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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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修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修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资源消费总量,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X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达4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150万千瓦以上或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

第三条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在省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本级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配合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要根据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机构制定的节约能源资源规划、每年制定和实施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节能工作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推进节约能源资源确保完成节能目标。

重点用能单位应将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库,结合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每年初对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并报送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9149-X)等标准的要求,配备和使用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实行分类、分户、分区计量。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对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提高用能管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公共机构)。

第三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遵循节约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效益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工作机构和职责,将节能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工作计划,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技能,形成全民节能的良好风尚。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节能激励机制,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二章节能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明确节能管理职责,设立节能管理岗位,配备专(兼)职节能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节能日常工作。

第八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二)负责能源资源的登记、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三)组织能源资源的消费监测和评估,提出节能改进措施;(四)指导、监督所属部门和单位的节能工作;(五)定期向上级节能管理部门报告节能工作情况和节能成效;(六)其他与节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节能措施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节能政策和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明确节能目标和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资源的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和报告制度,定期对能源资源消耗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资源的使用控制,合理配置和使用能源资源,防止浪费和滥用。

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云南省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七篇)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七篇)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为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以实际行动节约能源资源,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节约用电管理制度一、各单位、科室要加强对职工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电意识。

二、节约空调用电。

改进空调温度控制方式,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风,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手关闭空调。

除会议室外,上班不得提前开空调,下班前应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

力争每天少开____小时空调。

开空调时不开窗户,定期清洗空调,提高空调能效。

三、节约照明用电。

机关办公楼内外使用节能灯,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白天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确需开灯时,如间隔开灯能保证照明时不全部开。

会议室一律使用节能灯具。

办公区道路、院落照明、厕所____自动控制开关。

下班、夜晚加班最后一个人离开办公室要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四、节约办公设备用电。

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好节电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

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

新购买的用电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识。

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要及时关闭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

开水茶炉在下班、双休及节假日期间断电停用,锁闭房门。

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和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不使用时,随时关闭,在长时间未使用及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减少待机能耗。

五、加快用电设备改造。

大力推进办公区用电设备的节电改造。

在照明节能上积极应用太阳能灯、无极灯等先进照明技术;在空调节电上积极应用变频技术节电;因地制宜进行节电改造,确保办公区的非节能灯和其它高能耗设备逐步改造或更新。

六、凡新建、改造办公用房时,一律____节电设备、装置、灯具等。

七、每个职工都有节约用电义务。

各单位要加强节约用电检查,对发现浪费电力资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未及时整改的,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机构“十一五”后两年节能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机构“十一五”后两年节能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机构“十一五”后两年节能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云政办发[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机构“十一五”后两年节能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13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公共机构“十一五”后两午节能计划实施方》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云南省公共机构“十一五”后两年节能计划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全省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也是我省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

200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对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明确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任务,增强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确保我省公共机构“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顺利实现,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中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州(市)、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深入宣传,切实改善公共机构用能现状,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努力开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新局面,圆满完成我省“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目标任务。

(二)主要目标2009至2010年2年间,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要目标是:1、节能指标。

以2006年为基数,实现总体水平降低20%以上。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4篇现如今,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

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是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区要设立相应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区节能工作的决策、统筹、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章公共机构职责第六条各级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各公共机构应建立详细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联络员负责将本单位的年能源消费数据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七条各级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和能源消费计量报告制度,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至少每年报送一次本年度能源消费统计表,同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3篇)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3篇)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的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和排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机构,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能源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能源管理措施,推动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制定能源管理目标和指标,并定期对能源消耗和节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公共机构要积极推动能源技术创新和应用,倡导节能理念和文化,培养和引导员工的能源节约意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能源管理人员,负责能源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经费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能源管理措施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耗监测系统,定期对能源使用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制定能源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能源使用时间和用量,降低能源浪费和消耗。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高效利用。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节能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优化建筑设计、改善室内照明、提高空调系统效率等。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推广能源管理先进经验和技术,开展能源管理培训和宣传活动,加强员工的能源节约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三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能源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和报告。

第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的能源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接受相关的纪律处分和奖励。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公共机构若未按照本制度和相关法规要求开展能源管理工作,经督促改正后仍不履行职责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若在能源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效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共机构能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纪恒2012年6月1日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促进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编制、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监督管理、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表彰奖励和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明确相应的岗位和人员承担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的有关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六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云政办函〔2014〕193号•【施行日期】201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19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8日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11〕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由以下资金构成:(一)省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二)纳入省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的实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突出重点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部门和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按照程序审核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当年项目的支持重点和范围,组织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部门组织节能降耗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监督和管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公共机构。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全面推进,以满足社会经济建设发展需求为前提,全面提高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设计标准,强制公共机构节能体系建设。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当成立节能管理委员会,明确节能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的宣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意识。

第五条公共机构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具体的节能目标和措施,做到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监测、报告机制,制定完善的能源消耗统计和报送制度。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制度,鼓励并支持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制度,积极推动基层节能技术宣传和普及工作。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标准制度,制定能源技术经济可行性评价标准。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环保考核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节能环保生产者责任法制体系。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交易管理制度,建立能源生产和能源使用部门相互改制机制。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技术发展研究管理制度,推动新节能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新材料的研发与应用。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产品和服务审查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能源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规范监管体制,建立健全节能环保科技行业发展政策法规体系。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环保宣传教育和节能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节能环保文化建设机制。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环保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增强节能环保科技事业发展活力。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环保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际合作与交流体系。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节能环保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节能环保服务的实施办法。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章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章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本规章,加强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绿色发展。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资源条件,制定具体的节能管理措施和计划。

第二章节能管理责任第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管理机构,明确节能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制定节能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节能职责,建立科学的节能考核评价机制。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节能专班,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计划,每季度对节能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管理台账,定期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能源浪费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

第三章节能管理措施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能源管理制度,对用电、用水、用气等能源的使用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设备管理,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高效利用。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推广和应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员工节能意识培训,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和能力,推动全员参与节能工作。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对节能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形成经验总结和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执法监督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工作的督促和检查,确保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违规处罚制度,对违反节能规定的公共机构进行惩罚和警告。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其他机构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章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节能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八条本规章由国务院能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所述即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各级各类公共机构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共同为我国节能减排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水平,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减排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促进能源的高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加强节能意识,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推动节能工作在本单位落地生根。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节能管理制度,确保节能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五条公共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节能目标和措施,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二章节能目标第六条公共机构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节能要求,制定具体的节能目标,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公共机构的节能目标应与本单位的发展规划相协调,合理安排节能任务。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通过技术改造、运行管理、行为倡导等多种方式,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定期开展节能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保证节能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三章节能措施第十条公共机构应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节约用电:合理调整供电方案,优化用电结构,减少无效能耗。

(二)节约用水:加强用水管理,减少用水量,提高用水效率。

(三)节约用气:优化供气结构,提高燃气利用率,减少能源的浪费。

(四)节约用能:推广高效节能设备,提高设备的能效比,减少能源的消耗。

(五)改善建筑节能:加强建筑节能设计,提高建筑能源利用率,减少能耗。

(六)鼓励节约型经济:推行节能用地、节能材料、节能产品等经济措施。

第四章节能考核第十一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节能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节能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节能经济效益的达成情况。

第十二条节能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人,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激励或处罚。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节能设施和设备的运行情况。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3篇)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3篇)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政府机构、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机构等公共部门实施的节能管理制度。

其目的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能源排放,推动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措施:1. 节能目标设定:制定明确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包括能源消耗总量、能源强度、碳排放等,为公共机构提供具体的节能指导。

2. 节能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节能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程序和规范等,确保节能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

3. 能源审核与监测:对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进行定期审核与监测,分析能源利用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

4. 能源管理措施:通过改进能源使用设备、优化能源管理流程、推广节能技术和设备等手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5. 能源合同能效要求:要求公共机构在进行能源供应合同等过程中,要注重能源效益,明确能源合同的能效要求。

6. 节能宣传教育:通过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加强对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7. 监督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考核和奖惩机制,对公共机构在节能管理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估,奖励表现优异者,对不达标者进行惩处。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推动公共部门的节能工作,达到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目的,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同时,还能为其他行业提供示范和借鉴,促进全社会的节能减排工作。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水平,推动能源的有效利用和减少能源消耗,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节能目标和责任,做好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节能措施,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第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监测和统计,做好能耗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能源浪费问题。

第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倡导节约用能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40号号)(第40《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00年5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本省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计划、科技、建设、环保、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节约能源和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和奖励制度,从节能效益中提取一定的资金,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负责制定本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生产高能耗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及本省公布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规定。

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本省重点用能单位。

对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依法进行节能检验测试。

第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云政办发[2012]225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225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3日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公共机构节能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完成全省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根据《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考核和评价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考核评价分省、州、市两级进行。

考核结果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单位年度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各州、市应根据实际,制定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考核评价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共机构考核评价内容包括:(一)组织领导。

节能管理体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包括节能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协作组及联络员制度情况等。

(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即能耗降低指标完成情况。

包括及时、准确报送能耗统计数据及能耗统计分析报告等。

(三)节能管理情况。

包括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立完善用电、用水、用气、车辆用油、办公用品等规章制度,能耗定额管理执行情况等。

(四)采取措施情况。

包括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及结果通报,建立能耗原始台账、节约用电、用水、用气、车辆用油及办公用品等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的通报-云政办发[2013]10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的通报-云政办发[2013]10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的通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的通报(云政办发〔2013〕10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公共机构节能是节能工作的重要领域,对带动全社会节能有着显著的表率和示范作用。

2012年是“十二五”节能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在国管局的指导和省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公共机构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模范带头作用,扎实推进各项节能措施。

经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2012年人均综合能耗消耗量同比下降4.18%,单位面积综合能耗消耗量同比下降5.54%,任务目标能耗指标控制情况良好,节能氛围日益浓厚,节能意识不断提升,节能制度不断完善,节能措施不断创新,节能成效显著。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一)完善公共机构节能制度规范体系《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4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省人民政府第174号令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为配合省人民政府第174号令的贯彻实施,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2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22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226号)。

这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使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21•【字号】云政办函〔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5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2015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也是完成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的收官之年.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2015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管节能[2015]60号)精神,为认真落实《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重点工作上水平、上规模,突出特点,强化措施,努力实现2015年全省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同比下降2.9%、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同比下降2.7%、人均水耗同比下降3.1%的目标,确保全省公共机构"十二五"目标顺利实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管理制度建设.按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法治化、规范化要求,研究制定能耗数据信息公开、能耗定额管理等配套制度和能源管理体系、碳排放核算、数据中心机房运行管理、节约型高校和医院评价导则等制度标准,建立健全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理顺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节水节电、计量统计、监督考核、资源回收利用等方面的管理,建立相应的节能工作机制和完善节能工作配套制度.二、完成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落实全省"十二五"时期创建56个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要求,总结第一批示范单位创建经验,继续组织开展第二批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认真组织开展节能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落实创建内容,总结推广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经验,扩大以点带面,切实发挥公共机构表率效应.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印发<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3001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实施工作.三、推广节水技术,积极推进节水型单位建设.大力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合理使用雨水或中水等非传统水源,积极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逐步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和器具.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省水利厅、节约用水办公室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确定省级第一批节水标杆单位.各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水利(水务)局、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照《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云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云水资源[2014]25号)要求,负责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成一批"制度完备、宣传到位、设施完善、用水高效"的节水型单位.四、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做好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建设的推广工作.做好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新能源利用工作,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光伏、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新技术新产品.五、继续推进节能改造.以推广高效和淘汰落后锅炉为重点,实施公共机构燃煤锅炉节能改造.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机构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科[2014]39号)要求,在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维修改造中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高校、医院等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改造.开展公共机构应用公私合营(PPP)模式进行节能改造试点项目.六、强化计量统计和考核工作.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完善计量器具配备检定,加强日常管理.按照《云南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加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统计管理力度,进一步扩大统计范围,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加强教科文卫体等系统节能工作指导,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年度考核.七、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和培训.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平台开展日常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系列宣传活动,做好节能宣传作品征集和获奖作品宣传推广工作.继续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培训,加强节能科学知识学习和交流,组织开展第三期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远程培训,全面提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队伍综合素质.八、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开展各地"十二五"时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落实情况调研,全面梳理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认真总结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突出节能重点领域改革要求和工作重点、难点,切实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2015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根据年度节能目标,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查,狠抓落实,确保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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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6-21 11:28:33 星期四来源:云南经济日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纪恒2012年6月1日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促进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编制、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监督管理、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表彰奖励和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明确相应的岗位和人员承担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的有关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六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公共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节能措施落实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公共机构节能意识。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咨询服务,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开展废旧节能产品回收利用;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确定、分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指标,并组织实施和考核。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分解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制定年度节能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指导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公共机构应当确定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节能工作情况,提出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平台,并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统计和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统计、上报并公布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强化能源计量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并进行收集、整理和汇总,建立统计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和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

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书面说明;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经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财政部门在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时压缩其1%至5%的公用经费。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并监督实施。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优先选用国家公布推荐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公共机构应当对新建建筑按照用能种类、用能系统进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按照节能改造计划,逐步做到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第三章节能措施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推广、使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逐步淘汰落后的用能产品、设备。

公共机构应当推进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降低资源消耗。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并将其提出的具体节能管理措施作为主要条件之一。

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完成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效益分析,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一)加强办公用电管理,建立用电设备巡检制度,减少和降低计算机、复印机、饮水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二)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优化空调设备运行管理,提高能效水平;(三)加强供热系统运行管理,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能效测试,未达到能效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改造或者更新;(四)实行电梯系统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提倡3层以下不乘坐电梯;(五)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优化照明系统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六)加强供用水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采用节水型器具,并采取相应节水措施;(七)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配电室等部位的用能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节能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务车辆节能管理:(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控制车辆数量;(二)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车辆,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和清洁能源型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四)制定公务车辆节能驾驶规范,执行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五)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六)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有效整合,减少重复建设,严格执行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提高利用效率。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二)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能源消耗量大和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能源审计,并向社会公布能源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整改意见书。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整改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下达整改意见书的机构和部门。

下达整改意见书的机构和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监督举报方式,及时对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或者未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的;(二)未完成节能目标和指标的;(三)未确定本单位节能联络员的;(四)未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定期监测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采取节能措施的;(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中央驻滇公共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公共机构,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节能指导和监督。

本省驻省外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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