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7
一、维修活动类别划分 分类:重大维修和一般维修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3】206号文印发的《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下列维修活动属于重大修理: ⑴、更换、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的; ⑵、更换、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部件、安 全装置的。 二、改造活动类别划分 分类:重大改造和一般改造。下列改造活动为重大改造: 1、锅炉――改变锅炉结构、受热面、运行参数、燃烧方式和蒸汽锅炉改热水锅 炉等。 2、压力容器――改变要受压元件结构及充装介质、用途等。 3、电梯――改变主参数、轿厢质量、行程、门锁装置类型、驱动主机及安全保 护装置等。
4
第三节 制造单位的监督管理 安全监察的内容:资格许可、型式试验、出厂资料、质量管理及产品质 量与监督。 制造许可制度 ⒈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4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 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 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 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 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⒉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75条 ⒊许可申请程序:《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行)》(国质检锅 函[2003]408号)和相关规定。
2
法规标准
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 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 决定》由温家宝总理以第549号国务院令 颁布,自2009年5月 1日施行。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 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 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 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 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
第五节 改造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 ⒈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6、17条;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 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 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 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 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 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 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⒉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75、77、78、79条; ⒊程序:书面告知市(地)级安全监察部门,施工过程须经监督检验并合格,方 可投用。
8
三、维修改造级别 机电类特种设备按《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分级, 其他特种设备的分级有待国家明确。 四、维修改造监督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改造维修施工前应 当告知市级或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且按《条例》第二十一条 规定,由检验检测机构对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压力管道除 外)。 安全监察机构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等规定对 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5
第四节 安装单位的监督管理 安装许可制度 ⒈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7条; ①、发证机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②、受理机关:除客运索道、部分压力管道和机电类特种设备中属国家受理制造 许可者外,均为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③、许可程序: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④、级别划分:锅炉按照《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规则》;压力容器按照《压力 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压力管道按《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许可实 施细则》、机电类特种设备按《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 行)》办理。 ⒉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75条;
9
第六节 使用管理 一、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 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二、使用单位责任 1、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2、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3、应当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4、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 验要求 5、应当消除事故隐患 6、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三、定期检验 检验机构按照相应的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张剑
1
第一节 概论
特种设备定义(八种):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 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 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
第二节 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采用设计文件鉴定;压 力容器、压力管道采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制度;电梯、起重机械和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 设计文件鉴定制度 条例第12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