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河南省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合集下载

权籍调查方案范文

权籍调查方案范文

权籍调查方案范文一、研究目的:权籍调查即对土地或不动产的权利状况进行调查,包括所有权情况、权属证明、用途变更等方面。

本研究的目的是对地区的权籍状况进行全面调查,为政府决策和土地管理提供准确的数据和信息。

二、研究内容:1.调查区域:选择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片区作为调查区域,包括城市、农村等不同类型的地域。

2.调查对象:主要调查土地和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包括所有权人、权属证明、用途变更等方面。

3.调查方法:采用多种调查方法,包括实地调查、文献研究、数据分析等。

三、调查步骤:1.制定调查计划:确定调查区域、调查对象和调查方法,并编制详细的调查计划。

2.收集资料:收集调查区域相关的土地法规、土地规划、权属证明等资料,并进行分析。

3.实地调查:通过实地走访,并与相关部门和权利人进行交流,了解实际情况并进行记录。

4.数据分析:收集和整理调查数据,并进行数据分析和统计,得出相关结论。

5.编制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编写详细的调查报告,包括调查方法、调查结果、问题与对策等内容。

四、预期结果:通过权籍调查,可以获得以下预期结果:1.土地权属证明的真实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虚假或不合法的权属证明。

2.土地用途的合法性和变更情况,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的用途变更。

3.对于存在问题的土地,提出相应的对策和解决方案,维护土地权益。

4.为土地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和信息,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五、调查注意事项:1.法律依据:本调查需严格按照当地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调查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信息保密:对于调查中获得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要进行妥善保密,防止泄露。

3.数据真实性:对于收集到的数据,要进行核实和验证,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团队协作:本调查需要组成权籍调查团队,团队成员要密切合作,分工明确,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5.调查结果公正公开:调查结果应当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公正公开,对社会公众透明。

六、调查评估: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评估和总结,评估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提出可能存在的不足和改进的建议,以进一步提高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完整word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完整word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附件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目录1 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和定义 (4)3.1 不动产real estate (4)3.2 不动产单元real estate unit (4)3.3 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 (4)3.4 地籍子区cadastral sub district (4)3.5 宗地cadastral parcel (4)3.6 宗海cadastral sea (5)3.7 无居民海岛uninhabited island (5)3.8 房屋building (5)3.9 自然幢natural building (5)3.10 逻辑幢logical building (5)3.11 户unit (5)3.12 定着物things fixed on land (5)3.13 林班compartment (5)3.14 小班subcompartment (5)3.15 界址线boundary line (5)3.16 界址点boundary point (5)3.17 地籍图cadastral map (5)3.18 宗地图parcel plan (5)4 缩略语 (5)5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内容与要素分类 (6)5.1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内容 (6)5.2 不动产登记要素分类与编码 (6)5.3 不动产登记要素分类代码与描述 (6)5.4 空间要素分层 (8)6 数据库结构定义 (9)6.1 空间要素属性结构 (9)6.2 非空间要素数据结构 (16)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属性值字典表 (36)附录 B (参考文献) (54)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库结构等。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和共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完整word版)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讲解

(完整word版)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讲解
不动产单元号
所在图幅号
比例尺
图幅号
宗地四至
北:
东:
南:
西:
等级
价格(元)
批准用途
实际用途
地类编码
地类编码
批准面积(m2)
宗地面积(m2)
建筑占地
总面积(m2)
建筑总面积(m2)
土地使用期限
共有/共用权利人
情况
说明
界址标示表
界址点号
界标种类
界址
间距(m)
界址线类别
界址线位置
说明
钢钉
水泥桩
喷涂
界址线
道路
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
审核人:日期:年月日
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
土地坐落
宗地代码
宗地面积(m2)
定着物单元数
定着物代码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面积(m2)
独有/独用土地面积(m2)
分摊土地面积
(m2)
合计
备注
注:无共有/共用情况的无需填写此表。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
土地承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
沟渠
围墙
围栏
田埂



(表格行数可调整,可附页)
界址签章表
界址线
邻宗地
本宗地
日期
起点号
中间点号
终点号
相邻宗地权利人
(宗地代码)
指界人姓名(签章)
指界人姓名(签章)
(表格行数可调整,可附页)
宗地草图
界址说明表
界址点位说明
主要权属界线
走向说明
调查审核表
权属调查记事
调查员:日期:年月日
地籍测量记事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案(试行)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案(试行)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案(试行)为规范本市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做好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衔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及所附《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不动产权籍调查由土地所在地市国土局分局承担,具体工作由分局地籍科指导不动产登记中心组织实施(以下简称办理部门)。

二、利用已有各类调查成果,避免重复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申请登记时,应利用已有房屋、土地调查测绘成果,不再进行权籍调查,直接办理登记手续:(一)土地、房屋权利人名称或者姓名变更的;(二)土地、房屋坐落变更的;(三)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注销的;(四)土地、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信息变更的;—1—(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为出资人的;(六)土地、房屋用途变更的;(七)土地、房屋共有性质变更的;(八)房屋性质变更的;(九)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十)空地及在建工程转移的;(十一)成套住宅、写字楼、别墅等商品房项目,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销售给业主的,以及已购房屋再次转移的;(十二)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连房带地按项目整体转移的;(十三)城镇私有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但没有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院落内房屋所有权全部登记在一个权利人名下且一次性整体转移的除外);(十四)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整体转移的;(十五)一般抵押权或最高额抵押权设定、变更、转移、注销的;(十六)地役权设立、变更、转移、注销的;(十七)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不动产买卖或抵押、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等需要办理预告登记的;(十八)申请更正不动产登记内容的;—2—(十九)申请异议登记设立、注销的;(二十)申请补发、更换不动产权利证书的;(二十一)查封登记(含轮候查封)、注销查封登记(含轮候查封)的。

三)实施方案部分(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自行编制)【模板】

三)实施方案部分(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自行编制)【模板】

三)实施方案部分(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自行编制)1、本次项目建设的目标任务(1)项目总体要求通过对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项目实施,全面完成完成对XX县大马镇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信息叠加整合、叠加信息库合库质检、纸质档案数字化及纸质档案标准化等主要工作,并配合甲方完成项目质检和验收工作为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创造条件。

权籍调查工作内容包括:按照《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技术细则》(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8】1号)的规定,以实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状况为依据,进行权属调查;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核实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补充进行其上附着的、未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调查(简称为“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对新增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上附着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简称为“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

提交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表、册、图、数等权籍调查成果。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

权籍信息叠加整合工作内容包括: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信息和数据库为依托,叠加整合农村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新增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信息,形成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数据库,为登记提供信息化基础。

数据库合库质检工作内容包括:制定各标段数据录入技术规程、合库、数据库质检、审核,数据库成果移交和项目验收,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关联。

不动产登记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采取有效的方式,统一组织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统一组织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核等工作,依托各地建设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办理不动产登记,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内容包括:将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登记申请、登记审核以及登记成果等全部纸质档案数字化,建立数字材料信息库。

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关联。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 行)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 行)

附件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10—目录一、适用范围 (13)二、调查内容 (13)三、技术路线与方法 (14)(一)主要技术依据 (14)(二)技术路线 (15)(三)调查的基本方法 (15)四、调查程序 (17)(一)准备工作 (17)(二)权属调查 (17)(三)不动产测量 (20)(四)成果审查与入库 (22)(五)成果的整理与归档 (24)五、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 (25)附录A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26)1范围 (26)2规范性引用文件 (26)3术语和定义 (27)4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28)5宗地(宗海)划分 (29)6定着物单元的划分 (30)7不动产单元设定 (31)8不动产单元编码 (31)附录B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试行) (45)附录C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试行) (48)附录C.1地籍调查表 (50)附录C.2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 (57)—11—附录C.3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 (58)附录C.4房屋调查表 (59)附录C.5林权调查表 (62)附录C.6海籍调查表 (63)附录C.7构(建)筑物调查表 (69)附录C.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表说明 (70)附录D 不动产单元图样式及编制要求(试行) (108)一、宗地图样图 (108)二、宗地图编制要求 (110)三、房产分户图样图 (111)四、房产分户图编制要求 (112)附录E 不动产测量报告格式及编写要求(试行) (113)—12—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规定了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技术路线、基本方法、调查程序、成果要求和数据库建设等。

本方案适用于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不动产权籍调查。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建设细则( 试行)(豫国土资发【2014】96号) (17)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建设细则( 试行)(豫国土资发【2014】96号) (17)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建设细则(试行)2014年9月豫国土资发〔2014〕96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建设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为了规范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建设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8日前言为规范我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的内容、结构、数据交换等内容,促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的统一管理和数据共享,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和《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参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等相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起草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

本细则设计人:盛国民、王西同、王成文。

本细则审定人:田群杰、高岚、张玉敏、贾行雨、张营海、李欣、王唯。

本细则主要起草人:邓炯、马惠、曲跃伟、钱小龙、张留民、路晓明、邵亚杰、李东敏、任春太、尹广立、杨书毅、李文彬、王芳、邓彩、张杰。

本细则参加起草人:李磊、琚玲莉、薛振萍、胡蝶、王洪润、张冰冰、王杨。

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数据库内容和要素分类编码 (2)4.1 数据库内容 (2)4.2 要素分类与编码 (3)5 数据库结构定义 (5)5.1 空间要素分层 (5)5.2 空间要素属性结构 (6)5.2.1 测量控制点属性结构 (6)5.2.2 行政区属性结构 (7)5.2.3 行政区界线属性结构 (7)5.2.4 地类图斑属性结构 (8)5.2.5 地类界线属性结构 (8)5.2.6 所有权宗地属性结构 (8)5.2.7 宗地属性结构 (10)5.2.8 争议宗地属性结构 (15)5.2.9 房屋属性结构 (16)5.2.10 界址线属性结构 (16)5.2.11 界址点属性结构 (17)5.2.12 地籍区划属性结构 (17)5.2.13 地籍区划界线属性结构 (18)5.2.14 注记属性结构 (18)5.2.15 栅格数据属性结构 (19)5.2.16 其他数据属性结构 (19)5.3 属性值代码 (19)5.3.1 控制点类型代码 (19)5.3.2 标石类型代码 (20)5.3.3 标志类型代码 (20)5.3.4 界线类型代码 (20)5.3.5 界线性质代码 (21)5.3.6 权属性质代码 (21)5.3.7 土地使用权类型代码 (21)5.3.8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22)5.3.9 单位性质代码 (24)5.3.10 证件类型代码 (25)5.3.11 地类界线类型代码 (25)5.3.12 界址线类别代码 (25)5.3.13 界址线位置代码 (26)5.3.14 界标类型代码 (26)5.3.15 界址点类型代码 (26)5.3.16 权属争议类型代码 (27)5.3.17 界线争议类型代码 (27)5.3.18 地籍区划界线类型代码 (27)5.3.19 房屋结构代码 (27)6 数据交换文件命名规则 (28)7 数据交换内容与格式 (28)8 元数据 (28)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建设细则(试行)1 范围本细则规定了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建设的内容、要素分类代码、数据分层、数据文件命名规则、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的结构、数据交换格式和元数据等。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word版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word版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

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 地方补充规定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不动产权籍调查 技术方案

不动产权籍调查 技术方案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压力,不动产交易量日益增多,而不动产的权籍调查问题也日益凸显。

传统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由于依赖人工操作,效率较低、成本较高、易出现错误等问题,迫切需要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来优化和提升调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制定一套符合现代科技发展需求和实际要求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技术方案的必要性三、技术方案的内容及实施步骤1. 地理信息系统(GIS)应用GIS技术可以通过地图和空间数据的整合与分析,帮助进行不动产的地理定位、分析和管理。

利用GIS技术可以绘制不动产分布图、界址线图等,为权籍调查提供可视化的支持,方便调查人员进行实地勘查和比对。

2. 大数据分析技术应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用于对海量不动产数据进行筛选、整理和分析,帮助发现潜在的问题和错误。

通过大数据的比对与匹配,可以避免数据错漏和重复,提高调查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

4. 物联网技术应用物联网技术可以实现不动产信息的实时监测和管理,通过传感器设备可以实现对不动产的状态监测和追踪。

通过物联网技术的应用,可以建立起一个全方位的不动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对不动产信息的动态管理和更新。

5. 云计算技术应用四、技术方案的优势和意义1. 提高工作效率: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可以对不动产信息进行快速准确的识别和核对,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调查周期,加快办理进度。

2. 降低成本费用:采用自动化智能化的技术手段可以减少人力资源的开支,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提高数据准确性:通过科技手段对不动产信息进行智能识别和分析,能够减少人为错误和疏漏,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促进信息共享:通过云计算和物联网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不动产信息的实时共享和管理,促进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工作的协同效率。

5. 推动行业发展:制定和实施科技化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有助于推动行业的发展与进步,提高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完整word版)权属调查细则

(完整word版)权属调查细则

权属调查实施细则1 权属调查内容本次权属调查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涉及的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

2 调查底图及要求调查底图应采用已有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或第二次土地调查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

在调查时,按街坊或社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也可以利用第六次人口普查图件,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在调查底图上标绘调查范围界线、行政界线,统一划分地籍区。

3 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与宗地编码地籍区是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划分时应与城镇行政管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界线一致,即利用管辖界线作为地籍调查的地籍区界线。

然后在根据实际情况,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在此基础上进行统一宗地编码。

各县(市、区)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表要求随设计书报省厅备案。

3.1 宗地编码结构及方法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号。

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表示。

第四层次为土地所有权类型,代码为1位,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

第五层次为宗地号,代码为6位,包括1位宗地特征码和5位宗地顺序码。

其中:宗地特征码用A、B、S、X、C、D、E、F、W、Y表示。

“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林地使用权宗地,“F”表示草原使用权宗地,“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

不动产统一登记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不动产统一登记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目录一、适用范围 (3)二、调查内容 (3)三、技术路线与方法 (4)(一)主要技术依据 (4)(二)技术路线 (4)(三)调查的基本方法 (5)四、调查程序 (6)(一)准备工作 (6)(二)权属调查 (6)(三)不动产测量 (9)(四)成果审查与入库 (10)(五)成果的整理与归档 (12)五、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 (12)附录A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13)1范围 (13)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3术语和定义 (14)4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15)5宗地(宗海)划分 (15)6定着物单元的划分 (16)7不动产单元设定 (17)8不动产单元编码 (17)附录B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试行) (31)附录C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试行) (33)附录C.1地籍调查表 (35)附录C.2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 (42)附录C.3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 (43)附录C.4房屋调查表 (44)附录C.5林权调查表 (48)附录C.6海籍调查表 (49)附录C.7构(建)筑物调查表 (54)附录C.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表说明 (55)附录D 不动产单元图样式及编制要求(试行) (84)一、宗地图样图 (84)二、宗地图编制要求 (85)三、房产分户图样图 (86)四、房产分户图编制要求 (87)附录E 不动产测量报告格式及编写要求(试行) (88)2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规定了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技术路线、基本方法、调查程序、成果要求和数据库建设等。

本方案适用于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不动产权籍调查。

二、调查内容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查清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实施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社会广泛关注。

坚定不移地落实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要求,逐步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已正式印发,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正按计划推进。

不动产权籍调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是条例实施、簿册统一和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支撑,慎重稳妥做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意义重大。

为保证已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地区能够顺利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确保现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平稳过渡,实现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有序运行,现通知如下:一、统一基础,做好调查工作的有效衔接(一)坚持地(海)籍调查作为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基础。

土地(海域)信息是不动产调查登记的重要载体和有机组成部分。

各地应按照继承性、兼容性和统一性的要求,以地(海)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海)为依托,稳妥有序地组织开展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日常权属调查和测量工作,避免因调查基础不一而可能导致的权利交叉、重叠、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已有地(海)籍调查成果作为调查衔接的主要依据。

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总体要求,以现有地(海)籍调查成果为依据,充分利用房屋、林木等各类不动产调查、登记、审批、交易等资料,开展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

权籍调查完成后,要与已有的地籍图、宗地图等地(海)籍成果进行有效对接,核实权籍调查结果,适时更新地(海)籍图,满足不动产登记的需要。

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时,如宗地界址等未发生变化的,原有调查结果继续有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目录一、适用范围 (12)二、调查内容 (12)三、技术路线与方法 (13)(一)主要技术依据 (13)(二)技术路线 (14)(三)调查的基本方法 (14)四、调查程序 (16)(一)准备工作 (16)(二)权属调查 (16)(三)不动产测量 (19)(四)成果审查与入库 (21)(五)成果的整理与归档 (23)五、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 (24)附录A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25)1范围 (25)2规范性引用文件 (25)3术语和定义 (26)4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27)5宗地(宗海)划分 (28)6定着物单元的划分 (29)7不动产单元设定 (30)8不动产单元编码 (30)附录B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试行) (44)附录C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试行) (47)附录C.1地籍调查表 (49)附录C.2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 (57)附录C.3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 (58)附录C.4房屋调查表 (59)—10—附录C.5林权调查表 (62)附录C.6海籍调查表 (63)附录C.7构(建)筑物调查表 (69)附录C.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表说明 (70)附录D 不动产单元图样式及编制要求(试行) (109)一、宗地图样图 (109)二、宗地图编制要求 (111)三、房产分户图样图 (112)四、房产分户图编制要求 (113)附录E 不动产测量报告格式及编写要求(试行) (114)—11—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规定了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技术路线、基本方法、调查程序、成果要求和数据库建设等。

本方案适用于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不动产权籍调查。

二、调查内容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查清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

(一)宗地信息。

查清宗地的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土地用途、四至、面积等土地状况。

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和农用地的其他使用权宗地,还应查清—12—承包地块的发包方、地力等级、是否划定为基本农田、水域滩涂类型、养殖业方式、适宜载畜量、草原质量等内容。

(二)宗海信息。

查清宗海的权利人、项目名称、项目性质、等级、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金总额、使用金标准依据、使用金缴纳情况、使用期限、共有情况、面积、构(建)筑物基本信息等内容。

(三)房屋等构(建)筑物信息。

查清房屋权利人、坐落、项目名称、房屋性质、构(建)筑物类型、共有情况、用途、规划用途、幢号、户号、总套数、总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等内容。

针对宗地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还应查清其权利人、构(建)筑物名称、构(建)筑物数量或者面积、分摊土地面积等。

(四)森林、林木信息。

查清森林与林木的权利人、坐落、造林年度、小地名、林班、小班、面积、起源、主要树种、株数、林种、共有情况等内容。

三、技术路线与方法(一)主要技术依据GB/T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13—GB/ T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NY/T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二)技术路线以地(海)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海)为依托,以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为出发点,充分利用已有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以及前期审批、交易、竣工验收等成果资料,采用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城镇地籍图、村庄地籍图、海籍图、地形图、影像图等图件做工作底图,通过内外业核实、实地调查测量的方法,完成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等工作。

(三)调查的基本方法1. 不动产单元的设定与编码。

应按照附录A的要求,设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即不动产单元号)。

2. 不动产权属调查。

采用内外业核实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查清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状况、界址、用途、四至等内容,确保不动产单元权属清晰、界址清楚、空间相对位置关系明—14—确。

(1)对权属来源资料完整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内外业核实的调查方法。

(2)对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外业核实、调查的方法。

(3)对无权属来源资料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外业调查的方法。

3. 不动产测量。

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能性,在确保不动产权益安全的前提下,依据不动产的类型、位置和不动产单元的构成方式,因地制宜,审慎科学地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不动产测量方法,确保不动产单元的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1)对城镇、村庄、独立工矿等区域的建设用地,宜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土地面积,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并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房屋面积。

(2)对于分散、独立的建设用地,可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土地面积;也可采用图解法测量界址点坐标,此时,宜实地丈量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并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土地面积和房屋面积。

(3)对于海域和耕地、林地、园地、草地、水域、滩涂等用地,既可选择解析法也可选择图解法获取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土地(海域)—15—的面积,如果其上存在房屋等定着物,则宜采用实地丈量其边长并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房屋面积。

四、调查程序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准备工作、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成果审查入库、成果整理归档的次序开展工作。

(一)准备工作根据授权委托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任务,调查机构应做好收集、整理和分析所调查的不动产登记、抵押、查封、权属来源、交易、控制点坐标、界址点坐标等相关资料(包括图件、表格、数据和文件等),制定调查方案,发放指界通知书,计算测量放样数据等工作。

不动产登记和管理的资料分散于不同部门的,调查机构应携带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见附录B),到国土、房产、林业、农业、海洋、水务、规划、档案等部门的档案室或在数据库中查询、核对并获取被调查对象的档案资料和数据,并要求出具证明或在资料复印件上加盖档案资料专用章。

(二)权属调查权属调查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组织完成。

权属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实和调查不动产权属和界址状况、绘制不动产单元草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见附录C)等。

对界址线有争议、界标发生变化和新设界标等情况,宜现场记录并拍摄照片。

—16—1. 核实确认不动产的现状根据申请调查的材料和档案资料查询结果,核实确认不动产的权属现状,确认其界址是否发生变化,然后确定权属调查的具体方法。

界址是否发生变化的具体情形如下:(1)新设界址和界址发生变化的情形有:①征收或征用土地;②城镇改造拆迁;③划拨、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④权属界址调整后的宗地或宗海,土地整理后的宗地重划;⑤宗地或宗海的界址因自然力作用而发生的变化等;⑥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宗地或宗海分割和合并。

(2)界址不发生变化的情形有:①转移、抵押、继承、交换、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②违法不动产经处理后的变更;③宗地或宗海内地物地貌的改变;如新建建筑物、拆除建筑物、改变建筑物的用途及房屋的翻新、加层、扩建、修缮等;④精确测量界址点的坐标和不动产单元的面积;⑤权利人名称、不动产位置名称、不动产用途等的变更;⑥不动产所属行政管理区的区划变动,即县市区、街道、街坊、乡镇等边界和名称的变动;⑦权利取得方式、权利性质或权利类型发生变化。

2. 新设界址与界址发生变化的不动产权属调查—17—根据不动产现状确认的结果,针对新设界址与界址发生变化的情形,依不动产的类型,其权属调查方法为:(1)房屋的权属调查方法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执行,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2)耕地的权属调查方法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执行,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3)海域的权属调查方法按照《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执行,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4)其他土地的权属调查方法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 T1001)执行,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3. 界址未变化的不动产权属调查根据不动产现状确认的结果,针对界址未发生变化的情形,首先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实地核实调查,然后按照下列方法开展权属调查:(1)如不需要到实地核实调查,则在复印后的原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内变更部分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重新绘制草图。

(2)如需要到实地调查,则经实地核实调查后,依不同情形,其处理的方法如下:—18—a. 发现不动产权属状况与相关资料完全一致的,按(1)的规定处理。

b. 发现不动产权属状况与相关资料不一致的,应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用红线划去错误内容,标注正确内容,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c. 发现原界址边长或房屋边长数据错误的,应在原草图的复制件上用红线划去错误数据,标注检测数据,重新绘制草图,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三)不动产测量不动产测量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控制测量、界址测量、宗地(海)图和分户房产图的测绘、面积计算、不动产测量报告的撰写等。

1. 控制测量对土地及其房屋等定着物,控制测量的技术、方法和精度指标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执行。

对海域及其房屋等定着物,控制测量技术、方法和精度指标按照《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执行。

过渡期间,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宜采用地籍图的坐标系统和投影方法,并适时建立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转换关系。

最终测量成果须转换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2. 界址测量(1)应基于不动产类型、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切身利益、不动产管理的需要等条件选择界址测量的精度。

对同一权籍要素,如果技术标准之间的精度要求不一致,宜以精度要求高的规定为准。

(2)依不同的界址点精度要求选择不同的界址点测量方法。

具体的测量方法和程序按照各行业现行技术标准执行。

3. 宗地图、宗海图和房产分户图的测制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地籍图、海籍图及不动产单元图等,其中不动产单元图主要包括宗地图、宗海图和房产分户图(房产平面图)等。

(1)宗地图的测制。

以已有各种地籍图为工作底图测绘宗地内部及其周围变化的不动产权籍空间要素和地物地貌要素,并编制宗地图。

测绘方法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执行,宗地图的内容按照本方案附录D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