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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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博士毕业发表论文规定-2005

南京理工大学博士毕业发表论文规定-2005

南理工研〔2005〕4号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对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根据《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要求,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在国际正式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三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且对其中的一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下简称“高水平论文”),并以文件《南京理工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细则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形式下发执行。

根据“补充规定”的执行情况,为了便于博士生在学习和科研过程中更准确地掌握申请学位时对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学位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和修订,现公布如下: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在国际正式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三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为高水平论文,国内核心期刊目录以南京理工大学科学技术处《国内期刊投向指南》为准。

高水平论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被SCI、EI、SSCI检索。

2、在国际正式期刊上发表。

3、在选定的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直接主办的期刊上发表(刊物目录见附件一)。

4、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其它期刊上发表(刊物目录见附件二,本条规定的期刊仅适用于属于本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属学科的博士学位申请人)。

此外,博士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经个人申请、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在申请学位时可减少或免除对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1、博士生参加了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承担了相对独立的重要任务,由于保密等原因,无法将研究成果公开发表,但研究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认定有较大学术价值。

2、博士生参加了导师指定的科研项目,承担了相对独立的重要任务,经审查认定博士生在该项目中取得了创造性的成果且不能公开发表相关的学术论文。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为保持对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连贯性,2005年6月31日以前投稿的学术论文可以参照“补充规定”的要求执行。

附件:1、选定的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直接主办的期刊目录。

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南理工研〔2014〕447号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2014版)》的通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2014版)》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届第二次会议审批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夏季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对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按本规定执行。

2014年夏季之前入学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对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既可以按原规定执行,也可以按本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学校选定的部分中文期刊目录2.部分被CSSCI收录的期刊目录3.思想政治教育类重要期刊目录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2014版)根据《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博士、硕士研究生或其他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时,必须以第一作者且以南京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本规定中的“指南”系指2009年12月印发的《南京理工大学期刊论文投向指南(试行)》。

一、对硕士学位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申请人满足以下要求之一:1. 在统计源期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学术论文1篇;2. 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并被会议论文集收录1篇;3. 受理1项发明专利(排名前二);4. 通过软件产品检测,并获得软件著作权1项(排名前二);5. MBA、MPA研究生,提交1份被政府、企事业单位采纳的研究报告,MTI研究生提交1份被政府、企事业单位采纳的翻译报告(作品);6. 体育类学位点的研究生,在体育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7. 艺术学位点的研究生,参加两次国家级的设计竞赛或举办由设计与传播学位分委员会组织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同意的个人作品展1次。

二、对博士学位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必须符合或高于以下四类标准之一:(一)第一类标准(要求论文总篇数至少1篇或2篇)申请人发表的论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发表1篇:Science、Nature及其子刊论文,或SCI、SSCI收录的本学科领域重要国际学术刊物的学术论文(SCI、SSCI分区表中一区、二区论文),或被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2.发表2篇:SCI(其中至少1篇三区论文)、SSCI源期刊论文,其中至少1篇由外文撰写。

南京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南京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南 京 理 工 大 学博士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为了规范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根据由国家标准局批准颁发的GB7713-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将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编写格式及有关标准统一规定如下:1 学位论文的装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页面设置一律为:上空30mm ,下空24mm ,左空25mm ,右空25mm ,对称页边距,页眉20mm ,页脚20mm 。

用A4(297mm×210mm )标准大小的白纸,装订成册后尺寸为(292mm×207mm )。

硕士论文封面用157g 白色铜版纸,博士论文封面用230g 黄色云彩纸。

封二、英文封二、声明和学位论文使用声明采用单页印刷,从中文摘要开始采用双面印刷。

正文中的一级标题(章目)用小3号加粗宋体,段前段后各空18磅,居左;二级标题(条)用4号加粗宋体,段前段后各空12磅,居左;三级标题(款)用小4号加粗宋体,段前段后各空6磅,居左;四级标题(项)同正文用小4号宋体,行距20磅。

数字和字母采用Times New Roman 体。

样本详见附件。

学位学位论文格式为论文格式为论文格式为::( 注:页眉字体为小5号宋体) 奇数页眉奇数页眉 博士/硕士论文 论文题目奇数页码偶数页眉偶数页眉 章节号和名 博士/硕士论文偶数页码2 学位论文前置部分 2.1 封面封面按统一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封面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见附件一,注:密级部分密级部分如如:秘密秘密、、机密或绝密机密或绝密必须填必须填必须填,,其余可不填其余可不填。

密级后面★作标志作标志,,★后注明保密期限后注明保密期限。

)书脊要注明学位论文题名及学位授予单位名称。

2.2 封二学位论文的封二可作为封面标识项目的延续,内容包括学位论文级别、题目、作者、指导教师、作者单位、出版时间等。

该页置于封面下面,包括中英文版,中文在前,英文在后。

字体和字号以封面为准。

南理工研究生毕业条件

南理工研究生毕业条件

南理工研究生毕业条件
1.学术课程:研究生需要完成规定的学术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通常情况下,研究生需要修读6-8门课程,每门课程学分要求为2-3学分。

2. 学位论文:研究生需要完成规定的学位论文,该论文需要经过指导教师和学院的评审,并通过答辩。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毕业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评价研究生学术水平和能力的主要依据。

3. 学术成果:研究生需要具备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需要在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或者参与科研项目。

4. 学术道德:研究生要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不得在学术研究中存在抄袭、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以上是南理工研究生毕业条件的主要内容,研究生需要在这些方面取得相应的成绩和表现,才能顺利毕业。

- 1 -。

《《南京理工大学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南京理工大学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南京理工大学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南理工研〔xx〕16号关于下发各学院(系):为了规范地处理博士学位授予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同时,便于博士生了解有关规定,提高工作效率。

特制定《南京理工大学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请贯彻执行。

本文件中与预答辩有关的规定到xx年1月1日以后开始执行。

附件:《南京理工大学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xx年九月十九日主题词:博士学位申请规定附件南京理工大学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为了使博士学位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了解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依据《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定本文件。

一、博士学位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政治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申请人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可提出学位申请(1)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核合格并完成学位论文;(2)在学期间至少在国际正式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三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论文,国内核心期刊目录见南京理工大学科技处制定的《国内期刊投向指南》及其后续版本《学术论文投向指南资料汇编》,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杂志目录详见《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对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南理工研〔xx〕4号):●上述三篇论文中至少有一篇被sci或ei检索;●上述三篇论文中至少有一篇在国外正式期刊上发表;●上述三篇论文中至少有一篇在被选定的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直接主办的刊物上发表;●上述三篇论文中至少有一篇在被选定的其它杂志上发表。

●申请人参加省部级以上重点军工科研项目,承担了相对独立的重要任务,由于保密原因,无法将研究成果公开发表,但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被认定其研究成果有较高学术价值。

对出版过著作或取得较高水平学术成果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减少或取消对发表论文数量的要求。

上述文章以正式发表或录用通知为准。

(3)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xx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我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开展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一)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二)设主席一人,由我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长或者分管副校长担任;设副主席一至三人,由相关分管校领导担任;设秘书一人,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分管领导、各相关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需占半数以上。

委员会名单由研究生院提出,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若遇部门或学院(部)领导岗位调整,相关组成成员也作相应调整。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个相关学院设立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需占半数以上,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由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分委员会名单由各学院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分委员会对以下职责进行初审推荐):(一)审定硕士、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门数;(二)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三)审核通过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审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五)审议并作出撤销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六)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七)审议通过遴选、聘任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八)审核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十)审定申报增列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审定自主设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

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开题及撰写要求

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开题及撰写要求

某某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开题与撰写的规定〔研究生〔2014〕49号〕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对于研究生整个培养过程非常重要,学位论文阶段包括学位论文选题、开题与撰写。

选题是学位论文工作的关键,而开题报告如此是保证学位论文进度、质量的重要前提。

为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现提出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开题与撰写的规定。

一、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开题与撰写的有关规定〔一〕学位论文选题1.选题一般应与课程学习同时进展;2.选题要考虑本学科的开展与实际应用相结合;3.选题应尽量结合国家下达的科研项目或实际应用中提出的关键性问题;4.选题因学科门类的不同可以是多样化,因研究工作的不同可以是多种类型的,但必须考虑到有一定的先进性和适当的难度;5.所选课题应来源于本学科研究X畴的科研课题或应用项目,在经费、仪器设备、试验条件等方面具有实现该课题的根本物质条件,对其可行性进展充分论证;6.指导教师充分了解硕士生的专长,结合硕士生在某方面的特长和兴趣指导选题;7.鼓励论文题目由研究生自己拟出或导师和研究生分别拟出,共同商榷,但都需结合学科的研究方向充分调研。

〔二〕学位论文开题1.开题时间开题报告工作应于第三学期完毕前完成,无故不按期开题者,不允许按期进展学位论文辩论。

硕士学位论文从开题通过之日到辩论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2.开题报告的内容:研究生在选题、调研等根底上撰写《某某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课题的来源与选题的依据。

着重说明国内外研究现状、开展趋势与存在问题〔附主要参考文献〕;〔2〕选题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与预期创造的成果;〔3〕课题研究的方法和手段、步骤和进度,以与完成论文所需的研究和实验条件等;〔4〕课题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与相应解决的方法和措施;〔5〕研究经费预算计划和经费落实情况等方面。

3.开题报告的要求〔1〕字数:字数不少于8000字〔其中文献综述5000字左右〕;〔2〕参考文献:要求查阅不少于40篇与选题相关的专业文献,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总数的1/3,近五年的文献不少于总数的1/3;〔3〕参考文献的引用格式:参考文献引用格式需符合《某某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的相关规定。

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附件: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2014年修订)根据《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博士、硕士研究生或其他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时,必须以第一作者且以南京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本规定中的“指南”系指2009年12月印发的《南京理工大学期刊论文投向指南(试行)》。

一、对硕士学位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满足以下要求之一:1. 在统计源期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学术论文1篇;2. 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并被其会议论文集收录1篇;3. 专业学位研究生授权1项专利(排名前三);4. 艺术类学位点的硕士研究生,参加两次国家级的设计竞赛或举办由设计与传播学位分位委员会组织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同意的个人作品展1次。

二、对博士学位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必须符合或高于以下四类标准之一:(一)第一类标准(要求论文总篇数至少1篇或2篇)申请人发表1篇SCI、SSCI检索的本学科领域重要国际学术刊物的学术论文(SCI、SSCI分区表中一区、二区论文)或被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或2篇SCI(E)、SSCI源期刊论文。

(二)第二类标准(要求论文总篇数至少3篇)申请人发表的论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以下类别期刊中至少发表1篇论文:《中国科学》(全辑);《科学通报》(全辑);SCI(E)、SSCI源期刊。

2.被EI核心版收录的期刊论文1篇。

在学校选定的部分中文期刊(见附表1)发表的论文,若被EI核心版收录,可冲抵本类标准中(1)的论文;若没有被EI核心版收录可冲抵(2)的论文。

3.在指南中的其它期刊发表论文1篇,如果申请人在第1、2条规定的期刊上发表2篇及以上论文,本条款要求可以取消。

申请人必须有1篇以上的外文撰写的正式发表(有出版刊号)的学术论文。

若上述三个条款的论文没有外文论文,则另需1篇外文撰写的正式发表(有出版刊号)的学术论文。

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的若干规定

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的若干规定

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的若干规定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的若干规定为加强对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我校博士培养的质量,使研究生教育适应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需求,改革博士生招生、培养制度,加快人才培养,有利于优秀拔尖人才的脱颖而出,根据教育部教学[2009]16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在有条件的博士点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博连读生)的培养。

一、培养目标硕博连读生的培养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拔尖人才。

总体要求是:1、掌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学风严谨,品德良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探索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2、应在本学科领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3、身心健康。

二、选拔条件和范围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优良,学风严谨,遵纪守法,身心健康;2、指导小组认为有培养前途且一致推荐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3、具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科研能力、动手能力及创造性思维能力;4、英语原则上已通过国家六级考试或通过英语学位考试。

三、选拔方式硕博连读生的选拔,原则上只在有博士授予权的学科内选拔。

符合选拔条件的学生经个人申请、专家考核小组考核、指导小组或导师推荐、学院审查、学校审定后,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

四、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批准为硕博连读生后的下一学期转入博士阶段学习,学习期限为四年。

五、培养计划硕博连读生因已完成硕士阶段的课程,故其培养计划按博士的培养方案制订,分课程设置、必修环节和论文工作计划。

课程设置参照《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全面考虑,统筹安排课程体系,允许少部分课程设置超出培养方案要求。

硕博连读生课程设置由本学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必修课程组成,主要包括政治理论课、外国语、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硕士阶段课程),要求完成总学分理工科类不少于40学分,其它学科门类不少于42学分,其中必修课程不少于28学分。

南京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实施细则

南京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实施细则

研究生〔2014〕51号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现将经过修订的《南京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实施细则》予以公布,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原同名文件(2010年8月10日下发,南理工研[2010]79号)作废。

附件:《南京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实施细则》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主题词:博士学位预答辩细则附件南京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实施细则为了提高我校博士学位的授予质量,决定实行博士学位论文正式评审前预评审和预答辩制度(以下简称“预答辩”)。

预评审的目的是为了对预答辩前的学位论文进行前期质量把关,并为预答辩提供参考性意见,预答辩的目的是判定博士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标准,同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博士学位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据此对博士学位论文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后定稿。

一、预评审1. 申请人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可提出预评审: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核合格,完成学位论文。

对未具有硕士学位的申请人,还须采取适当的方式考核部分硕士课程。

2. 预评审事宜由申请人在完成学位论文撰写且经导师同意后在所在培养单位教务员处办理。

3. 申请人提交的预评审材料为学位论文和预评审评阅书2份和专家评审费(具体费用由所在培养单位自定)。

4.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原则上为2人,且都是本领域内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

5. 评阅专家对学位论文质量全面把关,着重对学位论文的选题、创新性、工作量和撰写质量等予以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填写《南京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评审评阅书》,该评阅书作为申请人预答辩材料之一提供给预答辩专家。

6. 学位论文预评审意见有关问题的处理(1)在评审意见中,所有评审专家均同意预答辩者,在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进入预答辩。

(2)在评审意见中,如果有评审意见为“不同意预答辩”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评审专家意见基本正确的,申请人必须重新撰写论文,至少半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学位论文预评审。

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修订

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修订

附件: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2014年修订)根据《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博士、硕士研究生或其他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时,必须以第一作者且以南京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本规定中的“指南”系指2009年12月印发的《南京理工大学期刊论文投向指南(试行)》。

一、对硕士学位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满足以下要求之一:1. 在统计源期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学术论文1篇;2. 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并被其会议论文集收录1篇;3. 专业学位研究生授权1项专利(排名前三);4. 艺术类学位点的硕士研究生,参加两次国家级的设计竞赛或举办由设计与传播学位分位委员会组织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同意的个人作品展1次。

二、对博士学位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必须符合或高于以下四类标准之一:(一)第一类标准(要求论文总篇数至少1篇或2篇)申请人发表1篇SCI、SSCI检索的本学科领域重要国际学术刊物的学术论文(SCI、SSCI分区表中一区、二区论文)或被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或2篇SCI(E)、SSCI源期刊论文。

(二)第二类标准(要求论文总篇数至少3篇)申请人发表的论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以下类别期刊中至少发表1篇论文:《中国科学》(全辑);《科学通报》(全辑);SCI(E)、SSCI源期刊。

2.被EI核心版收录的期刊论文1篇。

在学校选定的部分中文期刊(见附表1)发表的论文,若被EI 核心版收录,可冲抵本类标准中(1)的论文;若没有被EI核心版收录可冲抵(2)的论文。

3.在指南中的其它期刊发表论文1篇,如果申请人在第1、2条规定的期刊上发表2篇及以上论文,本条款要求可以取消。

申请人必须有1篇以上的外文撰写的正式发表(有出版刊号)的学术论文。

若上述三个条款的论文没有外文论文,则另需1篇外文撰写的正式发表(有出版刊号)的学术论文。

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毕业条件(2014新版)《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2014版)》

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毕业条件(2014新版)《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2014版)》

南理工研…2014‟447号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2014版)》的通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2014版)》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届第二次会议审批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夏季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对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按本规定执行。

2014年夏季之前入学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对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既可以按原规定执行,也可以按本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学校选定的部分中文期刊目录2.部分被CSSCI收录的期刊目录3.思想政治教育类重要期刊目录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2014版)根据《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博士、硕士研究生或其他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时,必须以第一作者且以南京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本规定中的“指南”系指2009年12月印发的《南京理工大学期刊论文投向指南(试行)》。

一、对硕士学位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申请人满足以下要求之一:1. 在统计源期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学术论文1篇;2. 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并被会议论文集收录1篇;3. 受理1项发明专利(排名前二);4. 通过软件产品检测,并获得软件著作权1项(排名前二);5. MBA、MPA研究生,提交1份被政府、企事业单位采纳的研究报告,MTI研究生提交1份被政府、企事业单位采纳的翻译报告(作品);6. 体育类学位点的研究生,在体育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7. 艺术学位点的研究生,参加两次国家级的设计竞赛或举办由设计与传播学位分委员会组织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同意的个人作品展1次。

二、对博士学位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必须符合或高于以下四类标准之一:(一)第一类标准(要求论文总篇数至少1篇或2篇)申请人发表的论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发表1篇:Science、Nature及其子刊论文,或SCI、SSCI收录的本学科领域重要国际学术刊物的学术论文(SCI、SSCI分区表中一区、二区论文),或被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2.发表2篇:SCI(其中至少1篇三区论文)、SSCI源期刊论文,其中至少1篇由外文撰写。

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

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

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位论文质量监督,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和江苏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抽检包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

第三条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条校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由校学位办组织实施,抽检包括学位授予前抽检和学位授予后抽检。

学位授予前抽检指研究生答辩前由校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抽检和处理办法见《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和相关文件。

学位授予后抽检指研究生答辩后由校学位办组织对上一学年度已授予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检,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学位授予后抽检程序与评审第五条校学位办组织的学位授予后抽检方式分为随机抽检和重点抽检两类。

(一)随机抽检根据上一学年度学位授予的规模、层次和类型,博士学位论文按1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按5%左右随机抽取,原则上覆盖全校所有一级学科(或专业领域)学位授权点和培养单位。

(二)重点抽检在抽检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对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学位论文实施重点抽检,抽检比例高于随机抽检比例,最高可为100%,视具体情况确定。

1.指导博士研究生授予学位人数超过3人(含3人)或硕士研究生授予学位人数超过5人(含5人)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2.近三年在各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不合格”评审意见的学位论文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3.导师的首批授予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4.学位授予前抽检评审中成绩较差的学位论文;5.其他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学位论文。

纳入重点抽检范围内的学位论文,不再接受随机抽检。

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届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分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少数暂无授予权的学科需授予学位的,可向有权授予学位的高等院校的有关学科申请相应的学位,并按该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十九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任期二至三年。

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经遴选后由校长确定。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组成,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分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任期二至三年。

分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审议并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2.审议并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3.审议并做出授予名誉学位的决定;4.审议并做出撤消学位的决定;5. 审查申请增列或调整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6.审批增列或调整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7. 审批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8.审查、批准博士、硕士学位培养方案;9.研究、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受理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2.受理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3.负责推荐并初审本领域内申请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事宜;4.初审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5.初审博士、硕士学位培养方案;6.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代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某些职责。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形成重要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位办公室,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一名。

南理工博士补贴标准

南理工博士补贴标准

南理工博士补贴标准
近日,南京理工大学官方公布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等补贴标准。

具体如下:
1. 国家奖学金
每年资助不超过10名硕士研究生和不超过30名博士研究生。

资助标准为每年30万元,资助期限为2年。

2. 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其中,一等奖每年不超过100名,资助标准为每年2万元,资助期限为2年;二等奖每年不超过200名,资助标准为每年1万元,资助期限为2年;三等奖每年不超过400名,资助标准为每年0.5万元,资助期限为1年。

3. 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
每年资助10名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年10万元,资助期限为2年。

以上补贴标准将对南理工的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工作产生积极影响,促进博士研究生的学术成就和科研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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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届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分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少数暂无授予权的学科需授予学位的,可向有权授予学位的高等院校的有关学科申请相应的学位,并按该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十九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任期二至三年。

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经遴选后由校长确定。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组成,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分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任期二至三年。

分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审议并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2.审议并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3.审议并做出授予名誉学位的决定;4.审议并做出撤消学位的决定;5. 审查申请增列或调整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6.审批增列或调整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7. 审批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8.审查、批准博士、硕士学位培养方案;9.研究、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受理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2.受理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3.负责推荐并初审本领域内申请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事宜;4.初审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5.初审博士、硕士学位培养方案;6.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代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某些职责。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形成重要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位办公室,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一名。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第七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考查的机构,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施加影响。

第八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委员会一般由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导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五人组成,委员中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委员会主席由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第九条各学科提出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报学位评定分委会,学位评定分委会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批结果送交学位办公室。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答辩前每位答辩委员必须预先审阅论文内容,做好提问准备。

答辩时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答辩后委员会应认真讨论、公正评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决议应当场向申请人宣读。

委员会内部评议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必须为下列之一:1.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2.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3.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同时同意在一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4.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但对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者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必须为下列之一: 1.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2.不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3.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同时向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推荐申请博士学位;4.不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同时同意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三条答辩委员会对通过答辩的博士、硕士论文,可以用附件的形式对论文还需要修改的内容提出意见。

申请人资格审查第十四条所有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政治条件,方能进行学位申请: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可提出申请:1.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核合格,完成学位论文。

对未具有硕士学位的申请人,还须采取适当的方式考核部分硕士课程。

2.在学期间至少在国际正式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三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文章,国内核心期刊目录见南京理工大学科技处制定的《国内期刊投向指南》,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上述三篇文章中至少有一篇被SCI或EI检索;(2)上述三篇文章中至少有一篇在国外正式期刊上发表;(3)上述三篇文章中至少有一篇在被选定的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直接主办的刊物发表;对出版过著作或取得较高水平学术成果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减少或取消对发表论文数量的要求;上述文章以正式发表或录用通知为准。

3.校外申请人提交的学习课程、成绩、学位论文及其他材料经初审合格者。

硕士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出申请:1.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试合格,完成学位论文。

对未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申请人,还须采取适当的方式考核部分大学课程。

2.校外申请人提交的学习课程、成绩、学位论文及其他材料经初审合格者。

第十六条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及期限:1.博士学位论文三份,或硕士学位论文二份;3.博士(或硕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一份;4.博士(或硕士)学位审定表一式一份;5.校外申请人员还须提交单位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6.博士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四十五天提交上述材料;7.硕士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三十天提交上述材料;学院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将这些材料连同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选题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习课程、成绩和学位论文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者,方能取得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的评阅第十九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三名外单位专家,评阅人一般为本领域内正高级职称专家,论文评阅采用匿名送审的方式进行。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二名,评阅人应为本领域内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家。

第二十条论文评阅人应本着公正负责的态度按评阅书所列栏目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答辩及授予学位时参考。

如遇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或评出的等级较差或指出存在问题较严重,则应将此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如意见确切则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的答辩第二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的除外)。

各学院至少在答辩前七天将答辩日程安排确定,并通知学位申请人本人,同时将答辩日程安排表交学位办公室一份。

学位论文至少在答辩前七天送交到各答辩委员会委员手中。

第二十二条应提交给答辩委员会的材料为:1.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2.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选题申请表;3.博士(或硕士)学位申请表;4.博士(或硕士)学位审定表;5.博士(或硕士)论文评阅书;6.表决票。

答辩会过程情况、评语和决议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入博士(或硕士)学位审定表,并经答辩委员会委员签名。

第二十三条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1.由研究生院派人或委托学院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审查结果。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由答辩秘书对申请人的自然情况、学习和论文情况作简要介绍。

3.申请人就论文的内容、研究手段、实验过程、结论、本论文的创新等方面进行报告。

4.委员提问和申请人答辩。

5.休会,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会议进行评议、通过评语,对是否通过答辩并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

6.向申请人宣布答辩委员会的评语和投票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在答辩中,有权充分阐明自己的学术观点、理论和实践意义,有义务认真回答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在答辩委员会对申请人宣布决议后,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在宣布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申请,申诉或复议申请书送学位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不予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其论文可进行修改,在一年后至两年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硕士学位论文不予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其论文可进行修改,在半年后至一年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六条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应在一周内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修改,将修改后的论文一式四份(博士为五份)送交答辩委员会秘书,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所有材料收齐后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备审批学位和归档。

学位的授予第二十七条博士学位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批。

硕士学位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批,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总体审核。

第二十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学位逐个进行审批,各博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秘书或导师应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申请人的情况。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硕士学位授予名单进行总体审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产生的决议和表决票等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存档。

其它第二十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授予学位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三十条博士学位授予人员的名单由学位办公室予以公布,三个月内无异议者,方可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有特殊贡献的科学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授予名誉学位。

第三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错授学位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时,应进行复议,必要时撤销原做出的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作决定。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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