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重要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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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CommericalLaw)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CommericalLaw)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CommericalLaw)名词解释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ic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及规范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独资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所谓独资企业也指个人企业,是指一个人单独出资所建立的企业。

合伙企业partnership: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它是一个人和性的组织。

公司corporation: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是一个资合性的组织。

合伙协议partnership contract:也就是合伙合同,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合伙协议就不能产生合伙企业。

直接投票制straight voting:参加会议的普通的股东按照认购股份的份额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而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

累积投票accumulative voting:股东享有表决权数以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董事的人数来计算,股东可以把自己享有的所有表决权投到一个候选者名下。

解散dissolution:公司的解散是指依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而消灭的法律行为,也称公司法人人格的消失。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章程articles of corporation: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制定的关于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

要约offer:又称“报价”或“发盘”。

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有在其要约一旦得到承诺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即构成要约。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1、汇票是出票人向受票人签发的,委托受票人于见票或在指定期限,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命令。

2、承兑承兑是付款人同意执行出票人付款指令的承诺表示,作出这项表示的付款人又称为承兑人。

3、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strict liability in tort ),是指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是使用者、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原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方居中裁断,并遵守该裁断的协议。

仲裁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

5、情势变迁指合同成立后,由于当事人事先无法预料的情祝,而使合同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复存在,如果坚持合同的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情势变迁是大陆法系的用语,英美法将其纳入合同落空的概念之中,作为合同落空的一种情形;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采用“艰难情形”一词。

6、债权让与债权人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将其债券转让给第三者,后者基于债权让与成为新的债权人,他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新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救济。

7、鉴于条款说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图及转让技术的合法性,对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明确许可方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8、.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9、授权资本制英、美、荷兰等国采取“授权资本制”。

根据该制度,公司资本被分为“授权资本”和“发行资本”。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贸易和国际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和规则。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一些与国际商法相关的重要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领域的法律术语。

1. 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国际商法是指用于调节跨国贸易、国际商事合作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集合。

它包括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如国际商事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等。

国际商法的目的是为全球贸易和投资提供稳定、公平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2.公约 (Convention)公约是一种国际协议,其签署国同意以共同规则和原则调整特定领域的国际行为。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由77个国家签署的公约,旨在调整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相关事项。

公约的签署国必须遵守其规定,并将其纳入其国内法律体系。

3.仲裁 (Arbitration)仲裁是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

当合同或协议中包含有关仲裁条款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处理,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

仲裁的优点包括效率高、专业性强、适用于跨国争议等。

4.合同 (Contract)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商法中,合同是贸易和商业活动的核心。

合同通常包括商品的描述、价格、交付条件、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规则,否则可能会导致违约或诉讼等后果。

5.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在国际商法中,知识产权保护是重要的议题。

为了鼓励创新和提供合理的竞争环境,国际组织制定了多项协议和公约,旨在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使用。

6.适用法 (Applicable Law)适用法是指在国际商事争议中用于确定适用的法律。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按章节排版)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按章节排版)

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的概念:是指调节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各国有关商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3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国际间通用的习惯做法和规则。

(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用而逐步确立的行为规范)4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

5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

简答题1.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它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发挥着什么作用?答: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依赖于法律的规定。

国际贸易惯例是世界通用语言。

2.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在当代呈现出什么变化?答:国际商法调整的对象是传统的国际商事交易和跨国公司行为关系;商事关系和商主体关系无疑应是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传统商法调整的主要是商主体之间围绕货物买卖所发生的商事关系,如运输、保险、票据、仲裁等;目前已经扩展到商品与服务的生产和销售,国际贸易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也在逐步扩大,国际贸易的含义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

关于商主体,按照商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进行划分,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3.试述西方两大法系商事立法的区别与联系?答:大陆法系是成文法,英美法系是判例法,由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系统组成。

大陆法系国家的私法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民法,二是商法。

民法属普通私法,调整人的私法关系;商法属特别私法,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业活动所产生的私法关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事立法体系,主要分为民商分立体系和民商合一体系。

英美法系中没有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民法或商法。

4,我国商法的范围包括哪些?其渊源有哪几种?答:包括商业登记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证券法。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各国有关商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被相关各方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

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典: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

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的,当时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

《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文件。

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司法解释:是指对于法院审判的工作和检察院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这些解释对其下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审判和检查工作具有约束力。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本违反合同: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预期违反合同: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合同义务,即为预期违反合同。

其救济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

对价:指合同一方的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1、象征性交货:是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发票等)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

2、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3、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5、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6、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7、汇票: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方开给进口方的要求其在见票或见票后的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8、跟单托收:指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

9、不可撤消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消的信用证。

10、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11、《海牙规则》:全称《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31年6月2日生效。

目前有87个成员国。

《海牙规则》在制定时代表当时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在执行中颇受非议。

12、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

13、已装船提单: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14、航次租船合同:是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15、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16、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国际商法资料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资料名词解释

第一章导论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衡平法:出现于十四世纪。

它是在商品货币关系进一步发展,社会关系更为复杂,出现了许多以前所没有的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味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的当时是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审理这类案件。

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所谓“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所谓“衡平法”。

第二章合同法3.邀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意愿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5.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6.禁治产:指的是因精神病或因有酒癖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因浪费成性有败家之虞者,经其亲属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宣告禁止其治理财产。

7.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8.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的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9.给付迟延:是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

10.英美合同法中的先决条件:是指以一方首先履行某种行为,或以某种事件的发生,或以经过一定的时间,作为对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

11.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即明确表示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

12.违约金:是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一种制裁,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除了请求违约金以外,还可以请求由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13.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以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照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有一旦被对方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

2、票据:是指某些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转让,以实现非现金化流通的书面有价证券.
3、票据的保证:指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主票据所为而产生的以债务为目的所作的从票据行为.
4、代理:指一方(代理人)按照另一方(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的规定,代表本人(又称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力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5、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通过出资而组成的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以自己向公司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一种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主体
6、迟延履行宽限期:指一方当事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延迟履行义务的一方继续履行其义务.
7、表见代理:指被代理人虽没有对代理人加以明示委托,但如果他出于故意或疏忽,通过其言行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而采取行动时,则他便不能否认其言行,而必须视为已向该代理人授权,并不得否认该代理人为其设定的与第三人的权力义务关系.
8、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资本分成若干等额的股份,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认购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国际商事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事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事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事法是指涉及跨国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领域。

国际商事法通常涉及跨国企业、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以及跨境合同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以下是一些国际商事法中常见名词的解释:
1. 跨国企业,指在一个或多个国家开展业务活动的企业。

跨国企业通常需要遵守不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因此国际商事法对其跨国经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2. 国际贸易,指跨越国家边界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买卖活动。

国际贸易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关税、海关规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国际商事法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3. 国际投资,指跨国界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

国际投资涉及到投资者与接受投资的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际商事法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规范跨国投资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4. 跨境合同,指涉及不同国家法律管辖范围的合同。

跨境合同可能涉及到合同履行地、争端解决地等问题,国际商事法对跨境合
同的成立、履行和解决争端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5. 国际仲裁,指在跨国商事纠纷中,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约
定或者相关国际公约进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国际商事法对国际仲裁
的程序、裁决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总之,国际商事法涉及到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商法等多个领域。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商事法的
重要性日益凸显,对于促进跨国商业活动的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维护国际商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商法 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 名词解释

1.International commerce law: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之间从事跨国境的商业活动,尤其是跨国间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mon law :普通法, 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具备司法连贯性特征并在一定的司法共同体内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的总称3.Equity :衡平法, 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4.大陆法系;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总称5.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国际贸易法:国际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

(商事交易)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公司、投资)与商事交易(买卖)的各种法规的总称。

强调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英美法系:中世纪以来英国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仿其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

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一中法律指读。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独资企业(个人企业):由一个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以自己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点:企业非法人,无独立财产合伙企业: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自、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特点:企业非法人,无限责任。

合作企业:由法定人数以上的社员出资组成的,在互助的基础上,以共同经营的方式谋求社员经济利益或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社团法人。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独立董事,是指与公司的交易活动没有实质性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利害关系的从公司外部选聘的董事。

2、商业判断原则的主要内容是指董事会根据合理信息和合乎理性的判断作出的商业决议不应让董事承担责任,即使这样的决议从公司的角度来看是有害的,甚至是带有灾难性后果的。

3、违约金指以保护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

4、预期违约指合同订立后,履行期满之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行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或由其他情况可推断其将很难履行合同。

如一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能力存在或出现严重缺陷;一方根本不做履约准备的行为等。

5、严格责任原则。

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6、英美法“投邮主义”英美法认为,在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即对承诺的意思表示采取“投邮主义”,以此来调和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7、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抗辩事由有哪些?答: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2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3自担风险4非正常使用或误用,滥用品。

5擅自改动产品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答: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为:1、公司法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众招募股本2、股份证书一般允许转让,但有较为严格的限制3、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4、公司行政管理机构比较简单5、具有较明显的人合性质此外,公司的财务报告不予公开,只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送交给各股东审阅即可。

★什么是要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要约的成立要件有那些?答: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且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要约人必须明确表明愿意按要约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1.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限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于票据上对于他人所记载的要件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3.信用证: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4.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这种有价证券的权利与证券占有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离开证券根本不能主张权利。

5.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该法律行为非经本人追认对本人不发生拘束力。

1.商事调解:指在商事裁决程序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庭或仲裁庭的自行决定,在法庭或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彼此之间的商事法律争议的一种活动和方式。

2.合同落空:指在合同成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错,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的受到挫折,如果仍然坚持按合同履行,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诚信原则,因此,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以免除或变更责任。

3.善意取得:是指受款人善意而又支付了相当对价后,从无正当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处取得的票据权利。

使善意取得成立的要件有四个,即:(1)须从无票据权利的人处取得票据。

(2)取得时须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3)须支付相当的对价。

(4)须依交付或背书和交付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4.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他届时将不会履行合同的义务。

5.根本违反合同: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

1.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的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2.参加承兑:是指在汇票到期日前,由于付款人拒绝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承兑或付款、付款人或承兑人受破产宣告等场合下,为了防止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及为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一般由预备付款人或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加入票据关系参加承兑,以保全票据的信用的行为。

国际商法要点

国际商法要点

国际商法一、名词解释(5×3分=15)1、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3、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大陆法系国家,分为民事合伙、商事合伙;合伙企业的弊端:对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4、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法定性、营利性、法人资格)5、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

6、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特征)7、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依法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

(*特征)8、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9、公司资本:是指公司用以从事经营、开展业务的所有资金和财产。

包括公司自有资本和借贷资本两部分。

(选择)10、公司债:是指公司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或签订贷款合同的方式与特定人或非特定人之间所成立的一种金钱债务关系。

(非重点)11、合同:大陆法系认为,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的意思的一致。

《法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时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12、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订立合同的建议。

(含三方面的意思:⑴要约是订立合同建议的一种;⑵必须有足够的确定性;⑶必须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

)13、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做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注:承诺内容应与要约一致,承诺要在有效期内作出,传送方式应符合要求)14、”越权”无效原则:是指公司无权在其章程规定的营业目的之外签订合同,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1、商行为:商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为追求营利依法所实施的各种营业活动。

2、合同:是指相关当事人确定,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3、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根据一定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兑时就对提出要约一方产生约束力之意4、承诺:受要约人根据要约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加以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5、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6、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7、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行使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8、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9、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的签发的,约定在即期或定期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示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10、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情况12、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有限受偿13、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14、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15、缔约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16、商事代理:代理商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国际商法:就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与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事)惯例:就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约束力的规范。

合同: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价:就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

欺诈:有意作出的、表意人不相信就是真实的或对它的真实性抱着一种无论真假都无所谓的态度的表示。

经济胁迫:以让对方丧失一定的经济利益作为胁迫的手段,使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接受强加的合同条件。

附与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就是指由一方预先拟定合同的条款,对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即订立或不订立合同,而不能就合同的条款内容与拟定方进行协商的合同。

合同受挫:在其履行取决于特定的人或物的继续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着一项默示条件,即应该人或物的不复存在而导致的履行的不可能应使该合同的履行得到免除。

不可抗力:非因债务人自身的原因而导致的、具有不可预见性与不可抵御性的事件。

卖方的权利担保:卖方在将货物出售给买方时必须保证,买方对购买的货物拥有一个货主通常会拥有的完好的所有权。

卖方的品质担保: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要求的数量、质量与规格相符,并按照合同要求的方式承载或包装。

根本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违反,如果导致了对另一方的损害,以至于实质性的剥夺了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获得的东西,即构成根本违约。

法定代理:非有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

意定代理:由基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

不容否认的代理:就是指一个人以她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就是其代理人,有权以她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她就要受该合同的约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就是其代理人。

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就是指代理人以她自己的名义,但就是就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整理全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整理全

名词解释总结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向对方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其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它本身并不是一项要约,而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提出要约。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的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效力: 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和理解。

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及合同的效力未定中所称效力均指此意,狭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

法人是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

免责条款,即合同中规定赦免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侵权所应负责任的条款。

默示条款:当事人依据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囿于合同明示条款,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一方当事人也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关系的确立而产生某些义务。

不安抗辩权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合同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一种法律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1.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2.(英国法的)担保:如果合同双方认为某一条款不是实质性的,而是附属性的或第二位的,则该条款为一项担保。

在一方违反担保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要求得到赔偿,但不能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

3.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4.错误:指合同当事人对有关事实情况的误解,如果没有这样的误解,该当事人本来不会依现有的合同条件签约。

5.最终裁决是指整个案件审理终结之后,仲裁庭就全部提交仲裁争议事项所做出的终局性裁决。

最终裁决一经做出,除了并不多见的裁决更正、修改或补充外,整个案件的仲裁程序即告结束。

1.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英国法的)条件:如果合同双方认为某一条款具有实质性(essential),则该条款为一项合同条件。

当条件被违反时,受损害方有权解除自己的进一步履约的义务。

与此同时,该方也有权就其蒙受的损失让另一方做出赔偿。

3.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4.实际履行:就是令违约方实践其诺言,即让他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对受损害方承担的义务。

5. 部分裁决:是指对整个争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已经审理清楚,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有利于继续审理其他问题,仲裁庭先行做出的对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的终局性裁决。

1.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2.根本违反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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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法律冲突的概念:由于任何一涉外商事关系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而不同国家因其政治、经济制度及法律传统各不相同,其商法规定千差万别,常常在处理同一问题是,依一国法律,可能认为已经成立了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另一国的法律,它还不能有效的成立,这即通常所讲的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内国赋予外国人、外国企业的民事权利。

2.所涉各国商法上的规定不同。

3.国内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法律冲突的解决代表性的方法如下:1.只适用本国法。

2.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外国法。

3.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

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1.意思自治原则。

2.最密切关系原则。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有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公司:1.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的目的而进行的组合,一般为营利而经营业务。

公司有两个基本属性,即法人与有限责任。

2.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这区别于公法人、财团法人与公益性社团法人,是一种最具普遍性的企业组织形式。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

3.人身关系不同。

4.产权结构不同。

5.责任承担不同。

6.管理机制不同。

7.盈亏分配不同。

8.对外转让出资不同。

国际商事代理:是指处理各国国际商事事务中的代理。

国际商事代理的特征:1.国际商事代理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

3.国际商事代理必须是代理人权限内独立地为或受领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

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形成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由于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是。

有法律直接规定赋予他人代表为进行法律行为而形成的代理。

(1980年公约):分为四部分公101个条约:第一部分是适用范围和规则;第二部分是合同的成立;第三部分是货物的销售,包括总则、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转移等制度;第四部分为最后条款,规定了对公约的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对公约的保留、公约的生效以及缔约的申明退出。

对下述事项未作规定1.合同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P105主体,客体贸易术语概念: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普遍适用的确认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责任费用风险的一种专门术语。

三个常用:FOB,CIF,CFR要约:要约在外贸实践中被称为发价、发盘,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按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建议。

1.要约的撤回2.要约的撤销不可撤销的要约:1对方有某种对价支持的要约2要约采取签字蜡封的形式3要约已载明了接受的期限4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

承诺:又称接受、受盘,是指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交易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对要约的变更区分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变更.P119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对其所交的货物的质量、特质、性能和用途方面应与其担保相符。

(1980年公约)的规定中,此外,卖方交付的货物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货物适合于同一规定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2.货物适合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的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未依赖或没有理由依赖卖方的技巧和判断力。

3.货物的质量与样品或模型相同。

4.货物按此类货物的通常方式装箱或包装,或者无此中通常方式,以一种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权利担保义务:指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方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理由知道第三方权利的存在,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买方自己承担。

根本违约,按地25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后,因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在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其大部分义务,则另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其义务。

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2.要求卖方交付代替物。

3.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补,使之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4.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

5.要求减价。

6.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害予以补偿的一种发法。

1损害赔偿的原则及责任范围:(1980年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其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或应知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2卖方在违约时买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采用了拒收货物宣告合同无效等经济措施二丧失。

3.减轻损失原则既买方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货物风险的转移:(一)各国国内法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1所有权转移时间决定风险转移时间2交货时间决定风险转移时间3中国法律有关规定(二)公约规定P139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运输,是指承运人按照四固定,用船舶将委托人的件杂货从特定的转运港运往预定的目的港的运输方式。

提单:(汉堡规则)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的性质:1.提单是委托人和承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

3是货物的权益凭证提单的种类: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3.以提单上是否有不良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运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

5.根据提单签发的时间与实际不符的状态可划分为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单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的提单。

(倒签提单中的保函无效)承运人的责任制度: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①提供适航适货的船舶②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③行驶合理航线④签发提单⑤对承运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毁损负赔偿责任,但依规定可以免除责任除外。

2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P205.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4承运人的责任限制P206诉讼时效:(海牙规则)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出诉讼,否则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被免除对于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经海路运往另一港,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货物运输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有承租人在约定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3.近因原则。

4.经济补偿原则。

5.代为求偿原则。

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吧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实际全损赔付的做法。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难,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船舶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地并且合理地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损失通常包括:1.货物损失2.船舶损失3.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应由获得安全的财产,即由幸存的船舶和货物依其获救后的价值大小比例进行分摊,叫做共同海损分摊。

为了计算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的金额,估算获救财产的价值确定各厉害关系方所应承担的数额而进行的计算工作叫共同海损理算。

单独海损:是指海上风险导致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

这种损失只是单独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只能有损害一方自行负责。

平安险:是几种主要险别中责任范围最小的一种险别,起愿意是“单独海损不赔”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汇付的办法四种:1.信汇 2.电汇 3.票汇 4.电子系统汇付。

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是指卖方仅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首款,而不附具任何装运单据。

跟单托收:是指卖方将汇票连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一起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信用证交易的基本原则:1.抽象独立原则2.严格相符原则。

选择性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ADR)是指通过诉讼和仲裁之外的方法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各种程序的总称。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前事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第三者,有第三者按一定程序居中评判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是对争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的特点:1.自愿性2.排他性3.保密性4.专业性5.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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