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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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方法能源消耗是任何企业的紧要成本之一,高能耗不仅会导致企业的生产成本加添,也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为此,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都高度重视能源管理工作,推行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方法。

以下是一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方法。

一、建立节能意识建立节能意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它是节能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

企业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的宣扬教育,全员营造节能意识,理念和文化。

通过培训员工,提高他们的本领和自发性等方式,加强员工的节能自发和责任感。

二、订立能耗管理制度能耗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制度的设计,实施与监督等方面。

制度的设计要重点关注能耗的掌控和监管,包括能耗计量、数据采集与处理、监测、报表统计和汇总等。

制度的实施要考虑过程的标准化和流程的规范化。

监督要落实到掌控细节和日常操作,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能耗掌控能耗掌控实在包括定额掌控、费用掌控和篇章掌控。

1. 定额掌控:通过设定能耗定额来掌控能耗的总量,这种方法可供建立能耗关键指标和保证能耗目标得到实现。

2. 费用掌控:通过对能耗费用和成本的核算和分析来对能耗进行掌控,以达到削减能耗的目的。

3. 篇章掌控:通过对各个环节的分析和调查,利用工艺改进、设备维护和修理、管理措施等来调整和掌控各个环节的能耗。

四、节能技术节能技术是企业节能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它可通过改造现有的设备,使用新的工艺,加强能源的管理等方式来削减能耗。

如采纳高效的变频和调速技术、冷凝余热回收、烟气余热综合利用等节能技术,可以制造出高效节能的工作环境。

五、能源管理系统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符合标准的能源管理体系,并将这一体系与企业运营管理紧密结合在一起。

能源管理体系应当包括能源采购、能源使用、能源数据管理、能源监测等方面的管理,以期保障能源的高效使用。

以上是一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方法,企业宣扬教育、制度化管理、环节掌控、节能技术和能源管理系统等都是需要侧重考虑的。

此外,企业还应坚持精益经营,避开挥霍和低效率,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加强企业的创新本领,优化管理机制,不断努力探求可持续进展,建设绿色、低碳的社会环境,为社会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要点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要点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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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Ga2E9PpHZi2l4t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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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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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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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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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附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河南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者年煤炭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责任]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采取措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职责分工]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省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节能目标责任与考核] 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减煤措施落实情况。

年度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未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考核结果定为未完成等级。

河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4.06•【字号】河南省政府第17号令•【施行日期】1990.04.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河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九九0年一月十六日省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一九九0年四月六日省政府第17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境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蒸汽、汽油、柴油、燃料油、薪柴等。

本细则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各级宣传、教育等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讲座等形式和各级各类学校,宣传节能方针、政策,普及节能科学技术知识,培训节能技术人员。

第二章节能管理体系第五条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设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计经委或计委、经委(以下统称节能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节能工作领导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细则;研究和制定本辖区的节能计划和措施;批准、公布耗能定额;组织指导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协调解决节能的有关问题;对本辖区的节能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省、市(地)节能管理机构可委托节能技术监测机构,对辖区内的生产、生活用能进行监测和检查。

第六条各级节能管理机构可从从事节能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能源监察员,经上一级节能管理机构考核批准,合格者由省节能管理机构统一发给《能源监察员》证书,在指定范围内行使监察权。

能源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

第七条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应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节能工作,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措施,拟定主要产品能耗定额和限额;考核主要产品能耗,实施行业指导和监督。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注: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8]1390号),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办法》第五、六、七条修订。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1. 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的能源消耗不断增加,能源资源的供给将面临日益严峻的压力。

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节能政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成为其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介绍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2. 定义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对整个社会能源消耗占比较大、能源管理水平较高、影响力较大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是为了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达到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的目标而制定的管理措施。

3. 目标与原则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目标是: - 降低能源消耗强度 -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减少能源资源的浪费 -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制定了以下原则: - 科学、合理、可行的节能措施 - 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 - 综合管理、全面推进的原则4. 管理要求为了有效推动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制定了以下管理要求: - 设立节能管理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组织和实施节能工作。

- 落实节能责任:重点用能单位应明确节能目标,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中,落实相应的节能责任。

- 开展能源审计:重点用能单位应定期开展能源审计,全面评估能源消耗状况,为实施节能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 制定节能计划: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节能计划,明确节能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表。

- 加强能源监测: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监测系统,实时监测能源消耗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 推广先进技术:重点用能单位应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和装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培训与宣传: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员工节能意识,同时通过宣传活动向社会传递节能理念。

5. 管理措施为了实现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制定了以下管理措施:- 能源管理系统建设: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严格的能源计量、分析和核查,实现精细化管理。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订)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订)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订)《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节能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政策激励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分别编制工业、农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节能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产品、设备、技术、工艺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促进节能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理,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第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确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x万吨标准煤以上(含x万吨,下同)的用能单位;(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下同)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xxxx吨标准煤以上(含xxxx吨,下同)、不足x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XXX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x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定期发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x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xxxx吨标准煤以上、不足x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报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xxxx吨标准煤以上、不足x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制定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实施分级管理的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提出评价意见;(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三)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会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工作。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注:序号后[]内表示本条的主要内容,条款正文中[]内的为已经删除的原《条例》内容,仿宋字体显示的为《条例》原条款内容,黑体字显示的为新增加内容。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能源及节能的定义]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石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消费能源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节能原则][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逐步建立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能优先的方针。

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节能规划和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节能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加强能源生产、运输、消费各环节的制度建设和监管,实现结构节能、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

]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节能年度计划。

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第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确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1)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1)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注: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8]1390号),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办法》第五、六、七条修订。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能源消耗量急速增加,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推进节能降耗的工作。

在我国,重点用能单位是能源消耗的主要靶点,其节能工作直接关系到全国节能降耗战略的实施和能源安全水平的提高。

因此,制定和执行科学、可行的节能管理办法对于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重点用能单位的特点重点用能单位指使用能源量较大的单位,主要包括石油化工、钢铁、水泥、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印染、食品、医药等行业。

这些单位具有耗能量大、能源种类多、管理难度大的特点。

另外,重点用能单位大多数是国有企业,其管理制度较为僵化,缺乏创新意识和节能意识。

一些企业还忽视了节能降耗的重要性,不合理地追求生产规模和利润,导致能源资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的加剧。

因此,要针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管理办法,推动企业降低能耗、提高能效,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原则1.以政府引导为主,市场机制为辅。

政府应该建立科学、健全的自上而下的指导体系,形成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节能降耗管理制度。

2.以节能降耗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核心。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核心在于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能耗,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双重收益。

3.以技术创新为手段,以管理创新为保障。

节能降耗管理的手段和方法不断更新,技术成果应尽快推广和应用。

同时,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管理创新,不断提升企业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

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的步骤1.搜集企业能耗数据、能源使用情况和节能现状,开展能耗诊断分析。

为节能降耗提供依据和指导意见。

2.制定节能管理方案,确定具体目标和任务,明确实现路径和具体措施。

3.加强技术改造和升级,提高设备、技术和管理水平。

对现有的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加强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提高从业人员技能。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随着全球能源资源的日益紧张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节能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而作为能源消耗的重点领域,重点用能单位在实施节能措施方面,应当发挥领军作用。

本文将讨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从政策、技术、管理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政策层面的办法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方面,政策制定是关键。

政府应针对重点用能单位设立相应的节能目标,并引入经济激励措施,如推出节能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以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措施。

同时,政府还应建立强制的能源消耗监管机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管,确保其符合能源消耗的相应限制要求。

此外,政府还应加大对节能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促进技术创新,为重点用能单位提供更多的节能技术方法和设备。

二、技术层面的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核心是技术升级。

首先,重点用能单位应对现有的能源消耗设备进行评估,找出能源消耗的重点,并进行技术改造。

采用高效能源设备替代低效能源设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其次,结合自动化技术的发展,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能源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建设,通过合理的调控和控制策略,实现能源消耗的最优化。

此外,重点用能单位还可以利用废热回收、余热利用等技术手段,将废弃能量重新利用,以降低能源消耗。

三、管理层面的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核心是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节能管理体系。

首先,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节能计划和措施,明确节能目标和责任,实施节能绩效考核制度,将节能工作纳入单位的日常运营管理体系中。

其次,重点用能单位应定期开展能源消耗分析和评估,通过能源消耗监测系统,对能源消耗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另外,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员工的节能培训,提高员工对节能工作的意识,培养节能习惯。

总的来说,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是政策、技术和管理相结合的综合性工作。

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措施;而重点用能单位应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能源消耗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并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节能管理体系。

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第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确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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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2006〕53号日期:06-08-10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国资委制定的《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十日
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用能单位是指《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含5000吨,下同)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省辖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能源消费水平,把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参照本办法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两年公布一次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每年公布一次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报送。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年初编制下达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监测(审计)计划。

能源利用监测(审计)计划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测试单位依法进行,被检验测试单位不得拒绝。

检验测试所需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从省人民政府安排的节能资金中列支,检验测试单位不得向被检验测试单位收费。

受委托进行检验测试的单位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节能培训和能源计量可交由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培训场所和必需设备、仪器、教材的单位承担。

申请承担节能培训的单位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材料,经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省统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定期发布公报,公布重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状况等。

第八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量联(2005)247号)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要求,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对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按照计量法律、法规要求,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测量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指导企业加强对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

第九条省政府国资委要强化省属企业节能目标管理,逐步将节能实绩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发挥省属企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表率作用。

第十条省辖市、扩权县(市)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统计、质量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做好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节能监测(审计)计划,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报告和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遵循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原则,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强节能科学管理,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和配合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或依法委托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对其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完善节能管理体系,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人员。

能源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能源专业知识、从事节能工作两年以上、拥有工程师资格证书,经省能源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合格后,重点用能单位方可聘任,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

明确各部门和各生产环节、岗位的节能工作责任,将能源利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纳入经济责任制,并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节能工作规划、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按期或提前完成国家和省公布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重污染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按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向统计部门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以及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六)实行能源定额管理制度。

按照科学、先进、合理的原则,对各主要耗能产品、工艺、设备和岗位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定期对定额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奖罚措施相结合;
(七)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八)开展能源审计,完成审计报告。

通过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
(九)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计量管理,完善能源统计制度,以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可靠;
(十)每年应当在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节能科研和开发;
(十一)制定节奖超罚办法,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二)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提高依法用能、节能增效的意识。

第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的职责:(一)协助本单位负责人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规划与计划、能源消耗定额、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节能奖罚制度,并组织执行;
(三)组织参与本单位新增用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能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内容的编制、审查和评价,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的资料准备、达标测试等工作,参与审查新增用能设备选型;
(四)对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本单位能耗定额的完成情况,提出节能奖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五)组织对本单位用能情况进行分析和节能测试,协助省发展改革委做好节能执法和监测工作,并对能源监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六)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节能培训,交流节能信息,提出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重污染设备的措施和建议;
(七)组织编写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以及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节能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具体内容是:
(一)综合情况报告。

分季度报告和年终报告,内容包括: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管理体系和各项制度建立情况,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用能情况分析、能源消费预测,能耗指标变化、能源经济分析,以及节能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内容;
(二)能源平衡表。

每季度报告,内容包括:各种能源的购入量、库存增减量、二次能源生产量、余能利用量、外供量和自耗量;自耗的各种能源在各主要生产部门、产品、工艺以及辅助部门的分配去向和亏损量;主要用能产品的能耗指标等;
(三)主要耗能设备状况表。

年终报告,内容包括:主要耗能设备名称、规格、耗用能源名称和年用能量、投运年月、能源利用效率及测试年月等;
(四)节能技改计划及完成情况表。

年终报告,内容包括:技改项目名称、主要技改内容、项目总投资、节能量、投资回收期等。

报告时间为季度、年度结束后第一个月的25日前。

第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信息自动化建设,提高能源管理信息的处理效率。

第十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节能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支持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节能科研开发等。

省发展改革委优先向国家推荐重点用能单位的重大节能项目和示范工程。

第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省经贸委发布的《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国资委
二○○六年八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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