罪,但不 属于入户抢劫加重情节
• C.丙在公交车扒窃得手,刚下车准备离开,被害人即发现财物丢失,抓丙盘问, 丙实施暴力将被害人打倒逃脱。丙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加重情节
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方提出要求
行为人取得财物
第三方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或达成行为人要求的其他目的
(对象、地点、目的)
行为人取得财物或实现要求的目的
敲诈勒索罪
概念: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
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 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 D.丁误以为抢劫某商店,实为商住两用,则丁仍属于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
NO.3
• 甲在16岁生日当天因为约朋友吃饭没钱,而抢夺乙女财 物1000元。后被路人丙女发现后试图抓住甲,甲将乙、 丙儿女打伤后逃跑。后鉴定,轻伤,丙轻微伤。
试问对甲的行为怎么处理?
NO.4
• .某天,张某(19岁)对王某(18岁)和李某(17岁)说有一个富商住在县城的某个旅馆中,可以从富商那里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 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 实现威胁的内容。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 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 三、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定
•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 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 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 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视为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 四、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
。 (4)采取飞车行抢的方式作案,但其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却已超出了抢夺罪的范畴
绑架罪
• 概念: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
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绑架
目的 支柱
勒索
抢劫罪&绑架罪
• 抢劫罪
强制方法
绑架罪
为了索取财物或达到其他目的
压制对方反抗
实行绑架行为
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
抢劫罪
TEAM:

印象中的抢劫罪

目录
抢劫是什么?
抢劫罪的刑罚
案例分析
different
是这样 ?
或是……
还是……
可能还是…… ……
什么是抢劫罪
目的
关于它
手段
概念
地点:当场!
抢劫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
抢劫罪的定罪量刑
• 我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
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
•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指为抢劫财物使用暴力或其他强制 方法,包括过失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和以杀人手段实施抢劫致人 重伤、死亡。
• 2001年5月2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 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 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 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之后, 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 罪并罚。
•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
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 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 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二是“入户”目的的 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三是暴 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 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 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 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 抢劫”。
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 犯罪形态,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
抢劫罪&抢夺罪
行 使用暴力、胁 为 迫或其他强制
方法
乘人不备
客 财产权利+人身 财产权利 体 权利
年 年满14周岁 龄
年满16周岁
数 没有要求 额
财物数额较大
抢劫罪&抢夺罪
飞车抢夺:
(1)如果行为人一下子就抢走了财物,或者未抢走财物就开车逃离,应以抢夺罪论处; (2)驾驶车辆抢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 的认定为抢劫罪 (3)如果行为人抢夺财物时被害人不撒手,行为人利用机动车辆行进的力量强行拖拽,而 致被害人倒地死亡的,应认为是抢夺过程中遇反抗而转化为直接以暴力作为手段取得财物, 很明显,应认定为抢劫罪。
•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
• “军警人员”包括现役军人、武警警察和公安民警, 不包括一般执法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七、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
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 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 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 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 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状况、文化教育发展水平、智力发展程度划分为以上阶段。
(四)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 度。
(罪过(故意&过失)、犯罪动机、犯罪目的) 本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为目的。
本罪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仅为自然人)
年龄阶段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 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7518-75 14-16
14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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