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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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行车安全、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安全管理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各级交通安全监督、考核和保障机制。
第三条交通安全管理应充分发挥各单位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全面落实各级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将交通安全管理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在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专、兼职驾驶员安全管理的同时,应采取多种形式对本单位职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条集团公司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单位安全目标考核、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及其他相关目标考核。
第六条积极开展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完善和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做到事故超前预控、员工培训到位、车辆管理保养及时,实现人员、车辆的安全可控、在控,不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车辆管理,专、兼职驾驶员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职工。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各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规
定。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交通安全的检查、评价、整改和考核。
(五)为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和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作经费。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委会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能,并明确负有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部门,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一般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
(二)提出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计划、目标、任务,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实施细则、预案等。
(三)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业务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
(四)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的竞赛、评比、奖惩和考核检查工作;
(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档案,做好台帐记录;
(六)制定或审核机动车辆的购置、报废、大修计划;督促落实车辆的投保续保工作和各类规费的交纳;
(七)审核驾驶员的聘用、借用手续,对兼职驾驶员进行考核管理,负责“准驾证”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
(八)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九)管理本单位内部道路及生产场地的交通安全设施;
(十)按时向本单位和上级汇报工作,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受本单位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一条专、兼职驾驶员必须爱岗敬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服从调度,爱护车辆,熟悉所驾驶车型的构造、性能,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入库后检查)、保持“四清”(即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四漏”(即防止漏电、漏水、
漏气和漏油),做到安全文明行车。
第十二条专、兼职驾驶员实行考核上岗,并做到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聘用、借调驾驶员,需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签订包括安全经济责任在内的书面合同,方可办理聘、借手续。
第十三条专职驾驶员必须凭单位派车单出车,严禁私自出车,严禁从事第二职业。
第十四条对非专职司机驾驶公车,实行“准驾证”制度。
(一)资格审定: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单位车辆的,须由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所在单位征得单位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意后,颁发准驾证,并在本单位行文公布。准驾证应每年复审一次,不符合条件者,应收回“准驾证”。
(二)取得单位“准驾证”的兼职驾驶员,禁止长途驾驶公车行驶(长途行驶一般指驾车行驶目的地距离本单位所在地超过100公里)。
(三)未经本单位批准,任何人不得驾驶本单位车辆(公车)。
第十五条严禁酒后驾车、私自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驶、超重行驶、超载行驶。驾乘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十六条出车工作中,乘车人员严禁迫使驾驶员违章驾驶,并有义务制止驾驶员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所属单位的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完善可靠,并建立健全档案及有关台帐。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实行大修和日常保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没有达到技术要求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
第十九条驾驶员对车辆安全装置完善可靠负责,按照规定进行检查,严禁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凡运输“超限”、危险等有特殊要求物品的车辆,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和行驶路线,同时向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路政部门办妥审批手续后,由单位指派有经验的驾驶员驾驶或租赁专业运输部门车辆及驾驶员。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的停放,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场所。
第二十三条厂区(房)内的车辆速度、限行高度等应有明确的限制。
第五章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以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非道路交通事故,以肇事现场为依据,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认定的责任为准。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门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有关规定进行事故性质认定。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的跟踪处理
(一)重、特大交通事故,原则上由车属单位配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特殊情况下,上级部门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
(二)一般交通事故、轻微交通事故由车属单位主管部门、当事人,配合当地交警部门处理事故。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部门)应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书面写出事故过程、事故原因、拟订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交通事故的报告
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生产信息报送规定(试行)》,在规定时限内,逐级立即以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所在分支机构;有关分支机构接到重、特大交通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章肇事者和责任部门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凡发生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并造成乘车人员伤亡的肇事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的资格。
第三十条对私自驾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以及非本职岗位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自负。同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将根据事故性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参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版)》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