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维修管理规定---修改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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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车辆维修的管理,减少车辆的维修费用,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所有车辆维修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公司车辆维修主要指送定点修理厂维修或出差途中急需维修。

第二章车辆维修规定

第四条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固定驾驶人员并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

第五条车辆司机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发动,发现问题后应立即报小车班负责人,并进行自修。

第六条若车辆故障自行无法修复,应及时填写《车辆维修派修单》,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小车班负责人现场鉴定后报行政主任、总监初审,再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修理。

第七条协作(业务)单位车辆需要维修,由小车班负责人填写《车辆维修派修单》报请发出维修指令的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再按正常报修流程办理。

第八条所有维修车辆均送至公司定点维修单位进行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当车辆存有较大项目维修时,驾驶员和小车班负责人要加强监督,避免发生超项目、范围修理,若发生此行为时应及时反馈,并与承修单位协商。

第十条公司车辆的大、中修事宜由小车班负责人根据车辆维保规定及行驶里程、时间进行统一安排,由驾驶员按本规定填写《车辆维修派修单》由小车班负责人上报行政主任、总监初审,经公司分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送定点修理厂修理。

第十一条车辆维修完成后,驾驶员及小车班负责人需对车辆维修结果进行验收签字并索要车辆修理详细项目及费用明细(车辆维修结算)清单,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报批。

第十二条驾驶员或小车班负责人应及时将经验收签字后车辆修理费用清单、派修单带回行政部交资产管理员,由其按车辆管理制度进行建档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司机必须将车辆维修中替换下的车辆零配件带回公司,由小车班负责人清点后交行政部资产管理员办签字验收,登记入库、统一保管。若进行处理或再利用时,经履行有关手续,经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四条行政部资产管理员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

妥善保管,并登记造册。

第三章车辆修理费用及报销

第十五条小车班负责人每月底向维修定点单位索取当月送修车辆的维修费用清单,并与行政部资产管理员进行费用核对,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待年底与承修单位进行对帐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公司核销流程,统一结算付清全年的维修费用。

第十六条车辆外派、出差途中发生故障急需维修时,可电话报告小车班负责人同意,经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若有随车人员时需在修理费用单上签字。

第十七条车辆外派、出差途中维修时所更换配件,可按本规定中第十三条进行处置。

附则

第条本规定经公司领导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21条公司原有制度与本规定冲突者,自本规定颁布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中航长江车辆维修派修单

中航长江车辆维修派修单

(第一联)

说明:1、本单由报修人负责办理维修审批手续,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送厂维修。

2、本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交由行政部留存,第二联交由定点维修厂。

……………………….……………………………………………………………

中航长江车辆维修派修单

(第二联)

说明:1、本单由报修人负责办理维修审批手续,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送厂维修。

2、本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交由行政部留存,第二联交由定点维修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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