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合集下载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是关于国际商业交易和跨国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国际商法的定义、特点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进行简要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又称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分支,旨在调和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交易关系。

它规定了各国之间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减少交易不确定性,促进跨国经济合作。

二、国际商法的特点1. 多元性:国际商法是涉及多个国家以及其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体系,因此其规则多元复杂,需要各国之间进行协商和合作。

2. 国际性:国际商法适用于跨国经济活动,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领域,其适用范围广泛。

3. 合同自由原则:国际商法倡导合同自由原则,即各方在商业交易中享有自由选择合同对象、签订合同内容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 国际仲裁:为应对跨国商业纠纷的解决,国际商法常使用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以提高效率和减少成本。

三、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范经济活动:国际商法通过立法、公约等形式规范各国之间的经济活动,为商业交易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促进跨国经济合作发展。

2. 降低交易成本:国际商法通过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则和商事仲裁机制,降低跨国交易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3. 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国际商法推崇合同自由原则,为各国之间的商业交易提供了自主选择合同内容和合同对象的权利,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

4. 维护合同权益:国际商法为各方在商业交易中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当合同发生违约或争议时,可以依据国际商法进行维权,维护合同权益。

5. 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国际商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不同国家之间加强经济联系和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与发展。

四、国际商法的挑战与展望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不断变化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国际商法面临着一些挑战。

国际商法详解课件

国际商法详解课件

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的关系
总结词
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详细描述
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共同发挥作用,但它们的来源、适用范围和管辖权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国际商法主要来源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业实践,而国内商法则是由各国的立法机构制定。国际商法的 适用范围更广泛,管辖跨国商业交易,而国内商法则主要适用于本国范围内的商业活动。
主要贸易术语
包括FOB、CIF、CFR、DPU、DDP等,每个术语都有明确的责任和风险划分,有助于买 卖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术语适用范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但不适用于个人消费品或初级产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法律标准, 旨在统一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 务的,即为违约。
在某些情况下,违约责任可以免除, 例如不可抗力等。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 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等违约责任。
国际商事合同的解除
解除的条件 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
调解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 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仲裁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 裁机构,通过仲裁裁决解决争
议。
诉讼
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 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
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 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同意
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
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国际仲裁 机构或国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023修正版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1]

2023修正版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1]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简介国际商法,也称为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跨国贸易活动的法律体系。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加强,国际商法变得越来越重要。

它涉及各国之间的合同法、货物买卖法、国际运输法、国际支付法等,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国际商法的重要性国际商法对于跨国贸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它提供了一个公正、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使得各国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能够更好地预测和管理风险。

没有国际商法的规范,贸易双方可能面临无法解决的争端,导致贸易中断和损失。

国际商法还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平等性。

通过确立合同法原则、禁止歧视性待遇和保护知识产权等措施,国际商法确保了各方在贸易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原则和领域1. 合同法原则合同法是国际商法的核心。

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释等方面的规则,为跨国贸易提供法律保障。

合同法的主要原则包括自愿、平等、诚信和可靠性。

2. 货物买卖法货物买卖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商品质量、交付时间和付款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3. 国际运输法国际运输法主要涉及货物的运输和保险。

它规定了货物的运输方式、责任分担和赔偿等问题。

国际货物运输通常涉及多个国家的运输方式,因此国际运输法起到了统一和协调的作用。

4. 国际支付法国际支付法是保障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规定了国际支付的方式和程序,包括信用证、汇票和电子支付等。

5. 争议解决机制争议解决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环节。

跨国贸易争议常常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和司法体系。

国际商法通过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如国际商会仲裁、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等,为贸易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途径。

国际商法发展趋势国际商法在全球化背景下不断发展,并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以下是国际商法的一些发展趋势:1. 数字经济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经济成为全球经济的新动力。

国际商法需要适应数字经济的特点和需求,如电子商务合同、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等。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各国有关商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被相关各方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

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典: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

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的,当时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

《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文件。

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司法解释:是指对于法院审判的工作和检察院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这些解释对其下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审判和检查工作具有约束力。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本违反合同: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预期违反合同: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合同义务,即为预期违反合同。

其救济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

对价:指合同一方的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一、概念术语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局部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根底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根底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法律条文的含义、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展的国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国际商法(1)

国际商法(1)

第一章1、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不同,国际商法不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它的调整对象只是商人们的跨国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调整对象决定了其法律性质必然是私法性的。

与国际私法不同,国际商法直接规范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国际私法属于冲突规范,它只是为具有涉外因素的私法案件确定准据法。

3、国际法方面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A国际条约中按照条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可以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条约。

B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惯例。

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

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

但按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4、大陆法系直接源于罗马法系。

罗马法定义:是指奴隶制国家从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形成到东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全部法律。

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国法大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罗马法大全》)的四部分《学说便会》《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新律》。

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比较1、法律分类方法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划分法律部门。

英美法系则以普遍法和衡平法为法律的基本分类。

2、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在私法方面倾向于编纂法典,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3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运用演绎型思维分析案件;英美法系的法官引证判例案审理案件,运用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4、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

国际商法重点

国际商法重点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1.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Business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第二章代理法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案例:1.英国E公司委托波兰R公司在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在无法与E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货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然而;后来E公司却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而出售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2.请分析:波兰R公司能否以“紧急处分代理”为由进行抗辩答: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不易保存或者经存储会大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在出售时考虑了原告的最大利益..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必要授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3.P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的买主收购谷物;A饲料公司是P的一个重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通常程序是:A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和最低价;P如果发现合适的货源便订购下来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有时以A饲料公司的名义;然后通知A饲料公司;A饲料公司付款给P;P再向卖方付款..有一次;P发现一笔极好的生意;非常适合A饲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表A饲料公司”..然而;A饲料公司却不同意要这批货..4.请分析:(1)如果P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方可否要求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根据合同法:卖方可以要求A饲料公司先支付价款;然后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向P追偿..因为表见代理卖方以为P有代理权..2在什么条件下;A饲料公司不能拒绝向卖主付款表见代理条件下;就是卖方不知道P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取消、超越代理权代理的情况..5.小李大学毕业;成绩优异;被一家日本商社聘为该商社驻大连代表;负责东北地区的对日业务..一天;小李的叔叔找到小李;希望小李利用其掌握的市场信息帮他将一批农产品销往日本;但不希望经过日本商社以免产生佣金..小李经过犹豫;决定免费帮忙;最终帮助他叔叔将这批农产品销售给了一个日本客户..为表示感谢;他的叔叔赠送给小李一块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手表..6.问:小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自己的职责是;代理法中规定了代理人其中一项义务是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包括不与被代理人竞争;不密谋私利;不泄露商业机密..7.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但由于国外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源;使该服装厂空出的生产线遭受损失;该服装厂要求外贸公司按合同赔偿;外贸公司以货是国外公司提供为由拒不赔偿..试问:1外贸公司应不应该赔偿损失外贸公司应该赔偿损失;但只能根据进口合同以买方的名义对外交涉索赔..2为什么因为外贸公司接受国内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同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合同..在这种做法中;外贸公司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是以外贸公司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外贸公司作为进口合同的买方;必须对进口合同承担责任..8.被告G聘用原告N为经纪人;为其180英亩土地寻找买主..后来原告N获悉该地块的低价将会迅速上涨;便决定自己买下这块土地;被告G也同意以800美元/亩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与此同时;原告N以自己的身份将该地块以1250/亩的价格卖给他人..但在执行协议前;被告G却撤销了与原告N 的合同;将该地块卖给了第三人..原告N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G赔偿其9万多美元的损失..9.1原告N能否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购买被告G的土地10.经委托人被告G同意;原告N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11.2被告G是否应该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12.被告G不应当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原告N违反了作为代理人应当承担的诚信忠实义务;被告有权撤销合同..13.第三章合伙企业法1.有限合伙定义:有限合伙是将一部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的一次纳税待遇相结合的一种商主体形式..2.合伙企业的特点: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强调“人的组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3.退伙债务的承担: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之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债务仍须负责..至于已经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日后所发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的问题;则须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同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对该第三人负责;如果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并未同该企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即可不负担责任..案例:1.2001年;投资人本克开办一家独资企业并自己进行经营..2003年3月;因身体原因;本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并约定: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可以由布莱克自行决定;金额超过2万美元的合同必须经本克同意后才可以签订;布莱克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2.布莱克接管企业的经营权之后;开始经营管理企业;包括:12003年10月;布莱克认为一笔交易非常有利于企业;便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22003年11月;布莱克的一个朋友为购买一辆汽车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布莱克以该独资企业财产为该朋友设定了抵押;32004年1月;因感到该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为继;便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打算不久后辞去职务;经营自己的企业..3.2004年3月;本克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时发现企业状况不佳;很难继续经营;并发现了布莱克的上述问题..本克决定关闭企业;进行清算..此时企业所有资产合计13万美元;而对外负债18万美元..4.问:1如果布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时;仍然赢利;由于布莱克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企业在关闭时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5.22003年10月;布莱克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份金额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是否有效6.32003年11月;布莱克因朋友买车而以该独资企业财产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7.42004年1月;布莱克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其义务8.9.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10.请回答以下问题:11.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12.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13.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14.A、B、C三人分别投资7万美元、2万美元和1万美元;组建一个合伙企业..三人约定:由A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签订合同;B、C二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某一日;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了一份合同;D只知道B是合伙人;不知道A、B、C三人的约定..A认为这个合同无效..后来;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E要求C偿还全部债务;被C拒绝..C认为自己投资只占合伙企业的1/10;因此只同意还10%的债务..根据合伙企业的特点;回答以下问题:1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的一份合同是否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内部有约定;B不得对外签订合同;但是D并不知道;所以为保护交易安全;这份合同是有效的..2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如果E要求C偿还;C是否有义务全部偿还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企业的财产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C偿还债务..3如果C偿还了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他是否可以要求A、B分担如果分担;比例如何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C可以按出资比例向AB追偿..第四章公司法1.股东大会的地位:股东大会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常设机构2.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和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利: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弊: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容易导致资金闲置授权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利:简化公司设立程序;避免资金闲置..弊:公司资本缺乏保障;容易导致公司滥设;损害债权人利益..折衷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将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时期内随时发行;发行数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在公平、安全与效率之间寻得了平衡;既保证公司资本的效率;又兼顾到安全性;既做到了兼顾公平、安全;又把效率优先的原则贯彻到了公司资本制度中去..3.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4.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的缺陷: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情形:虚假设立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法人与其成员财产混同行为;滥用对法人控制权的行为;公司“脱壳”经营行为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条件:必须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应以法人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一般只能由法人债权人提出申请;法人债权人只能就其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造成的损失提出诉请5.公司债券的定义及特点公司债的概念: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公司债的特征:公司债的持有人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债有固定的利息率;公司定期发放利息;公司债有一定的期限;公司债持有人比股东优先得到清偿6.公司解散:公司自己决定解散;法定事由解散;强制解散案例:1.小常想成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动画制作业务;他现在只有10万元人民币;虽然达到了公司法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但是它需要支付很多生活支出;同时这家动画制作公司暂时不需要这么多资金;他想适用折衷资本制;于是去咨询律师..如果你是律师;应当对小常作出何种建议如果采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不能适用折衷资本制..最好能找几个志同道合的人成立一家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适用折衷资本制;首次出资额只需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可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2.某地有二十几家民营企业分别生产各种汽车零部件;在业务往来中他们发现如果能够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将业务整合起来;会产生非常好的规模经济效益;于是这些企业的老板就开始商量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汽车零部件生产的股份有限公司;预计该公司分三期建成;总投资需要1亿人民币;一期投资3500万;二期3000万;三期3500万..这时该公司面临着对设立方式的选择: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如果采用发起设立;那么全体股东只需出资2000万即可;能够适用折衷资本制;但是就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如果选择募集设立;发起人必须出资3500万;然后剩余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吸引社会投资..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出口货物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基本的特征在于以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作为区分国际合同的依据..2.合同形式的要求: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我国在批准公约时对此条款提出了保留..3.两大法系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大陆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原则上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德国法的规定:将合同区分为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仅在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并不发生转移所有权的效果..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以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有交付标的物的行为;而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经登记才转移所有权英美法的规定英国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取决于缔约双方的意图;对于非特定买卖;货物在未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美国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果没有规定;货物所有权原则上应于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中国法律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4.权利担保责任5.卖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6.卖方保证在其所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7.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8.货物风险转移的两大原则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将风险转移同所有权转移联系起来;风险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交货转移风险”原则:以交货时间确定货物风险的转移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风险转移:交付第一承运人或在指定地点交付第一承运人起转移买卖路货时的风险转移: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买方接收货物起转移案例:1.大连某公司将一批玉米在大连装船;发往菲律宾马尼拉港;预计9月22日到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大连公司开始寻找买主;并于9月14日与菲律宾某公司签订了出售该批玉米的合同..菲律宾公司知道这批玉米正在运输途中..问: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菲律宾公司是否有义务继续付款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菲律宾B公司依旧有义务继续付款..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2如果菲律宾公司在收到这批货物之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批货物的风险该由谁承担如果菲律宾B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则该批货物的风险仍由菲律宾B公司来承担..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如果情况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再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第六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简版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简版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简介国际商法,也被称为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商业往来,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服务贸易、海运、国际支付、国际金融等方面。

国际商法的重要性逐渐凸显,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将对国际商法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其定义、发展、法律原则、国际商法组织等方面。

定义国际商法是一门涉及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学科。

它涉及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各国商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处理跨国商业争端的法律规则。

国际商法旨在平衡各国利益,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一种可预见、稳定的商业环境,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发展历程国际商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当时人们通过海上贸易进行跨国交易。

然而,现代国际商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的国际国际私法领域。

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和全球化的推进,国际商法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20世纪初,各国开始意识到国际贸易的重要性,因此开始制定国际贸易法律和协定,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最著名的例子是《国际贸易法典公约》(CISG),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并成为国际贸易法的核心文件之一。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商法领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虚拟贸易、数字支付和网络争端解决等新兴议题成为了国际商法发展的重点关注领域。

法律原则在国际商法领域,有一些核心的法律原则被广泛接受和采纳。

这些原则有助于保护商业合同的签订和实施,确保各方当事人公平交易,并解决跨国商业纠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际商法原则:1. 自主意愿原则:各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权,以及解决争端的方式。

2. 契约自由原则:各方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并根据自身利益进行合作。

3. 信用和诚实原则:各方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商业交易中保持诚实、公正和信任。

4. 平等原则:各方当事人在合同谈判和履行中应平等对待,共同分享风险和利益。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1.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和。

2.国际商法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 商人习惯法阶段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2) 国内法阶段把国际商法的内容写进国内法(3) 现代国际商法阶段新形式的国际性和统一性3.国际商法有三个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贸易惯例3.国内立法4.大陆法的结构和特点:大陆法各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公法又细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等调整国家和国家以及国家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私法可以分为民法和商法等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大陆法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它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另外,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

5.大陆法的渊源:大陆法强调成文法的作用,所以法律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

但是,习惯、判例和学理也在大陆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6.英美法系的结构:英美法系在结构上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又称习惯法或判例法,其原意是指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衡平法其原意是指在14世纪时,为了补充和匡正当时不完善的普通法,由英国的枢密大臣法院发展起来的判例法。

与普通法的主要区别是救济方法和诉讼程序的不同。

7.英美法系的渊源: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这也是英美法系区别于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

8.两大法系对国际商法的影响:1)对国际商法统一化运动的贡献,主要表现为两大法系确立的许多重要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为一些重要国际商事公约所吸收和采纳,从而转化为统一的国际商事法。

2)在国际商事公约、条约和惯例尚未涉及的许多领域,目前仍要依靠有关国家的国内商事法律加以调整,而两大法系对各国法律制度影响甚大,以至于世界各国法律基本上均可纳入这两大法系之内。

9.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三、契约自由10.WTO的职能:1、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2、为各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架;3、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4、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5、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

国际商法课件

国际商法课件

2020/12/13
国际法
15
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
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然各有特点,但都 有一些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 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 各国法院基本上都分为三级,即第一审法院、 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2020/12/13
国际法
16
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2020/12/13
国际法
24
2.反共,也可以说是冷战意识
在美国,反共产党、反共产主义和社会主 义,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反本身就是理 由。马克思主义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反 对资本奴役劳动,最终要消灭资本,解放 劳动,未来要让劳动者自由联合,自己为 自己劳动。所以,共产党传承马克思,美 国则是最崇拜资本、最强大的资本主义国 家,谁有资本、谁的资本大,谁就有权利, 谁可以说了算,没有资本就没有发言权。
2020/12/13
国际法
19
"先例约束力的原则"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 都有约束力, 一切审判机关都必须遵循,但上议院可不受其先例的约束.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 且对上诉法院本
身也有约束力. (3)高级法院的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 对高等法院的其
2020/12/13
国际法
7
国际条约的种类
条约又分双边条约和多边条பைடு நூலகம்(又称公约)
2020/12/13
国际法
8
(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 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 法律上的惯例与习惯是有本质的不同的,前者一旦被当事 人加以采用,便对该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后者只是一种 习惯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国际惯例没有普遍的约 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但在某些具体的当事人 之间却有像国际公约一样的强制力.有些国际惯例已经被 某些国家纳入其国内的成文法,从而具有了法律的普遍约 束力.还有些国家的国内法规定,国际惯例的适用无须当事 人明示表示同意.由此可见,目前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在强 制力上的这种区别已经被渐渐淡化了,采用国际惯例已经 成为国际上的一种趋势.我国对国际商事活动中的国际惯 例,历来给予高度的重视,并严格予以遵守.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一、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又称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体系。

它为跨国公司和个人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以便解决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国际商法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国际贸易中的各类活动,如合同订立、货物运输、支付方式、知识产权保护等。

它的出现和发展与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

二、国际商法的来源国际商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规则。

国际惯例是国际商法的基础,它是由长期实践形成的一种普遍行为准则。

国际条约是由各国签署并批准的法律文件,对国际贸易达成共识。

国际组织的规则是由国际组织制定和发布的规范,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原则国际商法的主要原则包括自由裁量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诚信原则。

自由裁量原则是指各当事人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应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协商和决策。

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合同一旦成立就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诚信原则是指各方在国际贸易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得采取欺诈行为。

四、国际商法的典型案例国际商法有很多典型案例,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支付方式》等。

在这些典型案例中,各方需遵守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规则,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国际商法的挑战与发展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入发展,国际商法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机遇。

一方面,技术的进步和贸易方式的变革给国际商法带来了新的问题,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另一方面,国际商法的发展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解决方案,如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国际仲裁法等。

六、国际商法作为规范国际贸易的法律体系,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跨国公司和个人提供了法律保障,解决了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商法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完善和进步,以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需求。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两篇)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两篇)

引言概述: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商业交易、合同法律关系、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和实践。

本文将对《国际商法》课程进行教学大纲的制定,旨在帮助学生全面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实践,培养学生在国际商务领域的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正文内容:一、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与发展1.国际商法的定义与范畴a.国际商法的定义与内涵b.国际商法的适用范围与对象2.国际商法的历史与发展a.国际商法的起源与演变b.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的关系二、国际商法的主要原则和规则1.国际商法的主要原则a.自由自治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平等待遇原则2.国际商法的主要规则a.合同的形成与效力规则b.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规则c.法律制裁与争议解决规则三、国际商事合同的要素和特点1.国际商事合同的要素a.合同的当事人及其主体资格要求b.合同的客体与内容要求c.合同的形式与效力要求2.国际商事合同的特点a.合同的国际性与跨境性特点b.合同的灵活性与多样性特点c.合同的风险与监管特点四、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与实践1.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a.仲裁制度与实践b.诉讼制度与实践c.调解与争议解决规则2.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实践案例分析a.仲裁案例分析b.诉讼案例分析c.调解案例分析五、国际商法的发展与前景展望1.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a.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b.国际商法与国际投资的发展趋势2.国际商法的前景展望a.国际商法应对全球化挑战的策略b.国际商法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作用结论: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将全面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实践,培养国际商务领域的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本课程还将使学生对国际商法发展趋势与前景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并为他们未来从事跨国商务和法律实践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引言:国际商法作为商业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是指在国际商业交易中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务合作愈发频繁,对于了解和应用国际商法的需求也与日俱增。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另一 个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 行动时产生。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代理人并没有 取得此种行为的明示的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 需要得视为具有此种授权。
客观必须的代理权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或商业上所必需的; (2)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无法与委托人取得 联系得到委托人的明示 ; (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必须 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公约法律将违约分为根本违反合同和非根本违反合同两种。
根本违约
如果一方出现根本违约,则另 一方不但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而且有权利撤销合同。
违约
非根本违约
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是非根本违 约,则另一方只可以要求损害赔 偿,但是不可以撤销合同。
关于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中有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违约方在履 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没有采取过 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违反合同的一方,不需 要需证明违约方存在过错,就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或者让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二)大陆法
(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约
(四)中国法
(一)英美法 合同自由是美国法的基本原则,合同一般采用不要式 原则,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美国《防止欺诈法》规定,以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 式: 1.不能在一年内履行的合同 2.买卖土地以及有关土地权益的合同 3.允诺为他人偿还债务(担保合同) 《统一商法典》规定: 价金在500美元以上的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英美法 1.从代理权产生方式划分 (1)明示的授权 本人以清楚明白的语言或文字 明确的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

国际商法课件

国际商法课件

当事人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1 2 3
国际组织的职能与作用
国际组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 制定国际商事规则、促进国际贸易、推动国际合 作等。
当事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
当事人可以通过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其 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国际商事 活动的繁荣与发展。
国际组织对当事人的支持与帮助
跨国公司的法律组织形式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采取不同的法律组织形 式,如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
跨国公司的治理结构
跨国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符合各国的法律规定,同时应考虑公司内部 的组织架构、管理流程等因素。
跨国公司的合同管理
跨国公司在进行业务活动时,需要与各国的供应商、客户等主体签 订合同,应遵守各国的合同管理规定。
例子
如各国的公司法、合同法 、知识产权法等。
判例和学说
定义
判例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作出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学 说则是学者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和
观点。
作用
判例和学说在国际商法的实践中 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它们可以 作为解释法律和解决争议的依据

例子
如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案例和学者 对于国际商法问题的研究著作等
商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争议解决方式
规定解决商事争议的方 式,如协商、调解、仲 裁、诉讼等。
仲裁制度
详细阐述仲裁制度的特 点、适用范围、仲裁程 序等。
诉讼制度
详细阐述诉讼制度的特 点、适用范围、诉讼程 序等。同时,还应当包 括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的承认和执行的规定。
06
国际商法的实践应用
跨国公司的经营管理
裁、诉讼等方式。
国际投资的风险与防范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的概念

㈠国际商法的概念: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是指“跨越国界”目前,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公司、企业、法人等商事组织而不是国家。

㈡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贸易惯例;3.各个国家关于商事方面的国内立法. 大陆法系的渊源:成文法、习惯、判例、学理;普通法系的渊源:判例㈢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体系基本相同: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三级:1 第一审法院2上诉法院3 最高法院(由低向高排列);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并存㈣要约: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要约的构成要件:1)、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2)、要约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内容必须明确,肯定)3)、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

4)、要约应当表明,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愿受其约束的意思。

5)、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例:交错的要约要约。

要约邀请本身并不是一项要约,而只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如商业广告、招标通告、拍卖人首次开价等。

要约邀请的特点(1)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2)内容不十分明确肯定. (3)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以下特殊情况被作为要约:寻人启事;自动取货机;公交车上车;电影院买票。

要约生效: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对要约人的约束力:A.要约的撤回 B.要约的撤销:1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拘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更改要约内容。

除非要约人采用签字腊封式的要约,或者该要约有对价的支持。

2德国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

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有不受拘束的词句。

3法国法认为:原则上允许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但要承担赔偿责任.4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凡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者,在期限届满以前,不得撤销要约;如在要约中未规定期限的则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可撤销要约,但如受要约人善意信赖要约,并为履行作了某种准备,则要约人应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的责任。

什么是国际商法

什么是国际商法

什么是国际商法国际商法,又被称为国际私法或国际贸易法,是指调整跨国商业交易中涉及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法律体系。

随着全球贸易的蓬勃发展和跨国企业的兴起,国际商法日益成为重要的法律领域。

本文将对什么是国际商法进行探讨。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是一门涉及国家间商业交易的法律学科。

它包括了国际贸易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等多个学科范畴。

国际商法通过法律制度和机制,调整各国商事主体在跨国商业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商法的特点1. 跨国性质:国际商法适用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交易,因此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国际公约的规定。

2. 私法性质:国际商法主要调整私人之间的商业交易,与国际公法略有不同。

3. 民事性质:国际商法主要调整商事关系,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规制。

4. 法治性质:国际商法注重法律制度和法治原则,以保障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的稳定。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国际商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跨国贸易规则:国际商法通过调整贸易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和运输等规则,保障跨国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2. 跨国投资规则:国际商法通过调整外国投资、跨国并购和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则,鼓励和规范跨国投资行为。

3. 跨国争端解决:国际商法通过建立仲裁机构和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跨国商事纠纷,保障商事主体的权益。

4. 国际商法片面性:国际商法还包括了一些专门领域的规则,如国际金融法、国际货币法和国际电子商务法等。

四、国际商法的意义国际商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具有重要的意义:1. 促进国际贸易:国际商法为跨国商业交易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规则和机制,降低了跨国交易的风险和成本,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2. 保护商事主体权益:国际商法通过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商事主体的信心和合作意愿。

3. 维护经济秩序:国际商法通过规范跨国商业交易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经济秩序。

4. 解决商事纠纷:国际商法建立了跨国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保障了商事主体的权益。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常又被认为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合。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3、各国商事立法1、国际商事条约2、国际商事惯例1.国际条约。

这方面的条约分两种:一种是属于统一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另一种是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如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

条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公约;实体法条约、冲突法条约。

2.国际贸易惯例。

惯例不是法律,但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某种惯例,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有约束力。

有的国际贸易惯例是地区性的。

3.国内商法。

依国际私法规则而适用。

三、大陆法和普通法(一)大陆法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包括许多模仿它们而制定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总称。

普通法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包括英美以及模仿它们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总称。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1)大陆法国家,大部分私法具有法典化、成文化的特点;而在英美法国家中则主要实行判例法。

(2)大陆法国家受罗马法的影响很深;普通法国家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受罗马法的影响,但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不及大陆法国家。

(3)大陆法有民法与商法;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独立的民法部门,也没有大陆法意义上的商法。

(4)从法制史的角度看,两大法系的审判程序有较大的区别。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合伙人: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企业合伙形式。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什么是国际商法?国际商法,也称为国际贸易法,是指涉及跨国经济交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是研究和规范国际商业合作、跨国投资、国际贸易和相关争议解决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商法有几个基本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订立合同,享有自主选择合作对象、合同内容和条款的权利。

2. 诚信原则:合同各方应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可靠性。

3. 平等原则:国际商法倡导各方在商业活动中平等相待,尊重各方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4. 公正原则:国际商法追求公正,保障各方在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中的公正权益。

5.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拥有自主决定和管理本国经济活动的权力,但也要尊重国际法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规定。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 国际贸易规则:涉及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国际运输和支付等方面的规则。

2. 国际投资规则:规定了跨国投资的条件、限制和保护措施,以及对外商投资的准入规则。

3.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业调解和跨境诉讼等方式解决商事争议。

国际商法的重要组织和法律文书国际商法的重要组织包括: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负责制定和推广国际贸易法规则的机构。

2. 世界贸易组织(WTO):负责协调和解决全球贸易相关的争端和问题。

3. 国际商会(ICC):提供商业行为准则、争议解决服务和国际商事标准的非政府组织。

国际商法的重要法律文书包括: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规范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国际公约。

2. 统一的国际商事仲裁法(UNCITRAL仲裁规则):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

3. 国际商会国际商事调解规则(ICC调解规则):用于国际商事调解的规则。

以上是关于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概述,它在促进全球贸易和经济合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名词解释:15;单项选择题:20;不定项选择题:10;简答题:35;案例分析:201、国际商法概念及渊源p2概念: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渊源:(一)国际公约1、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公约2、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二)国际贸易惯例(三)国内相关法律(冲突时,以国际公约为准,再是国内法,最后是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没有绝对的法律约束力)2、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渊源p4、p7大陆法的渊源:1、法律(1)宪法(2)法典(3)条例;2、习惯;3、判例;4、学理(代表国家----法国、德国,最主要的是成文法)英美法:(1)判例法――主要渊源(2)成文法――重要渊源(3)习惯法――传统上的渊源,现作用不大。

因为普通法就是在吸收习惯的基础上形成的,普通法之外仍通行的习惯已经不多。

代表国家----英国、美国3、要约与承诺的相关规定p86、p90(1)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表示愿意以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订约提议。

条件:1、要约人要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3、要约必须传递给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才生效;4、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受要约人发出。

生效时间:到达生效约束力:(1)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撤回、撤销(2)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一般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

对要约人:英美法可随时撤销更改;德国法除非表明不受约束;法国法可撤销但须赔偿;公约承若之前可撤销。

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至少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才发生撤回的效力。

(不可撤销要约是可以撤回)撤销:指要约人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邀请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是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

邀请要约与要约的区别:(1)要约一旦为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邀请要约被对方接受合同并未成立,必须经发出邀请要约的一方确认,合同才告成立。

(2)要约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要约要求文字内容明确肯定,要约邀请不具有这样的要求要约的失效:1、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2、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3、被受要约人拒绝而失效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反要约)(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砸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传递方式需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注: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

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为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期限:1、要约明确规定有效期2、要约未规定有效期的(①对话方式要约,未即时承诺时,要约即失效;②非对话方式要约,受要约人于合理期限内未予承诺时,要约即告失效。

)迟到的承诺:超过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在期限内发出承诺,按常情能及时到达,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的方式和生效时间:(1)英美法采用“投邮主义”——承诺经投邮即生效(2)大陆法采用“到达主义”——到达权利范围内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大陆法系--到达主义;英美法系--投邮主义)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英美法:发出后不能撤回;德国法:撤回通知提前或同时到达才可撤。

)4、英美法的对价和法国法的约因p92以有无对价或约因作为区别有诉权的合同与无强制执行力的约定或社交性的协议对价:合同标的物是互为有偿、当事人之间是相互给付有效对价条件:1、对价必须合法;2、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已履行的对价,而不是过去的对价;3、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4、已经存在的对价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不得自食其言”原则对价例外:1、债权人签字并加盖印鉴,无需对价;2、债权人提供了某种特殊对价,可以改变原合同约束力;3、受“不得自食其言”原则制约;4、若债务是按比例还的,只还比例部分就可。

约因: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与最直接的目的。

是签订合同最直接、最接近的目的。

5、欺诈和胁迫的相关规定p106欺诈:指以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法国法合同无效;德国法撤销合同;英美法称欺诈为“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胁迫:以使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

德国法:胁迫撤销,乘人穷困无效;法国法胁迫无效。

受第三人胁迫的课撤销。

英美法:除普通法的胁迫还有衡平法的“不正当影响”:适用于滥用特殊关系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从中谋取利益的场合,可撤销。

受第三人胁迫的在相对人知道吼才可撤销。

中国法:损害国家利益无效、只损害他人利益变更或撤销。

6、预期违约和根本违约p121(1)预期违约: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就表示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

救济:1、等合同规定履行期到时再采取行动 2、立即停止履行,提起违约之诉(2)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救济:1、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的货物;2、买方可以撤销合同,并可以请求赔偿。

7、违约的种类、违约救济之损害赔偿、解除合同p117-129违约的形式:(1)大陆法德国:给付不能:自此不能、事后不能延迟给付:当事人主观有错、当事人主观无过错法国:不履行债务或延迟履行债务(2)英国法违反条件:违反主要条款为根本违约,能解除合同,要求赔偿违反担保:违反次要条款为非根本性违约,不能解除合同,可以要求赔偿违反中间性条款:能否解除合同必须视违约性质及其后果严重性而定(3)美国法:轻微违约、重大违约公约把违约分为:根本违约合同、非根本违约合同损害赔偿成立:大陆法:依过错责任,必须有损害的事实,必须有归于债务人的原因,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英美法:无过错责任。

赔偿方法:回复原状、金钱赔偿。

德国法:回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法国法:金钱赔偿为原则,回复原状为例外;英美法:金钱赔偿。

责任范围:约定、法定。

1、完全赔偿原则(德法);2、合理预见原则(英美);3、减轻损失原则(英美)。

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合同的后果:法、德、美解除合同是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未履行的债务当然不再履行,及时已经履行的债务因缺乏法律上的原因而发生恢复原状的问题;英国在解除合同是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至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原则上不产生返还的问题。

8、合同落空与不可抗力P134-136(1)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并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

(英美法的术语)按合同落空处理情况:1、标的物的灭失2、非法行为3、情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4、政府实行封锁禁运与出口许可制度(2)不可抗力:(1)它们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2)它们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3)它们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这种事故是无法预见的、无法避免的与无法预防的。

不可抗力后免责。

原因:1、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2、社会原因引起的后果:1、解除合同2、延迟履行(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么不能免除责任)9、合同终止的原因P137(1)清偿:债权人履行债的内容(2)提存: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把应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寄存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

(3)抵消:两个人彼此互负债务,而且债务的种类相同,同时均已届清偿期,因此,双方都可以以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

(4)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亦即债权人放弃其债权。

(5)混同: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

10、公约的生效时间和适用范围P146(案例)1988年8月1日生效适用范围:a项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对此,中国是赞同的。

但是中国认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b项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在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是如果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1、特定化货物 187《公约》规定,卖方要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以便运交买方,但是货物并未打上标志,或未以填写装运单据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将货物确定在该合同项下,则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具体注明此项货物的发货通知。

这项规定实质是把货物特定化。

(之前风险不转移,之后风险转移)卖方采取下列办法将获取特定化:①在货物上标明买方的姓名和地址;②在提单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或载明货物运到目的地时应通知某一买方。

③向买方发出一份具体指明货情况的发货通知。

12、卖方的品质担保与权利担保及相关规定P190 (案例)《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即认为其货物与合同不符:(1)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商销性的要求(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符合特定用途的要求(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的样品或样式相同――符合样品或式样的要求(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当根据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符合包装的要求权利担保义务的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