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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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李某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春分公司于2000年3月31日签订 康宁定期及住院医疗附加保险单,并预交保险费3625元,之后,李 某便到深圳工作。李某妻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保险单的 受益人由原李某指定的其儿子更改为其妻本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宜春分公司于同年4月6日根据李某妻子已更改的保险单制作出保险 单正本交李某妻子。次年,李某妻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第二年的保 险费3625元。2002年,李某从深圳回家准备交纳第三年保险费时, 发现自己原指定的受益人是儿子,现已被妻子更改成了她自己。为 此,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某盛怒之下诉至法院。 问:如此更改受益人有效吗? 14、刘先生为妻子郝女士投保了人寿保险.受益人是刘先生. 后,离婚.离婚时,保险单已经缴纳2年保险费.双方没有就保险单有关 权益达成任何协议.离婚后,郝女士继续缴纳保险费,保险单上的投保 人,仍然是刘先生. 后来,郝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就保 险单有关权益发生矛盾.刘先生认为保险单之权益是夫妻双方之财 产,如果改变投保人和受益人,应该进行共同财产分割,郝女士支付刘 先生保险费和保险金各50%.郝女士不同意.你认为刘先生的看法对 吗? 合同条款: 15、2005年4月,高女士以丈夫林某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 了终身保险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受益人是高女士,保险金2 万元,缴纳保险费1250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规定:"被保险人故意自 伤,自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005年6月,高女士报案 说,被保险人林某在家中做家务,不小心从阳台跌下,摔成重伤.请求 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2万元.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被保险人受伤后, 马上送往急救中心,在急救中心的病历记录上记载,事故的发生原因 是夫妻双方吵架,致使被保险人从阳台跳下.保险公司以保险事故是 由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起的为由,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决定.受益 人不服,起诉于法院. 问:保险公司能免责吗? 16、2002年4月1日,池先生为其子投保了少儿保险,年缴保险费1 万元,缴费期10年.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在保险单生效后的6个 月内因为疾病身故,或者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可以免除 缴纳余下未交的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人继续承担
并提出索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 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 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金 200万元。 2002年1月15日谢母拿到信诚人寿声称按“通融赔付”支付的 100万元。 2002年7月16日谢母将信诚人寿诉至广州天河区法院,请求判决 信诚人寿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金200万元,以及延 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2003年5月20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 国内这一宗最大的寿险理赔案作出一审判决:交付了首期保费的投 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的情况下被害,法院判决保险人信诚 人寿应该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 元。请分析此合同是否成立?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 10、贾玉石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任职,该保险公司推出一个新养老 保险险种,贾玉石先生为自己设计一番,觉得值得投保.于是,2004年4 月,贾玉石先生投保了90万养老保险,年缴保险费6500多元.这样,到退 休时,贾玉石先生可以一次性得到90万元的养老金.2007年,贾玉石先 生缴纳保险费时被拒绝,理由是:保险公司有内部通知,凡是内部职员 投保该项保险的,一律要求退保. 贾玉石先生坚决不同意退保.说,如果保险公司坚决要求员工退保,就 诉诸于法律.保险人能否解除合同? 11、许某的母亲是一个丧失正常人理智的人,那么,许某能否为 他的母亲投保,保险公司能否接受许某的投保?依据何在? 12、某建筑公司为职工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期1年,保险金10 万元.受益人栏目为空白.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承诺,保险金交建筑公司 支配.某日,建筑工地发生事故,被保险人架子工李某当场死亡.建筑 公司与被保险人家属签订了善后事宜和困难补助协议,约定建筑公司 一次性支付被保险人家属15万元.协议书中没有提及保险合同的10万 元保险金.后,建筑公司代理人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 司经过核实,支付了10万元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李某继承人向法院提 起诉讼.称:保险金应当由自己领取,然而,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与他 人.请求法院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赔偿5000元损失,承担本案诉讼 费. 问:保险金应向谁给付?
4、2002年5月,幸福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向胡德蓝女士推销保险。代
理人拿出一份宣传单,上面说:“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保险生 效一年后,因疾病死亡,或高度伤残,保险公司给付死亡或伤残保 险金。” 胡德蓝女士为丈夫投保,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 单。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保险生效一年后, 因疾病死亡,或高度伤残,保险公司按附表所列伤残等级给付伤残 保险金或死亡保险金。”胡德蓝女士没有对合同内容提出异议。 2002年12月,胡德蓝女士之丈夫意外摔伤,右臂骨折。胡德蓝 女士之丈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胡德蓝 女士之丈夫的伤情,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等级。胡德蓝女士 之丈夫不服,起诉于法院.。胡德蓝女士之丈夫声称:“宣传单上没 有规定必须符合附表所列伤残等级才给付伤残保险金,是保险公司 的误导,使我投保。我要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宣传单上的说明承担 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宣传单不是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 力。保险宣传单上的保险范围与保险合同上的保险范围是一致的, 只不过保险合同的内容更详细。保险公司不存在误导和欺诈。胡德 蓝女士拿到保险合同后,没有提出异议,是对合同的默认。所以, 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付责任。”如何运用要约承诺理论分析此 案? 5、王女士于2002年10月20日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了一份人寿保险 合同,当天缴清全部保险费,但保险公司因故未能及时签发保险 单。此后不久,王女士不幸因车祸身亡,本案人寿保险合同依我国 《保险法》,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A.不因保险人未签发保单而归于无效 B.因保险人未签发保单而解除 C.因保险人未签发保单而可撤销 D.因保险人未签发保单而效力待定 6、某市农副产品经销站与保险公司,签订了1年期的企业财产保 险合同。保险标的为农副产品经销站经销的木耳。保险合同有效期 为1998年9月14日至1999年9月13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12.9万元。 经销站投保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但约定交纳保险费之 时是保险合同生效之时。1998年10月26日晚,保险标的(木耳)被 盗。经销站于10月27日案发后,立即向市公安局报案,并同时向保
险公司通报被盗情况。根据现场勘察,木耳被盗的实际损失统计为 70313.70元人民币,与此同时,市公安局给经销站出具立案证明。 经销站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经销站提起诉讼,要 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辩称,经销站投保后未向其交 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也未向其出具保险单,因而保险合同并未成 立,不具法律效力,经销站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如何分析 此案? 7、2005年4月1日,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700万元的企业财 产保险和附加盗窃险.保险期自2005年4月15日零时至2006年4月14日 24时止.共计保险费15000元.合同约定保险费分3期缴纳:第一期保险 费于2005年6月15日前缴纳5000元;第二期保险费于2005年9月15日前 缴纳5000元;第三期保险费于2005年12月15日前缴纳5000元,届时缴 纳完毕.缴纳方式是通过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保险合同签定以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按时到银行办理委托收 款,被告之:该帐户无钱可划拨.保险公司多次找某公司催收保险费,均 被以各种借口推托. 2006年4月11日,某企业仓库由于电线短路发生火灾,烧毁了近160 万元的货物.火灾发生当日,某企业立即将全部保险费交到银行,然后, 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某企业没有按 期缴纳保险费.某企业不服,起诉于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企业声称: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 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火灾引起的全 部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某企业没有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解 除保险合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业已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不能单方 面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某企业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请问法院判决对吗? 8、1996年7月21日,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曾某等人将盖有人寿保 险业务专用章的投保单、保险单和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正式保险费收 据交给某镇企业办主任谢某,要求企业办帮助联系投保单位。谢即 将有关材料交给了企业办副主任王某,并要王去帮助保险公司联系 业务。22日,王某持保险凭证去某煤矿联系保险业务,并以业务员 曾某的名义向该煤矿开具了18人的《人身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自1996年7月23日零时至1999年7月22日24时 止,18名井下工人为被保险人,每人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受益
人为法人。保险费收据上除载明保费大写金额外,“在本月止累计 交保费”格式栏中亦写明了小写金额3420元。因为该煤矿当日出纳 外出,故没有实际交付保险费。事后,王将此情况告诉了企业办主 任谢某和保险业务员曾某,两人均没有提出异议,只要求王负责将 保险费收回。王某也没有开具保险单副本交人寿保险公司存档。9月 11日,王某到该煤矿催收保险费。9月12日下午,该煤矿井下瓦斯爆 炸,死亡8人,重伤1人。9月13日,该煤矿持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要 求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人寿保险公司以该煤矿未按约交纳保 险费,保险合同未生效,且查无保险凭证为由拒赔。尔后,该煤矿 与人寿保险公司就保险费的实际交纳时间发生争议,该煤矿称已在 事故前一日王某到该矿催讨时已交付了王某,人寿保险公司却坚持 是在事故的后一日即9月13日才交付,而王某的证言前后不一致。另 还查明,9月14日,人寿保险公司从王某处收走了空白保险单和收据 以及已签发给其他投保人的保险单,但对于该煤矿提供给王某的18 名被保险人名单及交纳的3420元保险费,人寿保险公司则予以拒 收,只取走了该煤矿的保险单(副本),3420元保险费现仍在王某 处。 问:1)王某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2)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 3)人寿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9、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信诚人寿)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 元,填写了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李 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信诚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 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 料时发现,谢某投保高达300万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 状况证明。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wk.baidu.com一般对高保额保单要求投保 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因此,10月10日信诚人寿向谢某 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谢某10天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 并按核保程序要求进行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 退回预交保费。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 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10月18日凌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 友前男友刺杀致死。10月18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 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信诚人寿再次发 出书面照会,通知谢某需增加保费,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请 谢某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谢某家人称谢某已经出 国,无法联络。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
保险合同案例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1 某商场与一饭馆相邻。98年3月,该商场曾向上门开展保险业 务的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口头提出保险请求,但此后一直未去办理正 式投保手续。同年6月,饭馆厨房起火,大火殃及商场并使商场部分 财产受到损失。事后,该商场以曾提出过保险请求为由向保险公司 索赔。问:虽然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此案中体现双方的意思表 示一致了吗?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商场蒙受的火灾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 2、货物所有人甲向运送人乙托运。乙就其运送责任向保险人丙 投保责任险。丙于发出保险单后,另以记载有“被保险人应自负损 失额10%”书面通知乙,乙置之不理。运送中发生车祸,货物全部毁 损。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丙对乙的书面通知是否生效?甲向丙请 求保险金的给付,丙应否为给付? 分析:1)保险单送达投保人后,保险合同生效。 2)通知对保险单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3)如果通知在保险单到达投保人后到达,乙未对新要约做出承 诺,不影响合同效力。丙应该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在保险限额内 支付保险金 4)如果通知在保险单到达投保人之前或者与保险单同时到达投 保人,该通知产生撤销承诺(保险单)的效力,乙应就新要约做出 承诺,否则视为合同不成立。丙不用支付保险金。 3、1998年4月7日,新隆造纸厂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造 纸厂在保险单上写明,保险期间从1998年4月8日12时起至1999年4月 8日12时止,保险标的为原材料及库存产品,保险金额为800万元, 保险费为6.5万元,分三期缴付,即4月30日前交2万元,六月底交2 万元,剩余部分至1998年10月底付清。保险公司办理此业务的人员 口头表示同意按照投保单所列条件承保,但按照公司的内部规定, 要在造纸厂交付首期保险费后才签发保险单。1998年4月21日,造纸 厂因电线短路发生火灾,造成库存产品100余万元的损失。由于财产 保险综合险条款约定,火灾属于保险责任,造纸厂遂向保险公司提 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尚未签发,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保 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造纸厂认为保险公司表示同意承保,保 险合同即已成立并生效,应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保险合同是否成 立?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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