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辖含义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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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具体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4.民事诉讼模式: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行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和概括。

5.当事人主义: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6.职权主义: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主要有法院担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受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9.诉讼事件: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

10.诉讼行为: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11.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一定民事纠纷要求法院作出利己裁判的诉讼请求。

12.诉权:是民事纠纷的主体所享有的,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公正的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的权利,也就是纠纷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的权利。

13.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的并要求法院加以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14.诉讼请求:是指诉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如何处理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主张。

15.确认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

16.变更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裁判以改变或者消灭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既存的民事诉讼关系的诉。

17.诉的合并: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彼此之间有关联的单一之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并予以裁判的制度。

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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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 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 由受诉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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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与类型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西方国家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 主要是划分基层法院和其上一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法院的受案范围是事件性质较为 简单或须速审速结,或诉讼标的金额较少的事件,对此 类事件以较为简化的程序,达到迅速解决纷争的目的, 至于一般事件,归其上一级法院管辖,依通常诉讼程序 审判。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即属此类型。按照《德国 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初级法院的民事事物管辖权为1万 马克以下的案件和法律明确规定的7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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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地域管辖的通常情况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以被告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习惯上称为原告就被告原则。之所以实行这一原 则,其意义主要有如下几点: (1)有利于被告参加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在双 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正确、及时地行使审判权。 (2)有利于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 (3)有利于保护被告利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 防止原告滥行诉权。
第五章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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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一)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 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的各个人民法 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与其他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 的分工,人民法院对其主管的案件有审判 权。管辖则是人民法院内部审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分工。主管是解决人民法院是否 有审判权的问题。管辖则是解决由哪一个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法院地域管辖的汇总及分类

法院地域管辖的汇总及分类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 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 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 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
地。 事故发生地、车船最先到达地、航空器
最先降落地
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 权行为地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
注: 1.合同被解除或无效的,不影响关于管辖约定条款的效力。 2.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 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 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特殊纠纷管辖
纠纷类型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
保险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
运输合同纠纷(铁、公、 被告住所地
以上内容参考《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航程终止地
公司住所地
被监护人住所地人
军事法院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如 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 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人身保险合同 海损事故(船舶碰撞或 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
求损害赔偿)
被告住所地
债务人住所地
运输工具登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册地、运输目的地、保 险事故发生地
被保险人住所地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 害船舶被扣留地
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
讼;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切诉讼参与⼈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5、确认之诉:是⼀⽅当事⼈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当事⼈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6、给付之诉:是⼀⽅当事⼈请求⼈民法院判令对⽅当事⼈履⾏⼀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7、反诉:是指已经进⾏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的诉讼请求。

8、⼈民调解原则:是指⼈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民政府和基层⼈民法院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愿原则,采⽤说理疏导的⽅法,对民间纠纷进⾏调解。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员或其他有关⼈员如果与案件存在⼀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0、⼀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所在地与⼈民法院的⾪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般地域管辖。

11、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2、移送管辖:是指⼈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管辖权,⽽依法通过裁定⽅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的⼀种纠正,其实质是案件的移交,⽽不是改变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13、协议管辖:⼜称合事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当事⼈在民事纠纷发⽣之前或发⽣之后,以书⾯协议的形式约定第⼀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管辖

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管辖

一、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管辖的原则1.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劳务合同纠纷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地域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务合同纠纷诉讼可以由以下人民法院管辖:(1)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2)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3)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4)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3. 专属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下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5)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管辖的确定1. 当事人协商确定管辖:劳务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2. 法院指定管辖: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在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管辖。

三、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管辖的变更1. 当事人协商变更: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管辖法院。

2. 法院决定变更: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变更管辖法院。

总之,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及时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在受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公正、高效地行使管辖权。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三、一般地域管辖
(一)原则规定 “原告就被告”
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补充规定: 被注销城镇户口 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 军人 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监护纠纷 合伙组织
思考:
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区某街 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 1997年李平与王坚因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 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 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 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2000年 5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 对本案有管辖权? A.A市甲区法院 B.B C.C市丙区法院 D.C
六、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概念 共同管辖: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对某类诉讼 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当两个以上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 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 意义:将权利交给当事人 2、如何选择和确定 只能做单一选择 以最先立案管辖 当事人 法 院
七、协议管辖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前或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 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
3、侵犯商标权、著作权 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 管辖
(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 告住所地
(七)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
(八)海难救助费用纠纷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的标准
1、诉讼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 一般地域管辖
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 的联系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查询,就是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向金融机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账户和账户上的存款情况。

划拨,就是通过有关金融机构,把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转账划入申请被执行人的账户。

查封,是指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财产加封条,原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

扣押,是对体积较小,或者虽然体积较大,但易于移动的财产予以扣留,运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场所予以保管,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限制性措施。

冻结,是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以外的,诸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股权、股息、红利等所采取的限制性执行措施。

拍卖,又称竞卖,是指在公开场所,以竟价方式出卖标的物,谁出的价高,就把标的物卖给谁。

变卖,即不经拍卖程序,对标的物标价出卖。

执行程序中的变卖,是对被执行财产的强制出卖。

搜查,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财产隐匿地进行搜寻查找。

迟延履行金,是指因迟延履行而应当支付的一定金额。

延迟履行期间,是指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届满后,到实际履行日的这一段时间;参与分配,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开始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就执行所得向人民法院要求共同受偿的法律制度。

执行完毕,是指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执行费用,因获得完全实现而结束执行程序。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之部分或者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具有广泛的最高的权威,是调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在民事审判和民事诉讼活动中权利义务的强制性规范,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民事诉讼目的:是指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统治者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基于对民事诉讼及其对象的固有属性的认识而预先设计的关于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Those with aspirations have thousands of things on their own, and those without aspirations only feel thedifficultie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是当事人在上诉之前要确定的事情。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下是由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特殊的情况下是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呢?我们一起来简单的认识一下吧。

一、一般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居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所在地包括当事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

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除此之外,针对一些特殊的被告所在地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中作了补充性的规定: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定管辖分为哪几种,裁定管辖又有哪些

法定管辖分为哪几种,裁定管辖又有哪些

法定管辖分为哪几种,裁定管辖又有哪些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1) 一般地域管辖。

(2) 特殊地域管辖(3) 专属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这其中又分为了法定管辖、指定管辖、裁定管辖等等。

那具体其中法定管辖分为哪几种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法定管辖分为哪几种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1) 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2) 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 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

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1) 国内协议管辖;(2) 涉外协议管辖;二、裁定管辖分为哪几种裁定管辖,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移送管辖: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由于我国的法院众多,但针对具体的案件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可以进行管辖的。

民事诉讼管辖原则

民事诉讼管辖原则

民事诉讼管辖原则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之间因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民事关系发生纠纷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的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原则是指确定哪一个法院有权审理和处理该案件的规则和原则。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几项重要的管辖原则,以保障诉讼的公正、高效进行。

一、一般性管辖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性管辖原则是地域管辖原则。

即案件的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将案件提交到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行使管辖权。

这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最基本的管辖原则。

二、特殊管辖原则除了地域管辖原则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管辖原则。

其中包括:1. 授权管辖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的案件属于特定法院的管辖范围。

例如,专利纠纷需要由专利行政机关指定的法院受理,海事案件需要由海事法院受理等。

2. 级别管辖原则:根据案件的标的金额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

一般而言,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标的金额较低的案件,而高级法院受理案件标的金额较高的案件。

这是为了合理分工,提高审判效率。

3. 专属管辖原则:某些特定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受理。

例如,知识产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等。

三、约定管辖原则除了上述的一般性管辖原则和特殊管辖原则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议来约定案件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仲裁协议等方式约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这种信任当事人自主选择的规定,有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总结: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正和高效进行而制定的规则和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性管辖原则是地域管辖原则,特殊管辖原则包括授权管辖原则、级别管辖原则和专属管辖原则。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议自行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以促进和解和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这些管辖原则的明确和执行,有助于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法考知识—地域管辖

法考知识—地域管辖

法考知识—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上原告就被告1.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不是就医)。

没有住所地也没有经常居住地: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若不能确定,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被告和原告住所地均不明确:仍原告就被告(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4.双方法院都能管辖(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2)被告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离婚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有两条途径:一是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局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

2015《民诉解释》351条第一款规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民诉名词解释

民诉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

3.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

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9.法律事实:是指为法律所规定能够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

前者是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是指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10.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1.诉:从微观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厦门大学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厦门大学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1.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指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用以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一套制度和方法。

2.自力救济:指纠纷主体在没有纠纷以外的第三人的介入和帮助下,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

3.社会救济:指依靠社会力量(第三者)来解决纠纷的机制。

4.调解:指第三人(调解人)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如习惯、道德、法律等,对纠纷当事人双方进行劝说,沟通,促成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和让步,从而解决纠纷。

5.仲裁:指民事主体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纠纷提交给中立的民间组织予以审理,由其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6.公力救济:指利用国家公权力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

7.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公力救济的方式,是国家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而设立的一项司法制度。

是指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在当事人及其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

8.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民事诉讼法典,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除了民事诉讼法典之外,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9.民事诉讼的价值:指民事诉讼对诉讼主体合理需要的积极满足或正面满足。

包括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

10.诉:指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的主张。

11.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12.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之诉。

13.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变动现存之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14.诉权: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15.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程序内容和实体内容两个方面。

从程序角度来看,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中,法院确定的民事诉讼管辖规则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相信很多⼈对此是不清楚的,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如果遇到这样的事件,对相关内容有不太清楚的地⽅,可以阅读下⾯⽂章,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管辖权,当事⼈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是⼀种强制性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排除诉讼当事⼈以协议⽅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和法律有关⼀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下列三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价值的地⾯附着物。

如⼟地、矿⼭、建筑物等。

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做法。

(2)因港⼝作业发⽣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港⼝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进⾏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

港⼝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所在地⼈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辖。

有利于法院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遗产是死者⽣前个⼈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在确定“主要遗产”时,⼀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称特别管辖或特殊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般地域管辖⽽⾔,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由法律所确定的有两个以上的法院对特殊案件有管辖权的特殊地域管辖⽅式。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2、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合议制度:是指以3名以上的的单数审判员、陪审员组成或者由3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组成的审判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与做出裁判的制度。

4、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的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第三方诉讼人。

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不能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与其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

7、专属管辖: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8、选择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向其提起诉讼。

9、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证明责任后,,对依次分配结果应当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10、诉讼中的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做出的,认为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11、默示的自认:又称拟制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不明确地加以争执,依据法律的规定视为自认的情况。

12、法院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理一定范围内民商事纠纷的权限,亦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分工。

13、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诉讼证证明中的价值,它是证据资料在事实审理者心目中产生相信与否的力量或程度。

14、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

民事诉讼管辖种类

民事诉讼管辖种类

民事诉讼管辖种类:法定管辖、裁定管辖一、法定管辖定义: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划分标准:民事诉讼用三结合标准: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司法实践按诉讼标的额大小划分各级法院的具体分工:1) 基层人民法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中级人民法院:两重大一确定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和商标纠纷、海事海商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的案件3) 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辖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定义: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1) 一般地域管辖定义: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①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即被告就原告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 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定义: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9种特别管辖的案件: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a.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 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和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劳务合同地域管辖

劳务合同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1. 原则上,劳务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劳务提供地或者劳务接受地。

2.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二、特殊地域管辖1. 劳务合同纠纷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等。

2. 劳务合同纠纷涉及工程建设的,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等。

三、专属管辖1. 劳务合同纠纷中,以下情形适用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在劳务合同纠纷中,如果纠纷涉及专属管辖的情形,则只能由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民法院管辖。

四、协议管辖1. 当事人可以在劳务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 如果当事人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则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五、级别管辖1.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对于重大、复杂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劳务合同地域管辖是法律对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法院的规定。

在处理劳务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和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当民事主体之间因为民事纠纷要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对进行起诉的法院进行确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哪个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结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管辖恒定、专门法院管辖以及裁定管辖三大类。

当民事主体之间因为民事纠纷要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对进行起诉的法院进行确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哪个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结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管辖恒定、专门法院管辖以及裁定管辖三大类。

以下我们就对相关分类进行了解一、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

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1、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怎么认定的

特殊地域管辖是怎么认定的

特殊地域管辖是怎么认定的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32条规定了十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四)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五)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六)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七)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八)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九)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十)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二、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二)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

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是什么情况?

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是什么情况?

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是什么情况?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

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热门城市:德阳律师平湖市律师绥芬河市律师乐山律师扬中市律师青冈县律师广安律师嘉善县律师顺城区律师▲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是用人单位,对于与劳动者的劳动仲裁纠纷中惯用的拖延手法。

因为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分地区管辖权的,所有仲裁法庭的地位平等,但管辖区域不同。

接下来,就请大家阅读由小编为大家搜集的资料。

▲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

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是独立的,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级仲裁委员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的问题。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

在出现管辖权争议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该条明确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避免了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情形。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实行的是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是指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是同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对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职权划分。

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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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坚持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1)含义 一切组织不能彻底解决的纠纷,均由法院通过审判的方 式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手段;法院裁判具有最高权威性 和法律效力,对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具有约束 力。 (2)内容 ①国家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主管的民事纠纷,无法彻底 解决时,都由人民法院主管,通过审判方式最终解决纠 纷。 ②一个纠纷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其中有属于法院主管 的,该纠纷一并归法院主管,采用审判方式解决。
4.确定管辖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2)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 (3)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4)维护国家主权
5.管辖恒定
①含义 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 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 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②作用 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讼累,符合诉讼经济的 要求。 ③种类 第一,级别管辖恒定 第二,地域管辖恒定
与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实际上是一个问题
(四)民事诉讼主管的政策调整
1.受实体法律规定的影响 2.受审判机构的审判政策的影响 96年《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01年《关于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受理的通知》 02《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 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刑民/行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1.刑民交叉案件
处理原则—— 先刑后民:重婚罪与离婚案 例外
先民后刑:知识产权犯罪与知识产权侵权 刑民并行:
2.行民交叉案件
处理原则——先行后民 例外——先民后行
二、管辖
(一)概述 1.概念
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民事案件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行集中管辖的案件: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 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 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 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注意:边贸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 件不适用集中管辖。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国务院批准设立的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 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 院。
2.法院与仲裁机构 (1)法院与仲裁委员会
①范围:法院主管范围要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 ②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③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 又未重新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 当受理。
(2)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先裁后审
3.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
第九章 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
主讲人:熊云辉
一、民事诉讼主管
(一)概述 1.主管 确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自的职权范围和权限。 2.民事诉讼主管 即为确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具体 来说,是指人民法院和国家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 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第108条第10款 第4项,第111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两个区分
(1)管辖与主管 主管是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对主管的的体现和落 实。 (2)管辖权与审判权 审判权是确立管辖权的前提,管辖权是对审判权行使的 落实。
3.意义
①有利于各级法院及时、正确的行使审判权 ②有利于当事人正确及时的行使诉权 ③有利于正确处理涉外案件,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五)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
1.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1)对象。民间的一般民事纠纷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 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由法院主管 (2)范围。法院主管的范围要宽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 的范围。 (3)条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 上,法院主管没有这一限制 (4)法院主管优先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 第一,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第二,一方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另一方向法院 起诉,由法院主管; 第三,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再 起诉,由法院主管。
(1)范围: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人民政府主管的范围。 后者处理一般的民事纠纷,其无法处理的重大复杂的民 事纠纷由法院主管。 (2)法院主管优先于乡(镇)人民政府主管 (3)纠纷经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后,当事人起诉到法 院的,仍然作为民事案件有法院主管。
4.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
(1)法院主管优先。即一方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 另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法院主管。 (2)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行政机关主 管。但受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支配。 (3)民事诉讼主管与行政诉讼主管 ①行政机关处理行为属于非行政行为性质,不属行政诉 讼主管范围。如行政调解、行政仲裁。 ②行政机关处理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性质,属于行政诉讼 主管范围。
特殊地域管辖
协议管辖 专属管辖
合并管辖 选择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二)级别管辖 1.概念
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1)外国 第一,诉讼金额 第二,诉讼标的的特点 第三,案件的性质 (2)我国 案件的性质 案件繁简程度 案件影响的大小 实践中,争议标的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 据
(二)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1.概括性标准(依法律关系的性质)
以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系 为标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
2.实践形式,1996年最高院《关于受理房 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集体 集体/个人
(三)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6.专门法院的管辖
(1)军事法院的管辖 (2)海事法院的管辖 (3)铁路运输法院的 管辖 (4)森林法院
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7.管辖的种类
(1)管辖在法律上的 分类 (2)管辖在理论上的 分类 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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