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学名词解释
商法学名词解释商法学名词解释商法学名词解释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
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
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2.商事关系商法理论商法理论(19张)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就是商法。
)3.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商法法律关系商法法律关系(14张)(4)联营企业:联营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商行为,大陆法系学者一般认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
其规制原则主要有三种:(1)主观主义原则。
主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概念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商行为的具体形态,并以列举的方式揭示出商行为的范围。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主观主义立法原则的主要有意大利、德国、瑞士等国。
(2)客观主义原则。
客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以行为的客观性作为出发点来确定商事行为。
《法国商法典》创造了这一原则,而《西班牙商法典》则继承和发展了这一原则。
(3)折中主义原则。
商法名词解释
1.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累积股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懂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公司分立:是指一家公司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在清偿外债或者对债务作出债权人认可的安排之后分成两家或者多家公司的法律制度。
5.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6.公司注册资本:
7.有限合伙:
8.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9.法定退伙:
10.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11.重整
12.破产抵消权
13.债务人财产
14.回头背书
15.票据关系
16.期后背书
17.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所知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
18.证券期权交易
19.内幕信息
20.虚假陈述
21.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时,保险人应当赔偿或交付的最高限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22.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投保的先决条件,如果某项保险与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就很可能涉及保险欺诈,要么就很容易诱导道德风险。
23.保险合同:。
商法名词解释
5、形式的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各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
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
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孔雀得推翻。
38、入伙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39、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40、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41、退伙的效果指发生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
47、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48、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
49、破产无效行为,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68、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
69、非票据关系是相对于票据关系而言的一种法律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相联系但又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70、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公里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发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兑等六种。广义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商法总论1.法学上的商法学上的商也称为商事。
在现代商法理论中,指的是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它既包括一切商事交易活动(如商事主体、商行为),也包括与实现商事交易有关的各种事宜(如商业申请、登记等)。
2.商法,在一般意义上是指关于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总和,严格讲,指的是以商事方法为主要调整手段,旨在于调整商事主体人格的规范化创制和商事行为规范化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商分立模式:指的是基于民商同源但不同宗旨、不同立法技术,不同的观念的支配,从而将商法典与民法典彼此两立的立法体例。
4.商事主体,又称商人,指的是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5商业名称商业名称是指各种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同类主体相互区别的独特文字标志,是商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6.商事帐簿是商事主体为了记载和表明其营业活动和财产状况,根据会计原则,依法制作的书面簿册,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形式。
7.会计准则是由会计职业团体制定的,对会计工作中的一系列概念进行定义性特定语言规则,包括基本规则和具体规则8.商事账簿的编制,也称商事账簿的制作,是指商人按照法律的要求,通过规定的方式将有关商人的经营活动记录下来,形成书面的会计资料,以便第三人能够获得有关商人的经营活动情况和商人经济状况的情况。
9.商事代理行为是代理商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10.代理商又称商务代理,是在其行业惯例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
11.商事买卖行为:买卖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商品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转移给他方,他方按约定支付价金的一种财货交易、互为补偿的行为。
12.拍卖:又称竞卖、公卖,指以公开竞价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移给最高13.招投标买卖:指招标人对要买卖的标的物的条件,以特定的形式公开或邀请投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投标竞争,由招标人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买卖活动。
商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商法:商法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商法原则:商法原则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包括商主体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交易简便、迅捷原则等。
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类型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商法的渊源:商法的渊源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是对商事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来源,是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制定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商事自治法等。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商主体: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人: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商辅助人: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商行为:商行为指商事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事交互计算:商事交互计算指一种活期账户结算方法,它通过双方的约定,以计算结果和结算后所产生的余额的确定来实现债务了结。
商事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
商事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是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商事法律行为。
商事货运:商事货运指以特定的标的物为运输对象的特殊运输商行为,是运输交易中的基本行为方式。
一般商行为: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
关于商法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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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2.商事关系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就是商法)。
3.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
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1)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4)联营企业:联营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商法造句欣赏(1)本文从电子代理人的涵义入手,运用民商法原理对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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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商法上的交易安全体现了法律的秩序价值.(3)第九十五条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美商法典的做法颇值得借鉴。
(5)潘轶律师1999年毕业于北京商学院商法专业,获法学士学位。
(6)如需要详查请直接与键盘发明者及生产厂商法人代表联系。
谢绝跨省。
(7)商法的本质是指商法区别于其它法律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8)第五部分针对上述论述分析,着重分析我国海商法关于委付制度的有关条款,并对立法修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其归于无效或变更其内容的合同。 79、效力待定合同:指已经成立但尚不完全具备合同 的有效要件, 因此其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的合同, 又称可追认合同。 80、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 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实现合 同权利的行为。 8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同时履行合 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予对待给付或未 予适当给付时可拒绝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他对对方当事 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82、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 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能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能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 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拒绝 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83、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发生不 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 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债权 的制度。 8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第三 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 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权人的债权的权利。 85、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合同债务人放弃其对第 三人的到期债权, 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并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时,债权人享有的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 施行为的权利。 86、合同担保:是促使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合 同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87、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民事责任 的行为。 88、定金: 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 ,为担保债的履行 ,一方 当事人在债务未履行前先行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 数额的货币,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89、保证合同:指保证人与主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 人签订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 为履行的合同。 90、抵押财产:指抵押人用来抵押的物与权利统称为 抵押物。 91、合同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 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 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在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下,合同 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 92、合同转让: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 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9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关 系不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94、合同解除: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 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 始或将来消灭的行为。 95、清偿: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行为。有效 合同一旦依法清偿,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 96、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债务时,各以其债 权来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 对等额内予以消灭。 97、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 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 合同的目的。 98、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 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它依债权 人的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而生效,是属于因行为。 99、混同:是指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属一人,致于合同 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混同因债权或债务的 承受而产生,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 100、违约责任: 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 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具有惩罚 和补偿性等属性。 101、过错责任原则:指一方违反合同义务, 不履行或 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责任成立的要件 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一项归责原则。 10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违约行为之后, 法律直接推定违约我主观上具有过错,从而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在这一原则中,违约行为 人负有举证责任只有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免除 责任。 103、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违约责任的成立无需当事人 产观上具有过错,只要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违约方就应对违约行为负责的一项原则。 它的突出特点是不再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成立要 件,因而这种责任只具有补偿性。 104、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105、票据法: 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106 票据:是出票人依据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 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全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的一种有价证券。 107、不能履行: 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 力的情况。如在提供劳务合同中,债务人丧失了劳动 能力;在以特定物为标的合同中,该项特定物灭失。 108、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是指在合同债务已经 到期,合同当事人能够履行而不按法定或者约定的时 间履行的情况。 109、符合合同的约定的情况。 110、拒绝履行: 是指债务人能够实际履行而故意不履 行的情况。 111、预期违约: 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 到来之前毁弃合同的情况。 112、继续履行:又叫强制实际履行,指在一方当事人 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 继续履行债务和责任形式。 113、赔偿损失: 是指违约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 规定承担的赔偿对方的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114、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 115、票据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 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主体。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1.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的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 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3.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4.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5.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出资额的总和。
8. 法定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年终结算时,对上年的税后利润在分配前,扣除不少于10%的部分作公积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发展的准备金。
9. 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选举董事和监事的一种表决方式,股东的表决票数由自有的表决股份数额乘以候选的董事、监事人数组成,股东可以将表决票数平均投给每一候选人,也可将所有的票数都集中投给中医的部分或者一个候选人。
10. 公司的决议是指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处分公司财产、增减股东权益、调整管理人员权责、确定对外关系和明示公司承诺的法律文件,包括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两种形式。
11.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面临公司权益受损,拒绝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利益时名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债务人偿债或者要求加害人赔偿公司损失的一种诉讼行为。
12. 公司僵局是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分红和参与经营管理公司等行权事项发生争议,并且不能达成妥协时,非控股股东有权请求控股股东收购其股份,或者要求解散公司的一种解决股东争议的方法。
13.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
商法以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商主体: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商行为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商号:是指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商主体相互区别的称号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或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营业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法退出在合伏企业的财产份额,消除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发生而使合伙协议终止、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的程序或制度。
法定资本制:是指在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足额认缴后,股东可以在公司登记成立前后的一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次缴付出资的资本制度。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足或缴足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
认可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对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注册资本,发起人可以只认购一部分,未认购的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但首次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比例,发行股份的授权也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的公司资本制度.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足公司全部股本而设立的公司。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1. 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民商分⽴⽴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3.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于商法典之中,⽽且还⼤量地存在于民法、⾏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中。
其概念的理论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规范的作⽤、规范的构成、规范实施的⽅式等在理论上的有机统⼀。
4. 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它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商法的指导原则。
5.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活发⽣作⽤的范围.5.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为的实施⽽发⽣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来说,它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6. 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个独⽴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7.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的名义从事商⾏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包括个⼈和组织。
8. 固定商⼈,指以营利为⽬的,依法组织完整的机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种或多种商事⾏为,在经营中全部法律⾏为适⽤商法的商⼈。
9.拟制商⼈,指虽经商事登记,但仅从事⼩商⼈的业务或不从事商事⾏为的⼈,法律将其视为商⼈。
;10.表见商⼈,是指虽⾮完全商⼈,也未在商事登记簿上注册登记,但已经以商⼈的表象从事了商⾏为,⽽应被视为商⼈的⼈。
11. .商法⼈是依法定的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的,拥有法⼈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12. 国有商法⼈,由国家投资设⽴的从事⽣产经营的,具有独⽴权利能⼒和⾏为能⼒,并获得法⼈资格的企业或公司。
13.集体商法⼈,由公民和集体单位组合⽽成、从事⽣产和经营活动、具有独⽴权利能⼒和⾏为能⼒,能够独⽴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法⼈资格的集体商事组织。
商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发起设立:也称共同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足全部资本额而促成公司成立的一种设立方式。
2、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指公司发起人只认购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募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成立公司的一种设立方式。
3、新设分立:指将原来的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分立出来公司如果符合法人条件应该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派生分立:指将原来一个公司的部分财产、人员和营业分离出去建立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分立出去的公司符合法人条件应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5、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
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灭。
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但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
新组建的公司通过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而取得法人资格。
7、出资证明书:又称股单,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以公司名义发放给股东的出资凭证。
只是记名形式的,既不能上市流通,其转让还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8、股票:指股份公司向其股东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属于有价证劵,具有可流通性。
9、破产抵销权: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消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10、共益债务:也称财团债务,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
11、破产和解: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12、破产别除权: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商法名词解释
31. 证券业协会:是依法设立的旨在对证券业进行自律性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
32. 证券承销: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亦称承销商)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
39. 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
40. 破产费用:指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以及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和程序进行所必需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41. 破产宣告: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查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判行为。
48. 挂失止付: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要求其停止付款的行为。
49.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0. 背书: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51. 承兑: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52. 汇票的保证,以负担同一内容的汇票债务为目的而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53.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3. 承销团承销: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
34. 证券上市: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法定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
35. 证券交易:指对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是转让的一种。
关于商法的名词解释
关于商法的名词解释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和商业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是以商业交易为核心,以商家、消费者、供应商等各种商业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
商法的名词术语众多,其中一些重要的概念将在下文中进行解释和阐述。
一、合同是商法中的重要概念之一。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约定并以此约定为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起着确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作用。
合同的要素包括意思表示的一致、合同目的合法、订立合同的能力等。
商业活动中,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明确和规范各自的权益,提高了交易的信任度和效率。
二、公司是商法中的另一个核心概念。
公司是指由法律承认、以经济目的为核心、由资金和劳动等各种资源组成的组织形式。
公司的主要特点是独立法人地位、责任有限、持续存在等。
公司作为商业组织形式,为企业家提供了一种较为安全和便利的经营模式,同时也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三、商标是商法中的重要知识产权。
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等形式。
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有助于消费者区分不同厂商的商品或服务,并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框架。
商标的合法使用和保护为企业建立了有形的市场形象和品牌价值。
四、不正当竞争是商法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
不正当竞争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不法行为,其目的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利益,损害公平竞争秩序。
比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秘密窃取等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不仅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健康性。
五、破产是商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破产程序旨在对企业进行清算或重整,以便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并为企业提供新的发展机会。
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信用体系的稳定性,也为企业犯错误提供了后悔药。
六、反垄断是商法中的另一个重要领域。
反垄断是指限制和打击垄断行为的法律和制度措施。
垄断行为包括不合理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
(完整版)商法名词解释
最重点的名词解释1、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事关系:是指由商法所调整的商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3、营业自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
4、商主体:俗称为商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经营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商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5、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6、商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商事主体,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又称商事主体资格。
7、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商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商事法律行为取得商事权利或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8、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主体用以在营业商表示自己与其他商主体相区别的名称。
9、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10、商行为:又称商事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11、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约定出资,为了共同的目的,实行共同经营的联合体。
13、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的集合,经过商事登记程序设立的经营性主体,具有团体的属性。
14、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15、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16、入伙:指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或地位的法律关系。
17、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8、法定退伙:指非依合伙人本人的意思,而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的退伙。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1.商主体:依法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2.商个人: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依据商法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商事主体。
3.商法人: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
4.商合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实现共同的营利目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的约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经营实体。
5.商事登记:商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商事法律法规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6.章程: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7.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将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0.发起人:参与制定公司章程,依法认购公司股份,具体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
11.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2.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申请中,受人民法院指定,在企业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破产事务的当事人。
13.破产重整:被申请宣告破产的企业为了恢复清偿债务的能力,依照法定程序及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对企业进行改造,拯救企业,避免破产的制度。
14.和解:债务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同债权人会议进行和解的意思表示。
15.债务人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商法》 名词解释 完整版
名词解释证券法证券:资金需求者为了筹措长期资金而向社会公众发放由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
有价证券:证券案上所记载的权利为财产性的,标明持券人享有按约定期限取得证券上所记载的物权或债券权利的证书。
商品证券:证明持券人有权对一定数量的商品行使请求权的书面凭证。
货币证券:又称商业票据,指因商品交换和买卖关系而产生,证明持券人有权对票面上记载的,与商品交易价值相当的一定数量货币的请求权凭证。
资本证券:发行人以筹措资金为目的而发行的,记载投资人直接或间接享有投资收益和投资份额,并可以依法流通转让的权利证书。
政府证券:政府为了筹集财政资金和建设资金,凭其信誉,采用信用方式,按照一定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出具的债权债务凭证券。
金融证券:由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集信贷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证券:公司为了筹集生产所需资金而发行的有价证券。
上市证券:又称为挂牌证券,指经证券监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办理注册登记后,获得资格在交易所进行公开买卖的有价证券。
非上市证券: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并允许公司在场外自行发行转让的证券。
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表明股票购买者享有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可转让书面凭证。
债券:发行人向投资人出具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按约定的条件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的书面证明。
投资资金凭证: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并按投资份额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受益凭证。
证券法:调整和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证券监督管理关系以及其他与证券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以筹集资金或者调整股权为目的、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出售证券并由购买者购买证券的法律行为。
公开发行:发行人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社会投资者而为的证券发行。
非公开发行: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
设立发行:发行人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向社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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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点的名词解释1、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事关系:是指由商法所调整的商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3、营业自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
4、商主体:俗称为商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经营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商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5、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6、商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商事主体,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又称商事主体资格。
7、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商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商事法律行为取得商事权利或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8、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主体用以在营业商表示自己与其他商主体相区别的名称。
9、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10、商行为:又称商事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11、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约定出资,为了共同的目的,实行共同经营的联合体。
13、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的集合,经过商事登记程序设立的经营性主体,具有团体的属性。
14、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15、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16、入伙:指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或地位的法律关系。
17、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8、法定退伙:指非依合伙人本人的意思,而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的退伙。
19、除名退伙:是指某一合伙人因其行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要求而被强制退出合伙企业的退伙。
20、任意退伙:指声明退伙,是指依据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所进行的退伙。
2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某种在债务承担方面存在特殊规则的普通合伙企业、22、有限合伙: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依法设立的一种商业组织,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认缴的出资额危险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3、母公司:指拥有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或资本达到实际控股程度,对其经营管理活动有控制权的公司。
24、子公司:指资本或股份的大部分为另一个公司所控制,且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其制约的公司。
子公司有其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
25、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指从组织上、业务上管辖和控制其他公司的总机构。
26、分公司:指从业务上、组织上受其他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
27、公司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8、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共同设立,指公司的资本全部由发起人认购,不同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的设立方式。
29、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设立方式。
30、公司资本:也称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公司成立时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31、公司资产:指公司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32、认缴资本:也称发行资本,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明确将向公司缴纳的出资总额33、实缴资本:也称实收资本,指公司实际收到的、由股东缴纳的现金或其他财产的总额34、法定资本制:也称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将资本总额明确记载与公司章程中,并一次发行足额认缴。
35、资本确定原则: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并必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后,公司方可设立。
36、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存续过程中,公司至少须经常维持相当于注册资本额的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
37、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额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公司增资或减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8、股东会:指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内部意思决定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决策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
39、股东: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40、控股股东:指在公司中的表决权已经足以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41、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42、新设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43、派生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部分资产另外设立一个或数个新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44、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后,依法对其财产及未完成的事物进行处理的过程,包括解散清算、破产清算。
45、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指由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没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6、一人公司:指股东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自或所有股份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7、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拥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8、股份发行:指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向社会募集资本的行为。
49、股份转让:指股东依法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持有股份成为股东的行为。
50、破产:指对经济上陷入破产状态的债务人实施挽救性程序或者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概括性清算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51、破产能力:又称破产资格,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的法律资格。
52、清偿不能:也称支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已届清偿期限,而且受清偿请求的债务之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地不能清偿的客观经济状态。
53、资不抵债:也称债务超过,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价值不足以抵偿其所负全部债务。
54、破产财产:一般是指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破产管理人依法管理并对破产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债务人的财产。
55、破产债权: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并经确认的、依破产程序受偿的债权。
56、共益债务:指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为进行破产程序所必须而负担的债务。
57、出卖人取回权: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受买人的债务人法院,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
58、别除权:指债权人不依破产清算程序,而由破产接管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59、抵销权: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对该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以自己享有破产债权与该债务相抵销的权利、60、破产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被称为债务人。
61、破产人:债务人在被依法宣告破产后成为破产人。
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62、破产债权的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机构申报债权并由此作出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
63、重整:是指对陷入财务困境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依法定程序进行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并使其走向服刑的再建型债务清理程序。
64、和解:指具备破产原因或者有破产原因之虞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解债务的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65、破产宣告:指法院在确认债务人具有无法消除的破产原因是依法作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司法裁判行为。
66、破产分配:又称破产财产的分配,指破产管理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程序。
——————————————————————————————————次重点的名词解释67、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68、商事组织关系:指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解散等对内对外关系。
69、商事关系的两个要件为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70、商事交易关系:指作为商人的企业的营业行为的实施,71、商法的调整方法有商事自治的方法和商事干预的方法72、强制登记原则:指未经商事登记不得取得商主体资格,不能以商主体名义从事商事活动,否则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73、商事代理:是指代理商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得报酬的经营活动。
74、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从无权利人处基于善意而取得该无之所有权,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75、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由于某些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行为。
76、合伙企业的成立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书面协议。
77、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8、普通合伙:指所有合伙人都负无限责任的合伙79、有限合伙:是由一名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名以上的后弦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80、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是指为了实现设立合伙企业的目的而进行的业务活动。
属于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分为决策、执行和监督。
81、合伙企业的终止需要进过解散、清算两个程序82、公示: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83、核准主义:指公司除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核批准方可设立84、准则主义:指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由法律统一规定,凡公司创办符合法定条件的,无需经过任何行政机关审批,公司即可成立。
85、公司治理:也称公司的内部治理,指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所建立起的使公司正常运转的一种制度安排。
86、董事会: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行使公司经营决策权和业务执行权的常设机关。
87、监事会:指依法沉声的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88、股东权利:指股东依法在公司中享有的身份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89、自益权: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共益权:也称社员权,是指股东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需要与其他股东合作才能行使的权利90、股东直接诉讼:指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直接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1、股东派生诉讼:也称股东代表诉讼,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遭到他人侵害,尤其是受到控股股东、董事和经理人的侵害而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诉讼时,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公司利益而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92、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有: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清算人。
93、取回权:指从破产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