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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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监理常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汇总

现行监理常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汇总
建设部令第128号
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8号
6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
7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22号
8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8号
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10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6号
GB50738-2011
44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GB50606-2010
45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
GB50212-2014
46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
GB/T50905-2014
4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50327-2001
48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49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住建部/建质[2008]19号
27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建市[2007]131号
28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
29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住建部/建质[2014]124号
30
67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
GB/T50214-2013
68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5-2004
69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8
70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项目负责人四项规定要求(住建部)

项目负责人四项规定要求(住建部)

项目负责人四项规定要求(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我部制定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3月6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现行监理常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汇总

现行监理常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汇总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1-2008
2009.5.1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34-2004
2004.8.1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54-2005
2005.8.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10
2015.3.6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住建部
2013.6.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镇建设部分(2013年版)
住建部
2013.6.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2013年版)
住建部
2013.6.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铁道工程部分(2013年版)
住建部
200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13号
201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主席令第9号
201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主席令第77号
2003.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31号
201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87号
GB50303-2015
2016.8.1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0-2002
2002.6.1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2013
2014.2.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
2007.10.1
《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度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度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完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现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度制定如下:二、职责1. 协调项目各相关方,制定和完善项目实施计划,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和安全;2. 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检查施工质量,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3. 负责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4. 协调解决工程项目中的技术和管理问题,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5. 监督和检查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各项工作,确保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进行;6. 提出工程项目管理改进建议,优化项目管理流程,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效率。

三、权利1. 对项目施工中的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2.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解决方案;3. 对工程质量不满足要求的情况,有权利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整改;4. 对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他们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5. 对项目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促进项目管理工作的优化和提升。

四、责任1. 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2. 对工程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整改;3. 对工程项目进度出现的延误问题,要尽力避免和解决;4. 对工程项目中的安全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工程安全进行;5. 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成果,要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五、监督检查1.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2. 对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他们遵守相关规定;3. 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六、处罚与奖励1. 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违规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 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 对于本制度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或调整;3. 解释权归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节能保温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四县一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监督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中标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在职职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单位法人授权委托。

第七条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主体工程施工。

每一个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配备齐全并持证上岗。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工程监理工作。

对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2个项目,需申请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同时应设立总监代表。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

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理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二)监理工程师(指国家注册或省建设厅发证的监理工程师,含总监和总监代表)的配备数量应符合一下要求:1、建筑结构施工阶段,每个项目不少于2名(3000m2以下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名);2、桩基施工阶段,桩基设备在6台以上的,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不足6台的按6台计;3、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每增加40000m2增加1名,不足40000m2时按40000m2计;4、成片住宅小区,除按第三项的面积要求配备外,还应符合每一标段不少于1名土建监理工程师,每三个标段不少于1名安装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豫建建〔2015〕23号河南省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豫建建〔2015〕23号河南省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河南省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质量安全责任,规范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的任职行为,避免出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超过规定数量任职、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只投标不履约等失信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全省《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查询子系统》,为建设单位选择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公众查询提供信息工作平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查询子系统》,在中标备案或核准直接发包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录入工作,对项目经理和项目—1 —总监的任职数量进行记录;任职数量达到规定限额的,应当依法暂停其投标或者承接工程的资格,任职数量减少到规定限额以下(不含本数)的,应当立即解除其暂停投标或者承接工程资格的限制。

《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企业库、从业人员库、项目库建立联动机制,实现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在建工程任职数量信息共享。

第五条施工单位不得任命同一注册建造师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即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同)。

对于同一工程项目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且同一地点、同一施工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可以视为一个工程项目,但不得超过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第六条项目经理任职时间按下列规则计算:(一)对于招标工程,起算时间为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二)对于直接发包工程,起算时间为直接发包申请核准之日;(三)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在外省或外系统承揽的工程也应当计入项目经理的任职数量。

《六项规定》出台项目总监责任重大

《六项规定》出台项目总监责任重大
求监理单位法定 代表人 ,在建筑 工程 项 目开工前 签署授权委托 书 ,明确本单位项 目总监 ,并规定
总监应 承担 的质量 安全 责任及 相应 的行政处 罚 。 此次 出台 的 《 六项 规定 》 ,是在 出 台 《 建筑 工程 五方责任主体项 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 暂行 办 法 》之后 的又一部 门规章文件 ,共有六项 责任
责任落 实到总监 ,为进一步强 化质量 安全责任追
究提供 了制度保 障。
( 1 . 总监负责制与监理责任的关系 )
《 六 项规定 》中第一 条 明确 提 出 “ 项 目监 理 工作 实行 总监负 责制 ” ,这是我 国建设 工程监 理 的一项基本制度 。总监是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 表 人书面任命 的项 目监 理机构负责人 ,是 _ T程 监理 单位履行建设 程监 理合 同的全权代表 ,代表 T 程监理单位主持项 目的全面监理_ T作并对其 承担 终 身责任 。总监承担监理 责任的前提是总监 负责 制 ,总监授权越充分 ,监 理职责就越 明确 ,责任 就越容 易落到实处 。权利 和责任是总监负责制 的
格 ,对 安排 不合 格 的监 理 人 员 ,总 监有 权 要求 监 理 单位 进行 更换 ,这 在第 三 条规 定有 明确要
求 。最后 ,对 总监违反规定时 ,监理单位要 承担
最严厉 的。如第三条规定不得将不合格 的建筑 材
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 字 ; 第 六条规定 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 签认 。二是进 一步明确 了总监 的责任 和义务 。如第 二条规定项 目总监应 当在 岗履职 ; 应 当审查施 工单位 提交的施工组织 设计 中的安 全技术 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 实施 ; 应 当组织 审查施 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 格 ,督促施工单位 落实劳务人 员持证上 岗制 度 ; 第 三条规定 应 当组织项 目监理人员采取旁站 、巡

住建部出台四个规定,完善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住建部出台四个规定,完善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的任 职 资格 要 求 以及 七 项 质量 安 全 责任 , 包括 : 根 据
质 量安 全 责任 十 项规 定 ( 试行 ) 》 出 台之 后 , 对建 筑工 程 五方 责任 主 体 项 目负责人 质 量 终 身 责任 追 究制 度
的进 一 步完善 , 同时也是 深入推 进 工程质 量 治理 两年 行 动 的重要 举措 ,其 目的是 加 强工程 质 量安 全管理 , 切 实 落 实建筑 工程 各 方 主体 项 目负责人 质 量安 全 责 任 。四个规 定 为将 工程质 量安 全责任 落 实到人 、 进 一 步 强化 质量 安全 责任 追 究提 供 了制度 保 障。 ( 摘 编 自中国建设报 )
表 了讲 话 , 对 防水行 业的产 业结 构调 整、 品 牌建设 、 行 业整 治等 工作提 出指 导 意见 。 会议 还进 行 了多项颁 奖仪式 , 表彰 了 2 0 1 4年 辽 宁省建 筑 防水行 业“ 技 术创 新先进 单位 ” 、 “ 质 量 管理先 进单
位” 、 “ 质量提 升 先进 工作 者 ” , 2 0 1 4年“ 环渤 海 六省 市建材 行 业 ‘ 诚 信 企业 ’ 和‘ 知 名 品牌 ” ’ , 2 0 1 4年 “ 爱 心企 业 ”
规 定明 确 了各 单位 项 目负责 人 应 当承 担 的质 量 安 全
根 据设计 合 同 中约定 的责任 、 权利 、 费用和 时限 , 组 织
开展 后期服 务 工作 等 。
责任及 相应 的行 政 处罚 。
《 建 设 单 位 项 目负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责任 八 项规 定
( 试行 ) 》明确 , 建设 单 位项 目负责人 需承担 八 个方 面
安 全 生产及 工伤权 益 , 严格执 行 项 目建设 程序 和加 大 处 罚 力度 等 。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89]建建字第36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89]建建字第36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89]建建字第3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原则批准的“三定”方案,建设部负责实施建设监理制度。

自去年先后颁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苦干意见》以来,经过一些地区和部门的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果,证明这个制度是可行的。

通过总结试点经验,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当前,建设监理工作正值扩大试点阶段。

政府监理的范围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为主(不含建设前阶段),社会监理的范围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与社会监理单位协调确定。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和配套管理办法,有计划地把建设监理工作逐步开展起来。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情况、问题,请及时告诉我部建设监理司。

附件:《建设监理试行规定》1989年7月28日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建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确立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特制订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

政府监理是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实施的强制性监理和对社会监理单位实行的监督管理。

社会监理是指社会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

第三条所有建筑工程,必须接受政府监理。

公有制单位和私人投资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重要的民用建筑工程,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尚应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豫建建新号河南省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豫建建新号河南省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河南省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质量安全责任,规范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的任职行为,避免出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超过规定数量任职、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只投标不履约等失信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全省《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查询子系统》,为建设单位选择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公众查询提供信息工作平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查询子系统》,在中标备案或核准直接发包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录入工作,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的任职数量进行记录;任职数量达到规定限额的,应当依法暂停其投标或者承接工程的资格,任职数量减少到规定限额以下(不含本数)的,应当立即解除其暂停投标或者承接工程资格的限制。

《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企业库、从业人员库、项目库建立联动机制,实现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在建工程任职数量信息共享。

第五条施工单位不得任命同一注册建造师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即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同)。

对于同一工程项目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且同一地点、同一施工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可以视为一个工程项目,但不得超过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第六条项目经理任职时间按下列规则计算:(一)对于招标工程,起算时间为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二)对于直接发包工程,起算时间为直接发包申请核准之日;(三)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在外省或外系统承揽的工程也应当计入项目经理的任职数量。

项目负责人四项规定要求(住建部)

项目负责人四项规定要求(住建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我部制定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3月6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住建部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等四个规定

住建部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等四个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我部制定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3月6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

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主持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面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总监。

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项目监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应当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二、项目总监应当在岗履职。

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项目总监应当组织项目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监理,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四、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五、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总监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总监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项目总监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六、项目总监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

项目总监责任的落实不免除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应当承担和履行的相应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总监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理(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范本(3篇)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范本(3篇)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范本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工作的规范进行。

具体规定如下:1. 制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项目各阶段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 抓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力量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施工工艺、操作规范和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同时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为工程施工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

4. 组织质量安全培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开展质量安全培训活动,设立培训计划,定期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进行质量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技能和责任意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和质量问题。

5. 建立质量和安全档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档案,对项目所涉及的质量和安全问题进行记录和归档,留存相关资料,以备验收和追溯,形成持续改进的机制,不断提升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

6. 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不断学习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积极参与行业交流和培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为项目提供更好的质量安全管理服务。

以上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范本,是指导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照以上规定开展工作,并不断完善和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的交付。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范本(二)1.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相关技能,能够全面负责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主持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面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总监。

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项目监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应当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二、项目总监应当在岗履职。

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项目总监应当组织项目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监理,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四、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五、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总监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总监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项目总监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六、项目总监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的通知中建监协【2015】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分会:2015年3月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附后)。

为了全面贯彻总监六项规定,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立即组织宣贯总监六项规定,并落实到每一家监理企业、每一个监理项目。

二、要组织开展所有在建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和考核总监六项规定。

三、要求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理办公室悬挂总监六项规定。

四、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在建监理项目总监六项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近期赴各地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检查,重点要检查总监六项规定的落实情况,请各地方监理协会、有关行业专业委员会、分会,积极行动、认真落实,全力做好总监六项规定的宣贯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落实,并及时向我协会报送宣贯和落实情况。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5年3月19日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主持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面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总监。

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项目监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应当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二、项目总监应当在岗履职。

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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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的通知中建监协【2015】2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分会:
2015年3月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
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附后)。

为了全面贯彻总监六项规定,落实工
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立即组织宣贯总监六项规定,并落实到每一家监理企业、每一个监理项目。

二、要组织开展所有在建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和考核总监六项规定。

三、要求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理办公室悬挂总监六项规定。

四、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在建监理项目总监六项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工
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近期赴各地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检查,重点要检查总监六项规定的落实情况,请各地方监理协会、有关行业专业委员会、分会,积极行动、认真落实,全力做好总监六项规定的宣贯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落实,并及时向我协会报送宣贯和落实情况。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5年3月19日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经工程监
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主持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面
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总监。

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项目监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应当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
动。

二、项目总监应当在岗履职。

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
场,项目总监应当组织项目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
式实施工程监理,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四、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五、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总监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总监应当及时向有
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项目总监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六、项目总监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

项目总监责任的落实不免除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应当承担和履行的相应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总监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理(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

应当建立健全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信用档案,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附件: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附件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并执业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
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未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一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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