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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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当事人

第四章  当事人

第六节 多数当事人诉讼
一 共同诉讼 二 第三人诉讼
诉讼之二:
红光化工厂
诉讼之一: 甲乙诉化工厂
丙丁诉化工厂
丁的稻田
甲、乙共 有的鱼塘
丙的稻田
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概述 2、必要共同诉讼 3、普通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概述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特征: 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②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 法律上的分类: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 同诉讼两种类型。 意义: ①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 ②可以避免法院对同一案件或者同类案件的处理作出 互相矛盾的判决。
1、未成年人甲携其父藏在家中的炸药到邻
李大仙(男)、刘晓美(女)夫妇共有两个儿子一个 女儿,1958年,李大仙在浦东临江区建有瓦房4间(二 上二下)和一间披屋,其中东房底层一间由长子甲结 婚居住使用;西屋底层一间,由次子乙结婚居住使用; 李大仙刘晓美居住东屋楼上一间;女儿居住西层楼上 一间;披屋作灶间使用。1967年女儿出嫁后居住在丈 夫家。长子因其儿子A和女儿B都已近成年,底层一间 不够使用。征得父母同意,又使用了西屋楼上一间。 长子甲平时为人厚道,又孝顺父母,孙子A、孙女B也 待两位老人不错,故长子甲一家深得李大仙、刘晓美 夫妇偏爱。
习题8
大春小吃店经营小吃多年,登记业主为大春。 1998年大春去广州打工,将小吃店交给妹妹小 春经营,但未去登记部门变更营业执照。小春 雇了一个临时工阿夏帮忙。一天顾客阿冬从早 点中吃出老鼠尾巴,盛怒之下,欲通过法律维 护自己的权益。请问阿冬起诉的话,谁是本案 的被告?( ) A.大春 B.小春 C.大春的父母 D .阿夏
1、诉讼承担有四个前提条件: (1)是原当事人系正当当事人 (2)是诉讼正在进行中 (3)是出现了特定的事由 (4)是承担者与被承担者存在特定的关系 2、诉讼承担的事由 (1)诉讼进行中当事人死亡,由继承人或者遗产 管理人承担诉讼。 (2)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 主体承担诉讼。 (3)诉讼中当事人转移其实体权利义务,可以引 起诉讼承担。

第二章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第二章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诉权理论的演变
1.私法诉权说 – 又称实体诉权说。此说认为,诉权是一种私权,
是私法上的权利的延伸和变形。私权诉权说在19 世纪前半期资产阶级诉讼理论中占统治地位。 2.公法诉权说 – 公法诉权说主张,诉权在性质上不是依据私权派 生的权利,而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诉权不是对 于被告的权利,而是对于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第一节
四、诉权的保护
– 诉权的充分行使和满足 当事人自身的诉权意识 立法保障 司法保障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 – 规制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第二节
五、诉的合并与变更
(一)诉的合并
1.类型: ➢ 诉的主观合并 ➢ 诉的客观合并 ➢ 诉的主客观合并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第二节
五、诉的合并与变更
2.诉的客观合并 (1)要件 ➢ 一般要件:起诉要件 ➢ 特殊要件 ✓ 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必须由同一原告(包括反诉原告)向同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第一节
二、诉权的内涵
– 民事诉权的内涵是: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 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 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第一节
二、诉权的内涵
对诉权的理解 1.诉权是当事人向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请求司法救

民事诉讼法简答题

民事诉讼法简答题

民事纠纷的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即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体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同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的。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一是诉讼事件,二是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

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3、民事诉讼是基本法。

4、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事的效力2、对人的效力3、空间效力4、时间效力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和解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诉讼。

我们很难笼统地说某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好的、最合适的方式。

事实上,作为社会矛盾之一的民事纠纷是纷繁复杂的,要想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有效的解决,必须针对其各自不同的特点,构建与此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现代社会,只有构建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使之形成协调发展的有机体,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诉与诉讼标的

——诉与诉讼标的

第三节 诉的合并、追加、变更和反诉

一、诉的合并 (一)我国诉的合并立法及其理论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中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 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

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理论认为,诉的合并包括三种:
◦ (1)诉的主体合并,即诉讼当事人的合并。 ◦ (2)诉的客体合并,即诉的标的的合并。 ◦ (3)混合的诉的合并,即诉的主体、客体合并。
三、诉讼标的的识别

(三)新实体法说
◦ 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新实体法学说,认为诉讼标的的概 念不应当过分强调诉讼法上的独立性,而应当考虑其与 实体法的关系,区别诉讼标的的异同应当仍然以实体法 上的权利主张为标准。以德国的尼克逊(Nikisch)教 授为代表的学者系统地提出了新实体法说,认为凡基于 同一事实关系发生的,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 存在时,实际上只存在一个请求权,因为发生请求权的 事实关系是单一的。

◦ 对原被告双方都发生效力。有某 程度的法创定力。 ◦ 没有执行力和形成力。 ◦ 特定情况下的扩张效力。例如在 涉及到多数共同利害关系人的权 益时(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之事诉讼教科书通常将变更 之诉与形成之诉相等同,其实不 然。在内涵上,我国的变更之诉 仅仅相当于形成之诉的一个组成 部分而已。所谓的形成之诉则是 指为了请求法院确定私法上形成 权的存在,同时因形成权的行使, 依判决宣告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或消灭之诉。 具有现实性、法定性和非执行性 特点。
第八章 诉讼客体
——诉与诉讼标的
第一节 诉的类型

一、诉的涵义 通说认为,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民 事争议进行裁判的请求。简言之,诉是原告向法院 提出的请求。 学说上,诉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 狭义上的诉是指原告对被告提出的权利主张; ◦ 广义上的诉,除了包含狭义的诉的含义外,还特 别指当事人对法院提出的裁判请求,或是请求法 院给予诉讼救济。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四章 诉权与诉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三)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研究之现状 关于诉讼标的的概念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说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说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说 关于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识别标准是发生给付请求的 具体事件或行为; 具体事件或行为;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提起确认之诉的要件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并发生争议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
给付之诉
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 义务的诉 分类 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 诉 提起给付之诉的要件 必须在实体法律上有给付请求权存在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而对方当事 人却尚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
二、诉讼标的的识别
学说 电车事件” 某甲在乘坐电车时,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 而受到损害。 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原告陈述的事实 理由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3.关于新实体法说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事实关系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其次,法官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2)诉讼当事人平等。 (3)程序参与。其一,法院必须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程 序通知;其二,受到诉讼结果影响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诉讼 主张和提供事实证据,发表意见或进行过辩论。 (4)程序公开。即审判公开。 (5)程序安定。其一,程序运行的稳定性:法官及当事 人遵守法定的诉讼程序,不得任意诉讼;其二,程序结果 的安定性:对经过正当程序审理并得出的程序结果,不允 许任意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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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的合并与变更
1.诉的合并 (1)类型: 诉的主观合并 诉的客观合并 诉的主客观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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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的客观合并的要件
诉的客观合并除了必须具备通常的起诉要件之外,还必须 具备其他特殊要件,主要包括:
1)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必须由同一原告(包括反诉原告) 向同一被告(包括反诉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二)诉的要素 一个完整的诉由三方面要素构成: (1)当事人 (2)诉讼标的 (3)案件实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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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的类型
标准:诉讼标的的性质和内容 1.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
之诉。包括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包括特定物的给付和种 类物的给付)及行为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可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2.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 或法律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之诉。 可分为: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 通常情况下,确认之诉是对特定的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 确认,“事实”一般不得成为确认之诉的客体(例外:确 认证书真伪的诉讼)
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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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2.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需要认定的事实只限于当事人之 间争执的事实。至于没有争执的事实(包括自认及拟制自认 的事实),不仅没有必要以证据加以确认,而且也不允许法 院作出与此相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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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定争执的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 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诉的构成要素与类 型有哪些,如何对诉讼标的进行识别,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研究民事诉讼模式理论对我国民事审 判方式改革有何意义,怎样理解既判力理论与一事不再理 的关系。
本章教学重难点:诉与诉权诉讼标的的识别,民事诉讼法
律关系的构成,民事诉讼价值的体现,民事诉讼模式的种
•高等教育出版社 •32
(二)职权主义 1.程序的进行由法院依职权推进。 2.对于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等,法官不受当事人
的约束,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之外认定案件事实。 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收集方面拥有主动权。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 (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
•高等教育出版社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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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的概念 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判的 权利主张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诉讼的对象。
二、诉讼标的的功能 (一)是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与中心。 (二)是判别诉的合并、分离、变更和追加的依据。 (三)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 (四)是确定法院审判对象的依据。 (五)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高等范教围育出。版社
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 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
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 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

第四讲 诉讼标的

第四讲     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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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二分肢说的理论缺陷,德国学者伯特赫尔和 施瓦布对二分支说进行了修正。伯特赫尔在研究 婚姻诉讼时发现,在离婚诉讼中,离婚的原因事 实并不能构成诉讼标的的要素,在离婚诉讼中, 原告起诉的目的是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原因不过 是请求的理由。因此,应当将事实理由从识别标 准中剔除,只保留诉的声明,就足以识别标准的 多寡。施瓦布后来又将伯特赫尔关于婚姻诉讼的 诉讼标的识别标准,推广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 诉的声明说由此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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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关系 侵权的民事责任与违法的民事责任是最基本的两 类民事责任,在民事法律领域,责任竞合也主要 发生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所谓侵权责任 与违约责任之竞合,是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 既违犯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之构 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违约责任 之构成要件,因此而产生的侵权的民事责任与违 约的民事责任相互冲突的现象(请求权竞合与责 任竞合具有共同的内容,只是观察问题的角度不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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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的诉讼标的理论 诉讼标的理论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 核心理论问题之一,本世纪以来,民事诉 讼法学界,尤其是大陆法系中最具有代表 性的德国和日本学者,都卷入了诉讼标的 的大讨论,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学 者也参加了这一争论。产生这一情况的原 因来源于法律竞合。关于诉讼标的理论, 国外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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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标的是法院确认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的依据。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原 则。即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起诉的案件再行 起诉,即使起诉法院也不受理。而判断一 诉是否为另一诉的重复,其基本依据就是 看两诉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诉讼标的相 同的,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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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诉讼标的是判别诉的合并、分离、追加 和变更的依据。无论是诉的合并与分离, 还是诉的变更或追加,必须存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  诉权与诉
FPP/RAMA
• 确认之诉特点:(只求确认,不求给付) • 第一、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要求法院
明确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 第二、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FPP/RAMA
• 2、给付之诉
•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 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
• 分类: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FPP/RAMA
• 3、两者之间的关系 • 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目的
在于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如果当事人 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 权就无从实现。反之,如果没有实体意义 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行 使的必要。 • (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
FPP/RAMA
例:某一乡村民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小 桥上相遇,二牛相斗,乙的牛被甲的牛挤 下桥摔死,乙向甲索要赔偿费。甲提出: “在过桥时,我就向乙说,我的牛性子暴 ,让我牵牛先过,但乙说不怕,继续牵牛 过桥。另外,两牛打架,与我无关,因此 ,乙对牛被摔死后果自负:”乙与甲协商 不成,欲提起诉讼付个:“说法”。 问:乙是否享有诉权。
• 依照新实体法说,只有一个请求权,只不过这 个F请PP/RA求MA权受两个规范的支持。
• 诉种类不同,诉讼标的也有区别
• 其FPP/R次AMA,诉权的双重含义决定诉的双重含义
• 三、诉的要素 •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不可少
的能使诉特定化的因素。它是构成一个诉 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诉的内在组成。
FPP/RAMA
诉的要素到底有几个,理论界有不同看法
二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 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诉讼请求
讼权利

民事诉讼标的三大理论

民事诉讼标的三大理论

民事诉讼标的三大理论民事诉讼标的是指民事诉讼中的争议对象,也是诉讼原告请求的具体内容。

在民事诉讼中,标的的确定是非常关键的,不仅对诉讼双方权益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整个案件的审理、判决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确保诉讼标的的准确定义,法学界逐渐形成了三大理论,即权利实体理论、利益连带理论和诉权理论。

本文将对这三大理论进行探讨。

一、权利实体理论权利实体理论是指在确定民事诉讼标的时,应以权利主体为标准。

权利实体理论强调标的应以权利实体为依据,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按照权利实体理论,只有权利实体才具备主体资格,才能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

权利实体理论的优势在于体现了主体的地位和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然而,权利实体理论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它将诉讼标的的确定仅限于主体权益的保护,而忽略了争议案件中其他利益的连带性。

因此,为了更全面地确定诉讼标的,需要借助利益连带理论。

二、利益连带理论利益连带理论是指在确定民事诉讼标的时,应考虑到争议涉及的利益及其连带性。

利益连带理论认为,一起诉讼案件中的争议具有一定的连带性,即诉讼标的的确定不仅应以权利实体为依据,还应兼顾相关的利益。

利益连带理论的优势在于强调了诉讼案件中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然而,利益连带理论也有其局限性,它在应对复杂的争议案件时可能存在较大的困难,容易引发争议的扩大化。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借助诉权理论来确定诉讼标的。

三、诉权理论诉权理论是指在确定民事诉讼标的时,应以诉权为基础。

诉权理论认为,只有受到侵害或侵权的权利主体具备提起诉讼的权利,诉权实体的损害成为确定标的的依据。

诉权理论的优势在于突出了争议案件中实际权利的受侵害程度,更具有实践操作性。

利用诉权理论确定诉讼标的,既能保护权利的主体,也能明确诉讼案件的范围,并有利于加快审理进程。

然而,诉权理论也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审慎判断权利受侵害的事实和依据。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标的的确定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四章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四章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后思考题
1.如何正确认识诉讼标的? 2.如何正确认识确认之诉相对于给付之诉的
补充性和提起确认之诉的限定性? 3.原告对被告提起的反诉能否再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堂案例
【案情简介】
B与C(1984年3月12日出生)系父子关系。2000年 9月18日,B与C作为买方(C未成年,由B代签),与 卖方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预售契 约》,购买海淀区复兴路百朗园房屋。房款为90万元, 其中70万元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支付。2004年3月,B与 C取得了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 屋坐落海淀区复兴路甲36号933号,其中C系上述房屋 的共有权人,所占份额为10%。2006年12月20日,上 述房产设定了抵押权利,权利人为工商银行北京石景山 支行。2002年11月7日,B和C(甲方,出卖方,由B代 C签字)与A公司(乙方,购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的该房屋,交易价格为100万 元。
范围问题,如果该案不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三、权利保护的利益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尽管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即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但未必有必要对案件 进行审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向法 院提起诉讼时,该起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堂案例
【法理分析】 民事之诉的选择与权利保护息息相关。民事之诉制度,

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

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

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
当确定诉讼标的时,法院会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识别标准的应用:
1. 财产权益的争议:当涉及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或相关利益的争议时,识别标准通常是根据财产的具体性质和所属关系来确定。

例如,房屋、车辆、股权等都可以作为诉讼标的,而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可以确认权属归属、解决共有关系或追回非法占有的财产等。

2. 合同履行或违约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履行、违约或违约责任的争议,识别标准主要是根据合同的存在和约定内容来确定。

法院会审查合同文件、相关证据和当事人的行为,判断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以及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3. 人身权益和利益的争议:诉讼标的还可以涉及对个体的人身权益和利益的保护,如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在这种情况下,识别标准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评估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损害的程度以及可以获得的救济方式。

4. 行政和公共利益的争议:涉及行政行为合法性或行政机构的职权行使的争议,识别标准通常是基于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的规定。

法院会审查诉讼请求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权益是否受到合法保护或侵害。

在所有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事实和法律,在双方争议的范围内查清事实、认定权益、审查法律依据,最终确定诉讼标的。

需要注意的是,识别标准是根据具体案件和相关法律进行灵活应用的,因此具体的标准和适用方式可能因国家、地区和领域而有所不同。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

简介诉讼标的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

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物,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

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

所谓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标的物与诉讼标的不同。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而要求法院裁判的那个法律关系;标的物是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凡民事诉讼都有诉讼标的,但并不是都有标的物。

例如,因身份关系发生争议的诉讼,就只有诉讼标的而没有标的物。

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对有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是查明事实,依法对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

而审理中对标的物,则是查明当事人对其有无权利,判决中只是确认标的物的归属,而不是确定标的物是否存在。

理解诉讼标的的几个个难点问题。

诉讼标的识别问题诉讼标的作为当事人争议并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对象,在具体民事案件中应根据什么标准予以识别,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学者争论最激烈的理论之一。

对于诉讼标的的识别,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和新实体法理论。

目前从整体上看,新诉讼标的理论,也即以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特定诉讼标的的理论,在理论界已占据统治说的地位。

诉讼标的的意义诉讼标的,是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必须具备的。

诉讼标的是整个诉讼的核心。

具体来说,诉讼标的的核心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都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其次,法院的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最终处理。

最后,诉讼标的还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

如果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则当事人不得就该诉讼标的向法院再行起诉。

诉讼标的、标的物和诉讼请求的区别(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解析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争鸣的终结

解析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争鸣的终结

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争鸣的终结提要: 近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司法开始直接将案件事实列为审判对象。

在诉讼标的三要素中,案件事实的覆盖范围要比法律关系和诉之声明显得更为宽广。

新旧诉讼标的理论虽各具特色,但依据这两种理论所划定的审判对象范围均存在着过窄的弊端。

并且,新旧诉讼标的理论之间的争鸣一直难以得出结论,这不利于民事审判实践的统一。

以案件事实为审判对象,既符合中国法官的办案习惯,又有利于审判对象范围的最大化,可以终结新旧诉讼标的理论的争鸣。

在民事诉讼法的历史上,没有一个理论问题可以像诉讼标的一样,给学者们带来如此巨大的困惑。

多年以来,新旧[1]诉讼标的理论的支持者各执一端,相持不下。

理论界的莫衷一是,几乎耗尽了实务界的关注热情。

诉讼标的是民事审判中最核心的要素,直接关系到审判对象、审判方向和既判力范围等重要问题的解决。

实务界对诉讼标的理论的轻慢,使得一些相互矛盾的做法得以安然潜伏。

当新旧诉讼标的之争难分高下而令实务无所适从时,这场旷日持久的争鸣就急需终结。

事实上,无论是在两大法系的最新发展趋势中,抑或是在中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都可以找到新旧诉讼标的理论这一学术公案的终结者。

一、案件事实说的大一统趋势近年来,以案件事实来确定诉讼标的范围的方法,获得了两大法系民事审判实践的青睐,代表了诉讼标的理论的最新发展趋势。

以案件事实来确定诉讼标的范围的方法,可以称之为案件事实说。

(一)英美法系的自然事实观1.诉讼标的之翻译。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中,习惯于将大陆法系的诉讼标的概念与英美法系的sub-ject Matter一词相对应。

诚然,无论在字面上还是在具体含义上,这种翻译方式均无可指责。

但是,subjectMatter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并且,该词也没有像诉讼标的概念那般有着丰富的历史发展内涵。

实际上,英美法系真正意义上的审判对象,是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claim),而其对诉讼请求范围(dimensions of claim)的讨论,方才更为接近大陆法系诉讼标的之含义。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 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程序、 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程序、 妨害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行为。 1、必须是已经实施并且妨害了民事诉 讼行为。 讼行为。 2、必须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 必须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 3、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1. 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 , 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 理由拒不到庭。 2. 违反法庭规则 ,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3. 妨害人民法院调查取证、阻碍人民法 妨害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 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 4. 有义务协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 有义务协调查、 不履行协助义务。 不履行协助义务。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
概念 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 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民事审判 活动的顺利进行, 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妨害民事审判活动和 执行活动的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手段。 执行活动的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手段。 意义 1、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2、保障法院顺利完成审批和执行工作; 保障法院顺利完成审批和执行工作; 3、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和法院权威。 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和法院权威。
4.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5.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材料、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材料、 生产工具货款的。 生产工具货款的。 6.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 追索恢复生产、 赔费的。 赔费的。
四、先予执行的程序

第四讲诉讼标的

第四讲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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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减损民事诉讼的功能。在旧实体法学理 论指导下,法院所关心的是如何个别地终 结案件,而不是如何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 的私权争议,这当然减损了民事诉讼应有 的功能。
❖ 3、同一案件可能有几个判决。按照传统诉 讼标的学说的理论,实体上不同的请求权, 就构成不同的诉讼标的。那么,同一个事 件就可能有几个判决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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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外的诉讼标的理论
❖ 诉讼标的理论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 核心理论问题之一,本世纪以来,民事诉 讼法学界,尤其是大陆法系中最具有代表 性的德国和日本学者,都卷入了诉讼标的 的大讨论,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学 者也参加了这一争论。产生这一情况的原 因来源于法律竞合。关于诉讼标的理论, 国外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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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都讨论责任竞合问题。在民法上, 不法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 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牵涉到 许多不同法律条文的适用问题。这种现象称为“责任竞 合”或“民事责任竞合”。民法方面有这种情况,刑法 方面也有此种情形。但在刑法上早已有一套完备的学理, 把这种现象以“法律竞合”的理论,如:吸收犯、牵连 犯、法条竞合犯,或者数罪并罚的具体方法加以解决。 对问题的处理没有多大困难。可是在民事法方面所发生 的问题却要复杂的多。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解决这类问 题的条文,一直依学理作适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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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旧实体法说)
❖ 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是指最早阐述诉讼标的概念 和识别方法的理论。其基本特征是以实体法上的 请求权为根据确定诉讼标的。实体法有多少个请 求权,则诉讼上就存在多少个诉讼标的。例如, 在处理请求权竞合时常提到的“电车事件”中, 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致使甲受伤, 就甲乘坐电车受伤这一具体事件,甲同时享有依 侵权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和以运输合 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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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肢说评价

优点:二分肢说 能合理解决旧实体法说无法解释的 请求权竞合现象(案例1), 缺陷:1. 对于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如 其数个请求权的发生系基于不同的事实理由之场合, 却无法予以解释(案例2)。 2. 离婚诉讼中,可能有很多个事实理由(遗 弃、虐待等),而只有一个诉的声明, 按照二分肢 说的观点此离婚诉讼中 有多个诉讼标的 。实际上, 离婚诉讼中就只有一个很清晰的诉讼标的:即请求 解除婚姻关系。 3.罗森贝克二分肢说中所谓的“事实关系”, 其意义含糊

便于当事人的攻击防御



原告在起诉时没有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在诉讼 过程中再进行主张,则构成诉的变更或追加,法院 和被告完全可以不予同意。 如:原告已租赁关系消灭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房 屋,当事人的攻击防御仅仅限于租赁关系是否存在 及消灭问题。即使原告在实体法上还可以根据所有 权法律关系的存在,请求排除所有权妨碍,请求返 还房屋。 因为原告没有提出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 张,所有权则不是诉讼标的,不是法院裁判对象。 攻击防御集中,避免顾此失彼。



按新实体法学说的观点,“电车事件”中虽然同时存 在基于违约的赔偿请求权和基于侵权的赔偿请求权, 但因为事实关系只有一个,所以并不存在请求权竞合 的问题。 而在基础合同关系上再建立一个票据关系时,即使给 付目的一样,但由于存在两个事实关系,就产生了新 实体法学说中的请求权竞合问题,即基于合同的价金 请求权和基于票据关系的票款请求权相竞合。两个 请求权的目的相同,但是不得接受两个给付。 此见解得到了许多民法学者的赞同

尼克逊认为:凡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发生的,以同一 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存在时(按旧说) ,因为发 生请求权的事实关系是单一的,所以实际上只存在一 个请求权,而并不是有数个请求权同时存在,这不是真 正意义上的实体请求权竞合,这种所谓的竞合,只是属 于“请求权基础竞合”
新实体法学说观点的应用(优点)
比如基于 恶意遗弃、虐待等多数原因事实而向法院请求离 婚,其诉讼标的是复数还是单数? 主张实体法学说的学者中, 有的认为在形成之诉中,事实的多数性并不重要,所以,认为诉 讼标的为单数;但也有学者认为 遗弃、虐待是多数不同的生 活事实,应构成不同的形成权,从而产生不同的诉讼标的。可 见,新实体法学说对这些问题都无法自圆其说

案例2

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被告收取货物,开局 了支票,还提供本人汽车为抵押,原告诉请 法院判决被告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依据二分肢说,应当认定本案有多个事实 关系,则构成多个诉讼标的,仍然发生了请 求权的竞合、诉的重叠合并问题。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针对二分肢的缺陷,德国学者伯特赫尔、 施瓦布等又提出了一分肢说,即“诉之 声明说”,认为应当将事实理由从诉讼 标的识别标准中剔除,只保留“诉之声 明”作为判断和识别诉讼标的的标准。
一分肢说评价1

基于几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期望追求相同目标的情况下,而且 在基于二分肢说意义下的几个事实关系追求相同目标的情况 下,诉讼标的都只有一个,从而圆满地解决了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一分肢说解决了请求权竞合问题,达到了“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的目的。
请求返还房屋诉讼:原告只需提出返还房屋的声明,至于是基 于所有权要求返还还是基于租赁关系终结要求返还,都只是抗 辩的手段,一旦法院作出确定判决,则原告不能再基于其他理由 或事实关系提出相同的声明。
二分肢说:本案只有一个事实关系(乘车受损害事 实)和一个诉的声明(损害赔偿),因此只能构成 一个诉讼标的。若原告在诉讼中变更请求权,不构 成诉的变更,而只是原告攻击防御方法的改变,不 影响诉讼标的的单一性。裁判后,不论胜诉败诉, 都要受既判力拘束,原告不得再以其他竞合的实体 法上的请求权重新起诉。
约起诉而败诉,还可以再以侵权为由另行起诉 (反之亦然)。


旧实体法学说理论优点

1.便于法院裁判 2.便于当事人的攻击防御 3.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明确
便于法院裁判

法院只审理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者法 律关系具体、一定的主张。当事人未提出的,则 不是诉讼标的,不得审理、裁判。
如:原告依 借贷关系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法院如 认为当事人没有借贷关系,即应该判原告败诉。 即使被告实际得到过原告给付的款项,原告本来 可以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瓦哈:权利保护请求权就是诉讼标的,但是他并没有进一步 阐述这里所说的权利保护请求权究竟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还 是诉讼上的请求权。 赫尔维格 :诉讼标的应该恒定为“诉讼上原告的权利主 张。”
伦特: 原则上有多少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或者权利,即有多 少个诉讼标的。至于事实关系不是诉讼标的概念的构成部分, 它只是有助于诉讼标的的特定 。 中田淳一:诉讼上的主张不单纯表现为一种社会或者生活上 利益,更重要的是一种实体法律上的权利主张,诉讼标的就 是经过实体法加以装饰的社会或者生活利益主张;也就是说 诉讼标的实际上是特定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


( 3)其他问题:实体法上不同的请求权在时效长短、 是否允许抵消以及责任要件的规定均有所不同。
诉讼标的概念相对性学说
减损民事诉讼的功能

当事人若不懂法律,很容易败诉。法官 却听之任之, 只关注如何个别地终结案件, 而不是一次性解决纠纷。
诉讼法学说(新诉讼标的理论)

(一)诉讼法学说的基本观点
(二)德国的诉讼法学说 :1.“二分肢说”:A.观点 B. 评价 2. “一分肢说” :A.观点 B. 评价

诉讼法学说基本观点
新实体法学说:诉讼标的=事实关系

1.基本立场: 2.学者观点:尼克逊、上村明广


3.评价: A.优点
B.批判
新实体法学说基本立场

--民事诉讼法学者意识到新说单纯从诉讼法领域去寻 找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的方法,无论如何都是治标不治 本。要彻底解决请求权竞合的问题必须重新回到实体 法上来,而这并不是简单地向旧实体法学说回归,而是 给请求权竞合的概念下新的定义。



最早创立二分肢说的学者是德国著名诉讼法学者罗森贝克。 观点: 诉讼标的纯粹属于诉讼法上的概念,应该与实体法上 的请求权严加区别。诉讼标的由诉的声明及所陈述的事实关 系(两个分肢)所决定,相同的事实关系与相同的诉的声明, 都只会产生一个诉讼上的请求(诉讼标的) 。 从这一理论出发,诉的声明与事实关系就为单数时,诉讼 标的为单数;诉的声明与事实关系任何一方面为复数时,诉 讼标的就是复数。 二分肢说判断诉讼标的的单复数的公式是:“一一得一, N一得N,一N得N”,这里的N表示多数。
案例1分析

电车事件:电车突然刹车,致使乘客A受
伤。A可根据侵权法律关系向电车公司请 求损害赔偿,也可根据合同法律关系,以 不履行合同为由而要求赔偿。(侵权与违 约责任竞合问题)

问:如A以违约起诉而败诉,其能否再以侵权为
由另行起诉?(反之亦然?)
请求权竞合的不同处理

依据旧实体法学说,本案有两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裁判的既判力只及于其中一个请求权。因此如A以违
诉讼标的理论学说

(一)旧实体法学说 (二)诉讼法学说 (三)新实体法学说
三大学说

(四)诉讼标的概念相对性学说
三大学说

1、旧实体法说(传统或旧诉讼标的理论)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诉讼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原告陈述 的事实理由(公式:“一 一得一,N一得 N,一N得N,NN得N。”N在此表示多数)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3.新实体法说(“否定之否定”) 诉讼标的=事实关系
上村明广

:当从实定法秩序的视角来看只需承认 一次给付时,即便是在发生涉及到数个实 体法规范情形,其中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只 有一个。请求权与诉讼标的之间呈现的 是一种“一对一”的关系。
对新实体法学说 的批判

: (1)请求权竞合和请求权基础竞合的区别标准究 竟是什么,这一点在新实体法理论中始终未能同一。 (2)新实体法学说的理论 是否也适用于形成之诉?

所谓新实体法学说,是指该学说仍然强调诉讼标 的与实体法请求权的联系,但却抛弃了一个法律 构成要件即一个实体法请求权的陈旧原则和观 念,而以事实关系为判断实体请求权的标准
尼克逊

新实体法学说由德国学者尼克逊首创,他修正了实体法请求 权竞合理论。传统诉讼标的理论认为,请求权竞合论是指在因 同一事实关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时,数个 请求同时存在,权利人可以任意就其中一个请求权加以主张或 同时就数个请求权加以主张。按照这个理论,在诉讼标的的认 识上必然引起混乱。


一分肢说评价2:缺陷



: (1)在请求给付金钱或代替物之诉中,如不一并斟 酌原因事实,几乎无法判断诉讼标的是否同一 (2)由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诉讼标的,则已经被法 院认定了的事实并不受既判力的限制,那么当事人仍 然可以提出与之相矛盾的主张,法院也可能作出与前 诉法院已认定的事实相矛盾的判决 。 (3)新诉讼标的理论割断了诉讼法与实体法权利的 联系,把诉讼标的完全视为独立的诉讼法概念,导致了 在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放弃或承诺时,不能自圆其说的 矛盾


诉讼标的理论的意义1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中,诉讼标的理论一直是 其基本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日本著名法学家 伊藤真说:“诉讼标的的概念,对 学习和研究民事诉讼法的学者来讲,象是一座必须 过的桥。”
在德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学中被称为民事诉讼 的“脊骨 。


意义2




(1)双方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活动以及法院的审 理活动都是以诉讼标的为核心而展开的; (2)诉讼标的是法院裁判的对象; (3)诉讼标的是法院用以判定是否允许再行起诉 和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根据; (4)诉讼标的是法院判定应否合并、分离、追加 或变更诉的根据 。。。。。。。( 案例:法官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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