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名词解释、简答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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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CommericalLaw)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CommericalLaw)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CommericalLaw)名词解释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ic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及规范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独资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所谓独资企业也指个人企业,是指一个人单独出资所建立的企业。

合伙企业partnership: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它是一个人和性的组织。

公司corporation: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是一个资合性的组织。

合伙协议partnership contract:也就是合伙合同,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合伙协议就不能产生合伙企业。

直接投票制straight voting:参加会议的普通的股东按照认购股份的份额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而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

累积投票accumulative voting:股东享有表决权数以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董事的人数来计算,股东可以把自己享有的所有表决权投到一个候选者名下。

解散dissolution:公司的解散是指依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而消灭的法律行为,也称公司法人人格的消失。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章程articles of corporation: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制定的关于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

要约offer:又称“报价”或“发盘”。

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有在其要约一旦得到承诺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即构成要约。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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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评论材料第一章1、国际商法:是规范国际商业贸易与商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2.商法包括商法三、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连接:民商分离,相互独立;或者说民商相结合,民法是基本法,商法作为民法的专门法被纳入民法典。

区别: 1)从法律关系上看,商业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都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也有有偿和无偿之分。

2)从法律约束的程度来看,商法对商业行为的要求比较灵活,形式也比较多样,完全取决于市场运作的客观要求。

但是,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比较严格,方法也比较简单,特别是在物权法领域。

3)从归属原则上看,商法的归属原则承认在很多情况下不应认定有过错;在民事责任中,过错责任原则仍然是主要原则,既有无过错责任,也有过错推定。

很多限制。

4)从规制形式上看,商事习惯规制在形成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民法也有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区别,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成文法的地位已远远超过的习惯法。

5)从国际上看,各国在商法上的差异越来越小,国际法已成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具有较强的传统性、民族性和地域性。

四、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联系与区别:法国国际国际贸易法既相对独立又互补;既自成一体又密切相关。

联系方式: 1)来源相同,既来自国际公约,也来自国际贸易惯例2)你有我,我有你,它们是互补的。

区别: 1)概念不同,国际商法是规范国际商业交易与商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家间贸易关系的法律,是与其他贸易关系相关的各种规则的总和。

2)类别不同。

国际商法基本上属于私法范畴,而贸易既包括私法内容,也包括公法内容。

3)国际贸易法必须以国家商法为补充,因为现有的国际贸易公约并未被所有参与国际贸易活动的国家或地区普遍承认和采用。

4) 内容不同,如国际贸易法中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包括对外贸易管制、贸易条约和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属于公示内容法,不属于国际法。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先例约束力原则】即遵循先例原则,指一定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即对作出此项判决的法院以及下级法院日后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具有约束力【正当程序原则】救济先于权利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公权力不利行为的影响(特别是刑事处罚或其他制裁)时,有获得告知、说明理由和提出申辩的权利;公职人员在与所处理事务有利害关系时回避;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对价】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对价就是诺言的回报,是换取诺言的代价【诺言】诺言人为换取对价而作出的承诺,与对价互为交易对象·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使诺言可强制执行·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诺言人为换取对价而承诺,受诺人为得到诺言而支付对价·对价可以是是受诺人对诺言作出的回应性诺言(一般国际货物买卖)、行为(多为当场交易)或不行为(不与别人交易的方法来答应诺言、实现对价)*对价是诺言人希望得到的东西,发生诺言对诺言的情况时,要分清楚对价与诺言【揭开公司面纱】即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利用公司作为手段、妨碍社会利益、进行欺诈、逃避个人责任、规避法律、从事违法行为等,法院将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要求控股股东或主要经营者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对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表见代理】即为不容否认的代理,指代理人没有本人的授权,但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令第三人确信代理权的存在,而且本人又不否认*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异同相同:都属于瑕疵代理关系不同:两者根本性质不同、立法的根本目的不同·无权代理——若本人对无权代理进行追认则本人负责,若不追认就由代理人负责,因此对本人有利,对第三人不利·不容否认的代理(表见代理)——代理权存在,有利于第三人、对本人不利,主动权在第三人手里-体现了内部的纠纷和限制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的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根本违约】即足以引发对方解除义务的违约(能解除全部义务);违约涉及合同的根本(违反合同中实质性、重要的条款,即“条件”,通常指PQQ);受损害方的义务不能独立于违约方的义务,违约方承担的是一种“完整性义务”(即构成对方履约的前提,没有这项义务受损方也无法履行义务)简单来说,在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是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必不可少的前提;eg先发货后付款重大违约使受损害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但不必然能够解除合同【一般违约】不涉及合同的根本(PQQ),一方不构成另一方必不可少的前提违约不必然能够解除合同。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1、汇票是出票人向受票人签发的,委托受票人于见票或在指定期限,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命令。

2、承兑承兑是付款人同意执行出票人付款指令的承诺表示,作出这项表示的付款人又称为承兑人。

3、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strict liability in tort ),是指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是使用者、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原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方居中裁断,并遵守该裁断的协议。

仲裁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

5、情势变迁指合同成立后,由于当事人事先无法预料的情祝,而使合同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复存在,如果坚持合同的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情势变迁是大陆法系的用语,英美法将其纳入合同落空的概念之中,作为合同落空的一种情形;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采用“艰难情形”一词。

6、债权让与债权人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将其债券转让给第三者,后者基于债权让与成为新的债权人,他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新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救济。

7、鉴于条款说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图及转让技术的合法性,对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明确许可方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8、.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9、授权资本制英、美、荷兰等国采取“授权资本制”。

根据该制度,公司资本被分为“授权资本”和“发行资本”。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贸易和国际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和规则。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一些与国际商法相关的重要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领域的法律术语。

1. 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国际商法是指用于调节跨国贸易、国际商事合作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集合。

它包括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如国际商事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等。

国际商法的目的是为全球贸易和投资提供稳定、公平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2.公约 (Convention)公约是一种国际协议,其签署国同意以共同规则和原则调整特定领域的国际行为。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由77个国家签署的公约,旨在调整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相关事项。

公约的签署国必须遵守其规定,并将其纳入其国内法律体系。

3.仲裁 (Arbitration)仲裁是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

当合同或协议中包含有关仲裁条款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处理,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

仲裁的优点包括效率高、专业性强、适用于跨国争议等。

4.合同 (Contract)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商法中,合同是贸易和商业活动的核心。

合同通常包括商品的描述、价格、交付条件、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规则,否则可能会导致违约或诉讼等后果。

5.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在国际商法中,知识产权保护是重要的议题。

为了鼓励创新和提供合理的竞争环境,国际组织制定了多项协议和公约,旨在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使用。

6.适用法 (Applicable Law)适用法是指在国际商事争议中用于确定适用的法律。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一、概念术语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局部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根底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根底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法律条文的含义、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展的国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一、名词解释1.严格责任: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伤害,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更改权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有关记载事项的行为。

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关系。

4.国际商事仲裁:也称国际经济仲裁,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

二、简答1.什么叫做追认代理?追认代理的条件有哪些?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超出了授权范围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对被代理人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被代理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

追认代理的条件:? 代理人在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必须声明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 合同只能由订立合同时已经指明姓名的被代理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被代理人来追认。

? 追认合同的被代理人必须是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的人。

? 被代理人在追认合同时必须了解合同的主要内容。

2.对于伪造背书的法律后果,英美法与大陆法有什么不同的规定?根据英国票据法的规定,伪造签名或未经授权而以他人名义在汇票上签名,是完全不起作用的,任何人都不能根据这种签名而取得保留该汇票的权利,也不能因为对该汇票付了款而解除责任,或提出强制执行付款的要求。

英国法是着重保护票据真正所有人的利益的。

英国法认为,应当由直接从伪造背书者手中取得汇票的人承担损失。

大陆法与日内瓦统一法公约对汇票伪造签名的处理方法与英国法不同。

在出现伪造签名时,汇票并不因此而无效;失去汇票的人不能要求后来的执票人退还汇票,除非他能够证实执票人是以恶意而取得汇票或有重大过失;付款人一旦对有伪造签名的汇票付了款,就可以解除责任,失去汇票的人不能要求他再次付款,除非他能够证实付款人有欺诈行为或有重大过失。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_名词解释+案例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_名词解释+案例

国际商法复习材料1.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国际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3.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渊源也就是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国际商法的渊源为国际立法(国家间就经济、贸易、法律等权利及义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际商事惯例(反复使用被各国普遍采纳和接受的习惯做法)以及各国相关立法(国内立法),尤以前两者为主。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国、德国法律以及模仿二者立法例制定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

英美法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其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

两者的主要区别有:(1)法律渊源不同;(2)法律推理方式不同;(3)法律结构不同;(4)法律分类不同;(5)诉讼制度不同;(6)受罗马法影响的方式和程度不同。

5先例约束力原则1、概念:指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即对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否则,就谈不上判例法。

这种先例约束力原则,对普通法和衡平法都同样适用。

2、内容:(3点)①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均需遵循,只有上议院本身可不受约束。

②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其对自身及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

③高级法院每一个庭的判决对所有低级法院均有约束力,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分为判决理由和判决词中为解释判决理由所阐述的法律规则两部分,只有判决理由对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后者只有说服力。

1.6“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评价P资料1.7常见的国际商事惯例查资料1.8中国已经加入的主要国际商事公约纽约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等PART.2 商事组织法2.1商事组织主要类型P284四大类型: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合作社1、业主制企业亦称:独资企业,个人企业,个体商人概念:一个出资者单独出资,并由其自己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点:无法人资格,无独立财产,出资人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2、合伙制企业P286,第三人P292,解散P293,3、公司概念:通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4、合作社2.1.1独资企业法的设立条件、特点(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国际商法资料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资料名词解释

第一章导论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衡平法:出现于十四世纪。

它是在商品货币关系进一步发展,社会关系更为复杂,出现了许多以前所没有的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味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的当时是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审理这类案件。

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所谓“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所谓“衡平法”。

第二章合同法3.邀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意愿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5.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6.禁治产:指的是因精神病或因有酒癖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因浪费成性有败家之虞者,经其亲属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宣告禁止其治理财产。

7.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8.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的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9.给付迟延:是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

10.英美合同法中的先决条件:是指以一方首先履行某种行为,或以某种事件的发生,或以经过一定的时间,作为对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

11.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即明确表示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

12.违约金:是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一种制裁,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除了请求违约金以外,还可以请求由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13.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以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1.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限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于票据上对于他人所记载的要件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3.信用证: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4.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这种有价证券的权利与证券占有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离开证券根本不能主张权利。

5.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该法律行为非经本人追认对本人不发生拘束力。

1.商事调解:指在商事裁决程序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庭或仲裁庭的自行决定,在法庭或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彼此之间的商事法律争议的一种活动和方式。

2.合同落空:指在合同成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错,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的受到挫折,如果仍然坚持按合同履行,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诚信原则,因此,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以免除或变更责任。

3.善意取得:是指受款人善意而又支付了相当对价后,从无正当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处取得的票据权利。

使善意取得成立的要件有四个,即:(1)须从无票据权利的人处取得票据。

(2)取得时须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3)须支付相当的对价。

(4)须依交付或背书和交付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4.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他届时将不会履行合同的义务。

5.根本违反合同: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

1.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的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2.参加承兑:是指在汇票到期日前,由于付款人拒绝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承兑或付款、付款人或承兑人受破产宣告等场合下,为了防止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及为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一般由预备付款人或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加入票据关系参加承兑,以保全票据的信用的行为。

国际商法要点

国际商法要点

国际商法一、名词解释(5×3分=15)1、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3、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大陆法系国家,分为民事合伙、商事合伙;合伙企业的弊端:对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4、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法定性、营利性、法人资格)5、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

6、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特征)7、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依法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

(*特征)8、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9、公司资本:是指公司用以从事经营、开展业务的所有资金和财产。

包括公司自有资本和借贷资本两部分。

(选择)10、公司债:是指公司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或签订贷款合同的方式与特定人或非特定人之间所成立的一种金钱债务关系。

(非重点)11、合同:大陆法系认为,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的意思的一致。

《法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时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12、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订立合同的建议。

(含三方面的意思:⑴要约是订立合同建议的一种;⑵必须有足够的确定性;⑶必须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

)13、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做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注:承诺内容应与要约一致,承诺要在有效期内作出,传送方式应符合要求)14、”越权”无效原则:是指公司无权在其章程规定的营业目的之外签订合同,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1.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2.(英国法的)担保:如果合同双方认为某一条款不是实质性的,而是附属性的或第二位的,则该条款为一项担保。

在一方违反担保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要求得到赔偿,但不能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

3.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4.错误:指合同当事人对有关事实情况的误解,如果没有这样的误解,该当事人本来不会依现有的合同条件签约。

5.最终裁决是指整个案件审理终结之后,仲裁庭就全部提交仲裁争议事项所做出的终局性裁决。

最终裁决一经做出,除了并不多见的裁决更正、修改或补充外,整个案件的仲裁程序即告结束。

1.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英国法的)条件:如果合同双方认为某一条款具有实质性(essential),则该条款为一项合同条件。

当条件被违反时,受损害方有权解除自己的进一步履约的义务。

与此同时,该方也有权就其蒙受的损失让另一方做出赔偿。

3.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4.实际履行:就是令违约方实践其诺言,即让他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对受损害方承担的义务。

5. 部分裁决:是指对整个争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已经审理清楚,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有利于继续审理其他问题,仲裁庭先行做出的对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的终局性裁决。

1.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2.根本违反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国际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2、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3、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被认为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4、共同海损: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5、代位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取得的这种权利即为代位权。

6、委付:在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将货物委付给保险人,即要求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7、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所谓外来原因,指由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

8、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风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投保上述11种风险中的一种或数种。

但如果投保了一切险,则同时包括了上述11种风险。

9、信用证(L/C):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始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10、付款交单(D/P):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货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只是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

11、承兑交单(D/A):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名词解释1.票据P302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其本人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2.表见代理p216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3.背书p309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他是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权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所为的权利转让与的票据行为。

4.国际商事惯例p8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商事原则和规则。

5.票据行为p305是指能够直接产生票据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

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行为。

6.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7. 仲裁p357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第三方进行裁决并执行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

8 国际技术转让p234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技术转让方将有关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加工方式或提供某种技术服务的系统知识转让给技术受让方的行为。

9. 国际商法p1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及规范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10 代理p214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11 不安抗辩权p18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及其他情形的,可以终止履行。

12 产品责任p193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德两国法律以及效仿其法例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

救济: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普通法:最早是法官选择适用于各地的习惯法来审理案件而形成的判例所确立的法律制度。

衡平法:由大法官不受普通法的约束,按公平和正义原则加以审理和裁判,以补充和匡正普通法不足所形成的法律制度。

上诉法院:有权复审案件的法院。

实体法:是规定权利、义务或者法律保护的法律。

程序法: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遵循的程序的法律。

商事组织法: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商事组织设立、营运、解散、清算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普通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责任:当事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时,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

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组成的特殊有限合伙企业。

人格:个体在法律上行事的资格。

公司: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资本组合公司:指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而成立的公司。

人合公司:指以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份:股份既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又是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股权的象征,其有价证券形式为股票。

公司机关:是指表达公司法人组织意志,管理公司内外事务的机构。

公司经理:是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执行公司业务的行政负责人。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或者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关。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跟问答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跟问答

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的概念:又名国际商事法,它是指调节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各国有关商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3.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被相关各方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

4. 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

5.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

6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7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8、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要约:要约在外贸业务中又称为发盘或发价,它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意愿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了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根据要约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加以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11、对价:英美法中特有的概念,就是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相交换的代价。

(相互给付)12、约因:是法国法中概念,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直接或最接近的目的。

13、错误: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对所作的关于既存事实或法律,做出的不正确的假定。

14、欺诈:是一方当事人出于故意而做的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

15、胁迫:是指使用暴力或以暴力手段相威胁,使人感到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

16、乘人之危: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的利益。

17、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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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先例约束力原则】即遵循先例原则,指一定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即对作出此项判决的法院以及下级法院日后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具有约束力【正当程序原则】救济先于权利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公权力不利行为的影响(特别是刑事处罚或其他制裁)时,有获得告知、说明理由和提出申辩的权利;公职人员在与所处理事务有利害关系时回避;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对价】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对价就是诺言的回报,是换取诺言的代价【诺言】诺言人为换取对价而作出的承诺,与对价互为交易对象·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使诺言可强制执行·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诺言人为换取对价而承诺,受诺人为得到诺言而支付对价·对价可以是是受诺人对诺言作出的回应性诺言(一般国际货物买卖)、行为(多为当场交易)或不行为(不与别人交易的方法来答应诺言、实现对价)*对价是诺言人希望得到的东西,发生诺言对诺言的情况时,要分清楚对价与诺言【揭开公司面纱】即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利用公司作为手段、妨碍社会利益、进行欺诈、逃避个人责任、规避法律、从事违法行为等,法院将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要求控股股东或主要经营者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对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表见代理】即为不容否认的代理,指代理人没有本人的授权,但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令第三人确信代理权的存在,而且本人又不否认*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异同相同:都属于瑕疵代理关系不同:两者根本性质不同、立法的根本目的不同·无权代理——若本人对无权代理进行追认则本人负责,若不追认就由代理人负责,因此对本人有利,对第三人不利·不容否认的代理(表见代理)——代理权存在,有利于第三人、对本人不利,主动权在第三人手里-体现了内部的纠纷和限制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的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根本违约】即足以引发对方解除义务的违约(能解除全部义务);违约涉及合同的根本(违反合同中实质性、重要的条款,即“条件”,通常指PQQ);受损害方的义务不能独立于违约方的义务,违约方承担的是一种“完整性义务”(即构成对方履约的前提,没有这项义务受损方也无法履行义务)简单来说,在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是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必不可少的前提;eg先发货后付款重大违约使受损害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但不必然能够解除合同【一般违约】不涉及合同的根本(PQQ),一方不构成另一方必不可少的前提违约不必然能够解除合同。

本着公平原则,应允许违约方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纠正,逾期仍未纠正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般违约不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通常应尽量履行合同违约通常可分为两组1.根本违约和一般违约2.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LLGP】有限责任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GP,具有普通合伙的性质,即,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并承担忠诚和不竞业义务)不同的是,在LLGP中,对某一个合伙人、员工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过失、低能力或渎职行为所产生的债权与违约责任,全部合伙人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有限度的连带责任,超过合伙资产总额的未偿付债务由过失合伙人独立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LP】有限合伙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有哪些?1.法律渊源:判例优先——法典优先2.法律推理:归纳式推理——演绎式推理3.法律诉讼程序:对抗式程序——纠问式程序4.法官的地位和作用:事实上的立法者——严格适用法律5.法律规则:具体、技术化的事实性规则——抽象、体系化的概念性规则6.法律分类:历史的分类(普通法、衡平法)——逻辑的分类(公法、私法)7.哲学基础:经验主义——理性主义◆卖方权利担保义务包括哪些?品质担保义务有哪些?1.权利担保义务(1)卖方保证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所有权担保),卖方保证对货物具有合法的权利,并保证货物不存在担保物权(eg.抵押)or除非买方同意受此限制(2)保证货物没有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A.该第三方限于卖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理应知道的第三方——知名度条件B.依据买方营业地国家法律或货物转售国的法律主张的知识产权——准据法条件(3)卖方不负责的例外情形:A.买方非善意(卖方善意)买方已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方会对货物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B.卖方依据买方提供的技术图纸、规格为买方制造产品,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补充:若制造和销售双方都侵权,则即使只有买方主责,第三方也可以向双方追偿;但若是买方单方过错,卖方善意即可追偿;若是共同过错,不可互相追偿如果买方和卖方均为恶意,则属于共同侵权,共同承担连带责任2.品质担保义务·品质担保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要求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按照合同要求的方式承载或包装·默示担保若当事人没有约定,卖方应遵守以下规则(1)货物适合于同一规格的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商销品质商销品质与“通常使用的目的”标准:指货物具有“令人满意的品质”,包括外观、内容、安全、耐用等(2)货物适合于合同订立时明示或默示地使卖方指定的某种特定目的(除非买方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或不合理)特定目的标准:卖方出售货物,买方明示或默示地使卖方知道了购买该货物的用途,则会产生一项默示的条件,即依据合同提供的货物应当合理地适合于这些目的(3)货物具有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样品或模型具有的品质样品标准:任何样品或模型,如果构成交易的基础的组成部分,则其成为一项明示的担保,即全部货物应当与样品和模型相符合样品标准的例外-《合同法》第169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即,认为出卖人违反了品质担保义务(4)货物采用了通常适合于此类货物的方式承载或包装,若无,则应采用了足以保全和保护该货物的方式承载或包装*合同中明确写出的叫明示担保,法官使用的叫默示担保明示担保不能排除,因为已经在合同中写明,排除则违约·品质担保责任的免除(默示担保的排除)含义:如果合同订立时,买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各种不符合合同的情形,卖方就不再承担品质担保责任(1)买方有机会了解缺陷:合同签订之前,某种货物不具有“令人满意的品质”或“商销品质”的情况,已经足以引起买方的注意。

注意——卖方只要给予买方机会了解即可,并不需要确定买方已经了解缺陷的存在(2)买方违反验货义务:买方在合同订立前已经检验了货物,或者买方拒绝检验货物,而货物中的问题本来可以通过检验显现出来(3)能够免除卖方默示担保义务的“现状和缺陷”:依据现状出售、带有缺陷的出售,但只以能够明显识别的程度为限·处理明示担保与默示担保、各种默示担保之间关系的一般原则(1)精确的、技术性的规格>与其不一致的样品、模型>一般性描述(2)从现存大宗货物中抽取的样品>一般性的描述语言(3)明示担保一般优于默示担保,除非货物适用于特定的担保合同法中,英美法和中国法分别如何认定欺诈?分别有什么后果?英美法·认定1)过错要件:欺诈是不真实表示的一种类型*欺诈性的不真实表示——应负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过失作出不真实表示——负赔偿责任,但程度较轻因无过错而作出不真实表示——不负赔偿责任2)行为要件:关于事实的不真实表示欺诈必须是作为,沉默不构成欺诈!“沉默不构成欺诈”原则的例外a.表意人负有“最大诚信义务”,沉默即欺诈(eg银行保险公司)b.既有的陈述因情形变更而变得不真实,对此沉默即构成欺诈c.对关键事实进行片面披露d.在有义务披露信息的情况下,受信任的一方不能对影响彼此间权利义务的事实保持沉默3)因果关系要件:欺诈行为与被表示人的认识错误直接有因果关系,不真实的表述对相对人产生误导,使其基于认识错误而订立合同·后果救济方法:撤销合同,获得赔偿大陆法·认定1)构成欺诈,主观应具有故意2)一方当事人隐瞒或沉默,若对方知道事实本来不会签约,则构成欺诈3)认定欺诈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专业知识和经验、标的物性质、诚信义务、合理信赖等)·后果合同可以因欺诈撤销中国法·认定[司法解释]a.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作为)b.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不作为)均可认定为欺诈行为·后果[中国法《合同法》第54条]一方实施欺诈,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应由受欺诈方行使撤销权英、中分别如何认定显失公平?会有哪些后果?含义:合同条款有失公平,不合理地有利于一方,对另一方明显不利。

一方因缺乏经验、交易地位不平等、缺乏磋商的机会等未能作出有意义的选择。

·主要针对格式合同、标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因显失公平而无效,目的是保护弱势群体,或保护消费者·格式条款不违法,显失公平违法英美法·认定(1)程序性显失公平:缔约过程有瑕疵交易地位、议价能力不平等,缺乏交易磋商机会,缺乏经验,没有机会了解理解合同条款等(2)实质性显失公平条款实质上不公平、不合理,权利义务、收益风险不对等(3)制定法的规范:对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审查和限制免责条款涉及免除产品责任、免除品质担保责任、免除违约责任等免除合同主要义务等内容,则合同无效·后果:认定后即为无效大陆法(1)法国“附和合同”只体现一方意志而非双方合意,要求有机会了解,否则无效(2)德国由法院进行审查干预(3)欧盟法中若对另一方过分不利,或限制另一方实质性权益或义务,损害合同主要目的——认定为无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重大失衡”,撤销权归受损害一方中国法·认定[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后果·《民法通则》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法》54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显失公平主要用于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审查·格式条款(格式合同)定义当事人(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生效条件:提示与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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