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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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修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修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8号)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中“国务院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修改为“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二、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第八条第二款改为两款,分别作为第三款和第四款并修改为:“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三、第九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接入单位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除必须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构予以吊销;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资格由审批机构予以取消”。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24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24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七条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国科学院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1997年12月13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网络可以是多级联接的网络。

(三)国际出入口信道,是指国际联网所使用的物理信道。

(四)用户,是指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用户是指具有联网帐号的个人。

(五)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为行业服务的专用计算机信息网络。

(六)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企业内部自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第四条国家对国际联网的建设布局、资源利用进行统筹规划。

国际联网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资费政策,以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国际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即: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用户实行逐级管理,对国际出入口信道统一管理。

国家鼓励在国际联网服务中公平、有序地竞争,提倡资源共享,促进健康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国际联网的安全、经营、资费、服务等规定和标准的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互联网络地址、域名、网络资源目录管理和有关的信息服务。

第七条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8号)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中“国务院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修改为“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二、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第八条第二款改为两款,分别作为第三款和第四款并修改为:“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三、第九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接入单位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除必须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构予以吊销;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资格由审批机构予以取消”。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后,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英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英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英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ternational networkingof computer information in China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Article 1 In accordance with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ternational networking of Computer Information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these Rules are formulated for the purpose of strengthe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networking of computer information and ensur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exchange of international information through computers.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依照本办法办理。

Article 2 These Rules shall apply to the connection of computer information network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international networks.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Article 3 Following are the definitions of terms used in these Rules:1.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1.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2.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网络可以是多级联接的网络。

3.国际出入口信道,是指国际联网所使用的物理信道。

4.用户,是指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用户是指具有联网帐号的个人。

5.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为行业服务的专用计算机信息网络。

6.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企业内部自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第四条国家对国际联网的建设布局、资源利用进行统筹规划。

际联网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资费政策,以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国际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即: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用户实行逐级管理,对国际出入口信道统一管理。

国家鼓励在国际联网服务中公平、有序地竞争,提倡资源共享,促进健康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国际联网的安全、经营、资费、服务等规定和标准的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互联网络地址、域名、网络资源目录管理和有关的信息服务。

第七条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修正1. 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1996年颁布实施,旨在规范和管理中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事务。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一些规定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网络环境和需求。

因此,为了与国际接轨并更好地保障网络安全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正。

2. 修正的内容2.1 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原《暂行规定》中对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已经过时,新修正规定将更加关注网络基础设施的扩展和建设,包括光纤网络覆盖、云计算中心建设等方面。

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宽带接入,提高网络传输速度和质量,以满足用户对高速互联网的需求。

2.2 网络安全保障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安全问题频发,给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

新修正规定将加大对网络安全的保障力度,加强网络监督和管理,制定更严格的网络数据保护措施,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加密和保护。

2.3 网络信息监管《暂行规定》修正后更加重视对网络信息的监管。

新修正规定将加强对网络信息内容的审查和管理,确保网络上的信息健康向上,避免不良信息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同时,对于违法违规的网络信息,将依法予以处理,并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网络信息监管。

2.4 跨国合作和公平竞争网络国际联网事务涉及跨国合作和公平竞争。

修正后的《暂行规定》将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国际联网事务的互利共赢。

同时,鼓励和保护网络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发展和创新。

3. 修正的意义和影响3.1 国际接轨修正后的《暂行规定》将使中国网络管理更加符合国际规范和标准,促进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流,提升中国在国际网络事务中的影响力和地位。

3.2 网络安全保障通过加强网络安全保障措施,修正《暂行规定》将有助于保护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对网络安全形成有效防护,提升中国在网络安全领域的本土解决方案和标准。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各国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息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七条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

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接人网络,是指通过接人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网络可以是多级联接的网络。

(三)国际出人口信道,是指国际联网所使用的物理信道。

(四)用户,是指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用户是指具有联网账号的个人。

(五)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为行业服务的专用计算机信息网络。

(六)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企业内部自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第四条,国家对国际联网的建设布局、资源利用进行统筹规划。

国际联网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资费政策,以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国际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即:对互联单位、接人单位、用户实行逐级管理,对国际出入口信道统一管理。

国家鼓励在国际联网服务中公平、有序的竞争,提倡资源共享,促进健康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国际联网的安全、经营、资费、服务等规定和标准的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互联网络地址、域名、网络资源目录管理和有关的信息服务。

第七条,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人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八条,已经建立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等四个互联网络,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98.02.13•【文号】国信[1998]001号•【施行日期】1998.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信[1998]001号)国家计委、邮电部、电子部、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为了进一步做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各项管理工作,促进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应将《实施办法》转发给所辖的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做好《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并要切实加强对互联网络的各项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各自的规章制度。

二、各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管理工作,严格分清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对用户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参照对接入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邮电部和电子部要按照本通知所附的统一格式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对经营性接入单位的资格要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并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经营性接入单位应取消经营资格。

切实做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四、邮电部要加强对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国际专线的管理,尽快修订“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英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英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英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ternational networkingof computer information in China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制定本办法。

Article 1 In accordance with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ternational networking of Computer Information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these Rules are formulated for the purpose of strengthe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networking of computer information and ensur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exchange of international information through computers.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依照本办法办理。

Article 2 These Rules shall apply to the connection of computer information network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international networks.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Article 3 Following are the definitions of terms used in these Rules:1.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 ,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的内容是怎样的?下文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6年1月23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七条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

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拟建立接入网络的单位,应当报经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所需主机地址等资料。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的内容是怎样的?下文是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1/ 7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1997年12月13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网络可以是多级联接的网络。

(三)国际出入口信道,是指国际联网所使用的物理信道。

(四)用户,是指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用户是指具有联网帐号的个人。

(五)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为行业服务的专用计算机信息网络。

(六)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企业内部自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第四条国家对国际联网的建设布局、资源利用进行统筹规划。

国际联网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资费政策,以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国际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即: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用户实行逐级管理,对国际出入口信道统一管理。

国家鼓励在国际联网服务中公平、有序地竞争,提倡资源共享,促进健康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国际联网的安全、经营、资费、服务等规定和标准的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互联网络地址、域名、网络资源目录管理和有关的信息服务。

第七条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金属通报》
【年(卷),期】1997(000)024
【摘要】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
【总页数】2页(P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9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J],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J],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J], ;
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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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法规类别】互联网【发文字号】国信[1998]001号【发布部门】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发布日期】1998.02.13【实施日期】1998.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信[1998]001号)国家计委、邮电部、电子部、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为了进一步做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各项管理工作,促进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应将《实施办法》转发给所辖的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做好《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并要切实加强对互联网络的各项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各自的规章制度。

二、各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管理工作,严格分清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对用户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参照对接入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邮电部和电子部要按照本通知所附的统一格式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对经营性接入单位的资格要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并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经营性接入单位应取消经营资格。

切实做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四、邮电部要加强对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国际专线的管理,尽快修订“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的内容是怎样的?下文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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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息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七条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

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拟建立接入网络的单位,应当报经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所需主机地址等资料。

第九条接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四)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络管理中心,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及其用户的管理,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为用户提供良好、安全的服务。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及其用户有关国际联网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根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的意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联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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