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基本规定(一)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要素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实行该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所指生产企业的范围是:(一)内资生产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生产型集团公司.由于生产型集团公司在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形式及时出口业务操作上差别很大,因此,我们针对其不同核算及管理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退税办法.1、凡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各成员单位非独立核算,非独立纳税的,应在整个生产型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2、凡集团公司非统一核算,集团成员各自为独立纳税人,集团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货物出口的,可比照外贸企业办理退税,暂不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3、生产性集团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范围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和协作生产产品)。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
易货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易货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1、易货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1)易货贸易的概念。
易货贸易是指在换货的基础上,把等值的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直接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
(2)易货贸易的特点。
易货贸易在实际做法上比较灵活,例如:在交货时间上,可以进口与出口同时成交,也可以有先有后;在支付办法上,可用现汇支付,也可以通过账户记账,从账户上相互冲抵;在成交对象上,进口对象可以是一个人,而出口对象则是由进口人指定的另一个人等等。
(3)易货贸易退(免)税规定。
易货贸易出口销售在核算上基本同于自营出口销售。
只是在外汇结算上,易货贸易一般是相互记账,收不到外汇。
对易货贸易的出口退税,主要是比照自营出口退税的方法办理。
2、补偿贸易的退(免)规定(1)补偿贸易的概念。
补偿贸易是指一方提供技术、设备,对方不付现汇,待工程建成投产后,以其产品或双方事先商定的其他商品偿还进口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
补偿贸易按照出口企业性质可分为工业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和外贸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两种。
(2)补偿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对外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货物,在生产环节应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货物补偿报关出口后予以办理退税。
但补偿贸易出口货物应就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和外贸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①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出口退(免)税规定。
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虽然要由外贸企业进行出口结汇,但由于补偿盈亏和有关设备与成品进出口所发生的费用都由工厂负担。
而外贸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工贸之间是属代理出口关系,应比照代理出口办法退税。
因此,生产企业必须凭外贸企业提供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外销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等有关单证申报退(免)税。
②外贸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是指外贸企业与外商签订补偿贸易合同,在引进技术、设备、材料后,将其作价卖给工厂,然后以收购货物的方式,再对外商进行补偿。
出口货物退税培训教程
货物出口退(免)税培训大纲第一部分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出口退(免)税是指国家对出口货物已经承担或者应当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的退还或者免除。
出口退税是指出口货物在出口前,国家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实际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在货物申报出口后返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货物税负为零。
免税出口是指出口货物在中国境内生产过程中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出口后不予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并被我国普遍接受的税收措施,旨在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
二。
出口退(免)税方式退(免)税:1。
“退税”;2.“进退”;3.“免、抵、退”税;4.“免税”税;5.“免税”。
消费税退(免)税:1。
“进征退”;2.“免税”。
出口货物现行退(免)税方式:1.外贸企业出口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免征出口增值税,退税办法在货物出口后实行;出口消费税货物退税办法。
2.对增值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应征消费税的自产产品,免征消费税。
第二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规定一、各地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资本性生产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3.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4.特殊退税企业;5.指定一家从事贵重物品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施新的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各地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
1.享受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必须是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二)必须是申报离境的货物;(3)必须是已经财务销售的商品;(4)必须是已出口收汇核销的货物。
2.出口免税商品(一)来料加工转口货物;(二)出口卷烟的计划;(三)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出口和外贸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出口退(免)税的基本内容
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
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 工后出口的货物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 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外贸企业
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
配货物除外)
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各类企业 免税品经营企业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 已使用过的设备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 产净值÷已使用过设备原值
销售的货物
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二、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政策(四)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4)出口企
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
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5)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
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
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税法
一、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 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劳务和跨境 应税行为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 照常征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 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出口不 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
基本政 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在出口销 售环节免征增值税,这是把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出 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都同样视为一个征税环节;出 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在出口前实际承 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出口退税政策规范文件
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第一章出口物资退(免)税概述一、出口物资退(免)税概念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物资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
出口物资退税是指国家将出口物资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物资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物资不含税即零税负。
出口物资免税是指对出口物资在国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物资出口后不再退税。
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纳并为国普遍同意的旨在鼓舞各国出口物资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免)税的方法退(免)增值税: 1、“退税”;2、“先征后退”;3、“免、抵、退”税;4、“免抵”税;5、“免税”。
退(免)消费税:1、“先征后退”;2、“免税”。
目前采纳的出口物资退(免)税方法:1、外贸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物资出口后实行退税方法;出口应征消费税的物资实行退税的方法。
2、生产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实行“免、抵、退”税的方法;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方法。
第二章出口物资退(免)税差不多规定一、出口物资退(免)税的企业范围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3、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4、特准退税企业;5、指定经营贵重物资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出口物资退(免)税的物资范围1、享受出口退(免)税物资的差不多条件: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物资;(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物资;(3)必须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物资;(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物资。
2、出口免税物资范围(1)来料加工复出口物资;(2)打算内出口卷烟;(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物资。
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指南
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型出口企业的日常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4号)的规定,结合生产企业办理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的适用范围为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型小规模纳税人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三条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应当坚持真实性原则,即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必须是真实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且申报的出口业务不属于“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
第四条出口企业日常行为应当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企业的各项日常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出口企业须设立专职办理出口退税的人员(简称办税员),办税员要求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能掌握出口退税政策法规,掌握相关会计制度及基本外贸知识,能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按管理程序正确申报。
办税员负责本企业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及各类报表的编报工作,负责退税档案及资料装订和管理,应保证退税申报数据与实际外贸业务事实及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一致。
企业应加强办税员的管理,保证办税人员的稳定。
对确不能胜任退税工作的办税员,要及时更换。
企业变更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上报《出口企业退(免)税办税员备案表》。
第六条企业在银行开设的退税账户原则上一个年度中间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企业法人签字确认,银行出具有关证明。
若需变更托管账户的,出口企业应经贷款银行和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
第二章基本政策规定第七条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的符合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第39号)》规定的属于出口退免税范围)的出口及视同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其他出口货物劳务,分别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第39号)》的规定适用增值税出口免税和出口征税政策。
出口货物退免税原则
出口货物退免税原则(1)公平税负原则。
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是保证出口货物公平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基本要求。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历史和传统的差异,各国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这使得同一货物在不同国家的税收负担高低不等。
这种国际间的税收差异,必然造成国际贸易间出口货物含税量不同,导致各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不能做到公平竞争的结果。
消除这一影响的办法,就是按照国际惯例,对出口货物退(免)本国已征收到的间接税知识(2)属地管理原则。
各国的间接税是按属地管理原则来制定政策规定的。
各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税收上都享有完全独立的自主权,包括课税权和减、免、退税权。
各国为对本国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而制定的税收政策,只适用于在国内生产和消费的货物,对出口货物则不适用。
因此,按照间接税属地管理原则,我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中的征免退税规定只适用于中国境内,而不适用于境外。
对于在中国境内实行消费的货物,包括在国外生产的输入我国境内消费的货物,我国行使课税权;对于出口到国外的货物,在不损害别国利益的前提下,我国将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应缴或已缴纳的税款,然后再按输入国的有关税收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税收。
这样可以保证消费者购买的货物,其间接税的含税量彼此相同,从而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外贸知识(3)"零税率"原则。
"零税率"是指我国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所应缴纳的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为零。
"零税率"原则也就是"征多少税、退多少税"。
根据"零税率"原则,将出口货物在国内已实际缴纳或负担的税负全部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其可以用不含税价格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知识(4)宏观调控原则。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宏观调控原则是通过税收的职能作用来体现的。
国家制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既符合国际惯例,同时又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
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加⼯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加⼯贸易分为进料加⼯和来料加⼯(来件装配),进料加⼯和来料加⼯分别按财务核算⽅式、海关监管程序和税收征管办法的不同确定。
⼀、进料加⼯复出⼝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进料加⼯复出⼝贸易的概念 进料加⼯是指有进出⼝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出⼝货物⽽⽤外汇从国外进⼝原料、材料、辅料、元骷 ⑴涮准 ⒘悴考 桶 安牧希ㄒ韵鲁平 诹霞 庸ど 苫跷锸栈睾蟾闯⾫诘囊恢殖⾫诿骋追绞健?/P> 对进料加⼯复出⼝业务,分别采⽤不同的税收政策。
1、对特准设⽴的保税⼯⼚,其进料时予以保税,加⼯后对实际出⼝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不出⼝部分)予以征税。
2、对签有进⼝料件和出⼝成品对⼝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联号合同)的进料加⼯,经批准可对其进⼝料件予以保税,加⼯后实际出⼝部分予以免税。
3、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进料加⼯的单位或加⼯⽣产企业,其进⼝料件可根据《进料加⼯进⼝料件征免税⽐例表》的规定,分别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九⼗五作为出⼝部分免税,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五作为不能出⼝部分照章征税,可按实际出⼝情况向海关申请补税或退税。
(⼆)进料加⼯复出⼝货物退(免)税的规定 进料加⼯复出⼝货物的退税就复出⼝货物的退税环节看,退税的办法与⼀般贸易出⼝货物退税办法基本上是⼀致的,但由于进料加⼯复出⼝货物在料件的进⼝环节存在着不同的减免税,因此,同属采⽤作价加⼯⽅式使⽤的进⼝料件加⼯⽣产的货物,对已实⾏减免税的进⼝料件必须实⾏进项扣税,使复出⼝货物的退税款与国内实际征收的税款保持⼀致,因此,在计算复出⼝货物退税时,如按增值税、消费税适⽤退税率(税额)计算退税,⽽不考虑进⼝料件实际上并未全额征税的因素,将会出现把进⼝料件在进⼝环节已减免的税款也退给企业,造成多退税的现象。
为了加强对进料加⼯复出⼝货物退(免)税的管理,对不同形式的进料加⼯复出⼝货物分别按不同的办法处理。
下⾯就不同的企业类型作⼀介绍。
出口货物退(免)税
▪ 【例】: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
17%,退税税率为13%。2005年6月有关经
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货物准 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8万元通过认证。上期 末留抵税款5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 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 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第二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 退”方法。
▪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先征后退 计算方法。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 退”方法。
▪ “免税” ,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 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 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 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 应纳税额
▪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 额=200×(17%-13%)=8(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8)-3=17-26-3=-12(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200×13%=26(万元) (4)按规定,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 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12(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
2.援外出口货物(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一
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政
策;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作项目
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 行出口退税政策);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 香、铜及铜基合金(出口电解铜自2001年1月1日 起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白银等。
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及目前需要研究的问题
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及目前需要研究的问题第一部分出口退税规定一、出口退税基本概念(一)出口退税的含义出口退税是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各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是基于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和本国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建立的。
1.《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由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明确规定:“补贴是其成员境内由某一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做出财政支持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由此给予的某种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第一、国际惯例原则第二、属地管理原则第三、宏观调控原则(四)出口退税的历史沿革1.1980年至1984年出口退税制度建立的准备期2.1985年至1993年出口退税制度形成时期。
3.1994年至2003年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时期4.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的发展二、出口退税基本要素(一)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税的企业和人员。
正式文件称为“出口商”。
(二)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1.一般退税的货物条件享受退税的货物一般应具备四个条件: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退(免)税政策
本章考点精讲★八、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退(免)税政策(一)基本政策1.出口免税并退税(既免又退)2.出口免税不退税(只免不退)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不免也不退)(二)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1.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范围(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A.出口企业的界定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B.出口货物的界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C.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的界定:①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②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③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④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
⑤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2)生产企业视同出口自产货物——条件:A.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的除外)行为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B.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的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退(免)税政策: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第一、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基本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基本引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外出口的货物可以享受免抵退税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国内企业增加对外出口,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促进外贸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基本概念、政策依据、具体操作流程以及对出口企业的影响等内容。
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概念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即以货物出口为依托的免抵退税政策。
在此政策下,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关税等费用可以按规定的比例或额度免予抵扣或退还。
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法律依据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收管理办法》2.《国务院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文件为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具体操作流程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操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出口企业注册备案–出口企业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备案,并按规定提交经营资质证明、出口合同等相关文件。
2.申报出口货物信息–出口企业需要按要求向相关部门申报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量、价值等信息。
3.确认货物出境–出口货物需要经过海关的出境确认,包括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等。
4.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境后,出口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包括填写退税申请表、提交相关单据等。
5.审核退税资格–相关部门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出口货物的合法性和符合性。
6.退税结算–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按照规定的比例或额度,将退税款项返还给出口企业。
以上是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一般操作流程,具体操作流程还会受到政策的调整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而有所变化。
四、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为出口企业降低了负担,提高了企业的利润空间,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公司出口退税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提高出口退税效率,降低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
第三条出口退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优先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执行;2. 程序规范原则:出口退税流程清晰,手续完备;3. 风险控制原则:加强出口退税风险防控,确保出口退税合规性;4. 效率提升原则:优化出口退税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出口退税条件第四条出口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出口退税:1.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2.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3. 符合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4. 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真实、合法、合规;5. 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
第五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1. 出口货物属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目录》范围内的商品;2. 出口劳务属于《出口劳务退(免)税目录》范围内的业务;3.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章出口退税申报第六条出口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出口退税:1. 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发生后,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单证;2. 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3. 提交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的相关单证,包括但不限于:a. 出口货物报关单;b. 出口收汇核销单;c. 出口发票;d. 货物出运单据;e. 出口合同;f. 其他相关单证。
第七条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出口退税申报材料,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出口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不得虚报、瞒报、伪造、变造出口退税申报材料。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1. 背景介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鼓励企业扩大对外贸易,提升国家的出口竞争力。
退免税政策允许企业在出口货物时享受部分或全部的退税和免税优惠,以降低其生产成本和提高利润。
本文将介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
2. 适用范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适用于出口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实物商品:包括制成品、原材料、配件等。
•服务贸易:包括国际运输、旅游、建筑工程等领域的服务。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出口。
•技术和设备:包括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设备出口等相关领域。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不同类型的货物可能有特定的退免税政策和要求,企业在申请退免税时需要遵守对应的规定。
3. 申请条件企业申请出口货物的退免税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合法注册:企业需要在对应国家或地区合法注册,并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
•出口合同:企业需要与购买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出口合同,并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货物真实性:企业需要确保所申请的退免税货物真实存在,并属于其自身生产或经营范围内。
•税务记录:企业需要保持清晰的税务记录,包括进口商和出口商的相关信息、货物品名、数量、价值等。
除此之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还有特定的条件和要求,企业在申请前需要对这些要求进行了解并确保自身符合。
4. 申报程序为了享受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政策,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一般而言,申报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出口预申报:在货物出口前,企业需要向相关海关或税务部门进行预申报,提供相关的货物和企业信息。
2.审核和审批:海关或税务部门将对企业的预申报进行审核和审批,确认是否符合退免税政策的要求。
3.报关和退税:企业在货物出口后,需要向海关进行报关手续,同时申请退税。
海关将对货物进行检查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并给予退税审批。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要素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实行该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所指生产企业的范围是:(一)内资生产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生产型集团公司。
由于生产型集团公司在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形式及时出口业务操作上差别很大,因此,我们针对其不同核算及管理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退税办法。
1、凡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各成员单位非独立核算,非独立纳税的,应在整个生产型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凡集团公司非统一核算,集团成员各自为独立纳税人,集团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货物出口的,可比照外贸企业办理退税,暂不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3、生产性集团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范围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和协作生产产品)。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2施行日期2006.07.01文号国税发[2006]10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退税政策规范文件
出口退税政策规范文件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第一章出口物资退(免)税概述一、出口物资退(免)税概念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物资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
出口物资退税是指国家将出口物资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物资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物资不含税即零税负。
出口物资免税是指对出口物资在国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物资出口后不再退税。
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纳并为国普遍同意的旨在鼓舞各国出口物资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免)税的方法退(免)增值税:1、“退税”;2、“先征后退”;3、“免、抵、退”税;4、“免抵”税;5、“免税”。
退(免)消费税:1、“先征后退”;2、“免税”。
目前采纳的出口物资退(免)税方法:1、外贸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物资出口后实行退税方法;出口应征消费税的物资实行退税的方法。
2、生产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实行“免、抵、退”税的方法;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方法。
第二章出口物资退(免)税差不多规定一、出口物资退(免)税的企业范围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3、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4、特准退税企业;5、指定经营贵重物资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出口物资退(免)税的物资范围1、享受出口退(免)税物资的差不多条件: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物资;(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物资;(3)必须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物资;(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物资。
2、出口免税物资范围(1)来料加工复出口物资;(2)打算内出口卷烟;(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物资。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保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违反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由税务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
出口退(免)税违章处理的形式主要有: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加收滞纳金和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
一、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一)违反退税登记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
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二)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1.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无法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逾期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应提供而没有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的,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2.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能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的,以与所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内容填开不规X、字迹不清、国库(银行)印章不齐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
3.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不予办理退税。
4.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以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5.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内容不规X、印章不符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6.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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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基本规定(一)》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报关出口的应税货物退还或免征国内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制度。
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旨在鼓励本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我国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退税的范围、方法、计税依据、退税率等作了统一规定。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所谓出口企业,一般是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现行享受退(免)税的企业包括两大类,一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主要有外贸企业、工贸企业、内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特准退(免)税企业;二是无出口经营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目前仅指内资生产企业。
享受退(免)税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免税。
2、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确定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是正确执行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基本要求。
我国出口货物在现阶段的退税是以海关报关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为主要对象的,但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国际惯例接轨,对一些非海关报关出口的特定货物也实行了退(免)税。
这里主要介绍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一般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
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这四个条件是:⑴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这两种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均已明确。
强调要具备这一条件,主要是考虑退税必须以征税为基本前提,退税只能是对已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出口货物退还其已征的税额,不征税的出口货物则不存在退税问题。
⑵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关口,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
凡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企业是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⑶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主要是考虑我国目前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的货物、个人国内购买自带出境的货物、不作销售而在国外展出的样品等是不予退(免)税的。
⑷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有助于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根据自己的企业类型报送相应的出口退税单证,通常是指“两单、三票”。
两单是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三票是指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发票(商业流通企业提供)、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商业流通企业、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提供)和出口发票,单据不全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1、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方法主要有四种:⑴“免、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该方法适用于外贸、物资、供销等商业流通企业;⑵“免、抵、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
该方法适用于生产型企业;⑶“免、抵”税,即对销售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
该方法适用于国家列名的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⑷免税,即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该方法适用于来料加工等贸易形式和出口有单项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如卷烟等,以及国家统一规定免税的货物等。
2、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方法。
现行政策规定,出口除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退税和免税两种办法。
即一是对外贸、物资、供销等商业流通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税货物实行退税;二是对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及来料加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一律免征消费税。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税额的依据和标准。
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作如下规定:(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税依据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分三种情况:⑴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⑵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退税计税依据=────────────────1+征收率上述征收率,供货企业是工业企业的为6%;是商业企业的为4%。
⑶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出口的,以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以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数量的依据。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税依据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
对企业以FOB价以外的价格,如成本加运费价(CFR)、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CIF)成交的,应扣除运费、保险费和佣金等国外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2、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税货物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收入或出口数量予以免征消费税。
四、出口货物退税率“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是制定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基本原则。
从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使之大体上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
1、增值税退税率。
到2000年我国形成了17%、15%、13%、6%、5%共5档增值税退税率。
目前执行的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规定如下:(1)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服装、棉纱、棉布退税率为17%;(2)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和服装、棉纱、棉布以外的纺织原料以及法定征税率为17%,且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为13%或11%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5%;(3)法定征税率为17%的其他货物、农产品以外法定征税率为13%的货物以及煤炭、棉花的退税率为13%;(4)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除农产品(不包括棉花)外为6%;(5)棉花以外的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5%。
出口企业出口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若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按征税率计算出口退税额。
但是,在外贸出口快速增长的同时,出口退税机制不合理的问题日益突出,出口欠退税问题越来越严重。
欠退税的不断扩大,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明显的负面影响:一是影响出口企业尤其是外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二是给财政和经济运行带来隐患;三是有损于政府的信誉,不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和吸引外商投资。
对此,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3年10月13日发布了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本着“适度、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这样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3个百分点左右。
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从2004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执行。
具体方案是:(1)保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包括: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部分工业品;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部分货物;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
(2)调高部分产品退税率,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3)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
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4)调低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5)除上述已列明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8号《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对部分特殊货物的退税率进行了明确,主要有:(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2)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3)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4)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
2、消费税退税率。
目前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免)税税率是随着其征税税率的改变而作相应的调整。
具体按照《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