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披露! 法宝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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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披露!法宝关注
【来源】南方周末、新京报、财新网、北京时间、人民网【声明】本文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这两天,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被刷爆了屏,无论是法律圈内人还是圈外人对此案也都是众说纷纭,各有各的道理。

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简单的描述,凸显的是此案引来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一个人或其近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奋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应该如何认定这一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案情回顾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

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

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

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
10%。

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近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

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代理律师:已提起上诉
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告诉记者,已经在2月24日,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

此案一审中,自首没有认定,对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

此外,死者也有因自身因素耽误救治的情节。

殷清利表示,案件中死亡的那个人,属于自行治疗,去很远的医院,没有就近的医院。

去医院又跟人发生冲突,耽误了5-10分钟时间。

综合各方原因,失血过多死亡不能全赖于欢的头上。

另外,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一审法院也没有提到高利贷的事,没有提到超出部分的部分属于非法所得(注:借款135万元,月息10%。

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欠17万款)。

实际上,这些都是非法所得。

而且,从于秀荣提交的一审判决书来看,案件中参与当天的涉黑人员也清清楚楚说了,是如何凌辱当事人母亲。

他们承认,脱裤子,露下体,辱骂殴打等情节。

专家学者对辱母杀人案看法
1.古代礼法社会下,有合理性
杜敬亭(吉林省检察院)
在古代礼法社会下,有合理性。

儒家的《礼记》详细规定了各种复仇原则,《曲礼上》篇中写道:“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

”父仇不共戴天;杀兄弟之仇,则要随身携带兵器,见到仇人径直杀掉,不须再回家取兵器;杀朋友之仇,不能跟仇人共处一个国家之内。

2.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过重
王勇(江苏苏州市检察院)
睡前看到各个群中转发的判决,觉得南方周末的报告尽管有出入,法律部分有硬伤,特别是将出警民警在外了解清楚报道为离开现场,与判决书认定事实不符。

但该报道的基本事实成立。

1.从下午16时到晚上22时,被告人与母亲被对方十余人非法拘禁六个多小时,期间有严重侮辱行为。

非法拘禁有侮辱行为的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条件,对方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

直至警察出警,两人尚未离开现场,不法侵害在持续中。

有防卫条件;2.有报道说,死者将生殖器塞到被告人母亲最终,如果这样,就单独构成强制猥亵罪,但判决书各方证言都只说露出生殖器,这个行为可以作为非法拘禁罪从从重情节评价;3.民警在外了解情况时,被告人试图离开现场,对方强制他坐下。

这是冲突的起因;4.从伤情看,
死者杜志浩尽管是侮辱母亲者,但也只是腹部一刀,其他人也都是腹部、背部一刀,部位没有差别。

唯一值得注意的是,死者杜志浩的肝部创伤深度8CM,刀明显插入较深。

但结合侮辱行为早已经结束、因离开现场而爆发冲突、仅仅捅刺身边控制自己自由的人员、无差别伤害对方等,母亲受辱只是诱因,急于离开现场才是主要动机。

正当防卫一般要求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紧迫性、侵害性,而非法拘禁行为能否正当防卫有一定争议,但本案中非法拘禁行为显然符合攻击性(严重侮辱、肢体限制等)、紧迫性(深夜民警到场后依然没有离开)、侵害性,可以进行防卫。

但对方只是限制其人身自由,围堵逼债,没有暴力加害的的意图和行为,导致一死多伤的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具有相当性。

属于防卫过当,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

3.关于于欢案之我见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我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既然应当减轻处罚,就应当在十年以下处刑。

另,为索债而扣押人质,属于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因此应当追究索债人的刑事责任。

另被害人从事暴力讨债,应当预见到可能招致报复,反抗,因此应当承担相当的责任。

自担大部风险。

4.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理由
李永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因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所以就给法院自由裁量留下空间。

假如不属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那么,无论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是量刑指导意见,被害人(被刺死者)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和被告人因义愤故意伤害他人这两条都是可以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理由。

5.法院未认定正当防卫值得商榷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于未认定的理由,法院称于欢当时的人身自由虽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本案中,法院既然认定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持续犯,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尤其是本案中的被害人还采取极端手段严重侮辱被告人母亲,肆意挑衅被告人于欢的心理承受极限,而未能解救自己和母亲被限制自由、被侮辱的状况,防卫的正当性就更不存问题(只是致人重伤死亡过当了)。

网友观点
网友们纷纷在网上跟进评论,评论呈分化趋势,不少网友认为,于欢的做法可以理解,也有网友认为,欠债就该还钱,杀人就该偿命:各路大咖和网友对此案也都是众说纷纭,舆论的强烈反应提示我们,应该正视此事发生之时的伦理情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更多考虑。

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这样的伦理情境,让很多人在讨论这一案件时,不仅基于法律来做出自己的判断。

司法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

法官判案需要寻求法律与常情找到最佳的平衡,而不是冷血生硬地予以判决。

现披露一审判决书全文,看完后再议也不迟。

附:于欢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欢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2016)鲁15刑初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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