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文化根源及其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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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腐败的根源及其危害腐败是一种历史现象,自从生产力发展到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开始,就有了腐败。
我国漫长的奴隶社会广泛存在自不必说,而纵观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政治史,可以说是一部封建官僚的贪污史;历史发展到今天,就在我国社会主义各项改革不断深化之时,腐败也较为猖獗、泛滥。
正如英国学者保罗•哈里森谈到:腐败是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的恶性肿瘤,它吞食着人民与统治者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使国家无力实施自己的法律和法规,改革即使在法律上通过了也很难实施。
中国的腐败,制度不够完善是一个重要原因,但是,中国文化本身才是腐败的根源,所以,要杜绝或减少腐败现象,如果不在中国文化自身上动手术,一切都是徒劳的。
我国的腐败现象近些年成了政治、社会学界关注的热点、焦点。
自然要研究、解决腐败问题,探求腐败根源成了第一要务。
政治学者们有许多理论研究成果,较多的是在政治、经济以及体制等方面寻找根源,而对于文化方面的根源,重视程度还似乎不够。
应该说,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是同任何腐败现象根本不相容的,只有共产党和社会主义才能从根本上抑制和清除腐败;然而事实上,在我国腐败现象并没有随着社会主义的建设、巩固和发展而销声匿迹,而且近一个时期在不少方面呈滋长、蔓延和发展的趋势。
也许有人要问,为什么?我们回答,仍要在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中去找原因。
这并非阶级的偏见,而是存在的事实。
列宁也说过:旧社会在灭亡的时候,它的尸体是不会被装进棺材,埋进坟墓的,它在人们中间腐烂发臭,继续发生作用。
所以从历史的角度,特别是从传统文化的角度探讨腐败的根源,对我们认识、解决腐败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
我国的社会主义从漫长的封建社会脱胎而来,长期的专制集权统治,儒、佛、道思想、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等等,都对我们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关于腐败的定义
腐败的定义颇多,但归结起来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的腐败指公共权利的非公共运用,是掌握公共权利的机关或工职人员利用职务和权利,谋取私人目的的而滥用公共权利的行为。
实际上,腐败并不仅限于此。
广义的理解,现实的腐败大致有三种表现:一是由于机关或领导干部的决策错误,导致国家和集体的大量损失,这种腐败危害最大,但不好找到元凶,因为他们也许好心办了坏
事,并非为私人之目的;二是国家干部得腐败,也就是所谓狭义的腐败,这种腐败最明显,也是人们最痛恨的;三是社会上不正之风,为干部腐败提供土壤,加油打气,并源源不断输送腐败人才,这种腐败的危害是隐性的,但它却是深深直根于社会中的毒瘤。
惩治腐败如果不把以上几种情况考虑进去,必然难以收到预期效果。
二、专制集权对我国的长期影响
封建专制在我国统治了两千多年,其影响异常深远。
邓小平曾指出:“权利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负责制等。
这种现象,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也同共产国际实行的各国的工作中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统治有关。
”专制主义的遗毒被历史带到了新中国,成了闻起来臭,吃起来香的“臭豆腐”。
我国目前出现的大多数腐败现象,正是钻了权利集中且又少受制约的结构漏洞。
我们在比较长的时间里,不适当地夸大了自己的权利,自以为意见正确,应该畅行无阻,不管是否合乎国家人民的利益,以权谋私更不在话下。
三、传统儒家文化的长期影响
中国自汉武帝“摆墨儒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学一直是中国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正宗,在历史上甚至在现实中都产生着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童蒙读物的《三字经》、《神童诗》、《增广贤文》,到科举考试四书五经,无不是对国民以封建纲常伦理道德的熏染。
对中国历史上愈演愈烈的腐败现象,儒家文化不啻为催化剂----通过不断地对官僚政治体制、社会价值标准和人们的观念施加影响,衍化出愈来愈精巧繁密的腐败行为。
儒家义利观的偏差在儒家的价值观中,历来是极端贵义贱利的,他要求人们“见利思义”、“舍生取义”。
这种义利观,重视义的社会调节作用,以普遍的道德规范制约人们对功利的追求,但由于过分强调道义的至上性,因而导致对功利意识的过度压抑。
可是现实生活总离不开物质利益,每个人都不得不关心他,这样往往就造成人格分裂或人格的两重性,内心追求的东西却是难以启齿并竭力否定的东西。
这显然不合情理,不解决基本的物质生活问题,清谈仁义礼善,这连儒家自己也办不到。
实际上,人们看到,秉承儒家文化传统的士大夫们是义利
兼得的,所以社会必然向他们看齐。
受这种价值影响,我们一般时间过分强调一个人的价值在于对社会的奉献,而不应该从社会索取,不能不说是腐败猖獗的根源之一。
中庸之道与以“和”为贵的偏差中庸一直是儒家的最高道德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
它要求人们“居上不骄,为下不倍”、“中立不倚”,以此达到人际关系和社会的“和谐”。
这种以人际和谐为目的的追求的行为方式,使古代中国人没有决斗,不走极端,并形成一种雍容、驯服、和气、温良的和平性格。
强调对现实现世的执着把握,做什么事情“适可而止”,不必追根究底。
民众中拔尖、冒险者寡;而贪生混世、随波逐流、老于世故者多。
于是中庸与“知足常乐”,“安分守己”相吻合,不可避免地产生道德压抑,使部分中国人产生外宽而内刻薄,外雍容而内吝啬,外知足而内贪婪,外诚恳而内奸诈,外柔弱而内刚愎,外大众而内大私等相互对立的双重性格。
这种人知道“和气生财”,“吃亏是福”,遇到各种矛盾纠纷仍然不喜欢或不习惯上法院通过法律裁决,而宁愿通过亲朋好友或长者、尊者出面调和,以期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他们也知道“天时地利”不如“人和”,对人一团和气,不得罪人,人人为我所用,其他的都好说。
这就导致有些人从中获得暴利而不被制裁,并能“传宗接代”。
如是,腐败岂有不“深入”之理?
四、法制观念的淡薄
中国有法的历史不可谓不长,战国时以韩非为首的法家就推行法治主义。
但法家的法治主义是仅仅把民众当成被支配、操纵、宰割的对象,把法律强加给民众而不管你知不知,懂不懂,心服不服。
这显然与儒家强调的“仁”存在矛盾,但因什么中国“内法外儒”的统治能够形成并延续呢?这就是如朱熹所说:“自秦始皇变法之后,后世人君....….皆不能易之,何也?曰,秦变法,尽是尊君碑臣之法,所以后世不肯变。
”儒家固然主张以德治、人治的方式来推行礼,但如借法律的力量来推行礼,自无损于礼之精神及其存在,其目的仍可同样达到。
这样,“礼”腐蚀了“法”,“法”强化了“礼”,礼法融合,法以礼为内容。
由于儒家是尊重人的,所以法治的实现就依托于人治之上,强调人的权力因素在实现法治中的重要作用,所以有“权势不可以借人,上失其一,臣以为百”之说(《外储说.右下》)因而这种法治必然是暴力为特征的严刑峻罚,带有“以刑去刑”、
“重狱轻讼”的色彩。
这样对于一般百姓来说分不清官与法有何不同,也就无能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念,往往“屈死不打官司”,因而使不法行为屡屡得逞。
并且由于统治者“深于用法,果于杀人”,使全社会处于一种惊恐的气氛中,人人唯恐触犯了法律而被施以重型,结果中国人便主动扼杀了自我权利,按统治着的规定生活,宁肯茫茫碌碌无为,“难得糊涂”,也不明辨是非,于是社会公正之心消弥于无形。
由于法制依托于人治,往往会权大于法。
而今我们有些干部自己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时,也往往认为法律规定“有问题”,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法律也是人制定的嘛!”实际上也是有许多同志按权大于法在办事,当首长的指示与法律规定性勃时,宁肯不执行法律,而要不折不扣地执行首长指示。
“从事实看,一个个贪官‘绝对权力’的产生,都伴随着其他个人和组织的放弃权力和让与权力的过程。
......有人宁愿违背组织原则,背离法律规定也不原意对领导的意思说个‘不’字,怕什么?无非是怕丢了头上的‘乌纱帽’。
因而,所谓‘无人控制’兵不是没有人可以控制,而是没有人愿意冒丢官的危险去控制。
”看来违背法律而不得罪上级是不会丢官的;而违背领导意志就只有“下课”。
当官的都不相信法律,老百姓就更谈不上法制观念了,这种情况下,腐败不趁机蔓延就不正常了。
五、结束语
官员的腐败既是自身素质问题,也是社会风气问题。
自然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的中国,商品经济从未得到过充分的发展,因而导致法律特别是私法不发达,法律观念淡薄和不普及,未能深入民间;长期不能摆脱父家长制和以家族或家庭为本位的法律体系,广大社会成员处于无权地位;君主专制下长期缺乏民主传统;农民的平均主义和迷信权威和皇权思想本身就属于封建思想体系;朋党政治的长期影响;因扼杀了竞争机制而形成了个人迷信和个人独裁的温床。
尽管新思潮竞相引入,但除去部分知识阶层,大众心理的变化并不显著,中国传统的依赖的权威人格并未改变。
在政治领域,人情关系、地域、派系、权谋仍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因素,构成了政治行为与社会人际交往怎么会不产生?反腐败是多么的困难。
我们只有在广大农村进行长期的深刻的政治经济大变革,用商品经济打破传统的小农经济,提高国民的整体思想觉悟,才能逐步铲除腐败生存的土壤,迎接黎明的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