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 231-85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产品的标志、运输与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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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部标准

SB231—85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产品的标志、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机械产品成品和包装的标志、运输与贮存。

1 标志

1.1 产品铭牌应按图样、技术文件规定的部位,牢固地固定在产品上。

1.2 产品铭牌内容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一般应注有: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产品主要技术参数(按产品标准规定的项目标注);

c.产品重量;

d.外形尺寸(长×宽×高);

e.产品编号;

f.产品出厂年月日

g.制造厂厂名。

1.3 注册商标允许印制在产品铭牌上,也可以单独固定在产品醒目处。

1.4 产品应按图样、技术文件规定,在相应部位设置固定的工作情况标志、调节标志、运动与旋转方向标志、加油孔标志等标牌。

1.5 标牌的尺寸及技术要求按JB8—82《产品标牌》的规定执行。

1.6 产品的包装标志按SB229—85《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产品包装技术要求》第七章规定执行。

2 运输

2.1 产品的包装储运指示标志按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执行。

2.2 产品的运输,应符合铁路、公路、航空、水路运输和机械化半载的规定。

3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且不得与有毒及有腐蚀性物品存放在一起。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科技司提出,由北京市服务机械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供销社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是金祥。

本标准委托上海市供销社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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