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文化根源及其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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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腐败的根源及其危害腐败是一种历史现象,自从生产力发展到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开始,就有了腐败。我国漫长的奴隶社会广泛存在自不必说,而纵观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政治史,可以说是一部封建官僚的贪污史;历史发展到今天,就在我国社会主义各项改革不断深化之时,腐败也较为猖獗、泛滥。正如英国学者保罗•哈里森谈到:腐败是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的恶性肿瘤,它吞食着人民与统治者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使国家无力实施自己的法律和法规,改革即使在法律上通过了也很难实施。中国的腐败,制度不够完善是一个重要原因,但是,中国文化本身才是腐败的根源,所以,要杜绝或减少腐败现象,如果不在中国文化自身上动手术,一切都是徒劳的。
我国的腐败现象近些年成了政治、社会学界关注的热点、焦点。自然要研究、解决腐败问题,探求腐败根源成了第一要务。政治学者们有许多理论研究成果,较多的是在政治、经济以及体制等方面寻找根源,而对于文化方面的根源,重视程度还似乎不够。应该说,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是同任何腐败现象根本不相容的,只有共产党和社会主义才能从根本上抑制和清除腐败;然而事实上,在我国腐败现象并没有随着社会主义的建设、巩固和发展而销声匿迹,而且近一个时期在不少方面呈滋长、蔓延和发展的趋势。也许有人要问,为什么?我们回答,仍要在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中去找原因。这并非阶级的偏见,而是存在的事实。列宁也说过:旧社会在灭亡的时候,它的尸体是不会被装进棺材,埋进坟墓的,它在人们中间腐烂发臭,继续发生作用。所以从历史的角度,特别是从传统文化的角度探讨腐败的根源,对我们认识、解决腐败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我国的社会主义从漫长的封建社会脱胎而来,长期的专制集权统治,儒、佛、道思想、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等等,都对我们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关于腐败的定义
腐败的定义颇多,但归结起来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腐败指公共权利的非公共运用,是掌握公共权利的机关或工职人员利用职务和权利,谋取私人目的的而滥用公共权利的行为。实际上,腐败并不仅限于此。广义的理解,现实的腐败大致有三种表现:一是由于机关或领导干部的决策错误,导致国家和集体的大量损失,这种腐败危害最大,但不好找到元凶,因为他们也许好心办了坏
事,并非为私人之目的;二是国家干部得腐败,也就是所谓狭义的腐败,这种腐败最明显,也是人们最痛恨的;三是社会上不正之风,为干部腐败提供土壤,加油打气,并源源不断输送腐败人才,这种腐败的危害是隐性的,但它却是深深直根于社会中的毒瘤。惩治腐败如果不把以上几种情况考虑进去,必然难以收到预期效果。
二、专制集权对我国的长期影响
封建专制在我国统治了两千多年,其影响异常深远。邓小平曾指出:“权利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负责制等。这种现象,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也同共产国际实行的各国的工作中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统治有关。”专制主义的遗毒被历史带到了新中国,成了闻起来臭,吃起来香的“臭豆腐”。我国目前出现的大多数腐败现象,正是钻了权利集中且又少受制约的结构漏洞。我们在比较长的时间里,不适当地夸大了自己的权利,自以为意见正确,应该畅行无阻,不管是否合乎国家人民的利益,以权谋私更不在话下。
三、传统儒家文化的长期影响
中国自汉武帝“摆墨儒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学一直是中国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正宗,在历史上甚至在现实中都产生着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从童蒙读物的《三字经》、《神童诗》、《增广贤文》,到科举考试四书五经,无不是对国民以封建纲常伦理道德的熏染。对中国历史上愈演愈烈的腐败现象,儒家文化不啻为催化剂----通过不断地对官僚政治体制、社会价值标准和人们的观念施加影响,衍化出愈来愈精巧繁密的腐败行为。
儒家义利观的偏差在儒家的价值观中,历来是极端贵义贱利的,他要求人们“见利思义”、“舍生取义”。这种义利观,重视义的社会调节作用,以普遍的道德规范制约人们对功利的追求,但由于过分强调道义的至上性,因而导致对功利意识的过度压抑。可是现实生活总离不开物质利益,每个人都不得不关心他,这样往往就造成人格分裂或人格的两重性,内心追求的东西却是难以启齿并竭力否定的东西。这显然不合情理,不解决基本的物质生活问题,清谈仁义礼善,这连儒家自己也办不到。实际上,人们看到,秉承儒家文化传统的士大夫们是义利
兼得的,所以社会必然向他们看齐。受这种价值影响,我们一般时间过分强调一个人的价值在于对社会的奉献,而不应该从社会索取,不能不说是腐败猖獗的根源之一。
中庸之道与以“和”为贵的偏差中庸一直是儒家的最高道德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它要求人们“居上不骄,为下不倍”、“中立不倚”,以此达到人际关系和社会的“和谐”。这种以人际和谐为目的的追求的行为方式,使古代中国人没有决斗,不走极端,并形成一种雍容、驯服、和气、温良的和平性格。强调对现实现世的执着把握,做什么事情“适可而止”,不必追根究底。民众中拔尖、冒险者寡;而贪生混世、随波逐流、老于世故者多。于是中庸与“知足常乐”,“安分守己”相吻合,不可避免地产生道德压抑,使部分中国人产生外宽而内刻薄,外雍容而内吝啬,外知足而内贪婪,外诚恳而内奸诈,外柔弱而内刚愎,外大众而内大私等相互对立的双重性格。这种人知道“和气生财”,“吃亏是福”,遇到各种矛盾纠纷仍然不喜欢或不习惯上法院通过法律裁决,而宁愿通过亲朋好友或长者、尊者出面调和,以期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他们也知道“天时地利”不如“人和”,对人一团和气,不得罪人,人人为我所用,其他的都好说。这就导致有些人从中获得暴利而不被制裁,并能“传宗接代”。如是,腐败岂有不“深入”之理?
四、法制观念的淡薄
中国有法的历史不可谓不长,战国时以韩非为首的法家就推行法治主义。但法家的法治主义是仅仅把民众当成被支配、操纵、宰割的对象,把法律强加给民众而不管你知不知,懂不懂,心服不服。这显然与儒家强调的“仁”存在矛盾,但因什么中国“内法外儒”的统治能够形成并延续呢?这就是如朱熹所说:“自秦始皇变法之后,后世人君....….皆不能易之,何也?曰,秦变法,尽是尊君碑臣之法,所以后世不肯变。”儒家固然主张以德治、人治的方式来推行礼,但如借法律的力量来推行礼,自无损于礼之精神及其存在,其目的仍可同样达到。这样,“礼”腐蚀了“法”,“法”强化了“礼”,礼法融合,法以礼为内容。由于儒家是尊重人的,所以法治的实现就依托于人治之上,强调人的权力因素在实现法治中的重要作用,所以有“权势不可以借人,上失其一,臣以为百”之说(《外储说.右下》)因而这种法治必然是暴力为特征的严刑峻罚,带有“以刑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