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方法论的视角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上)
如何理解专利无效宣告
如何理解专利无效宣告专利拿到证书之后,其权利也并不是稳定的,规定任何人只要有正当的理由及证据都可以去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这个程序就是专利无效宣告。
下面来详细了解专利无效宣告的相关知识内容。
无效宣告事务专利权无效是指专利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已经被授予的专利权进行审查,一旦认为其不符合取得专利权的条件而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则宣告专利无效以自始剥夺其权利,并通过公告取得公信力的行政行为。
专利权无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专利法》第45条规定,专利权的无效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其目的是为了纠正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错误授权决定。
因此,无效程序所针对的对象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所授予的专利权。
《专利法》第46条对决定程序及相对人的复议权作了如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1.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发明创造2.对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审查3.宣布专利审查结果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效力1.《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浅析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行为基本属性_以行政行为效力为视角_吕媛_张鹏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书。
2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编委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M].中国法制出版社,12-13.3 [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姜明安审校.行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01.4刘莘.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初探[J].中国法学,1998(5).□ 吕 媛 张 鹏浅析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行为基本属性一、引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经常伴随着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二者常常共同构成专利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并行存在的立法背景下,作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重要连接点,对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效力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在万虹公司与平冶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指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如果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期满仍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决定的效力即最终确定;如果当事人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该决定只是被生效的行政裁判1,上述法律观点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当年度的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中,但是该法律观点无异于延长了专利侵权纠纷的审理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获得了广泛争议。
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学上的重大理论命题,在各国行政行为理论研究中始终处于中心地位,构成了行政行为最重要的特色之一3。
但是,“正如现代生活越来越细致一样,它(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再是刀剁斧劈的粗线条,而是精雕细刻、充满细节的图画”4。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作为行政裁决类具体行政行为,其效力构成更是纷繁复杂。
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公定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公定力的内涵在于,不论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合法还是违法,都应当被推定合法有效。
其实质在于,基于社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其意思表示的信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这一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所应当获得的信任保护,即法律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合法性的推定和社会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尊重。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和要点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和要点在保护知识产权的领域中,专利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它可以给予专利持有人一定的独占权利。
然而,有些专利可能并不具备真正的创新性或者符合专利法的要求,这就需要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无效宣告程序成为一种重要的手段,用于废除不合法或无效的专利。
一、无效宣告程序的概述无效宣告程序是指对专利权进行废止或宣告无效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这一程序中,任何对该专利提出异议或质疑的人都有权申请宣告其无效。
无效宣告程序的目的是确保专利权的真实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并促进技术创新。
无效宣告程序的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二、无效宣告程序的申请条件1.主体资格:无效宣告程序可以由任何对该专利提出异议的人申请。
2.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无效宣告程序需要在专利权授予之日起一定的时间内申请,超过规定时间将无法申请。
三、无效宣告程序的具体流程1.申请:申请人需要向专利权评审委员会或相关机构递交无效宣告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申请。
2.审查:专利权评审委员会或相关机构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专利的技术特点和专利法律要求的评估。
3.公告:一旦申请通过审查,相关机构将公告无效宣告事项,通知专利权持有人以及任何可能受相关裁决影响的利益相关方。
4.听证会:有时,为了进一步审查相关证据和争议,专利权评审委员会或相关机构可能会举行听证会,听取申请人和专利权持有人的陈述和辩护。
5.裁决:最终,专利权评审委员会或相关机构将根据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是否宣告专利无效的裁决。
四、无效宣告程序的要点1.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的技术特点、专利法的规定等。
2.申请人应该尽量避免无效宣告程序的滥用,确保对专利权的质疑是真实有效的。
3.专利权持有人应该及时对无效宣告程序作出有效应对,提供充分的辩护材料和理由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无效宣告程序是确保专利权真实有效的重要手段。
专利的无效宣告与诉讼
专利的无效宣告与诉讼专利的无效宣告与诉讼是指在专利法律领域中,当某个专利的有效性受到质疑时,相关当事人可以提起无效宣告程序或诉讼程序,以判定该专利是否具有有效性。
本文将围绕专利无效宣告与诉讼的相关内容展开论述。
一、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是指相关利益相关方或其他志愿者向专利权部门提起的一种程序,旨在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判定。
该程序主要由以下几个步骤组成:1. 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需向专利权部门提交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中需包含相关的证据和理由,以支持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
2. 宣告程序的审查:专利权部门会对无效宣告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满足申请条件,并逐步推进宣告程序的进行。
3. 材料归档:一旦无效宣告申请被受理,相关材料将被归档,并向专利拥有人和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
4. 申请的审查与抗辩:专利权部门会对无效宣告申请进行详细审查,并允许专利拥有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抗辩,以保证双方的权益。
5. 宣告结果的裁定:经过审查与抗辩后,专利权部门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宣告结果的裁定,宣布该专利的有效性是否成立。
二、专利的无效诉讼程序专利的无效诉讼程序是指当事人以起诉的形式向法院提起专利无效的诉讼,通过法院对专利的审判,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判断。
一般而言,专利的无效诉讼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诉讼起点:利益相关方或其他志愿者将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并在相关法院提起无效诉讼。
2. 材料准备:无效诉讼的原告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和理由,以支持专利的无效程度。
3. 诉讼过程:无效诉讼将按照法院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双方的证据交换等。
4. 口头辩论与庭审:法庭将召开庭审,允许原告和被告进行口头辩论,对各自的观点和证据进行辩护和反驳。
5. 判决结果:法院将根据相关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针对专利有效性的判决结果,宣布该专利是否无效。
三、专利的无效宣告与无效诉讼的意义专利的无效宣告与无效诉讼程序的意义在于保护专利权的合法性,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制度存在的法理探析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制度存在的法理探析
杨 北 京 中 心 北 京 1 0 0 0 8 1
摘要 : 在 专利制度 中, 对 于 已经授权 的专利提 出无效宣告 请求是一项非 常重要 的制度 。本文从 探析专利权 的 自身特 点 及本质属性 入手, 通过对授权 条件的介 绍以及审批 制度 的实际运作 的介 绍 , 得 出授 予的专利权 是 “ 一项推 定存在 的权 利 ” 。 因 而 为保 证 专利 权 人 和 社 会 公 众 权 利 的制 衡 , 防止 专利 权 人 的权 利 滥 用 , 通过 设 置 专 利 无 效 宣告 制 度 赋 予 了社 会 公 众 被 控 侵 权 的抗 辩权 。 正 式 无 效 宣告 请 求 制度 的平 衡 , 才 使 得 专 利 制 度 的社 会 效 益 发挥 出 最 大 化 的作 用 。 关键词 : 专 利权 ;属 性 ;授 权 条件 ; 无 效 宣告
重复 劳 动 的 出现 , 而且 也 不利 于 智力 成 果 的彼 此启 发与借 鉴 。经 过
加大 对 个 人投 资 者入 市 财 产 的利 益保 证 力度 , 但 无论 是 从定 价 机 制 的 增 值保 值 方 式 , 以 期 日后 获 得 一 定程 度 的保 证 与保 障 , 保 险 则恰 上还 是 购 买机 制 上机 构 投 资者 都 占了很 大 的优 惠 , 这 种 优 惠从 未 取 恰相 反 。保 险是 前 期进 行 保 障 , 并在 保 障 的过 程 中进 行 小额 保 费 的 消或 弱 化过 。 况且 , 中国 的散 户交 易量 能达 到整 个市 场 交易 的 8 O %, 支付 , 是用 社会 大 家 的财产对 自身进 行 的一 定程 度 的保 障 。 这 其 中 多数 都 是 投 资者 自己进 行 操 作 , 缺 乏 一 定 的 专业 性 , 时 的 风 险 进 一步 加 大 。更 有 人说 : “ 十 个投 资者 中 , 八个赔 , 一个 平 , 只 有
知识产权专家解读专利无效的几种情况
知识产权专家解读专利无效的几种情况(上)随着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智力和能力被极大的激发出来,国家鼓励创造发明,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发明人的劳动成果。
但侵权案件仍时有发生。
经常会有当事人询问博威时代知识产权专家如遇专利侵权怎么办。
在专利侵权的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一方以专利无效为由进行抗辩,那么什么是专利无效呢?专利无效应该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呢?有几种可以宣告专利无效的情况呢?知识产权专家在下文为您详解。
专利因为缺乏实质性有效条件,可以被行政确权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后取消专利权。
实践中,专利无效的宣告申请往往跟专利侵权纠纷关联在一起。
原告起诉被告侵犯专利权,被告便以原告专利无效为由抗辩,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请。
本文便是要总结一下法律规定了几种可以宣告专利无效的情况。
1、专利的主题不是法律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专利为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违法一件发明一项专利申请原则的。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与应对
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与应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是指对已经授予的专利权提出质疑,认为该专利在授予时存在缺陷,或者后来发现该专利无法满足授予专利的要求。
对于企业或个人来说,遭到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受损,因此,如何应对无效宣告请求成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
本文将就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与应对进行讨论。
一、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背景和含义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是指对授予的专利提出质疑,请求撤销其专利权。
在部分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允许在一定时间内,对已经授予的专利进行无效宣告。
无效宣告可以由任何对专利权利有直接利益的人或机构提出,包括其他专利持有者、竞争对手和第三方利益相关者等。
无效宣告请求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以说明专利在授予时存在缺陷或不满足授予专利的条件。
二、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目的和影响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旨在排除无效专利的影响,保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的竞争秩序。
无效宣告请求的结果可能导致专利失效,丧失授予专利的权利和权益。
对专利持有人而言,无效宣告请求可能会对企业形象、知识产权价值和经济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应对无效宣告请求成为了专利持有人必须面对的重要挑战。
三、如何应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1. 保护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面对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持有人首先需要保护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可以通过评估专利的技术特点、创新层次、实施程度等,加强其专利的维护和保护。
同时,进行专利审查过程中的充分论证和准确描述,以增加专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降低无效宣告请求的难度。
2. 建立专利监测和防御机制建立专利监测和防御机制,及时掌握领域内的技术和专利动态,寻找其他对自己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机构或个人,适时采取专利侵权维权、交叉许可等策略,加强专利保护和防范。
同时,对竞争对手和潜在对手的专利进行有效监测,为应对无效宣告请求做好准备。
3. 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持续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专利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水平。
专利申请无效宣告
专利申请无效宣告专利申请无效宣告,是指对已经通过专利审查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进行诉讼,以宣布该专利对社会无效,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本文将就专利申请无效宣告的背景和意义、相关法律依据以及宣告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背景和意义专利制度是一种保护创新和鼓励发明的法律制度,对于促进科技进步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专利的申请可能存在不当行为、技术不创新或者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保护要求等问题。
这样的专利授予对于公众和市场而言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因此需要专利申请无效宣告程序来解决相关问题。
专利申请无效宣告的意义在于保护公众利益和市场秩序。
通过宣告一个专利无效,可以消除对创新的不合理限制,促进公平竞争和技术进步。
同时,专利申请无效宣告还可以解决专利申请时的不当行为,维护专利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相关法律依据针对专利申请无效宣告,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以中国为例,专利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了专利申请无效宣告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根据该条款,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审查机关或者专利复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供合理的理由和证据。
同时,申请无效宣告的请求必须在专利被授予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专利申请无效宣告的程序包括审查、受理、质证和判决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提交书面文件,详细阐述对专利的质疑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专利审查机关或者专利复审机关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提交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查,并进行质证和听证。
最终,根据审查结果,机关将做出宣告该专利申请有效或无效的判决。
三、宣告程序1. 提出宣告请求: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审查机关或者专利复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无效宣告请求,必须在专利被授予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2. 提供理由和证据:申请人需要提交书面材料,详细阐述对专利的质疑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3. 审查和受理:专利审查机关或者专利复审机关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受理专利申请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推荐5篇]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推荐5篇]第一篇: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准确填写,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提交一式两份。
二、本表第①栏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填写。
三、本表第③栏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同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国家(地区)和营业所所在地和地址;无效宣告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国籍、经常居所地和地址。
四、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指定的收件人代替请求人接收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发信函,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单位且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在本表第④栏填写收件人,其他情形下可以不填写收件人,收件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收件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收件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请求书中未指明收件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收件人。
五、本表第⑤栏,应当填写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并注明机构代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并注明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
六、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应当在本表第⑧栏,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请求人提交多篇对比文件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及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的对比方式,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
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
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七、本表第⑦、⑧、⑨栏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A4纸作为附页续写。
八、本表⑨栏应当写明附具证明文件的名称、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
证明文件为专利文献的,在文件名称一项应当注明专利号或申请号。
2023年专利法专题讲座19(无效宣告请求审理程序)
专题十九无效宣告请求审理程序《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公告授权后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通常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除总则规定的原则外,专利复审委员会还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和保密原则。
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①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及证据。
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不再审查;②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③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文本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④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声明放弃部分权利要求或者多项外观设计中的部分项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该项权利要求或者外观设计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项权利要求或者外观设计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项权利要求或者外观设计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
①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合议组的成员不得私自将自己、其他合议组成员、负责审批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对该案件的观点明示或者暗示给任何一方当事人;②为了保证公正执法和保密,合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会晤。
①客体是已授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
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的,不予受理。
②已经无效的不能再次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已被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专利无效宣告申请
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是指对已经授予的专利权提出质疑,旨在通过相关程序撤销该专利的有效性。
本文将依次介绍专利无效宣告的背景和重要性、申请条件和程序、以及对专利持有人和申请人的影响。
一、专利无效宣告的背景和重要性专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但有时候已授予的专利权可能存在问题,可能是因为专利的内容与现有技术相重复,或者因为专利权的授予存在不当行为。
此时,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就显得尤为重要。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修正专利制度的重要手段,它能够确保专利权的合法性并促进技术创新的发展。
二、申请条件和程序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资格:1. 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仅能由利害关系人提起。
利害关系人可以是与专利权人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2. 申请人提供无效理由:申请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和理由,证明所要申请无效的专利权确实存在问题。
申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向专利局递交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书,申请书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2. 审查程序:专利无效宣告申请递交后,由专利局进行初步审查,并通知申请人和专利持有人。
3. 事实审查:专利局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理由和证据进行事实审查,包括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人证言。
4. 最终裁决:专利局根据审查结果裁定专利是否无效,如果专利被裁定无效,则专利权将被撤销。
三、对专利持有人和申请人的影响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对专利持有人和申请人都有深远影响。
对专利持有人而言,如果专利被判定无效,他们将失去该专利所带来的相关权益,包括独占性和收益权。
此外,专利无效宣告可能会影响专利持有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从而对其商业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对申请人而言,申请专利无效宣告是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成功申请无效宣告将意味着该专利无效,从而为申请人创造更好的商业环境和发展机会。
四、结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用于修正和保护专利制度。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及其实用技巧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及其实用技巧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创新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驱动力。
专利制度作为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律工具,对于保护创新者的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有时候某些专利可能存在无效性的问题,这时候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就成为了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
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概述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指通过法律途径,向专利权人所在国家的专利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以便撤销该专利的合法性认定。
它是一种由第三方提起的程序,旨在解决专利权的争议和保护公共利益。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专利的无效性,例如证明专利不具备创新性、缺乏实用性等。
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实用技巧1.充分准备证据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请求人应该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文献、专家意见、实验数据等,以证明专利的无效性。
此外,证据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因此选择权威的技术文献和专家意见是十分重要的。
2.合理选择无效性理由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需要提供专利的无效性理由。
常见的无效性理由包括缺乏创新性、缺乏实用性、缺乏明确的技术特征等。
在选择无效性理由时,请求人应该充分考虑专利的技术特点和争议焦点,选择与之相关的无效性理由,以提高无效宣告的成功率。
3.合理运用专利检索技巧专利检索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通过合理运用专利检索技巧,可以找到与所要宣告的专利相关的技术文献,从而支持专利的无效性主张。
在进行专利检索时,请求人应该结合专利的技术领域和争议焦点,选择合适的检索关键词和检索数据库,以提高检索结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4.合理选择宣告程序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通常包括行政宣告程序和诉讼宣告程序两种形式。
在选择宣告程序时,请求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时间、费用、证据要求等。
一般来说,行政宣告程序相对简便快捷,适用于证据充分、无效性理由明确的情况;而诉讼宣告程序则适用于证据较多、争议较大的情况。
什么是专利无效宣告,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有哪些
什么是专利⽆效宣告,专利⽆效宣告的理由有哪些⼀、什么是专利⽆效宣告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起,任何单位或个⼈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效的制度。
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告之⽇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效。
专利权的⽆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并由国务院专利⾏政部门登记并公告。
申请⼈向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的⽆效宣告,应递交书⾯申请并附相关证据⼀式⼆份,申请书应具体说明⽆效宣告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专利⽆效宣告的理由⽆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性;(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新设计;(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新型专利的申请⽂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要求保护的产品;(7)对专利申请⽂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件记载的范围;(8)独⽴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新型的技术⽅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9)分案申请的⽂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五的规定。
申请⼈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效宣告请⽰,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从受理之⽇起⼀个⽉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个⽉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专利宣告无效的常见案例分析及其启示
专利宣告无效的常见案例分析及其启示引言:专利是创新的保护伞,它为发明者提供了独占权利,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
然而,有时候专利权的有效性会受到质疑,导致专利宣告无效。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常见的专利宣告无效案例,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启示。
案例一:先前技术的公开在某个案例中,一家公司申请了一项专利,但后来被发现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在申请之前已经公开。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先前技术的公开将导致专利宣告无效。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申请专利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背景研究,确保所申请的技术是新颖的,并且没有在公开领域中已经被揭示。
案例二:缺乏创新性有时候,专利宣告无效是因为所申请的技术缺乏创新性。
在某个案例中,一家公司申请了一项专利,但专家认为该技术只是对现有技术的微小改进,没有达到创新的标准。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申请专利时必须确保提出的技术具有足够的创新性,能够与现有技术有所区别。
案例三:不符合专利法要求专利法对专利的要求非常严格,包括技术的可行性、实用性和明确性等。
在某个案例中,一家公司申请了一项专利,但专家认为该专利的技术不够明确,无法清楚地描述技术的实施方法。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申请专利时,必须确保技术的描述清晰明了,以便他人能够理解和实施。
案例四:专利权的滥用专利权的滥用也可能导致专利宣告无效。
在某个案例中,一家公司滥用其专利权,通过对竞争对手提起诉讼来限制市场竞争。
法院最终宣告该专利无效,因为滥用专利权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原则。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专利权应该用于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而不是用于限制竞争和垄断市场。
结论:专利宣告无效的案例提醒我们,申请专利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背景研究,确保所申请的技术是新颖的,并且没有在公开领域中已经被揭示。
同时,申请的技术必须具有足够的创新性,能够与现有技术有所区别。
此外,专利申请必须满足专利法的要求,包括技术的可行性、实用性和明确性等。
最重要的是,专利权应该用于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而不是用于限制竞争和垄断市场。
浅析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浅析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摘要】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存在无效宣告程序跨度时间过长、专利权无效争议行政诉讼导致司法失衡等问题,为了使我国无效宣告程序更加严谨和规范,提高诉讼效率和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本文通过法律基本理论分析我国专利法的完善过程,从专利权无效争议诉讼中地位之再确定、法院权力扩张以及设立专门法院等这几个方面给予建议。
【关键词】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抗辩近年来,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律逐渐完善。
在目前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单位和个人的重视,因此,申请专利权成为眼下最热门的法律手段用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但在生活中,我们发现,专利权实际上在有些情况下让某项技术或者发明在得到专有授权后又同时具有瑕疵,使得相对关系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这样相对关系人就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即专利权的无效抗辩。
因此,本文讨论的重点就放在了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方面。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概述(一)专利权无效的概念与历史沿革1979年3月,国务院委托国家科委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着手起草专利法。
在最初的起草过程中,相关部门激烈地讨论了我国是否应当建立专利制度。
在有关部门专家向国务院提出专门汇报之后,国务院随后作出决定:“从全局和发展的观点上看,我国应该建立专利制度。
”一九八三年12月,国务院第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审议《专利法草案》。
最终在第二年的三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这部集上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明决策,众多领导、专家呕心沥血而制定的法律,在长达5年多的反复修改和纠正完善之后,最终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在中国诞生,同时也让全世界看到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决心。
本来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专利法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中诞生,该专利法的诞生,即标志着我国专利法甚至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发展史上的一个新起点。
紧接着在一九八四年我国《专利法》详尽细致地规定了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内容。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申请是创新者保护其发明、设计或原创技术的合法手段。
一旦专利获得批准,并授予专利权,持有人将享有独家的权益,在一定的时间内阻止他人在该技术领域内的使用、制造或销售。
然而,专利权并非永久有效,它可能会被宣告无效。
本文将探讨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无效宣告,包括宣告无效的原因、程序和影响等方面。
一、宣告无效的原因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意味着专利权被确认为在法律上无效。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宣告无效的原因:1. 缺乏专利资格:专利仅限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发明、设计或原创技术。
如果申请的发明或技术不满足专利局设立的条件,该专利权可能会被宣告无效。
2. 公开或使用:专利权要求在申请前保持发明或技术的机密性。
如果申请人在申请前公开或公开使用了该发明或技术,该专利权可能会被宣告无效。
3. 缺乏创新性:专利权要求具有创新性,即申请的发明或技术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显著差异。
如果申请的发明或技术被认为缺乏创新性,该专利权可能会被宣告无效。
4. 法律侵权:如果专利申请中的发明或技术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则可能会导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二、宣告无效的程序在专利申请中,专利权的宣告无效需经过一定的程序。
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提交宣告申请:任何人认为特定专利权无效的,可向专利局提交宣告无效申请。
宣告申请需要提供详细的理由和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2. 审查程序:专利局将审查宣告申请,并在适当的情况下,通知专利持有人,并要求其就宣告申请提出答辩意见和证据。
3. 证据审查:专利局将对宣告申请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考虑双方的观点和证据以确定是否应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4. 宣告裁决:专利局将作出裁决,决定是否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如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专利持有人将失去其专利权,并且专利局将作出相应的调整。
三、宣告无效的影响专利权的宣告无效将产生一系列的影响,包括:1. 法律保护失效: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持有人将失去其专利权提供的法律保护,其他人可以在不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使用、制造或销售该技术。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解读如何应对无效专利的挑战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解读如何应对无效专利的挑战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指对已经授予的专利进行撤销或宣告无效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无效宣告程序成为了企业应对无效专利的一种重要手段。
对于企业来说,带有无效专利的竞争对手可能会对其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很大的威胁,因此了解无效宣告程序及其应对策略至关重要。
一、无效宣告程序的背景和目的无效宣告程序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如下问题:1.维护专利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2.避免授予无效专利对后续技术创新和企业竞争产生不良影响;3.解决专利持有者之间的权益纠纷。
二、无效宣告程序的申请条件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专利宣告无效:1.专利权人提出申请;2.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
三、无效宣告程序的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无效宣告程序的申请需向专利审查部门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相应的格式要求、起诉状、证据等;2.审查受理:专利审查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3.审查交换意见:受理审查通过后,专利审查部门会将双方交换的意见和证据进行交流,并对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进一步审查;4.开庭审理:如果争议无法通过交换意见解决,双方可以申请开庭审理,并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相关证据;5.裁决结果:专利审查部门最终会根据审理结果作出裁决,并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判定。
四、应对无效宣告的挑战策略1.及时关注并评估专利的有效性:企业应对自身和竞争对手的专利进行定期评估,发现专利存在的弱点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应对;2.构建强大的专利防御体系: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专利防御策略,包括加强技术研发和专利申请,以及建立专利风险管理机制;3.积极参与无效宣告程序:如果企业发现竞争对手的专利存在问题,可以积极参与无效宣告程序并提供相关证据,以增加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可能性;4.寻求专业法律支持:无效宣告程序属于专业领域,对于企业来说,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是明智的选择,并能提高胜诉的概率;5.维护合法权益:即使面临无效宣告的挑战,企业也应该坚守法律底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合法维权。
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是一种保护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当一项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持有人就获得了对发明的独占权。
然而,有时候某些利益相关者可能会认为授予的专利无效,这时他们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本文将就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探讨。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定义和背景无效宣告请求是指向专利权人授予的专利不具备有效性,并请求撤销该专利的申请。
这种请求通常是由专利权人外的第三方发起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自身的利益。
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是知识产权系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它保障了专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了专利权人对市场的滥用。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律依据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于国家的专利法律体系。
在大多数国家,专利法律都规定了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宣告程序,以确保专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这些法律可以让任何感兴趣的第三方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通过正式的程序进行审理。
三、无效宣告请求的程序无效宣告请求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导致无效宣告请求的原因、请求的提出、审理的程序和结果的处理。
首先,导致无效宣告请求的原因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专利申请存在技术性缺陷、专利权人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
接着,第三方可以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程序向专利权人所在地的知识产权局申请无效宣告,提出自己的理由和证据。
知识产权局会对请求进行审理,并根据审理结果做出决定。
如果决定专利无效,那么该专利将被撤销。
四、无效宣告请求的意义与影响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对专利权人和整个知识产权系统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无效宣告请求是对其专利技术和创新的一种检验,它需要专利权人提供更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专利授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于整个知识产权系统来说,无效宣告请求的存在能够使专利的授予更加严格和公正,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然而,无效宣告请求也会对相关当事人造成一定的影响。
对专利权人来说,他们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来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益。
而对于请求无效宣告的第三方来说,他们面临着提供充分证据的挑战。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及其应对策略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及其应对策略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的竞争,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探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概念、流程以及应对策略,以帮助企业有效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
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概述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指针对已经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在特定条件下,由任何利害关系人向专利权力机关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的一种法定制度。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主要特点:1. 程序主体广泛:任何利益相关人、行政部门或法院都可以发起无效宣告程序。
2. 程序复杂:无效宣告程序的申请人需要充分了解知识产权法律和专业知识,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专利的无效性。
3. 程序成本高昂:为了提高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可能涉及复杂的调查和诉讼程序,导致高昂的经济成本和时间开销。
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流程1. 申请递交:首先,申请人需要向专利权力机关递交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所宣告的专利确实存在无效性。
2. 审查受理:专利权力机关对递交的专利无效宣告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所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要求。
3. 公告和答辩:一旦申请受理,专利权力机关将公告申请事项,并通知专利权人进行答辩。
专利权人需要向专利权力机关提交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论点,来反驳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
4.审查裁决:专利权力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分析证据和论据,裁决专利是否有效。
如果认定专利无效,将予以宣告无效,并通知专利权人。
5. 行政或司法复审:对于专利权力机关的裁决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提起行政复审或司法复审,要求对决定进行复审。
三、应对策略在面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时,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应对策略以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
1. 强化专利审查环节:在申请专利时,企业应加强内部审查和技术评估,确保发明的原始性和可保护性,降低专利被无效宣告的风险。
2. 及时响应无效宣告申请:一旦收到专利无效宣告申请通知,企业应及时组织相关证据和论据,认真参与答辩程序,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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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方法论的视角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上)在我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常因专利侵权民事诉讼而起,是专利侵权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告化被动为主动,转而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角色对抗专利权人的常用途径。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结果往往预示着民事诉讼案件的结局,进一步间接影响企业商战格局。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因此几乎成为每场专利纠纷的必经程序,是兵家必争之地。
请求方如何运筹帷幄以决胜于千里之外,正如一场精彩的商战中的操盘者,担负着绝地反击的重任,因此,研究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目前业内的研究多是结合民事诉讼法从形式要件的角度出发进行整理,如左俊杰《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运用证据的策略》一文和同达信恒公司《专利权无效宣告常用策略简介》一文,均着重法律的套用。
或有侧重实务层面的探讨,如《专利性检索的策略分析》一文与《专利权无效宣告探讨》一文,则尚嫌欠缺系统性和灵活性。
有鉴于此,本文尝试结合方法论(本文所称的方法论,简言之,就是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理解和处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问题),从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请求方的视角出发,在研究多份案例的基础上,对请求方主导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一般性方法进行初步探究。
一、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理由及其程序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理由体现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该条款所列理由是对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理由的穷尽性规定。
凡其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列之一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被普遍采用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其中尤以“专利三性”中的创造性为著。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程序,较为重要的程序和时间节点包括:1、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日,可以是公告之日起任何时候,即使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或者在期限届满之前就被终止,仍然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实践中,多数的无效宣告请求是基于请求人成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告而反击提出的。
这种情况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是在收到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 天之答辩期内完成。
一般采取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面交请求书的方式以便快速拿取《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以此为依据向民事法庭申请中止审理。
2、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自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增加无效理由或补充证据的期间,依法不得延长。
该期间也是请求人检索证据的最后时间段,在该期间,请求人需提出全部无效理由和证据,并结合理由和证据进行说明,否则相关理由和证据将可能被视为未提出。
另外值得注意的事,外文文献的中文翻译件也应在此期限内全部提交。
3、口头审理阶段应专利复审委员会通知,请求人与专利权人于指定的日期参加口头审理,进行证据调查和辩论。
口头审理阶段是请求人充分陈述、解释自身观点,阐明各项无效理由及证据的关键环节。
4、作出审查决定实践中,口头审理后半年左右的时间内,当事人会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的,可以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启动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期限届满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该审查决定即告生效。
以上过程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一般过程,其中,第1、2 环节为执行证据检索与制定无效请求策略的最佳时期,第3 环节为充分说明阐释事实和理由的时期,也是无效请求策略得以全面发挥的时期,第4 环节则为本场无效宣告程序终结、验证上述无效请求策略的阶段。
发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时,宜以该过程为时间轴,把握各项解决问题的思维和策略的运用。
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证据检索思维架构的构建方法“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
发起无效宣告请求,不考虑单纯为拖延诉讼的目的和专利权人的特殊目的,请求人均期望成功无效专利的目标权利要求。
专利权能否被成功无效,在根本上取决于证据的检索和获取,并在有限的补充证据期限内搜集到足以推翻被请求案的目标权利要求的证据。
这需要从宏观层面上搭建用于指导证据检索的思维架构,在该架构的指导下落实证据检索工作。
实践中,可依照如下三个层次的思维导向构建证据检索思维架构以确定相关证据:(一)掌握广征博引的思维导向,圈定目标数据源数据库(源)是否合适、检索策略得当与否,是影响证据检索效果的重要因素。
数据源的选定是进行证据材料搜集的基础工作,不同的数据源可能对应于不同的文献类型,从数据源中获得相关文献是证据检索的直接目标。
用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的文献在《审查指南2010》中被定义为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两种类型,本文参照该定义,按数据源的独立程度分为如下几种类型:专利文献、科技论文、公开出版物(期刊、杂志、行业广告等)工具书与教科书等。
以下简要介绍各种文献类型及其相关数据源的特点:1、专利文献专利文献存在于独立的专利数据库中,其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的应用最为广泛,其数据源也最为丰富,技术方案最新,多数国家或地区尤其是“七国两组织”均提供该国/ 地区的专利数据库供公众免费下载,其中以欧洲专利局提供的数据库最为便利和全面,具有涵盖“七国两组织”的专利文献汇总。
如检索量较大时,宜采用需要付费的商业数据源或专用的检索工具进行作业。
较早前的专利文献,通常集中在欧美国家,因此,重点关注发达国家的专利数据库,有助于提高检索效率。
2、科技论文科技论文也有多家专门的数据源。
科技论文属于非专利文献的一种,其体裁要求与专利文献不同。
实践中,科技论文理论价值高,但技术细节深入的程度有限,较少完整地揭示发明创造的详细技术特征,偶有揭示,常常语焉不详、意犹未尽。
因此,确定科技论文用作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时,常需结合公知常识进行论述。
如果一方要在文献的基础上结合逻辑分析论证惯用手段或其它公知常识,而对方当事人不予接受时,则存在较大的风险,往往难被合议组采信。
3、公开出版物主要为期刊、杂志、广告等类似形式,部分以藏书形式常见于各地图书馆,因并没有统一集中的数据源,较少被采用。
另一方面,部分存在难以确定公开日和公开方式的问题,且如涉及域外证据时,还需进行相对繁琐的域外公证等手续,较为不便,因此应谨慎选择使用。
4、工具书和教科书关于工具书和教科书,《审查指南2010》中将这两种文献类型定义为公知常识的两种基本形式,其中工具书可以是技术手册、技术词典等。
限于该些文献类型所固有的特点,“ . 对一些在实践中广泛采用却又没有在教科书、技术词典、手册中载明的特殊的公知常识进行举证是非常困难的” 实施证据检索时,应以广征博引的思维导向确定数据源,适宜采用多种不同类型的证据进行结合,以达成无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目的。
此时,请求人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是不可或缺的。
(二)运用时空纵横的思维导向,确定证据检索范围一篇授权专利公告中,涉及的权利要求可能多达几十项,并且,权利要求的布局往往除考虑纵向因素外,还会考虑横向因素,如产品与方法权利要求并行,多层次细化技术特征。
因此,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检索证据之前,应通读专利公告全文对该专利进行全局把握,以其技术领域为基准,从以下两条思路入手确定证据检索范围:首先,需要具有把握被请求案所涉技术领域在时间上的沿革的纵向思维。
纵向思维是指基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演进历程,以时间线为主轴进行证据检索的一种思维。
“对于一项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止一个” ,每件专利,循其技术领域的技术沿革历程,能发现前人累积的大量的技术细节,而这些细节便是被请求案的铺垫,或者给出了被请求案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或者直接等同于被请求案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只要细心检索,大多数情况下都能有意外收获,获得有助于当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相关证据。
【案例一】4W100867 号无效宣告请求案,发明创造名称:可变相位移相器,专利号:00815637.9 ,专利权人:安德鲁责任有限公司,请求人: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第190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该案中,请求人引用了US2961620A 号专利公告(Phase shifter for high frequency transmission line ,移相器用高频传输线)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日为1960 年11 月22 日,直接上溯到距今50 多年前,将移动通信天线中的移相器的技术溯源直推至上世纪中期,其跨度可谓久远。
其次,需要具有把握被请求案所涉技术领域在空间上扩展的横向思维。
横向思维是指基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以其中所涉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依据,向可能应用该技术特征的相关技术领域延伸进行证据检索的一种思维。
横向思维较为适用于评价专利创造性的场合,《审查指南2010 》并未明文限定禁止不同技术领域的证据的运用,反而给出了“相近和相关技术领域”的开放性规定,因此,在技术启示的引导下,横向拓展其它技术领域,向相关领域借用证据,是可行且有效的。
【案例二】2008年5月17日由江西百胜门控设备有限公司提起请求的,发明名称为“无轨感应电动伸缩门” ,申请人为涂启纯等,专利号为ZL03113848.9 ,无效案号为W402173 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中,请求人引入US4361202 号专利公告作为证据,该专利公开一种自动化路面运输系统,与被请求案所要求保护的主题本不属相同技术领域,由于该证据采用了自动导航系统,该自动导航系统与被请求案的区别技术特征运用了相同的技术原理和高度一致的技术特征。
请求人于是通过主张两者在本质上同属电控原理而获得结合的合理性,继而利用合乎逻辑的推理将该份证据与其它证据相结合,主张相关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该主张获合议组采信,从而促使专利复审委作出将被请求案的全部权利要求宣告无效的审查决定。
可见,从技术领域入手,以纵向思维确定证据检索的时间域,以横向思维确定证据检索的空间域,两者相结合即可形成证据检索的具有全局视野的时空纵横思维导向,据此思维导向可确定更为合理的证据检索范围和相关指引,提高证据检索的效率。
(三)秉持精益求精的思维导向,命中最佳证据集【案例三】韩国扎尔曼公司的中国公司,深圳思名烨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 年针对ZL 200620014919.7(发明名称:热管散热器,专利权人:杜建君)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人向代理人提供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形成的检索报告,该报告引用了若干对比文件,并记载:“对比文件2 与对比文件1 所属技术领域相同,冲压和挤压都是为了使材料产生塑性变形,根据对比文件2 公开的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热管的蒸发部可以通过挤压的方式达到与沟槽的过盈配合……(笔者注:因此权利要求1 无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