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教育考试院:高考违规处理办法
高中毕业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高中毕业考试违规处理规定高中毕业考试是每个学生人生中的一个重要时刻,它不仅决定了学生是否能够顺利毕业,还对他们未来的发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学校和考试主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违规处理规定,以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行为,保障考试的信誉和权威性。
首先,为了避免考试作弊行为,学校在考试前会组织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明确告知学生违规行为的定义和后果。
这些宣传教育活动旨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考试的重要性意识,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念,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同时,学校还会加强对考场安全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外界的干扰和考试资源的泄露。
其次,一旦发现有学生存在违规行为,学校和考试主管机构将根据违规行为的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学校会给予警告和口头批评,提醒学生履行自身的责任。
而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学校会采取更严厉的处理措施,如取消考试成绩、取消毕业资格等。
这样的处理规定起到了震慑和警示的作用,让学生明白一旦违规行为被查实,后果将是不可挽回的。
第三,学校还会建立健全的考试监督和申诉机制,确保违规处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在考试期间,学校派出专门的监考人员对考场进行监督,确保考试过程的安全和规范。
如果学生对违规处理结果存在异议,他们可以通过提出申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学校会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诉进行调查,并尽快给予答复,确保申诉渠道的畅通和申诉结果的公正。
第四,违规处理规定还规定了对学生的惩戒措施。
违规的学生在考试结束后可能会面临一些处罚,如停课、留校察看、降低或取消奖学金等。
这些惩罚措施的目的是让学生认识到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并在惩罚中思过、悔过,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第五,为了进一步规范违规处理的程序和结果,学校和考试主管机构还会建立起相应的考试违规处理委员会或机构,负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这些机构由专门的教育工作人员组成,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以确保违规处理的结果公正合理。
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来源发布日期2012-05-28内容《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3日第41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二年一月五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决定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做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二、将第六条第一段修改为:“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将第(一)项修改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将第(三)项“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修改为“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将第(四)项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将第(九)项修改为:“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将第七条第(一)项中的“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修改为:“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第(二)项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四、将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第(三)项修改为:“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原第(四)项修改为第(五)项。
高考考试违规处理与成绩管理制度
高考考试违规处理与成绩管理制度高考是中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后获得资格证的考试。
考试违规处理和成绩管理制度是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而建立的。
本文将探讨高考考试违规处理与成绩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1. 考试违规处理制度高考是一项严肃的考试,为了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各地教育部门对考试违规行为制定了一系列处理措施。
考试违规行为包括作弊、违反考场规定、带入违禁物品等。
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通常分为以下几种方式:(1)作弊行为处理:一旦发现有考生涉及作弊行为,通常会立即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给予终身禁考的处罚。
同时,学校会对作弊行为进行记录,并通知有关部门。
(2)违反考场规定处理:考生在考场内违反规定行为,如交头接耳、大声喧哗等,会受到严肃处理。
通常会对其个别科目成绩进行扣分或取消成绩,并在考籍和学籍上作出相应记录。
(3)违禁物品处理:考生携带考试违禁物品如手机、通讯工具等,一经发现会被没收,并取消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
同时,也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2. 成绩管理制度(1)成绩的计算方式:高考成绩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即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
笔试成绩占主要权重,通常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等。
而面试成绩则与学校有关,并根据各校的录取方式和标准进行加权计算。
(2)成绩的公示和查询:高考成绩公示是指考试成绩在一定时间内对社会公众进行公示,一般会在教育部门或招生办公室的网站上公布。
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学籍号、考号等方式查询自己的成绩,并可以申请成绩复核或申请查卷。
(3)成绩的有效期和使用:高考成绩在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为两年,即在两年内可以作为申请大学录取的标准。
对于高考成绩的使用,不同院校和专业可能有不同的录取标准,一般会综合考虑考生的成绩、面试表现、综合素质等综合评价。
3. 高考考试违规处理与成绩管理制度的意义(1)保证考试的公平性:违规行为严惩不贷,有助于维护考试的公平性。
2024年四川普通高考考场规则
2024年的四川普通高考是一场十分重要的考试,为了让考生能够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完成考试,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考场规则。
以下是2024年四川普通高考考场规则的详细内容。
一、考生入场规定1.考生在考试前需提前到达考场,按照规定的时间入场。
3.考生进入考场后需将手机、通讯设备等电子产品关机并交给监考人员保管。
二、考场纪律规定1.考场内全程禁止任何形式的欺骗、作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交头接耳,抄袭作弊,偷看他人试卷等。
2.考生必须保持安静,不得与旁边的考生交流。
3.考生不得擅自离开座位,如需上厕所,必须经过监考人员同意并在监考人员的陪同下离开考场。
三、考试材料使用规定1.考生在考试开始前,应仔细检查准考证、试卷等考试材料,如发现损毁、错误等情况,应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
2.考试过程中,考生只允许使用指定的文具和工具进行答题,不得使用自己携带的笔记本、参考资料等。
四、考试时间规定1.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会宣布考试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考生必须按时开始和结束考试。
2.考试过程中,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各个科目的答题,超时将不再允许继续答题。
五、考试过程规定1.考生应按要求填写准考证上的个人信息,并在试卷上填涂准考证号、姓名等相关信息。
2.考生应按照试题的要求进行作答,必须清晰、规范地书写答案。
3.考生发现试卷有错误或疑问时,应及时向监考人员反映,不得擅自处理。
4.考生在答题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流或揭示试题答案。
六、考试结束规定1.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擅自离开座位,如需提前交卷离开,须经监考人员同意。
2.考试结束后,考生应将试卷、答题卡等材料按规定堆放整齐,并在离开考场前由监考人员检查确认。
七、违规处理规定1.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的,监考人员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取消考试成绩等。
2.考生在考试期间不听从监考人员劝阻,扰乱考场秩序的,监考人员可驱逐其离开考场,并按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八、其他规定1.考试期间,考生不得将任何与考试相关的材料带入考场,如发现违规行为,将取消考试成绩。
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第三章考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人事考试管理制度,加强对人事考试的规范化管理,严肃人事考试考风考纪,保证人事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应试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统一组织的全国和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水平)考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师)等级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试、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考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人事考试有关规定,报名并经资格审查同意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人事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事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人事考试的命题、制卷、监考、评卷、登分、面试工作的人员以及参与人事考试相关事务工作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是指综合管理人事考试工作的政府人事部门。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人事考试机构,是指受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担或组织实施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对本办法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其行为发生在哪一级,就由哪一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五条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定准确、手续完备、处理及时。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第六条对应试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方式分为:(一)当场给予警示;(二)取消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三)决定当次考试本科目成绩无效;(四)决定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五)决定取消本考试项目一至三年内的考试资格;(六)给予纪律处分;(七)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目名称
对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四川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各种考试和考查,主要包括主修、辅修、第二专业课程考试和考查,以及各类等级考试等。
第三条在校本科生在校外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它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章考试违纪第六条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1)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2)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3)考试中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计算用图、表等物品;(4)口试抽签后,不到监考人员指定地点准备答题;(5)有其它考试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七条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开考前,不按要求将考试禁止携带的文具用品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如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课本、参考资料等)放置在指定地点;(2)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3)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4)考试中,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5)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6)未按考试规定时间强行交卷离开;(7)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题或答卷时,擅自离开考场;(8)有其它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八条有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1)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2)离开考场未交卷;(3)在无考试资格的情况下参加考试,扰乱考试秩序,经查明不是为他人替考者。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3日第 41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近些年来,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对于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越来越重视,因为这些行为对于考生和社会的影响十分深远。
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在认定和处理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时,常常遵循以下原则:公正、公平、公开、严格和依法。
首先,教育部教育考试院会通过调查核实证据来判断考试工作人员是否违规。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的证据来源有很多,例如监控录像、考生举报、现场巡查、照片和视频等。
一旦发现考试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就会对其进行处理。
其次,教育部教育考试院会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对于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教育部教育考试院会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希望能够引起考试工作人员的注意并遵守规定。
如果违规行为较为严重,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则会采取停职、调离或者开除等措施,以确保考试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第三,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还会进行公开披露违规行为的情况,以示全社会对于违规行为的惩处。
同时,公开披露行为还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引起更多考试工作人员的注意和警惕。
公开披露的方式有多种,例如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处罚决定书、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平台上公布违规情况等。
最后,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还要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的处罚方式和程度都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所规范的。
同时,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还会与相关部门合作,严格打击违规行为,以确保教育考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总之,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在认定和处理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时是非常严格的。
只有通过公平、公正、依法的方式对于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才能够确保考试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确保教育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权威。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教育部令(第36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9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2014年7月8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二章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第六条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
国家考试违规处理方法(一)
国家考试违规处理方法(一)国家考试违规处理方法考试违规行为的分类考试违规行为一般可分为两种:1.违反考场规定的行为,例如携带通讯工具、作弊工具等,甚至在考试现场高声喧哗或干扰其他考生。
2.违反考试内容规定的行为,例如作弊抄袭、泄露试题等。
国家考试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考试违规一旦发现,国家考试一般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取消违规考生的成绩。
2.禁止违规考生参加一定期限的考试。
3.加强考试监管力度,例如更严格的考场规定,加强安保力度等。
4.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例如对作弊者进行处罚等。
违规考生应该如何处理?如果考生自认为违规了,应该立即向监考老师或者考试委员会报告,主动承认错误,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若考试已经结束,考生不能自己撤回违规行为,应该主动向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宣告,然后等待相关处理。
怎么预防考试违规行为的出现?为避免考试违规行为发生,必须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这包括:1.建立严格的考试制度和考试规则;2.对考生进行必要的考前宣传和考试规范培训;3.加强考试安全监管,如使用考场监控、照相机等设备防范作弊等。
4.提高考试委员会与监考教师的监管意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以上是针对“国家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的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总结考试是衡量学生知识掌握情况和素质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而考试违规行为的出现不仅会影响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更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进行考试前,我们应该了解考试规定和规则,保持诚信,避免违规行为的出现,同时,如果自己或他人涉嫌违规行为,应该立即向相关人员报告,以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最后,期望各位考生在考试中,诚信参加,遵纪守法,取得优秀成绩!。
国家考试违规处理方法
国家考试违规处理方法
国家考试违规处理方法会根据具体的违规行为和考试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家考试违规处理方法:
1. 取消考试成绩: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如舞弊、抄袭、作弊等,考试机构有权取消违规者的考试成绩,并将其列入违规记录。
2. 终身禁考:对于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如组织作弊、伪造证件等,考试机构可能会对违规者做出终身禁考的处罚,意味着该人将永远不能参加任何国家考试。
3. 暂停参加考试: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考试机构可能会对违规者做出暂停参加考试的处罚,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参加国家考试。
4. 违规记录通报:考试机构会将违规者的信息和违规行为通报给相关部门和机构,以便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5. 法律追责: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如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可能会依法追究违规者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违规处理方法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考试类型而有所不同。
考生在参加国家考试前,应仔细阅读考试规定和纪律要求,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如果考生发现其他人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考试主管部门举报。
高考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方法(精选3篇)
高考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方法(精选3篇)高考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方法(精选篇1)(一)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二)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4.故意扰乱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5.擅自泄露、出售、偷换、更改考生报名、志愿、成绩、录取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6.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7.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8.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9.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10.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三)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等相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四川教育考试院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3日第41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决定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做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二、将第六条第一段修改为:“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将第(一)项修改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将第(三)项“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修改为“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将第(四)项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将第(九)项修改为:“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将第七条第(一)项中的“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修改为:“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第(二)项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四、将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第(三)项修改为:“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原第(四)项修改为第(五)项。
五、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四川教育考试院高考违规处理办法
四川教育考试院:高考违规办理方法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办理方法》 ( 教育部令第 33 号) 有关规定,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按以下方法办理:第五条考生不恪守考场纪律,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该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 携带规定之外的物件进入考场或许未放在指定地点的;( 二)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许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持续答题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低声密语、互打暗号或许手势的;( 五) 在考场或许教育考试机构严禁的范围内,吵闹、抽烟或许实行其余影响考场次序的行为的 ;( 六)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赞同在考试过程中私自走开考场的;( 七) 将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 、底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八) 用规定之外的笔或许纸答题或许在试卷规定之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许以其余方式在答卷上标志信息的 ;( 九) 其余违犯考场规则但还没有构成舞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反考试公正、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该认定为考试舞弊:(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许储存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二) 剽窃或许辅助别人剽窃试题答案或许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三) 强抢、盗取别人试卷、答卷或许威迫别人为自己剽窃供给方便的 ;( 四) 携带拥有发送或许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 由别人冒名取代参加考试的;( 六) 成心销毁试卷、答卷或许考试资料的;( 七) 在答卷上填写与自己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 传、接物件或许互换试卷、答卷、底稿纸的;( 九) 其余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许试图获取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许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该认定有关的考生实行了考试舞弊行为:( 一) 经过假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余资料获取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 二)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相同的;( 三) 考场纪律杂乱、考试次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舞弊现象的;( 四) 考试工作人员辅助实行舞弊行为,过后查实的;( 五) 其余应认定为舞弊的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2)(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总2页)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处责任:发现涉嫌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四川高考赋分规则
四川高考赋分规则赋分,是考试成绩的一种计算方式。
在高考中,赋分规则是十分重要的一项规定。
四川高考赋分规则,是指在高考成绩计算过程中,对考生进行加、减分、保底、总分调整等相关规定。
一、加分项目1.文理科加分在填报志愿时,文科生志愿填报理科院校,并被录取,可享受40分加分;理科生志愿填报文科院校,并被录取,可享受30分加分。
2.特长生加分在高考前,曾取得省级及以上文艺、体育、科技竞赛第一名或前三名的考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获得5-20分的加分。
3.基层优秀人才加分具有工作单位的考生,工作时间满三年,工作单位为中学、小学、幼儿园、社区等基层单位,可获得5分加分;工作时间满五年,且工作单位在贫困地区,可获得10分加分。
1.违纪违规减分在高考中,若考生违反考场规则,如作弊、抄袭、舞弊等行为,将被视为违规行为,扣3-5分不等;机动车驾驶考试成绩出现违规等问题,将被视为违纪行为,扣10分。
2.弃考减分考生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将被视为弃考,扣除该科目满分5%。
三、保底规则在四川高考中,对于成绩不太理想的考生,有保底规则可适用。
如果考生的总分未达到院校录取分数线,但其单科分数未低于当科目的最低分数要求,可将该科目分数作为最终分数。
即,总分不够但单科分数够,可以用单科分数代替总分。
四、总分调整考生的总分对最终成绩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高考总分的调整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四川高考总分的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高考成绩等效分调整考生报考的院校及专业有可能对高考成绩进行等效分调整。
如,报考四川大学医学专业,高考成绩将按照该校医学专业录取分数线对成绩进行等效分调整,以满足该校医学专业录取标准。
2.现场阅卷加分高考结束后,四川省教育考试院会对考生高考答题卷进行第二次评阅,对于答案表述清晰、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等考生,可获得1-5分的加分。
3.调剂加减分在院校加分调剂阶段,高考成绩较好的考生将有机会获得加分奖励,加分5-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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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教育考试院:高考违规处理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
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
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
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
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
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
国家教育考试考
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
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