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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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5;单项选择题:20;不定项选择题:10;简答题:35;案例分析:20
1、国际商法概念及渊源p2
概念: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渊源:(一)国际公约1、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公约2、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
(二)国际贸易惯例(三)国内相关法律
(冲突时,以国际公约为准,再是国内法,最后是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没有绝对的法律约束力)2、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渊源p4、p7
大陆法的渊源:1、法律(1)宪法(2)法典(3)条例;2、习惯;3、判例;4、学理(代表国家----法国、德国,最主要的是成文法)
英美法:(1)判例法――主要渊源(2)成文法――重要渊源(3)习惯法――传统上的渊源,现作用不大。因为普通法就是在吸收习惯的基础上形成的,普通法之外仍通行的习惯已经不多。代表国家----英国、美国
3、要约与承诺的相关规定p86、p90
(1)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表示愿意以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订约提议。
条件:1、要约人要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
3、要约必须传递给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才生效;
4、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受要约人发出。
生效时间:到达生效
约束力:(1)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撤回、撤销(2)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一般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对要约人:英美法可随时撤销更改;德国法除非表明不受约束;法国法可撤销但须赔偿;公约承若之前可撤销。
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至少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才发生撤回的效力。(不可撤销要约是可以撤回)
撤销:指要约人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邀请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
邀请要约与要约的区别:(1)要约一旦为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邀请要约被对方接受合同并未成立,必须经发出邀请要约的一方确认,合同才告成立。(2)要约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3)要约要求文字内容明确肯定,要约邀请不具有这样的要求
要约的失效:1、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
2、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
3、被受要约人拒绝而失效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反要约)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砸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传递方式需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注: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为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期限:1、要约明确规定有效期2、要约未规定有效期的(①对话方式要约,未即时承诺时,要约即失效;②非对话方式要约,受要约人于合理期限内未予承诺时,要约即告失效。)
迟到的承诺:超过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在期限内发出承诺,按常情能及时到达,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的方式和生效时间:(1)英美法采用“投邮主义”——承诺经投邮即生效(2)大陆法采用“到达主义”——到达权利范围内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大陆法系--到达主义;英美法系--投邮主义)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英美法:发出后不能撤回;德国法:撤回通知提前或同时到达才可撤。)
4、英美法的对价和法国法的约因p92
以有无对价或约因作为区别有诉权的合同与无强制执行力的约定或社交性的协议
对价:合同标的物是互为有偿、当事人之间是相互给付
有效对价条件:1、对价必须合法;
2、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已履行的对价,而不是过去的对价;
3、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
4、已经存在的对价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不得自食其言”原则
对价例外:1、债权人签字并加盖印鉴,无需对价;
2、债权人提供了某种特殊对价,可以改变原合同约束力;
3、受“不得自食其言”原则制约;
4、若债务是按比例还的,只还比例部分就可。
约因: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与最直接的目的。是签订合同最直接、最接近的目的。
5、欺诈和胁迫的相关规定p106
欺诈:指以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法国法合同无效;德国法撤销合同;英美法称欺诈为“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
胁迫:以使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
德国法:胁迫撤销,乘人穷困无效;法国法胁迫无效。受第三人胁迫的课撤销。英美法:除普通法的胁迫还有衡平法的“不正当影响”:适用于滥用特殊关系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从中谋取利益的场合,可撤销。受第三人胁迫的在相对人知道吼才可撤销。中国法:损害国家利益无效、只损害他人利益变更或撤销。
6、预期违约和根本违约p121
(1)预期违约: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就表示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
救济:1、等合同规定履行期到时再采取行动 2、立即停止履行,提起违约之诉
(2)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救济:1、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的货物;2、买方可以撤销合同,并可以请求赔偿。
7、违约的种类、违约救济之损害赔偿、解除合同p117-129
违约的形式:
(1)大陆法
德国:给付不能:自此不能、事后不能
延迟给付:当事人主观有错、当事人主观无过错
法国:不履行债务或延迟履行债务
(2)英国法
违反条件:违反主要条款为根本违约,能解除合同,要求赔偿
违反担保:违反次要条款为非根本性违约,不能解除合同,可以要求赔偿
违反中间性条款:能否解除合同必须视违约性质及其后果严重性而定
(3)美国法:轻微违约、重大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