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维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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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车辆维修的管理,确保车辆的维修费用保持合理范围,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所有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管理事宜。

第三条公司车辆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与送修理厂维修两种。

第二章车辆维修规定

第四条公司车辆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认真做好“三查”。

第五条车辆驾驶员在每日“三查”中及车辆运行中,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车队队长,并进行自修。

第六条若驾驶员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填写《车辆维修说明单》,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车队队长审查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公司领导批示同意方可执行。

第七条车辆运行在外等特殊情况下,须电话征得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否则不予报销费用。若有随车人员时需在修理费用单上作签字证明。车辆回来后再补填、报批《车辆维修申请单》,完善好手续。

第八条维修、保养申报程序:

一、车辆维修申请提出后,车队队长对维修、保养的原因及项目进行的全面审查,并初步预算出经费。

二、车队队长负责联系修理厂家进行原因核查与费用预算,并做好维修相关事宜衔接。填好《车辆维修申请单》的“核实原因与费用报价”一栏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三、分管领导组织人员对申请进行验证,并对修理费用做出认真评估后,同意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送达指定维修厂修理。

第九条车辆维修时,必须送到公司指定的厂家或维修点,否则产生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车队队长要加强维修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并与修理厂进行协商。

第十一条车辆维修完成后,车队队长和分管领导需要对车辆的维修结果进行验收签字,并将情况向总经理作口头汇报。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报批。

第十二条驾驶员与车队队长应向修理厂索要车辆修理的详细项目及费用明细,并让修理厂在《车辆维修申请单》中填好“维修(保养)结果与费用”一栏,以确保维修效果的实践验证。车队队长应将其与维修说明表、车辆管理表等相关内容存在一起,结算维修费用时一并出具查证。第十三条修车完毕后驾驶员或具体承办人应将《修理费用明细表》、审批报告及废旧零部件的清单带回公司交车队队长审查,车队队长报分管领导审核。废旧零部件带回公司(外地或路途中维修也必须带回),由车队队长负责清点,并交综合办办签字验收,登记入库。

第十四条修理厂的选择、修理费的商谈由车队队长、分管领导及财务部主管共同同厂家商谈确定后,上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车辆维修完并验收结束后,《车辆维修申请单》应将原件存档办公室,复印件存车辆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各一份。

第十六条车辆维修费用修理厂家每月底到公司统一结算,结算时

修理厂务必带正规发票,否则财务有权拒付资金。

第十七条驾驶员因人为因素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其本人负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车辆维修费用报销必须需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字方可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综合办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二十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公务车辆维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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