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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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农村水利处时间:2010-12-30 浏览1915 人次

河南省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

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和粮食增产任务,根据《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水利部联合下达投资计划的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建设管理。

第三条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由中央和省、省辖市、县(市、区)共同投资建设。根据各县(市、区)在《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河南省实施规划》中承担的粮食增产任务,按照钱粮挂钩的原则,安排相应的建设任务和投资。

第二章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条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高产稳产粮田建设,包括排灌沟渠、地埋管、桥涵闸、集雨蓄水设施、机井配套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土地平整、机耕道、农田防护林、积肥设施等;

(二)良种科研繁育体系建设,包括农业科研体系、粮食作物国家制种基地、良种繁育基地、育秧大棚、工厂化育秧设施等,改善育种科研实验室条件、制种田基础设施条件以及配套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等;

(三)县级农机、植保、土肥、种子质量检测、水利等粮食生产服务体系建设,包括购置示范样机、测试、培训、监理等设备以及配套设施,病虫观测场、试验检测化验室、地力墒情监测点、储藏室等设

施以及配套仪器设备配置,排灌实验设备设施等。

(四)农田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和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建设,包括生态拦截工程、人工湿地、县级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站建设及配套仪器设备等。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项目申报。每年第四季度初,根据国家通知精神,依据国家新增1000亿斤粮食河南实施规划和上年度投资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水利、农机部门确定各县(市、区)投资控制规模,联合下发关于上报年度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议计划的通知。各省辖市根据通知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以县为单位将本市的建议计划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水利厅、农机局,同时,各县编制实施方案(草案),连同建议计划一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厅、水利厅、农机局将建议计划和实施方案(草案)汇总后,提出全省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年度建议计划和全省的实施方案,并将资金请示和建议计划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水利部审批。

第六条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根据省转发(国家)下达的资金计划,各项目县修改完成县级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要按照集中连片、综合治理、突出重点、按需安排的原则,不准将资金在各行业之间搞平均分配。必须明确项目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和粮食增产目标等,建设地点要细化到乡镇、村,落实到地块,并与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部门确定的当年建设任务、建设地点等进行衔接,避免重复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主要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单项设计,编制施工图等。

实施方案由市级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农业、水利、农机等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县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批复各县实施方案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七条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各项目县必须严格按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要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实行开工报告和工程进度报告制度,工程进度统计报表由各省辖市汇总后于当月30日前统一上报省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

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项目业主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并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农业、水利、农机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职能作用,加强对工程施工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要求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施工单位向项目业主提出验收申请。竣工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市级复验、省级终验、国家抽验。竣工验收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水利、财政、审计、农机等相关部门联合进行,验收合格后按要求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有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二)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国家投资及各级配套资金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

(四)是否建立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滞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问题。竣工报告要附有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六)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七)粮食生产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基础材料和统计报表是否完备,项目建设有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第九条建成项目的管理。建设单位要做好项目工程文件、技术资料的整理、财务登记造册。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产权交接和登记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保证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基础设施项目要建立工程养护使用管理制度。每项工程竣工后,工程所在地或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后期管理、养护制度,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对建成项目,要标注项目建设位置图。省级、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建成项目数据库,对建成项目建档管理。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固定资产项目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按部门或行业切块,严禁滞留、挤占、挪用。各项目单位要建立专账,做到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所有项目实行报账制,以保证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的安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资金申请,经审核无误后10日内应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一条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中央投资补助占总投资的80%,中央补助投资为基本建设投资,地方配套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其中省级承担地方配套资金50%以上,其余配套资金由市、县各承担50%,财政直管县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所需配套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对配套资金不落实、项目不按时开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县(市),省将视情节轻重调减其下年度投资规模。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和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并从配套资金中支出。

第十四条发展改革部门要定期组织农业、水利、财政、审计、农机等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项目竣工验收时,要附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项目建设试行标准

第十五条各项田间工程建设达到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项目区内土地平整,灌排、农机通行、农技服务等条件得较大改善,田间渠系配套通畅,桥涵闸等建筑物配套齐备,水资源有效利用率明显提高,基本上形成旱能灌、涝能排的高产稳产粮田。

第十六条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标准:其中良种繁育体系:建成稳定的良种供应及检测体系,建立与所需良种相适应的繁育基地,种子检测设施完备,育种单位科研条件明显改善,能够提供有效的良种、技术支撑。项目区良种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商品化供种水平提高到85%以上。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农技推广服务设施齐全,设备完善,手段先进,科技入户率有较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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