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化学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环境阻碍较大的一个工业部门。防治好化工污染,对爱护自然资源与宽敞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展工农业生产,促进四化建设关系专门大。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及有关方针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化学工业必须贯彻爱护环境这一差不多国策,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管促治”的方针,坚决做到爱护环境与生产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进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化学工业环境爱护工作的任务是,保证化学工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采纳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先进技术,合理开发和利用各种资源、能源、防治废水、废气、废渣(以下简称“三废”)、噪声、振动、烟(粉)尘、恶臭气体以及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达到国家或地点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要求,为我国人民创建清洁、优美、安静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为改善全球环境质量做出奉献。

第四条化工系统的各级领导实行环境目标负责制。化学工业部部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长及打算单列都市化工局长(公司经理),各地、市化工局长(公司经理),各化工厂矿、企业的经理、厂长、矿长、化工科研设计院(所)的院长、所长等各级领导,对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由于生产、建设、经营、科研等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管、防、治的责任,要认真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咨询题,专门是要抓紧解决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咨询题,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体会。

第五条各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坚持自力更生,充分挖掘

内部潜力,筹集资金,防治各种污染。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环境爱护的打算指导和组织和谐工作,关心企业解决力所不及的实际困难。

第六条各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点人民政府公布的环境爱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同意环境爱护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参加建设与本单位有直截了当关系的区域性综合防治工程,并完成应承担的任务。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化工各级主管部门和所有工矿企业、科研、设计单位以及中外合资化工企业的环境治理。上述单位的打算、生产、基建、经营、科技、设计等各个业务部门要按照本规定,做好与本职业务有关的环保工作,并同意上级和本单位的环保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治理现有企业污染

第八条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化工厂矿、事业单位,必须在查清污染现状和排污底数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理规划,有打算、有步骤地付诸实施。污染专门严峻、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或生产装置,主管部门要下令限期停产整治,整治达不到标准的不能复原生产。

第九条现有企业防治“三废”污染,必须第一加大生产技术和设备治理,杜绝跑、冒、滴、漏,充分利用好各种资源、能源、提升原料、燃料利用率,使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或少产生废弃物。凡是通过设备大修能够解决的“三废”和粉尘等污染,要在大修时加以排除。

第十条凡是依靠现有企业搞扩建、改造、挖潜项目,如新“三废”与老“三废”相同或处理方法相似,必须实行以新带老的原则,所需资金、材料、设备和设计、施工力量要一并安排,使新老“三废”一并解决。

第十一条凡是“三废”污染严峻又暂无条件治理的企业或生产装置,一律不得扩大生产能力。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结合化学工业的调整,按照具体情形,对上述企业有打算地实行关、停、并、转、迁,以减少污染厂点。

第十二条企业对排放的废气、烟尘、粉尘,必须采纳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使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或排放量)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散布恶臭

气体或粉尘的设备必须采取密闭、除尘、净化回收等措施,保证职工躯体健康不受危害。

第十三条各生产装置排出的废水,必须在搞好清污分流的前提下进行有效处理,废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或区域综合污水处理场的要求。

在化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点或大型联合企业,要搞好污水综合治理。

严禁采纳渗坑、缝隙、溶洞或稀释等方法排放废水。

第十四条企业排放的废渣含可溶性毒物时必须设置有防止渗漏措施的堆积场所,严禁不加处理地埋入地下或倾入水体。不含可溶性毒物的废渣、化学矿山的尾矿或废石,必须有组织地排入堆渣场、排土场、尾矿(砂)库(或回填已报废的坑道及采空区),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堆渣场、排土场要采取覆盖利用或绿化等措施,不得造成粉尘、砂尘飞扬和泥石流等危害。露天采矿闭坑以后,要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造田,爱护生态平稳。

第十五条严防化工污染的转移和扩散。

1、处理后的“三废”不论是排出厂外,依旧转让其它单位使用,都要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2、化工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不得向乡镇、街道企业提供有严峻污染又无治理技术的化工产品生产技术资料。

3、禁止化工企业将自己未解决的有严峻污染的产品、原料、中间体转移到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加工或包装。

4、有毒有害“三废”的出厂转移,必须经化工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化工企业或生产装置的技术改造必须包括防治污染的内容,环保部门应参加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严格把关。选用的技术改造方案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打算部门方可批准实施。

1、要采纳资源利用程度高、“三废”排放量少的最佳原料路线和先进工艺方法。

2、采纳无污染或少污染、噪音低、振动小、效率高的新设备和装置。

3、采纳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和催化剂。

4、改进产品结构,进展对环境无阻碍或阻碍小的新产品。

5、采纳先进易行、经济合理的“三废”净化设施。

所有技术改造工程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企业的环境面貌要有明显改善。

第十七条对通过工艺、设备改造不能解决的“三废”,应进行综合利用和回收利用,变“废”为宝,实现“三废”资源化。

1、对工艺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压差、可燃可用尾气,不参加化学反应或反应过剩的化学介质,凡是有利用价值、又有方法利用的都要回收利用,作为工业和民用的燃料或其它用途。

2、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废弃物,凡是在技术上有方法利用、在经济上又合理的,都要用来生产新的产品。

3、对浓度比较高的废酸液、废碱液、残液或有机溶剂,要尽一切努力做到本厂分档、循环套用于生产,不得随意排放;或者通过加工处理后出售,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4、对生产下水要实行清污分流,循环利用,一水多用,要把水的重复利用率提升到70%以上。

5、对各种废渣,凡是有方法利用的必须充分利用,尚无方法利用的,要抓紧开创利用途径。

第十八条生产和使用放射性物质以及有毒化学品的化工厂矿、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加防护、治理和操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在生产、包装、贮运过程中不汇漏,不发生污染和中毒事故。

第十九条防治老企业“三废”污染所需资金,要紧依靠企业自筹解决。资金来源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爱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 84〕64号文)和国家计委、科委、经委、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84)城环字33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在年度打算中具体落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