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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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理论的意义1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中,诉讼标的理论一直是 其基本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日本著名法学家 伊藤真说:“诉讼标的的概念,对 学习和研究民事诉讼法的学者来讲,象是一座必须 过的桥。”
在德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学中被称为民事诉讼 的“脊骨 。


意义2




(1)双方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活动以及法院的审 理活动都是以诉讼标的为核心而展开的; (2)诉讼标的是法院裁判的对象; (3)诉讼标的是法院用以判定是否允许再行起诉 和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根据; (4)诉讼标的是法院判定应否合并、分离、追加 或变更诉的根据 。。。。。。。( 案例:法官的困惑)
第四章 诉与诉权

第四节 诉讼标的
第五节 第六节 诉的变动 反诉


第四节 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的含义 二、诉讼标的理论的意义 三、诉讼标的理论学说
诉讼标的之含义ຫໍສະໝຸດ Baidu

: 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 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
日本:诉讼物,而日文“诉讼物”一词,又 译自德文。 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 释虽然多处有“诉讼标的”的用语,但是法律却没 有对诉讼标的的涵义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最早创立二分肢说的学者是德国著名诉讼法学者罗森贝克。 观点: 诉讼标的纯粹属于诉讼法上的概念,应该与实体法上 的请求权严加区别。诉讼标的由诉的声明及所陈述的事实关 系(两个分肢)所决定,相同的事实关系与相同的诉的声明, 都只会产生一个诉讼上的请求(诉讼标的) 。 从这一理论出发,诉的声明与事实关系就为单数时,诉讼 标的为单数;诉的声明与事实关系任何一方面为复数时,诉 讼标的就是复数。 二分肢说判断诉讼标的的单复数的公式是:“一一得一, N一得N,一N得N”,这里的N表示多数。



瓦哈:权利保护请求权就是诉讼标的,但是他并没有进一步 阐述这里所说的权利保护请求权究竟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还 是诉讼上的请求权。 赫尔维格 :诉讼标的应该恒定为“诉讼上原告的权利主 张。”
伦特: 原则上有多少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或者权利,即有多 少个诉讼标的。至于事实关系不是诉讼标的概念的构成部分, 它只是有助于诉讼标的的特定 。 中田淳一:诉讼上的主张不单纯表现为一种社会或者生活上 利益,更重要的是一种实体法律上的权利主张,诉讼标的就 是经过实体法加以装饰的社会或者生活利益主张;也就是说 诉讼标的实际上是特定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
减损民事诉讼的功能

当事人若不懂法律,很容易败诉。法官 却听之任之, 只关注如何个别地终结案件, 而不是一次性解决纠纷。
诉讼法学说(新诉讼标的理论)

(一)诉讼法学说的基本观点
(二)德国的诉讼法学说 :1.“二分肢说”:A.观点 B. 评价 2. “一分肢说” :A.观点 B. 评价

诉讼法学说基本观点


一分肢说评价2:缺陷



: (1)在请求给付金钱或代替物之诉中,如不一并斟 酌原因事实,几乎无法判断诉讼标的是否同一 (2)由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诉讼标的,则已经被法 院认定了的事实并不受既判力的限制,那么当事人仍 然可以提出与之相矛盾的主张,法院也可能作出与前 诉法院已认定的事实相矛盾的判决 。 (3)新诉讼标的理论割断了诉讼法与实体法权利的 联系,把诉讼标的完全视为独立的诉讼法概念,导致了 在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放弃或承诺时,不能自圆其说的 矛盾
上村明广

:当从实定法秩序的视角来看只需承认 一次给付时,即便是在发生涉及到数个实 体法规范情形,其中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只 有一个。请求权与诉讼标的之间呈现的 是一种“一对一”的关系。
对新实体法学说 的批判

: (1)请求权竞合和请求权基础竞合的区别标准究 竟是什么,这一点在新实体法理论中始终未能同一。 (2)新实体法学说的理论 是否也适用于形成之诉?
新实体法学说:诉讼标的=事实关系

1.基本立场: 2.学者观点:尼克逊、上村明广


3.评价: A.优点
B.批判
新实体法学说基本立场

--民事诉讼法学者意识到新说单纯从诉讼法领域去寻 找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的方法,无论如何都是治标不治 本。要彻底解决请求权竞合的问题必须重新回到实体 法上来,而这并不是简单地向旧实体法学说回归,而是 给请求权竞合的概念下新的定义。
诉讼标的理论学说

(一)旧实体法学说 (二)诉讼法学说 (三)新实体法学说
三大学说

(四)诉讼标的概念相对性学说
三大学说

1、旧实体法说(传统或旧诉讼标的理论)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诉讼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原告陈述 的事实理由(公式:“一 一得一,N一得 N,一N得N,NN得N。”N在此表示多数)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3.新实体法说(“否定之否定”) 诉讼标的=事实关系

便于当事人的攻击防御



原告在起诉时没有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在诉讼 过程中再进行主张,则构成诉的变更或追加,法院 和被告完全可以不予同意。 如:原告已租赁关系消灭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房 屋,当事人的攻击防御仅仅限于租赁关系是否存在 及消灭问题。即使原告在实体法上还可以根据所有 权法律关系的存在,请求排除所有权妨碍,请求返 还房屋。 因为原告没有提出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 张,所有权则不是诉讼标的,不是法院裁判对象。 攻击防御集中,避免顾此失彼。
一分肢说评价1

基于几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期望追求相同目标的情况下,而且 在基于二分肢说意义下的几个事实关系追求相同目标的情况 下,诉讼标的都只有一个,从而圆满地解决了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一分肢说解决了请求权竞合问题,达到了“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的目的。
请求返还房屋诉讼:原告只需提出返还房屋的声明,至于是基 于所有权要求返还还是基于租赁关系终结要求返还,都只是抗 辩的手段,一旦法院作出确定判决,则原告不能再基于其他理由 或事实关系提出相同的声明。

诉讼法学说相对于旧实体法学说又叫做新诉 讼标的理论,它纯粹从诉讼法的立场利用原告 在诉状中提出的诉的声明以及事实理由,来构 建诉讼标的的概念以及内容,将旧实体法学说 的实体权利与法律关系的主张作为当事人的攻 击防御方法或者法院作出裁判时的法律观点或 者地位。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原 告陈述的事实理由
比如基于 恶意遗弃、虐待等多数原因事实而向法院请求离 婚,其诉讼标的是复数还是单数? 主张实体法学说的学者中, 有的认为在形成之诉中,事实的多数性并不重要,所以,认为诉 讼标的为单数;但也有学者认为 遗弃、虐待是多数不同的生 活事实,应构成不同的形成权,从而产生不同的诉讼标的。可 见,新实体法学说对这些问题都无法自圆其说

案例2

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被告收取货物,开局 了支票,还提供本人汽车为抵押,原告诉请 法院判决被告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依据二分肢说,应当认定本案有多个事实 关系,则构成多个诉讼标的,仍然发生了请 求权的竞合、诉的重叠合并问题。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针对二分肢的缺陷,德国学者伯特赫尔、 施瓦布等又提出了一分肢说,即“诉之 声明说”,认为应当将事实理由从诉讼 标的识别标准中剔除,只保留“诉之声 明”作为判断和识别诉讼标的的标准。
伯特赫尔

: 该学说由伯特赫尔在婚姻诉讼中首创, 认为婚姻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判 决解除婚姻的要求,离婚的原因或者撤销婚 姻的理由并不构成诉讼标的的要素。

施瓦布


施瓦布将伯特赫尔倡导的学说推广应用于所 有的各种诉讼类型,诉的声明说由此形成。 主张:诉讼标的纯粹属于诉讼法概念,实体 法上的权利仅仅具有法律上的观点的概念, 并非法律争讼的标的,也不是决定诉讼标的 的内容。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明确

按照旧实体法学说,法院裁判的既判力仅 仅及于经过裁判的权利或法律关系。
如:原告 无权占有(物上请求权) 被告 返还土地 如此案败诉,原告还可以基于借贷关系存 在,请求返还土地。

旧实体法学说理论缺陷

1.增加当事人诉累(多次起诉、应诉) 2.增加法院工作负担(一个纠纷变成多个案件) 3.减损民事诉讼的功能 4.同一案件可能有不同判决
旧实体法学说

1.基本观点: 2.理论优点: 3.缺陷:
旧实体法学说基本观点

旧实体法学说也就是所谓的传统诉讼标的理 论或者是旧诉讼标的理论,认为诉讼标的是 原告在诉讼上所提出的一定的实体法上的权 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
--德国法学教授阿道夫•瓦哈首创旧诉讼标的理论。 这一 理论经由赫尔维格将其完成,而终于伦特,最后形成了独树 一帜的理论体系。

尼克逊认为:凡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发生的,以同一 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存在时(按旧说) ,因为发 生请求权的事实关系是单一的,所以实际上只存在一 个请求权,而并不是有数个请求权同时存在,这不是真 正意义上的实体请求权竞合,这种所谓的竞合,只是属 于“请求权基础竞合”
新实体法学说观点的应用(优点)

二分肢说评价

优点:二分肢说 能合理解决旧实体法说无法解释的 请求权竞合现象(案例1), 缺陷:1. 对于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如 其数个请求权的发生系基于不同的事实理由之场合, 却无法予以解释(案例2)。 2. 离婚诉讼中,可能有很多个事实理由(遗 弃、虐待等),而只有一个诉的声明, 按照二分肢 说的观点此离婚诉讼中 有多个诉讼标的 。实际上, 离婚诉讼中就只有一个很清晰的诉讼标的:即请求 解除婚姻关系。 3.罗森贝克二分肢说中所谓的“事实关系”, 其意义含糊

所谓新实体法学说,是指该学说仍然强调诉讼标 的与实体法请求权的联系,但却抛弃了一个法律 构成要件即一个实体法请求权的陈旧原则和观 念,而以事实关系为判断实体请求权的标准
尼克逊

新实体法学说由德国学者尼克逊首创,他修正了实体法请求 权竞合理论。传统诉讼标的理论认为,请求权竞合论是指在因 同一事实关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时,数个 请求同时存在,权利人可以任意就其中一个请求权加以主张或 同时就数个请求权加以主张。按照这个理论,在诉讼标的的认 识上必然引起混乱。


旧实体法学说理论优点

1.便于法院裁判 2.便于当事人的攻击防御 3.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明确
便于法院裁判

法院只审理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者法 律关系具体、一定的主张。当事人未提出的,则 不是诉讼标的,不得审理、裁判。
如:原告依 借贷关系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法院如 认为当事人没有借贷关系,即应该判原告败诉。 即使被告实际得到过原告给付的款项,原告本来 可以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案例1分析

电车事件:电车突然刹车,致使乘客A受
伤。A可根据侵权法律关系向电车公司请 求损害赔偿,也可根据合同法律关系,以 不履行合同为由而要求赔偿。(侵权与违 约责任竞合问题)

问:如A以违约起诉而败诉,其能否再以侵权为
由另行起诉?(反之亦然?)
请求权竞合的不同处理

依据旧实体法学说,本案有两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裁判的既判力只及于其中一个请求权。因此如A以违



按新实体法学说的观点,“电车事件”中虽然同时存 在基于违约的赔偿请求权和基于侵权的赔偿请求权, 但因为事实关系只有一个,所以并不存在请求权竞合 的问题。 而在基础合同关系上再建立一个票据关系时,即使给 付目的一样,但由于存在两个事实关系,就产生了新 实体法学说中的请求权竞合问题,即基于合同的价金 请求权和基于票据关系的票款请求权相竞合。两个 请求权的目的相同,但是不得接受两个给付。 此见解得到了许多民法学者的赞同


( 3)其他问题:实体法上不同的请求权在时效长短、 是否允许抵消以及责任要件的规定均有所不同。
诉讼标的概念相对性学说
二分肢说:本案只有一个事实关系(乘车受损害事 实)和一个诉的声明(损害赔偿),因此只能构成 一个诉讼标的。若原告在诉讼中变更请求权,不构 成诉的变更,而只是原告攻击防御方法的改变,不 影响诉讼标的的单一性。裁判后,不论胜诉败诉, 都要受既判力拘束,原告不得再以其他竞合的实体 法上的请求权重新起诉。
约起诉而败诉,还可以再以侵权为由另行起诉 (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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