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险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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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潜在损失承担主体划分,将工程风险划分为业主风险、承包商风险和 其他关系人的风险。
1、业主风险是指业主作为项目的所有人可能承担的风险。 从物质损失的角度看,“不可抗力”风险就属于业主风险。 从责任损失的角度看,第三者在工地受到损害,也可以向业主提出同样的要 求。在许多情况下,往往业主会成为这类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 成的特定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
工程保险特点 1.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 2.保险期限的不确定性 3.保险金额的变动性 4.工程保险的保障具有综合性 5.风险因素复杂 6.要求保险人有一定的专业知识
2、承包商风险是指承包商作为建设项目的行为人可能承担的风险。 物质损失-项目本身的损失
施工机具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责任损失-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雇主责任风险
1.3 工程保险相关知识
1、工程合同 ﹡按工作内容分: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包含设备合同、监理合同),勘察合 同,工程施合同,货物采购合同(包含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安装合同 ﹡按承包工程的承包范围分:产品到手合同 ,统包合同 ,BOT合同 ,主承 包合同,分包合同 ﹡按承包计价方式分类分: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扩展责任保证期:是指在承保上述责任的同时,还对在工程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 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物质损失,对因施工方式缺陷 或隐患引起的损失也进行赔偿。
保证期保险条款:保证期限内由于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以及工艺 不善引起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但对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即已发现错误并应予以矫正 的费用除外。既不承保直接或间接由于火灾、爆炸以及任何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造成的损失,也不承保任何第三者责任。
1.6 工程保险--责任免除
物质损失部分: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 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 接收部分的损失。
2、FIDIC合同 ﹡明确规定了责任的划分和保险的安排。工程看护义务: 业主风险:1.战争、敌对2.叛乱、暴动3.核污染…4.骚乱5.飞行器冲击波 6… 承包商风险:业主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包括天灾。 ﹡四种保险明确要求投保: 1.工程物质损失保险2.第三者责任保险3.施工机具保险4.承包人的雇主责任 保险。
第三者责任部分: 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 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
1.5 工程保险--保险责任
物质损失部分: 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 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 (一)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二)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
﹡不承担二手设备试车。
1.5 工程保险--保险责任
保证期责任: ﹡相对独立的保险,与工程保险并无必然联系,是否扩展取决于被保险人的需求 ﹡责任范围由专门的批单进行规定
有限责任保证期:是指在保单上载明的保证期内,承包人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 保修、保养和维修业务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如碰撞、疏忽等引起的损 失。但对于火灾、爆炸以及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一概不负责。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诚信义务﹡交纳保险费的义务﹡防灾防损义务﹡损失通知义务﹡减少损失 的义务﹡保留事故现场的义务﹡报案的义务﹡法律诉讼的通知义务﹡损失举 证的义务﹡纠正缺陷的义务
1.4 工程保险--保险标的 物质损失部分: 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 保险标的。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 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需要单独承保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 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 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 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 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 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三者责任部分: 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 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约 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Fra Baidu bibliotek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 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试车责任: ﹡试车损失不是施工期间意外事故的直接后果 ﹡如果不附加试车风险,保险人不承担因试车造成的损失。但试车期内因非试车的原 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仍然应该按照物质损失部分保险责任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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