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管理规定(正式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确保机动车维修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维修企业管理1.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开展维修工作。
2. 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确保维修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维修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维修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4. 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维修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维修过程和细节的可追溯性。
第三章: 维修设备和工具1. 维修企业应当配备适用的维修设备和工具,确保进行各类维修工作的需要。
2. 维修设备和工具应当经过定期维护和检修,并定期进行检测和校准。
第四章: 维修服务质量1. 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服务的质量。
2. 维修期间,应当保护车辆的原有结构和装配品,避免损坏或丢失。
3. 维修过程中,应当确保维修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给车辆和人员带来安全隐患。
第五章: 维修费用和付款方式1. 维修企业应当依法合理收取维修费用,明码标价,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无关产品或服务。
2. 维修费用应当与实际维修工作相符合,不得存在不合理收费的情况。
3. 维修费用的付款方式应当便捷、安全,并提供相应的和收据。
第六章: 维修投诉处理1. 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2. 维修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投诉处理人员,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给投诉消费者。
3. 对于存在过错的维修企业,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和纠正,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维修企业若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第八章: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如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是《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完整版)》的内容概要,详情请参阅正式规定文本。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模拟示例,实际编写时需要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车辆维修管理规定为了确保车辆安全和正常运行,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保障工作人员的出行需求,特制定本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一、车辆维修管理的目的及原则1. 目的:通过车辆维修管理规定,加强对车辆维修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车辆维修质量和效率,延长车辆使用寿命,提高车辆维修服务的满意度。
2. 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维修规范、效率优先。
二、车辆维修管理的职责1. 车辆管理部门(1)负责对车辆进行定期维修计划和年度维修预算的制定;(2)协调并监督车辆维修工作的实施;(3)对车辆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技术水平符合要求;(4)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
2. 驾驶员(1)遵守交通规则,妥善使用车辆;(2)发现车辆故障应及时上报车辆管理部门;(3)配合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维修计划,确保车辆按时维修;(4)参加车辆维修培训,提高自身相关知识和技能。
三、车辆维修管理的工作流程1. 故障报告:驾驶员发现车辆故障后,应立即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故障情况,并详细描述故障现象。
2. 检修计划:车辆管理部门收到故障报告后,根据故障情况制定检修计划,确定维修时间和地点。
3. 维修实施:车辆管理部门指派维修人员进行车辆维修和检查,确保维修质量和效果。
4. 维修记录:维修人员记录维修过程、更换的零部件和其他维修信息,形成详细的维修记录。
5. 验收交付:维修工作完成后,车辆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交付给驾驶员后,驾驶员进行试车,并确认车辆问题已解决。
四、车辆维修管理的要求1. 维修标准:所有维修工作必须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维修质量。
2. 维修设备:车辆管理部门要配备必要的维修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设备完好可用。
3. 配件标准:购买维修所需的配件时,必须选择合格的产品,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更换。
4. 维修人员:车辆管理部门要保证维修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并不断加强培训,提升技术水平。
在修车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保障维修质量,维护车主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的维修企业、维修技术人员和车主。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维修企业第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工作流程、质量保证体系的维修设施和设备;(二)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措施;(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维修档案,真实记录维修过程,对维修质量负责。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得以下列方式从事维修活动:(一)虚假宣传,误导车主;(二)擅自扩大维修范围;(三)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四)擅自更换车辆零部件;(五)擅自降低维修标准;(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维修价格政策,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维修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维修技术人员第十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一)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职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五条维修技术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职业规范,保证维修质量。
维修服务部车辆管理规定(5篇)
维修服务部车辆管理规定(一)维修部的车辆统一由维修部主任调动。
车辆所用油料,由维修部主任严格按使用状况掌握批准。
(二)车辆的维修、中修、大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维修部主任批准后,在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三)驾驶员严禁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不得擅自用车办私事,夜间按规定将汽车入库,不得私自将车辆停放存放外面过夜。
(四)驾驶员的定期培训,车辆年检以及各项税费的缴纳,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办理。
(五)对于私自用车或因驾驶员违章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其它一切后果由驾驶员和用车人承担。
(六)驾驶员应严格遵章驾驶,做好车辆的保洁和日常检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保养,使车辆保持良好状态,保证正常工作用车。
维修服务部车辆管理规定(2)1. 车辆使用人员必须具备有效的驾驶证,并且确保持证齐全、驾驶技术熟练。
2. 车辆使用人员必须对所驾驶的车辆有充分的了解,包括车辆性能特点、操作方法以及常见故障处理方法。
3. 车辆使用人员必须对车辆进行日常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在良好的工作状态下使用。
4. 车辆使用人员在使用车辆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驾驶。
5. 车辆使用人员不得擅自私用或借用维修服务部的车辆。
6. 车辆使用人员在行驶过程中遇到任何故障或意外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
7. 车辆使用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安排进行出车和回车,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或时间。
8. 车辆使用人员在停车、加油等操作时必须注意安全,并确保车辆停放在指定的位置。
9. 车辆使用人员在车辆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理车内,保持车辆内外清洁整洁的状态。
10. 对于车辆出现的任何损坏或故障,车辆使用人员必须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理和维护。
以上规定适用于维修服务部的车辆管理,旨在确保车辆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维护,减少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车辆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维修服务部车辆管理规定(3)车辆管理规定如下:1.车辆登记管理:所有维修服务部的车辆必须进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码、所有人、购车时间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3篇)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管理,维护交通安全,保障行车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机动车辆的维修管理,包括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车主及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机动车辆维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辆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车主应选择合法合规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五条机动车辆维修时应优先考虑使用原厂配件,确保车辆的质量和安全可靠性。
第六条机动车辆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经验,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维修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机动车辆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维修管理体系,制定维修操作规程,确保维修作业按照标准程序进行。
第八条维修单位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提高维修质量。
第九条维修单位应定期对维修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条维修单位应完善维修记录和档案管理,保存维修记录和相关凭证,以备查阅。
第十一条车主应定期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同时,车主还应配合维修单位的工作,提供准确的车辆使用情况和维修历史信息。
第十二条车主有权要求维修单位提供维修结果和费用明细,同时有权对维修质量和服务进行评价。
第三章维修项目和标准第十三条机动车辆维修应按照汽车制造厂商的规定进行,维修单位不得私自修改维修项目和标准。
第十四条维修单位应对维修过程中使用的零部件进行质量检测,确保零部件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维修单位应进行维修项目的全面检查,确保修复的问题彻底解决。
第十六条维修单位应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全面测试和检验,确保车辆的性能恢复正常。
第四章维修费用管理第十七条维修单位应明码标价,公示维修费用,防止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维修单位应结合车辆维修项目和工时费用等因素,依法合理计算维修费用。
第十九条车主在付款前有权查看维修费用明细,对费用进行核实。
如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调整。
第二十条维修单位应及时向车主提供维修费用的发票和证明,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车辆维修管理,确保车辆安全、高效运行,降低维修成本,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包括公务用车、员工自用车辆及公司租赁车辆。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车辆维修的流程、责任及要求,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提高维修效率。
第二章维修范围及流程第四条车辆维修范围:1. 车辆日常维护保养;2. 车辆故障维修;3. 车辆大修;4. 车辆改装;5. 车辆报废处理。
第五条车辆维修流程:1. 驾驶员发现车辆故障或需进行保养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2. 车辆维修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车辆管理部门;3. 车辆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单内容,确定维修方案及维修地点;4. 驾驶员将车辆送至指定维修点,维修完成后由驾驶员验收;5. 验收合格后,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验收单》,并由车辆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维修责任与要求第六条维修责任:1. 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报告;2. 维修人员负责维修质量,确保维修后车辆正常运行;3. 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维修的组织、协调及监督。
第七条维修要求:1. 车辆维修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可靠的配件;2. 维修过程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维修质量;3. 维修完成后,应进行试车,确保车辆性能恢复正常;4. 维修记录应完整、准确,包括维修项目、更换配件、维修费用等。
第四章维修费用管理第八条车辆维修费用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1. 公务用车维修费用在公司年度预算内列支;2. 员工自用车辆维修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3. 公司租赁车辆维修费用由租赁方承担。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车辆维修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维修成本。
请各部门、驾驶员及维修人员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共同维护公司车辆的良好运行状态。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6月21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公司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本(2篇)
公司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本一、引言本规定旨在规范公司车辆维修管理流程,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和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所有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的相关条款,不得违反规定进行私自修理或维护车辆。
二、车辆维修申请1. 员工在发现车辆出现故障或需要维修时,应立即向维修部门递交维修申请。
2. 维修申请应包括车辆信息、故障描述、申请维修的时间和地点等,填写完整且准确。
3. 若车辆故障需要紧急修复,员工应立即联系维修部门,获取指导并进行必要的应急维修措施。
三、维修部门处理1. 维修部门收到维修申请后,应及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修、诊断和维修。
2. 维修部门应根据车辆故障情况合理安排维修时间,并告知申请人预计的修复时间。
3. 维修部门在维修过程中应妥善保管车辆及相关维修记录,确保维修过程的透明和可追溯。
四、维修费用支付1. 维修费用应由申请维修的部门或个人支付,若属于公司使用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和维修责任范围外的故障,责任部门应负担维修费用。
2. 未经维修部门批准,任何员工和部门不得未经授权自行支付和垫付维修费用。
3. 维修费用结算应及时进行,维修部门应提供详细的维修费用清单,并在项目完成后向申请人申请费用支付。
五、维修质量和保修期1. 维修部门应保证维修质量,维修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车辆的性能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2. 维修部门提供的配件和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3. 维修部门对维修的车辆应提供一定的保修期,一般为维修完成后的一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保修期限。
六、事故维修处理1. 若车辆发生事故导致损坏,员工应及时报警并及时通知维修部门。
2. 维修部门应根据事故情况及时进行事故车辆的维修,保持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和协商,确保维修费用能够得到及时报销。
3. 事故车辆的修复应满足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公司的要求,维修部门应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七、违规惩罚1. 对于违反本规定进行私自修理或维护车辆的员工,公司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3篇)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一、用车原则车辆使用坚持为工作服务、为急需服务和统一凋配的原则,淡化用车意识,加强车辆调度,保证车辆安全,提高用车效率,节约车辆开支,严禁公车私用。
二、用车1、局领导不设专车。
根据需要上下班可采取按居住路线方向集体接送,车辆轮流接送,每车一个月。
市外出差在____天以上者,一般不带车,但可酌情接送。
2、科室下基层工作,属机关统一安排或急需者,视车辆情况,予以安排车辆。
3、短途用车实行送达再接制度。
4、办公室统一协调派车,实行出车在登记薄和小黑板上登记制度,平衡司机工作量,避免疲劳驾驶。
5、司机负责填写“出车登记簿”。
出车登记簿分为里程、地点、用车人、油票数量等项目,由司机本人如实填写,一天一登记、____月一小结,交办公室主管人员审核后,做为司机领取补助及年底考核司机的依据。
三、开车1、司机和办公室主管人员通讯工具要____小时保持畅通。
办公室主管人员和司机的通讯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司机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上班时间司机必须坚守岗位,随叫随到。
2、司机行车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心不适随时报告,严禁疲劳驾驶。
3、车管人员和司机要保持车况良好,严禁派、开病车,消除事故隐患。
4、司机不准私自用车和酒后开车、让他人开车,否则扣发本月出车补助,同时,后果自负。
情节严重者,另行研究处理。
5、机关所有工作人员不准私自开车,否则,需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四、车辆停放1、市内工作时间以外一律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将钥匙和存车牌随身携带;2、市外停车,应交有关人员看管,或司机本人看护,不准将小车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否则出了问题按濮综治办(____)____件精神,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
五、油料管理1、车辆燃料实行定点加油。
加油时凭车管人员开具的加油批准单,司机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加油后____个工作日内将加油站工作人员签字的回执联经车管人员登记后交计划财务科留存。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完整版)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完整版)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管理,提高车队机动车的行驶安全水平和维修效率,保障车队车辆的正常使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车队机动车的日常维修管理。
三、机动车维修管理职责1、车队机动车维修管理委员会车队机动车维修管理委员会是指成员由机动车维修专家及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机动车维修工作的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
2、车队机动车维修保养管理人员车队机动车维修保养管理人员负责车队机动车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包括车辆维修计划、工作量核算、维修人员管理、维修设备管理、维修工具管理、配件管理、消耗品管理、废料处理、维修质量管理等。
3、车队机动车维修人员车队机动车维修人员是指对车队机动车进行维修保养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机动车的维修保养工作。
四、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1、车辆维修计划车队机动车维修管理人员按照车队车辆使用情况,制定机动车维修计划,包括每日、每月、每季度、每年的维修保养内容和时间,并上报车队机动车维修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2、维修工作量核算车队机动车维修保养管理人员要注意对维修工作量的核算,对每一个维修、保养项目进行核算,控制车队机动车维修成本。
3、维修人员管理车队机动车维修保养管理人员要对维修人员进行管理,包括培训、考核、奖惩等,提高机动车维修保养质量和效率。
4、维修设备管理车队机动车维修保养管理人员要对维修设备进行管理,包括设备保养、维护、维修和更新,确保设备正常使用和工作效率。
5、维修工具管理车队机动车维修保养管理人员要对维修工具进行管理,保证工具的完好和使用寿命,避免造成机动车维修事故。
6、配件管理车队机动车维修保养管理人员要对机动车所使用的配件进行管理,包括采购、保管、使用和发放等,使车队机动车配件的使用符合规定,避免失窃、短缺等现象。
7、消耗品管理车队机动车维修保养管理人员要对机动车维修保养所消耗的日用品进行管理,包括采购、保管、使用和发放等,使车队机动车的日用品使用符合规定,避免浪费、失窃等现象。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辆维修管理,保障机动车辆安全运行,促进交通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维修单位和从事机动车辆维修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机动车辆维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保证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从事机动车辆维修活动所需的设备、工具和技术手段;(二)具有合格的维修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三)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维修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维修工作的规范、高效进行;(四)保证机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和安全,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第五条维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维修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机动车辆维修工作。
第六条维修单位应当建立机动车辆维修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每辆机动车辆的维修情况,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时间、维修人员等信息,并与机动车辆的维修报告相对应保存。
第七条维修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动车辆维修人员的管理,确保其恪尽职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与维修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维修单位应当严禁利用机动车辆维修活动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以虚假维修项目、高价收费等方式欺骗消费者。
第九条消费者对维修单位有权享受以下权益:(一)选择合格的维修单位进行机动车辆维修;(二)获得真实、准确的维修信息,并对维修过程进行监督;(三)要求维修单位按照规定提供维修质保服务;(四)有权提出维修工作异议,维修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五)对维修单位的不良行为有权投诉,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维修质量控制第十条维修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维修工作的质量。
维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维修,不得擅自更改维修方案或使用不合格的零部件。
第十一条维修单位应当对所购进的零部件实行严格质量控制,确保零部件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维修质量控制体系,包括维修过程中的各项检测、测试、校准等环节,确保维修质量的可控性。
2024年车辆维修管理规定(2篇)
2024年车辆维修管理规定一、责任界定1、机电机运队负责全矿所有矿车、材料车、水泥车、专用车、人行车等运输车辆的维修工作,建立牌板、台帐,做到帐、卡、物统一。
2、机电机运队负责井下车辆的完好检查和使用,负责大巷、石门、采区轨道片口及采区上平巷范围内的坏车处理工作,并及时升井交给机电机运队维修。
同时井下要定点存放部分新轮对,以备及时更换坏轮对之用。
凡升井维修车辆,由机电机运队下达车辆维修委托单(注明车辆型号,委托日期,维修期限等),由机电机运队在限定时间内对车辆进行维修,确保完好,维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天。
3、掘进工作范围内的坏车由其自已处理或处理到采区车场交运搬处理,需要更换轮对时可同调度站联系由机电机运队供给,但更换的坏轮对要及时升井。
二、考核1、机电机运队负责井下车辆的完好检查和使用,不完好车辆及时升井交给机电机运队维修,否则每发现乱放现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2、井下任何生产场所发现坏车不及时处理,超过48小时按50元/辆对责任单位罚款,每拖一天加倍罚款。
3、在用矿车要做到台台完好,否则每台罚款200元。
4、矿车、材料车、平板车等实行月检或抽检,每发现一辆缺油或缺少零部件,对责任人罚款50元,若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掉道影响生产时每辆对机电机运队罚款1000元。
5、矿车报废必须由机电科组织调度室及机电机运队联合鉴定。
擅自乱割矿车备件按500元/辆罚款。
擅自报废矿车按4000元/辆罚款。
6、平板车严禁私自钻孔,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联责单位负责人100元。
7、因使用不当造成车辆损坏对责任单位每次罚款1000元。
8、矿车及其它车辆综合完好率,月度必须达到85%以上。
9、矿车及其它车辆的完好率检查和考核由机电科负责。
2024年车辆维修管理规定(2)____年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维修管理、保障车辆安全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的所有车辆。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机动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机动车维修、拆解经营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维修(含维护与修复)企业、维修人员,以及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二)诚信经营:恪守商业道德,保障消费者权益,并遵守有关秘密保密、质量保证等规定;(三)服务质量: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机动车维修服务;(四)安全环保:严格遵循安全操作规范,保护环境、节能减排。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配备、设备设施、技术条件等符合维修需要,保证服务质量。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加强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能素质,确保维修质量。
第六条维修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维修工程师等相关资质,并定期参加培训,保持专业知识更新。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确保维修材料和零部件的来源可追溯。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维修人员应当按照《机动车辆维修质量一般规定》等相关标准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第二章维修合同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维修合同,并明确维修项目、费用标准和有关维修保修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维修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消费者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维修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维修期限,如不能按时完成维修,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对维修合同进行合法解除或变更,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得强制消费者选择指定供应商的维修材料和零部件;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维修材料和零部件,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消费者应当按时支付修理费用,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进行计费。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5篇)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机动车维护、修理、维修救援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机动车维修管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五条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故障诊断和检测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对机动车维修服务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发挥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机动车维修经营分类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指向社会提供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维护、修理、维修救援等相关活动的企业或业户。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服务能力和经营车型种类实行分类许可。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分为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
汽车维修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和竣工检验能力不同分为一类整车维修企业、二类整车维修企业和三类专项维修企业(业户)。
整车维修企业可以根据许可项目,从事整车故障诊断、维护、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
车辆外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车辆外修管理,确保车辆维修质量,降低维修成本,提高车辆运行效率,保障公司车辆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的外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
第三条车辆外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维修质量;(二)合理选择维修单位,降低维修成本;(三)加强监督,确保维修进度;(四)及时反馈,提高维修服务质量。
第二章维修单位的选择与管理第四条维修单位的选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比选等方式确定。
第五条选择维修单位应考虑以下因素:(一)维修单位资质、信誉和实力;(二)维修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三)维修价格和配件价格;(四)维修单位的地理位置和交通便利程度。
第六条公司应与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明确维修内容、维修期限、维修费用、维修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维修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维修质量、维修进度、维修费用、配件价格、售后服务等。
第八条如维修单位出现维修质量不合格、维修进度滞后、维修费用超支等问题,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维修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维修流程与管理第九条车辆外修流程如下:(一)车辆维修申请:驾驶员发现车辆故障,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二)维修单位选择:根据《车辆维修申请单》内容,选择合适的维修单位;(三)维修合同签订:公司与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四)车辆送修:驾驶员将车辆送至维修单位;(五)维修过程监督:公司对维修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维修质量;(六)维修费用结算:维修完成后,公司对维修费用进行审核,支付维修费用;(七)售后服务:维修单位提供售后服务,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条维修过程中,驾驶员应积极配合维修单位进行检查、维修等工作。
第十一条维修单位应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修工作。
第十二条维修完成后,驾驶员应进行试车,确认车辆运行正常。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机动车辆维修行为,确保机动车辆维修质量,保障车辆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的一项规定。
以下是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的管理,保障机动车辆维修质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辆维修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维修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维修工作,包括汽车修理厂、汽车维修单位、汽车维修个体经营者等。
第四条机动车辆维修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水平的提高,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
第五条政府应加强对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维修服务质量监督体系。
第二章维修许可证管理第六条从事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取得维修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维修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年度复审,不合格的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及时予以整改或撤销许可证。
第九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应当公示维修许可证和技术人员的证书。
第十条维修许可证的发放、维护和撤销等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维修质量管理第十一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为机动车辆维修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二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具备维修所需的技术设备和器具,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维修人员的工作量,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四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车辆维修工艺和规范进行维修,不得盗用、替用零部件。
第十五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制定的维修标准进行检测和验收,确保车辆修理后的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维修服务管理第十七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提供规范、高效的维修服务。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5篇)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维护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承、托修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取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合格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各类汽车维修业户(以下简称修方)与送修单位或车主(以下简称托修方)签订的书面汽车维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三条本细则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承、托修双方必须按要求使用汽车维修合同文本。
合同必须按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承、托修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五条下列汽车维修作业范围、承、托修双方必须签订合同。
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维修预算费用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六条承托修双方根据需要可签订单车或成批车辆的维修合同,也可签订一定期限的包修合同。
第七条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方可承修。
第八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托修方的义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修车辆和收竣工车辆;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包括送修车辆基础技术资料、技术档案等);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纳维修费用。
承修方的义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修竣车辆;按照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条件)修车,保证维修质量,向托修方提供竣工出厂合格证;建立承修车辆维修技术档案,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车辆的有在资料及使用的注意事项;按规定的取维修费用,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工时,材料明细表。
第九条代订合同,要有委托单位证明,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合同的主要内容:承、托修方的名称;签订日期及地点;合同编号;送修车辆的车种车型、牌照号、发动机型号(编号)、底盘号;维修类别及项目;预计维修费用;质量保证期;送修日期、地点、方式;交车日期、地点、方式;托修方所提供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及费用结算原则;(十一)验收标准和方式;(十二)结算方式及期限;(十三)违约责任和金额;(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十五)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公司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本
公司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高效地管理公司车辆维修工作,提高车辆运行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车辆维修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所拥有的车辆及公司职员使用的私家车辆。
第三条车辆维修管理目标: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运营率和服务水平,降低车辆维修成本。
第四条车辆维修管理原则:公开透明、公平合理、高效便捷、依法合规。
第五条公司车辆维修负责人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车辆注册登记、行驶证年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司车辆维修负责人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车辆维修过程中的安全作业,保障车辆维修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章维修流程管理第七条公司车辆维修采用按需维修方式,维修需按照维修流程进行。
第八条维修流程如下:(一)故障申报:车辆使用人员应及时向维修负责人报告车辆故障,描述故障现象。
(二)问题确认:维修负责人应及时派人核实故障现象,并确认是否需要维修。
(三)维修方案确定:维修负责人应根据故障情况确定维修方案,包括维修方式、维修地点等。
(四)维修计划制定:维修负责人应编制维修计划,包括维修时间、维修人员安排等。
(五)维修执行:维修负责人应组织维修人员按照维修计划进行维修。
(六)维修验收:维修负责人应组织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验收,确保维修质量。
(七)故障记录和统计:维修负责人应将车辆故障记录并进行统计,以便后续分析和改进工作。
第九条维修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维修流程细则,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传达。
第三章维修费用管理第十条公司车辆维修费用应按照费用预算、费用标准等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维修费用支付方式:维修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预付款、报销款等方式支付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维修费用报销流程:维修负责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交维修费用报销申请,财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报销。
第十三条维修负责人应与维修厂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维护良好的合作态度,确保维修费用的公平合理。
第十四条维修负责人应严禁通过虚假报修等手段骗取维修费用。
公司车辆维修管理规定(5篇)
公司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____条为加强对公司车辆维修的管理,减少车辆的维修费用,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第____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所有车辆维修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____条公司车辆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与送修理厂维修两种。
第二章车辆维修规定第____条公司货运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的司机必须固定,车辆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
第____条车辆司机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发动,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车辆主管,并进行自修。
第____条若司机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填写《车辆维修说明单》,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车辆主管审核并预算费用签字后报综合办进行审核,属于____元以下修理项目的,由车辆主管报请综合办主任批准修理;____元以上修理项目的,由综合办对车辆进行现场验证,报请总经理批准修理。
第____条司机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时,必须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____条公司的公务用车和高级车辆及特种车辆进行维修时,必须由车辆主管提出书面维修项目申请,由综合办主任组织人员现场验证,并对修理费用做出认真评估后,报总经理批准,送达指定维修厂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____条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司机和车辆主管需要加强监督,发现修理项目与送修项目不符时,应及时上报综合办并与修理厂进行协商。
第____条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或使用时间,公司车辆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车辆主管统一安排,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时,必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报交综合办报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送修理厂修理。
第____条车辆维修完成后,司机或车辆主管需要对车辆的维修结果进行验收签字,中修、大修项目必须由综合办参与验收签字,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报批。
第____条司机与车辆主管应向修理厂索要车辆修理的详细项目及费用明细,车辆主管应将其与维修说明表、车辆管理表等相关内容存在一起,结算维修费用时一并出具查证。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为确保车辆维修工作的高效、安全进行,提高车辆使用寿命和运行质量,保证车辆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制定了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使用的车辆维修管理工作。
一、维修工作安排1. 车辆维修工作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负责。
维修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维修资格证书,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2. 安排车辆维修工作时,应根据车辆的维修需求和重要程度进行优先级排序。
3. 维修工作应提前计划,确定维修时间、地点和所需的材料和工具。
4. 维修工作应在指定的维修场所进行,禁止在非指定场所进行维修工作。
二、维修记录1. 维修人员应详细记录每辆车的维修情况,包括维修项目、所用材料和工具、修理时间等。
2. 维修记录应及时、准确地填写,并交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3. 维修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将来的参考和查阅。
三、故障诊断和维修方法1. 故障诊断应由具备相应技术水平的维修人员进行,确保对故障原因的准确判断。
2. 维修方法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维修质量。
3. 维修材料和工具应符合标准要求,保证维修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配件使用1. 使用的配件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确保与原车零部件的完全兼容。
2. 原车零部件应得到正确的保养和维修,必要时可进行更换。
3. 配件的购买应按照相关采购规定进行,确保配件的质量和可靠性。
五、安全操作1. 维修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维修工作的安全性。
2. 维修工作涉及到的液体和气体材料应得到正确的处理和储存,防止泄露和事故。
3. 维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和整理工作场所,确保安全和卫生。
六、车辆维修项目的验收1. 维修工作完成后,车辆应经过验收,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2. 验收人员应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对维修质量进行评估和判断。
3. 验收结果应及时记录,并交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七、废弃车辆处理1. 废弃车辆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2. 废弃车辆的拆解应由专业的拆解人员进行,确保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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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责任界定
1、机电机运队负责全矿所有矿车、材料车、水泥车、专用车、人行车等运输车辆的维修工作, 建立牌板、台帐, 做到帐、卡、物统一。
2、机电机运队负责井下车辆的完好检查和使用, 负责大巷、石门、采区轨道片口及采区上平巷范围内的坏车处理工作, 并及时升井交给机电机运队维修。
同时井下要定点存放部分新轮对, 以备及时更换坏轮对之用。
凡升井维修车辆, 由机电机运队下达车辆维修委托单(注明车辆型号, 委托日期, 维修期限等), 由机电机运队在限定时间内对车辆进行维修, 确保完好, 维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五天。
3、掘进工作范围内的坏车由其自已处理或处理到采区车场交运搬处理, 需要更换轮对时可同调度站联系由机电机运队供给, 但更换的坏轮对要及时升井。
二、考核
1、机电机运队负责井下车辆的完好检查和使用, 不完好车辆及时升井交给机电机运队维修, 否则每发现乱放现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2、井下任何生产场所发现坏车不及时处理, 超过48小时按50元/辆对责任单位罚款, 每拖一天加倍罚款。
3、在用矿车要做到台台完好, 否则每台罚款200元。
4、矿车、材料车、平板车等实行月检或抽检, 每发现一辆缺油或缺少零部件, 对责任人罚款50元, 若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掉道影响生产时每辆对机电机运队罚款1000元。
5、矿车报废必须由机电科组织调度室及机电机运队联合鉴定。
擅自乱割矿车备件按500元/辆罚款。
擅自报废矿车按4000元/辆罚款。
6、平板车严禁私自钻孔, 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联责单位负责人100元。
7、因使用不当造成车辆损坏对责任单位每次罚款1000元。
8、矿车及其它车辆综合完好率, 月度必须达到85%以上。
9、矿车及其它车辆的完好率检查和考核由机电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