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仓库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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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仓库的“五距”到底是哪“五距”

车间、仓库的“五距”到底是哪“五距”

车间、仓库的“五距”到底是哪“五距”做好生产车间、仓库的设备、货物规划与摆放,预留出必要的消防通道,可以确保车间内的员工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快速逃生以及仓库发生突发情况时,救援人员能够快速、准确的到达起火点进行有效处置。

仓库为什么要划出清晰的“五距”标线?仓库“五距”是指: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垛距。

01、顶距指堆货的顶面与仓库屋顶面之间的距离,一般为30厘米以上(人字形屋顶,堆货顶面以不超过横梁为准)。

“顶距”的作用:如发生火灾货物燃烧时,可防止大火直接燃烧至屋顶,导致房屋起火。

02、灯距指仓库内固定的照明灯与货物之间的距离,通常大于50厘米。

“灯距”的作用:防止照明灯过于接近货物时,灯具产生的热量将货物引燃。

03、墙距指墙壁与堆货之间的距离,一般为50厘米以上。

“墙距”的作用:便于通风散潮和防火。

如发生火灾,可供消防救援人员出入。

04、柱距指货堆与屋柱的距离,一般为30厘米。

“柱距”的作用:发生火灾导致货物起火后,如果货物紧挨着柱子,大火会对柱子直接灼烧,导致柱子的结构发生变化,逐渐丧失对房屋的承重,最后可能造成房屋整体垮塌。

05、垛距指货堆与货堆之间的距离,一般为100厘米。

“垛距”的作用:为了防止货物混淆,也便于通风检查,一旦发生火灾,便于抢救、疏散物资。

同时,还要注意仓库内的货物在堆放时不得圈占、堵塞消防设施并应与仓库内的电气线路保持安全距离!仓库内主要通道的距离不少于2米!生产车间为什么要划出清晰的“疏散通道”标线?企业生产车间内的地面应清晰的划出“疏散通道”标识线,疏散通道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计算确定,但最小净宽度不小于1.4m。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疏散通道”的作用:各企业要清醒的认识到,生产车间内划出清晰的“疏散通道”,可以确保车间内的员工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快速逃生!!!生产车间内应这样规范“划线”车间内的每一台机械设备和功能区域都有自己的“指定位置”▼生产车间区域明朗“各有各的位置”▼每个工位都严格规范位置▼这个相信许多企业都有吧看看人家的手动叉车是怎么停放的▼连灭火器这种不起眼的“小东西”都有自己的“地盘”▼消防栓和电箱前面不能被圈占和堵塞这样划了线,谁还敢乱在前面堆杂物吗?▼企业生产车间、仓库划出清晰的“疏散通道”和“五距”标识线就是对企业自身负责、对员工负责!。

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

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

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1.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1-1) (GB50016-2006)表1-1 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防火间距2.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表1-2)(GB50016-2006)表1-2 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m)3. 加油站内、外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表2-1、表2-2)(GB50156-2002(2006年版))表2-1 加油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表2-2 加油站与站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等于50立方米。

二级加油站总容积大于60立方米,小于或等于120立方米,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立方米。

三级加油站总容积小于或等于60立方米,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30立方米。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 建规(GB50016-2006)中常涉及的部分安全规定1.厂房、仓库1.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3.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4.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5.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7.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2.安全出口8.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9.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 人;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 人10.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仓库与仓库的防火间距

仓库与仓库的防火间距

仓库与仓库的防火间距
考点:仓库的防火间距
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氨气或散发出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大于表中 1 的规定,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与厂内铁路装运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限制。

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厂外铁路中心线:40 厂内铁路中心线:30
厂外道路路边:20 厂内主要道路:10
厂内次要道路:5
乙类物质火灾危险性特征
①闪点≥28℃至\uc60℃的液体;
②爆炸下限≥10%的气体;
③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④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⑤助燃气体;
⑥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经典例题
防火间距的设置应根据火灾发生后对相邻建筑的影响,一般不考虑( )。

a、热辐射
b、飞火、风速
c、消防灭火的须要
d、节约土地资源
【恰当答案】 b
【答案解析】根据火灾发生后的辐射热对相邻建筑的影响,一般不考虑飞火、风速等因素。

仓库防火安全距离是多少

仓库防火安全距离是多少

仓库防火安全距离是多少仓库防火安全距离是指在防火规定中,仓库与其他建筑物、设备、草木等的间距限制。

这些间距的限制是为了保证发生火灾时,不会对周围的建筑物、设备、和人员造成威胁。

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关于仓库的防火安全距离,有《城市规划法》和《消防法》规定。

根据《城市规划法》,每个城市应该对建筑物进行规划,包括防火安全距离。

具体来说,防火安全距离是建筑物的间距,以及在建筑物与道路、河流等设施之间的距离。

《消防法》中规定,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应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规定:•独立的厂房,其间距应该为厂房高度的1/2或防火墙高度的1/3。

•非独立的厂房(即分隔墙高度小于完全封闭墙高度的墙体),其间距应该为厂房高度的1/2或者防火墙高度的1/6。

•分隔墙高度足够高的建筑,防火间距可为防火墙高度的1/2。

为什么要关注防火安全距离?防火安全距离的设定是为了防止火灾的蔓延,同时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如果仓库的防火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当周围发生火灾时,火势可能会蔓延到仓库内部,并且向周围建筑延伸,这样就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此外,如果仓库的防火安全距离距离相邻建筑物过近,也可能会造成堵塞路面和消防车的无法通行,导致救援不及时。

如何保障仓库的防火安全距离?保障仓库的防火安全距离具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合理规划在设计建筑物之后,需要对其所在区域的规划进行设计和安排,要求设置良好的消防通道和安全距离。

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型和地理位置,合理安排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以确保防火安全距离的效果。

安装火灾报警在仓库内设置多个火灾报警设备,以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触发报警,通知警报系统并启动灭火措施,保障安全距离。

定期检查对仓库的消防系统和报警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工作状态良好,保障防火安全距离。

结论仓库防火安全距离的设定非常重要,涉及到人员和物资的安全。

需要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规划和实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避免火灾的发生和蔓延。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3.5 仓库的防火间距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

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5.3 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

厂房、仓库防火间距

厂房、仓库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仓库的防火间距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 条的规定。

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 规定的限制。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 的规定。

注:1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2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条1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5.3 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5.4 粮食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 的规定。

仓注: 1 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园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2 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车间仓库防火间距

车间仓库防火间距

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 的规定;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 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的有关规定。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 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 规定的限制。

表3.4.3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厂房、仓库防火间距

厂房、仓库防火间距
16
18
17
高层
一、二级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3
民用建筑
裙房,单、多层
一、二级
25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三级
25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四级
25
14
16
18
17
14
16
18
17
高层
一类
50
20
25
25
20
15
18
18
15
二类
50
15
20
20
15
13
15
15
13
在执行表2-4-3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50
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40
25
30
甲类仓库
20
20
20
20
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
一、二级
15
20
12
15
三级
20
25
15
20
四级
25
30
20
25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的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以上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

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知识讲解

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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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

2、单层或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
规定减少2m 。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3、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2、3 的规定。

4、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

5、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 ,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

6、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 3.3.8 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建造。

7、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 6.5.2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

8、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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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仓库防火间距

厂房、仓库防火间距
表2-4-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名称
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单、多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裙房,单、多层
高层
一、二层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类
二类
甲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2
14
13
12
14
名称
乙类仓库
丙类仓库
丁、戊类仓库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乙、丙、丁、戊类仓库
单、多层
一、二级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三级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四级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单、多层
单、多层
高层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甲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2
14
16
13
乙(无四级)丙、丁、戊类厂房

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2、单层或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 5.2.2条的规定执行。

3、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届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2、3 的规定。

4、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5、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6、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8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建造。

7、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 6.5.2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o8、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9、耐火等级低丁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10、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 的规定。

11、当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丁1.0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丁4m 。

新版一级消防工程师教材防火间距

新版一级消防工程师教材防火间距

新版一级消防工程师教材防火间距
根据最新的一级消防工程师教材,防火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或者建筑物内部各功能区域之间的最小距离,用以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阻止火势蔓延。

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如下:
1. 新版一级消防工程师教材规定,一般建筑物之间的单边防火间距应不小于8米,即建筑物之间应保持8米以上的距离,以防火势间接传播。

2. 在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工业厂房等特殊建筑物上,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高度,防火间距应根据相关规范进行具体设计。

在建筑物内部各功能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如下:
1. 办公室、商业场所、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区域,间距一般不小于8米。

2. 生产车间、仓库等火灾危险区域,间距一般不小于15米。

3. 疏散通道、楼梯间等疏散逃生区域,间距一般不小于2.5米。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一般性的防火间距要求,具体的防火间距需根据具体的建筑物类型、功能、高度等进行具体设计,并严格执行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

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

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

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1.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1-1) (GB50016-2006)表1-1 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防火间距2.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表1-2)(GB50016-2006)表1-2 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m)3. 加油站内、外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表2-1、表2-2)(GB50156-2002(2006年版))表2-1 加油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表2-2 加油站与站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等于50立方米。

二级加油站总容积大于60立方米,小于或等于120立方米,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立方米。

三级加油站总容积小于或等于60立方米,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30立方米。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 建规(GB50016-2006)中常涉及的部分安全规定1.厂房、仓库1.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5)2.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3.3.9)3.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3.3.15)4.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3.3.15)5.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6.1)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8)7.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3.6.11)2.安全出口8.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7.1)9.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3.7.2)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 人;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 人10.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车间、仓库防火间距

车间、仓库防火间距

3。

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

4.1 的规定。

表3。

4。

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

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

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 的规定;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

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

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

4。

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

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

2。

1 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的有关规定.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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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 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仓库)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仓库)民用建筑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甲类厂房12.0 12.0 12.0 14.0 16.0 13.025.0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12.0 10.0 10.0 12.0 14.0 13.0 25.0 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一、二级12.0 10.0 10.0 12.0 14.0 13.0 10.0 12.0 14.0三级14.0 12.0 12.0 14.0 16.0 15.0 12.0 14.0 16.0 四级16.0 14.0 14.0 16.0 18.0 17.0 14.0 16.0 18.0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一、二级12.0 10.0 10.0 12.0 14.0 13.0 6.0 7.0 9.0三级14.0 12.0 12.0 14.0 16.0 15.0 7.0 8.0 10.0 四级16.0 14.0 14.0 16.0 18.0 17.0 9.0 10.0 12.0 高层厂房13.0 13.0 13.0 15.0 17.0 13.0 13.0 15.0 17.0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5,≤1025.0 25.012.0 15.0 20.0 12.0 15.0 20.0 25.0 >10,≤5015.0 20.0 12.0 15.0 20.0 25.0 30.0 >5020.0 12.0 15.0 20.0 25.0 30.0 35.0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 的规定;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 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的有关规定。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 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 规定的限制。

表3.4.3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厂内道路路边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主要次要甲类厂房30.0 20.0 15.0 10.0 5.0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0m。

3.4.5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

3.4.6 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 条的规定。

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储量小于等于15m3 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 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4.7 同一座U 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 条的规定,但当该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 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0m 。

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它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 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 m2)时,可成组布置。

当厂房建筑高度小于等于7.0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0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 条的规定确定。

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建在城市建成区内。

3.4.10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的有关规定。

3.4.11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 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 条和第3.5.1 条的规定。

3.4.12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 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 条的规定。

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 规定的限制。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甲类储存物品第3、4 项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 项≤5 >5 ≤10 >10重要公共建筑50.0甲类仓库20.0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0 40.0 25.0 30.0其它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15.0 20.0 12.0 15.0 三级耐火等级20.0 25.0 15.0 20.0 四级耐火等级25.0 30.0 20.0 25.0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 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30.0 40.0 25.0 30.0厂外铁路线中心线40.0厂内铁路线中心线30.0厂外道路路边20.0厂内道路路边主要10.0 次要 5.0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 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 、2 、5 、6 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 时,不应小于12.0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 的规定。

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筑类型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高层仓库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乙、丙、丁类仓库单层、多层戊类仓库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一、二级10.0 12.014.010.0 12.014.0 13.012.0三级12.0 14.016.012.0 14.016.015.014.0四级14.016.018.014.016.018.017.016.0高层仓库一、二级13.015.017.013.015.017.013.013.0民用建筑一、二级10.012.014.0 6.07.09.013.025.0三级12.014.016.07.08.010.015.0四级14.016.018.09.010.012.017.0注:1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m;2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 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除乙类第6 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0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 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5.3 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

3.5.4 粮食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 的规定。

表3.5.4 粮食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粮食总储量W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建筑的耐火等级(t)W≤4000040000<W≤50000W>50000W≤50000W>50000一、二级三级四级粮食立筒仓500<W≤1000015.020.025.020.025.010.015.020.010000<W≤4000015.020.025.040000<W≤5000020.020.025.030.0 W>5000025.025.030.0-粮食浅圆仓W≤5000020.020.025.020.025.020.025.0-W>5000025.025.030.0-注: 1 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园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2 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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