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耳标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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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耳标技术规范

牲畜耳标技术规范

牲畜耳标技术规范附件1牲畜耳标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牲畜耳标的标准样式、生产、质量控制、加施和管理的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进行新标识的研究,并推广使用。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牲畜耳标生产、使用与管理等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NY 534- 家畜耳标及固定器NY/T 938- 动物防疫耳标规范《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牲畜耳标加施于牲畜耳部,用于证明牲畜身份,承载牲畜个体信息的标志物。

3.2 耳标固定钳将牲畜耳标固定于牲畜耳部的专用钳金属工具。

3.3 牲畜耳标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4.牲畜耳标样式4.1 耳标组成及结构牲畜耳标由主标和辅标两部分组成。

4.1.1 主标主标由主标耳标面、耳标颈、耳标头组成。

4.1.1.1 耳标面主标耳标面的背面与耳标颈相连,猪主标耳标面的正面登载编码信息。

4.1.1.2 耳标颈连接主标耳标面和耳标头的部分,固定时穿透牲畜耳部并留在穿孔内。

4.1.1.3 耳标头位于耳标颈顶端的锥型体。

用于穿透牲畜耳部、嵌入辅标、固定耳标。

4.1.2辅标辅标由辅标耳标面和耳标锁扣组成。

4.1.2.1 耳标面辅标耳标面与主标耳标面相对应,辅标耳标面的正面登载牛、羊的编码信息。

4.1.2.2 耳标锁扣耳标锁扣位于辅标耳标面背面圆柱状突起内部,与耳标头相扣,在锁孔作用下,起固定耳标的作用。

4.2 耳标形状与规格4.2.1 猪耳标:圆形4.2.1.1主标耳标面主标耳标面为圆形,直径30 mm,中央孔外口径6mm,厚度2mm。

4.2.1.2 耳标颈耳标颈为表面光滑的圆台体,圆台底外径 6 mm、内孔径 3 mm,圆台顶外径4.5mm、内孔径2 mm,高度13mm。

4.2.1.3 耳标头耳标头为密封的圆锥体,锥底直径7.5mm、高度8mm,锥顶实体高度4mm。

生猪耳标使用管理制度

生猪耳标使用管理制度

生猪耳标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镇生猪养殖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强化生猪耳标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用和发放确定一名耳标专管员负责生猪耳标、耳标钳、耳针等相关物资的领取和发放。

耳标专管员要建立动物耳标领用发放台帐,按每名动物防疫员的实际使用量进行发放。

动物防疫员负责耳标的佩带服务工作;佩戴结束后要将剩余的耳标妥善保存。

严禁任何人将未佩戴耳标私自发放到养殖场户等处。

二、佩戴
生猪养殖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耳标:
(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 天内加施耳标;30 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耳标。

(二)猪在左耳中部加施耳标,需要再次加施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生猪耳标实行一畜一标,动物耳标佩戴前要经过严格消毒。

四)每个耳标应当在动物防疫档案(含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和生猪生产记录档案上做好记录。

(五)对损坏或脱落的耳标不得随意抛弃,应收集起来统一进行销毁。

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

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三、保管、登记。

耳标专管员根据需要在市畜牧局领取耳标时要核实好数量,并做好登记、妥善保管。

四、回收、注销。

在屠宰前,驻场官方兽医要对待屠宰生猪耳标进行查验、登记,并做好生猪的回收工作,定期予以销毁处理。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为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二条总经理负责本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管理工作。

场长负责本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场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

第四条按规定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

第五条不得向本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第六条本场按照下列规定对生猪加施畜禽标识:(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本场的,在离开本场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生猪,在生猪到达本场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先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七条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八条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第九条本场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养殖代码;(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依法向农委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第十一条种畜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第十二条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为2年,种畜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从事生猪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

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本场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耳标管理建议

耳标管理建议

笔者深入乡镇畜牧兽医站、生猪养殖场(户)、动物交易市场、生猪屠宰场、动物检疫报检点,阐明调查仅为研究之需的意图,与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职工、动物免疫耳标管理员、动物骟割员、动物检疫员和生猪养殖农户(业主)、屠工坦诚座谈,查阅了大量动物免疫记录、动物免疫耳标管理档案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存根,抽查动物免疫耳标佩戴等情况,对我区动物免疫耳标的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了解,本人就从事动物防疫30余年工作经历、动物防疫标识(证明)演变,结合走访、座谈掌握的情况,对目前动物免疫耳标在动物防疫溯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进行了深入剖析,就现实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参考建议。

1、耳标管理现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将动物免疫耳标配发到我地后,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层层记入出(入)库台帐,对入库时间、数量、起止编码、保管人和出库时间、数量、起止编码、领(用)人等内容分别进行了记录。

1.1 耳标申领、发放。

1.1.1 自行骟割仔猪的规模养猪场根据需求量在当地畜牧兽医站申报。

1.1.2 当地畜牧兽医站派员骟割仔猪的,由骟割人员或畜主视其应骟割仔猪数量据实在当地畜牧兽医站申报。

1.1.3 耳标发放由当地畜牧兽医站动物免疫耳标保管员,视其畜主、骟割员申领数核发,领(用)人签字。

1.2 耳标佩戴。

1.2.1 自行骟割仔猪的规模养猪场,耳标的佩戴自行负责。

1.2.2 请求当地畜牧兽医站骟割的仔猪,耳标的佩戴由当地畜牧兽医站派出的人员负责。

1.3 耳标佩戴环节。

1.3.1 自行骟割仔猪的规模养猪场,耳标基本未在强制免疫病种猪瘟、口蹄疫和高致病性蓝耳病初免时佩戴,几乎在猪出栏前或出栏时佩戴。

1.3.2 当地畜牧兽医站派员骟割的仔猪,耳标在强制免疫病种猪瘟、口蹄疫初免时佩戴。

1.4 耳标佩戴登记。

1.4.1 自行骟割仔猪的规模养猪场,佩戴耳标登记自行负责。

1.4.2 当地畜牧兽医站派员佩戴的耳标,由所派人员对佩戴耳标编码逐一进行登记;或由当地畜牧兽医站动物耳标发放人登记。

动物标识管理制度档

动物标识管理制度档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动物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免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免疫档案。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对动物重大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均须建立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对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

第四条在我国境内从事免疫标识生产、供应、使用,以及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等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标识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标识工作。

第六条动物免疫标识的编码、标准由农业部统一设计。

第七条免疫耳标正面印制耳标编码。

编码全国统一,为8位阿拉伯数字,分上下两排。

上排6位编码为免疫工作所在地,使用本地邮政编码。

下排2位编码为防疫员的编号。

有条件的地区,可在耳标正面边缘区印制用于乡(镇、苏木)以下防疫单元(如村、户、场、畜群或牲畜个体,以下简称基本防疫单元)编码的附加码。

第八条免疫耳标应由无毒、无刺激塑料制作,正面为圆形。

由农业部制定免疫耳标标准样式,各地耳标式样颜色、大小、形状应当统一。

第九条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基本防疫单元为单位建立免疫档案。

免疫档案内容包括畜(禽)主姓名、动物种类、年(月、日)龄、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疫苗批号、疫苗厂家、疫苗销售商、免疫耳标号、防疫员签字等。

第十条免疫耳标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定点生产,逐级供应,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免疫标识的计划订购和供应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建立免疫耳标识生产、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工作制度以及耳标钳的生产、核发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免疫标识生产企业依照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生产计划进行生产、供应,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

免疫标识不得非法生产、伪造和倒卖。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免疫人员和经批准实施强制免疫的场方兽医人员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取免疫耳标。

畜禽标识管理规范

畜禽标识管理规范

畜禽标识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畜禽标识的申请、审核、审批、查验、签收、入库、保管、发放、使用、回收、销毁、登记、记录资料保存及其他。

本文件适用于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依法应当使用畜禽标识及对其监督管理的情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牲畜耳标管理规范.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2017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畜禽标识指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耳标以及其他承载畜禽相关信息的标识物。

3.2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发的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和农业农村部牲畜耳标管理APP。

3.3畜禽标识管理机构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及乡镇或特定区域具体负责畜禽标识管理工作的机构。

3.4产地检疫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所实施的检疫。

3.5无害化处理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

4 标识申请县级畜禽标识管理机构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数量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中申请,申请数量宜结合动物产地检疫数量及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数量。

单次申请量以6~12个月用量为宜,申请时间以需使用前3~6个月为宜。

5 标识审核市级畜禽标识管理机构于县级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进行审核处理。

审核结合县级畜禽养殖数量及历史使用情况,核实无误的予以审核通过,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

6 标识审批省级畜禽标识管理机构于市级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中进行审批处理。

生猪耳标回收管理制度

生猪耳标回收管理制度

生猪耳标回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生猪耳标的回收管理,维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内猪场、养殖户、屠宰场和相关生猪产品加工企业。

三、回收标准1.生猪耳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采用符合质量安全标志(QS)的生产厂家所生产的产品。

2.生猪耳标回收应当保证其完整性,避免表面破损和清晰可辨认的标识。

3.回收的生猪耳标应当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处理。

四、回收程序1.猪场和养殖户在出栏时将符合条件的生猪耳标放入特定的收集箱内。

2.收集箱内的生猪耳标由指定人员进行清点和整理,并进行必要的清洗和消毒处理。

3.将回收的生猪耳标进行统一打包,配备相应的清单和标签,确保产品信息的清晰准确。

4.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回收的生猪耳标交付给当地的屠宰场或相关生猪产品加工企业。

五、回收管理1.对回收的生猪耳标进行登记管理,建立档案,确保信息的及时完整。

2.生猪耳标的回收过程应当进行监控,保证其不受损坏或污染。

3.各环节的责任人员应当加强对回收程序的监督与管理,避免信息丢失或篡改。

4.做好生猪耳标的储存和保管工作,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六、追溯体系1.建立生猪耳标的追溯体系,确保产品信息的准确可靠。

2.对回收的生猪耳标信息进行录入和存储,便于信息的查询和追溯。

3.确保回收的生猪耳标信息与实际生猪的屠宰和加工信息相互对应,避免信息混淆。

七、监督检查1.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回收程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回收的生猪耳标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对回收的生猪耳标信息进行抽查和核对,及时发现并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八、责任追究1.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2.对拒绝回收或故意破坏生猪耳标的行为,将严格追究责任,确保相关法规的实施。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任何调整或改动,将提前通知并进行公示。

本制度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执行,若有任何争议,应当依法解决。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牲畜耳标质量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牲畜耳标质量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牲畜耳标质量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关于督促养猪场(户)严格按规定加施牲畜标识、提高生猪可追溯性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牲畜耳标质量,规范牲畜耳标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养殖场(户)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牲畜耳标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推动养殖场(户)充分认识加施牲畜耳标对于提升生产管理水平、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作用,自觉做好牲畜耳标加施工作;督促养殖场(户)按规定规范做好牲畜耳标加施和信息记录工作,并及时为耳标脱落和严重磨损、破损的牲畜加施新耳标,确保拟出栏牲畜的耳标加施符合要求;指导养殖场(户)按规定申领牲畜耳标,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牲畜耳标。

二、开展牲畜耳标质量检查各地要加强牲畜耳标质量管理,在牲畜耳标采购过程中严把质量关,督促生产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加强质量控制,保证牲畜耳标质量。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本地区已采购的牲畜耳标质量检查工作,并于近期组织开展一次集中质量检查,重点检查耳标外观、字迹附着力、强度、高温结合力等主要质量指标,于2020年3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我部畜牧兽医局。

三、严格对牲畜耳标生产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各地要落实牲畜耳标属地管理责任,从2020年5月1日起,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耳标、识读器设计和生产管理,做好耳标的编码、二维码生成等有关工作。

各地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牲畜耳标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区域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建设,严格执行牲畜耳标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等制度;在产地检疫中严格查验牲畜耳标加施情况,核对加施的牲畜耳标与养殖档案是否相符;在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严格查验牲畜耳标佩戴情况,核对牲畜耳标与动物检疫证明是否相符;在屠宰前严格查验、登记牲畜耳标,督促屠宰企业按规定回收牲畜耳标,做好保存、销毁及信息上传等工作。

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一、定点屠宰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是农业部统一规定、监
制、批准使用的动物耳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合格
验讫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志等。

二、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由驻场负责人统一领取,由专人保
管、专库存放。

三、驻场官方兽医要查验进场动物是否佩戴耳标,无耳标、无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一律不得入场屠宰。

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必须由定点屠宰场驻场官方兽医出具,
出证时要严格按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
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五、定点屠宰场应将每天屠宰后的动物耳标卸下后统一放到耳
标回收桶内进行消毒,驻场官方兽医负责回收的耳标定期
销毁,并填写耳标回收销毁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驻场负责人统
一以月上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六、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

七、验讫印章要经常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

发现印章有损
坏必须及时向县所申请更换。

八、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动物检疫证章
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
公安部门处理。

牲畜耳标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牲畜耳标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牲畜耳标使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牲畜耳标的使用,做好畜牧业管理工作,保障牲畜的身份识别和防疫工作,确保畜牧业的科学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牲畜耳标的使用范围牲畜耳标的使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农户、养殖场和畜牧企业的畜牧业。

第三章牲畜耳标的种类和规格牲畜耳标根据不同的畜牧动物进行分类,包括牛、猪、羊等多种类型,规格大小根据畜牧动物的身体大小和特点进行确定。

第四章牲畜耳标的安装和更换4.1牲畜耳标应在动物出生后及时安装,确保耳标与动物的耳朵紧密结合,不易脱落。

4.2安装牲畜耳标应采取无菌操作,避免感染动物耳朵。

4.3牲畜耳标应定期检查,如有损坏或脱落应及时更换。

4.4更换牲畜耳标时应记录更换时间、耳标号码和动物信息等,以便追溯和管理。

第五章牲畜耳标的信息管理5.1牲畜耳标应标注动物的编号、出生日期、性别、品种、健康状况等信息。

5.2牲畜耳标的信息应及时录入畜牧信息管理系统,并做好备份和数据保护。

5.3牲畜耳标的信息应与动物的身份识别、防疫接种档案等信息相互关联,实现一体化管理。

第六章牲畜耳标的监管和追溯6.1相关部门、养殖场和畜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牲畜耳标监管制度,对耳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2出现耳标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等情况时,应及时报案,进行调查和追溯。

6.3耳标丢失或损坏的动物应及时重新安装新的耳标,并及时更新动物的信息。

第七章牲畜耳标的处罚和奖励7.1对于故意损坏、篡改耳标信息或不按规定使用耳标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扣留动物、吊销畜牧许可证等。

7.2对于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牲畜耳标的养殖户和畜牧企业,可以给予奖励或荣誉称号,鼓励他们做好畜牧业管理工作。

第八章附则8.1本管理制度由畜牧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8.2本管理制度自实施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后需要重新修订。

生猪标识管理制度

生猪标识管理制度

生猪标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生猪标识管理,规范生猪标识使用,保障生猪养殖安全和产品质量,根据《生猪标识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生猪标识种类(一)生猪耳标生猪耳标是一种用于标识生猪身份信息的标识,主要用于养殖场内的生猪标识管理。

(二)生猪颈环生猪颈环是一种用于标识生猪身份信息的标识,主要用于市场销售的生猪标识管理。

三、生猪标识管理机构(一)国家农业部门负责生猪标识管理的立法和监督工作。

(二)地方农业部门负责生猪标识管理的执行和监督工作。

四、生猪标识管理内容(一)生猪标识申请1. 养殖场申请生猪耳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养殖场基本情况介绍;(2)养殖场证明文件;(3)养殖场生猪数量及品种情况。

2. 市场销售生猪颈环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市场销售证明文件;(2)市场销售生猪数量及品种情况。

(二)生猪标识制作1. 生猪标识制作单位需具备相关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标准。

2. 生猪标识制作单位需对生产的生猪标识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标识质量符合要求。

(三)生猪标识使用1. 养殖场获得生猪耳标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将标识安装在生猪身上,确保标识牢固可靠。

2. 市场销售生猪颈环需按照规定程序在生猪颈部安装,确保标识清晰可见。

(四)生猪标识管理1. 养殖场需建立生猪标识管理台账,记录每只生猪的标识号码、出生日期、品种、性别等信息。

2. 市场销售生猪颈环时,需建立生猪标识管理台账,记录每只生猪的标识号码、销售日期、品种、终端销售地等信息。

(五)生猪标识监督1. 地方农业部门对养殖场和市场销售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生猪标识管理规范执行。

2. 地方农业部门对生猪标识制作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标识质量符合要求。

五、生猪标识管理措施(一)生猪标识质量检验1. 养殖场需定期对生猪耳标进行检查,确保标识牢固可靠。

2. 市场销售需定期对生猪颈环进行检查,确保标识清晰可见。

(二)违规处罚1. 对养殖场未按规定安装生猪耳标或销售市场未按规定安装生猪颈环的,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牲畜耳标管理规范

牲畜耳标管理规范
据 共 同社 报 道 , 日本 明治 大 学 生殖 工 学 教 授 长 岛 比 吕志 率领 的科 研 小 组 近 日宣 布 , 们 使 用 他 克 隆 猪 的 体 细胞 经 反 复克 隆后 , 已 成 功 培 育 出 现 第 四代 克 隆猪 。 据 该 小 组 称 ,这 是 世 界 上 首 例 第 四代 克 隆 猪 。此 外 , 目前 有 报 告称 已有 第 二 代 克 隆 牛 和 第
表面光洁 , 边缘光滑 , 色泽均匀 , 各部位 规格
尺 寸 符 合 标 准样 式 规 定 。
21 耐 用 性 能 .. 3 ( 下转第4 页) 1
1. . 5牲畜耳标生产企业应与中央信息数据库衔接。 1 11 产 品 质量 需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6部 分 质 量 控 制 .. 6
舍 也有 改 进 , 能避 风挡 雨 , 为保 温 。 较
7 结 语
料 , 少 使 用 甚 至 不 使 用 添 加 剂 和抗 生 素 , 优 很 是 质 的无 公 害 食 品 , 肉质 优 良 , 工 成 腌 、 制 品 且 加 腊 具 有 特 殊 风 味 ,符 合 现 代 都 市 人 的 消 费 理 念 , 在 市 场 上 具 有 很 强 的竞 争 潜 力 。 市 铁 骨 猪 不失 为 浦 适 于 山 区饲 养 的经 济 型 优 良地 方 品 种 , 合 纯种 适 饲 养 或 在 开 展 杂 交 优 势 利 用 和 培 育 新 品 种 、 品 新
1 牲 畜 耳 标 生产
11 牲 畜 耳 标 生 产 企 业 由 各 省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
要求 。
12 质 量 服 务 承 诺 .
制 机 构招 标 确 定 , 产 企 业应 符 合 下列 条 件 : 生

生猪屠宰标识管理制度范本

生猪屠宰标识管理制度范本

生猪屠宰标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标识管理,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猪屠宰企业的生猪屠宰标识管理工作。

第三条生猪屠宰标识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标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生猪屠宰标识的发放与管理第五条生猪屠宰标识包括生猪屠宰许可证、生猪屠宰标志牌、生猪屠宰代码等。

第六条生猪屠宰许可证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颁发。

第七条生猪屠宰标志牌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标志牌矢量图负责制作、发放。

第八条生猪屠宰代码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商务部办公厅的规定进行编码,编码规则为:第1、2位为省级代号,第3、4位为市级代号,第5、6位为县级代号,第7、8位为企业序号。

第九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将生猪屠宰许可证、标志牌、代码等相关标识悬挂于屠宰场显著位置,以便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查看。

第十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健全生猪屠宰标识管理档案,包括标识的领取、发放、使用、更换等记录,确保标识的真实、完整、有效。

第三章生猪屠宰标识的使用与监督第十一条生猪屠宰企业在屠宰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在生猪产品包装、标签、运输、销售等环节使用生猪屠宰标识,确保标识的清晰、完整、一致。

第十三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对生猪屠宰标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生猪屠宰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生猪屠宰企业,由各级畜牧兽医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处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生猪屠宰企业在使用生猪屠宰标识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耳标管理员制度

耳标管理员制度

耳标管理员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耳标的管理,确保耳标的准确、有效和合规使用,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耳标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和回收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二、耳标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1. 耳标分为普通耳标和特殊耳标,用于标识动物个体或分类动物群体。

2. 普通耳标用于一般性标识和管理,特殊耳标用于特定用途如科学研究、疫病追踪等。

三、耳标的采购与保管
1. 耳标由专人负责采购,确保采购的耳标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2. 耳标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清洁的仓库,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防止损坏和失效。

四、耳标的发放与使用
1. 耳标由指定的管理人员按照实际需要发放给相关人员,并登记备案。

2. 使用耳标时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确保准确性和有效性。

3. 普通耳标应标识在规定部位,特殊耳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标识和使用。

五、耳标的回收与销毁
1. 使用后的耳标应及时回收,并分类处理。

2. 对于需要销毁的耳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环保和安全。

3. 回收和销毁耳标时应做好记录,并上报主管部门。

六、附则
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牲畜耳标实施方案模板

牲畜耳标实施方案模板

牲畜耳标实施方案模板一、前言。

牲畜耳标是指在牲畜的耳朵上悬挂的标识,用于对牲畜进行身份识别和管理。

合理、规范的牲畜耳标实施方案对于牲畜养殖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为养殖场制定牲畜耳标实施方案提供参考。

二、牲畜耳标的选择。

1. 材质选择。

牲畜耳标的材质应该具有耐用、不易生锈、不易变形的特点,常见的材质有塑料、金属等,养殖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材质。

2. 形状选择。

牲畜耳标的形状应该符合动物的生理特点,不宜过大过重,避免对牲畜造成不适。

3. 颜色选择。

牲畜耳标的颜色应该醒目,易于识别,可以根据不同牲畜进行分类管理,方便养殖场的管理工作。

三、牲畜耳标的悬挂。

1. 悬挂位置。

牲畜耳标应该悬挂在牲畜的左耳,统一位置有利于管理和识别。

2. 悬挂方式。

牲畜耳标的悬挂方式应该牢固可靠,避免因摩擦或其他原因导致耳标脱落。

四、牲畜耳标的信息记录。

1. 信息内容。

牲畜耳标上的信息应包括牲畜的编号、品种、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便于管理人员进行识别和记录。

2. 信息管理。

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牲畜的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牲畜耳标的更换。

1. 更换时机。

牲畜耳标应定期更换,一般建议每年更换一次,避免因耳标老化或损坏而导致信息丢失。

2. 更换程序。

更换牲畜耳标时,应注意对牲畜进行固定,避免过程中造成牲畜的不适和伤害。

六、牲畜耳标的管理。

1. 定期检查。

养殖场应定期对牲畜耳标进行检查,确保牲畜耳标的完好无损。

2. 防丢失措施。

养殖场应采取防丢失措施,如加强对牲畜的监管,避免牲畜耳标的丢失。

七、总结。

牲畜耳标的实施方案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养殖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实施方案,并加强对牲畜耳标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牲畜的身份识别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附录。

牲畜耳标实施方案模板的编制要求,本模板为参考模板,养殖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制定适合自身养殖场的牲畜耳标实施方案。

耳标工作制度(精选五篇)

耳标工作制度(精选五篇)

耳标工作制度(精选五篇)第一篇:耳标工作制度动物耳标领用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强化对动物耳标的领取使用管理,杜绝动物耳标的滥用,逐步实现动物疫病可追溯,特制定本制度:一、领用和发放各乡镇中心站应确定一名耳标专管员负责动物耳标的领取和发放,区所将仅对耳标专管员发放耳标和耳钳,耳标专管员要建立动物耳标领用发放档案,按每天实际使用量进行发放,做到发放的每一个耳标都有去向,耳标佩带工作结束后要将剩余的耳标回收到所保存。

严禁将耳标发放到养殖户或经营者手中。

二、佩戴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动物耳标佩戴前要经过严格消毒。

(四)每个耳标应当在动物防疫档案和畜禽户口簿上做好记录。

(五)不得对已装上车的动物佩戴耳标。

(六)对损坏或脱落的带有二维码信息的耳标不得随意抛弃,要收集起来统一进行销毁。

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

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三、保管、登记。

各乡中心站耳标专管员根据需要在区所领取耳标时要核实好数量,并做好登记、妥善保管四、回收、注销。

在畜禽屠宰前,驻场检疫员要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做好动物标识的回收工作,定期在区所监督下予以销毁处理。

第二篇:广元动物卫生监督所广元2018年牲畜耳标广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广元市2018年牲畜耳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更正公告各潜在供应商:现对2018年7月18日发布的“广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广元市2018年牲畜耳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招标编号:GZCGK 〔2018〕028号)作如下更正:一、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一条第*1款、牲畜耳标的形状、颜色及规格尺寸:“(1)聚醚型聚氨酯、聚乙烯猪耳标:圆形、肉色。

01牲畜耳标技术规范

01牲畜耳标技术规范

01牲畜耳标技术规范附件1牲畜耳标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牲畜耳标的标准样式、生产、质量控制、加施和管理的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进行新标识的研究,并推广使用。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牲畜耳标生产、使用与管理等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NY 534-2002 家畜耳标及固定器NY/T 938-2005 动物防疫耳标规范《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7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牲畜耳标加施于牲畜耳部,用于证明牲畜身份,承载牲畜个体信息的标志物。

3.2 耳标固定钳将牲畜耳标固定于牲畜耳部的专用钳金属工具。

3.3 牲畜耳标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4.牲畜耳标样式4.1 耳标组成及结构牲畜耳标由主标和辅标两部分组成。

4.1.1 主标主标由主标耳标面、耳标颈、耳标头组成。

4.1.1.1 耳标面主标耳标面的背面与耳标颈相连,猪主标耳标面的正面登载编码信息。

4.1.1.2 耳标颈连接主标耳标面和耳标头的部分,固定时穿透牲畜耳部并留在穿孔内。

4.1.1.3 耳标头位于耳标颈顶端的锥型体。

用于穿透牲畜耳部、嵌入辅标、固定耳标。

4.1.2辅标辅标由辅标耳标面和耳标锁扣组成。

4.1.2.1 耳标面辅标耳标面与主标耳标面相对应,辅标耳标面的正面登载牛、羊的编码信息。

4.1.2.2 耳标锁扣耳标锁扣位于辅标耳标面背面圆柱状突起内部,与耳标头相扣,在锁孔作用下,起固定耳标的作用。

4.2 耳标形状与规格4.2.1 猪耳标:圆形4.2.1.1主标耳标面主标耳标面为圆形,直径30 mm,中央孔外口径6mm,厚度2mm。

4.2.1.2 耳标颈耳标颈为表面光滑的圆台体,圆台底外径6 mm、内孔径3 mm,圆台顶外径4.5mm、内孔径2 mm,高度13mm。

4.2.1.3 耳标头耳标头为密封的圆锥体,锥底直径7.5mm、高度8mm,锥顶实体高度4mm。

动物疫苗耳标管理制度范文

动物疫苗耳标管理制度范文

动物疫苗耳标管理制度范文动物疫苗耳标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动物疫苗耳标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养殖业中使用疫苗进行疫病防控的管理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动物疫苗的正确、规范使用,提高养殖业的疫病防控水平,保障动物的健康和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制度的制定、疫苗耳标的购买和使用、疫苗耳标的记录与报告等方面详细介绍动物疫苗耳标管理制度的内容。

二、制度的制定制定动物疫苗耳标管理制度应有以下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动物疫苗耳标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确保疫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2.规范性原则:动物疫苗耳标管理制度应规范使用疫苗,降低因疫苗使用不当导致的疫病传播和毒副作用的风险。

3.可操作性原则:动物疫苗耳标管理制度应具备可操作性,方便养殖户和相关执法部门的实际操作。

4.可控制性原则:动物疫苗耳标管理制度应具备可控制性,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使用疫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监督和检验原则:动物疫苗耳标管理制度应建立监督和检验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管理的结果。

三、疫苗耳标的购买和使用1.购买要求:养殖户购买动物疫苗耳标前,应选择正规的、具有资质的疫苗耳标销售单位,确保疫苗耳标的质量和真实性。

2.储存要求:养殖户应将购买后的疫苗耳标储存于干燥、阴凉、通风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

3.使用要求:养殖户在使用疫苗耳标前应先进行疫苗的种类、使用方法和用量等方面的了解,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疫苗。

四、疫苗耳标的记录与报告1.记录要求:养殖户应对使用的疫苗耳标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品种、批号、使用日期、用量、投放位置等信息,并保存记录至少两年。

2.报告要求:养殖户在使用疫苗耳标后,应及时将使用情况以及动物的接种情况报告给相关兽医卫生部门,以便及时了解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3.督导要求:相关执法部门应定期对养殖户的疫苗耳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并对不合规范使用的情况进行处理和教育。

五、制度的执行与监督1.责任划分:相关兽医卫生部门应明确动物疫苗耳标管理的责任划分,确保管理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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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耳标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镇生猪养殖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强化生猪耳标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用和发放
确定一名耳标专管员负责生猪耳标、耳标钳、耳针等相关物资的领取和发放。

耳标专管员要建立动物耳标领用发放台帐,按每名动物防疫员的实际使用量进行发放。

动物防疫员负责耳标的佩带服务工作;佩戴结束后要将剩余的耳标妥善保存。

严禁任何人将未佩戴耳标私自发放到养殖场户等处。

二、佩戴
生猪养殖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耳标:
(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耳标;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耳标。

(二)猪在左耳中部加施耳标,需要再次加施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生猪耳标实行一畜一标,动物耳标佩戴前要经过严格消毒。

(四)每个耳标应当在动物防疫档案(含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和生猪生产记录档案上做好记录。

(五)对损坏或脱落的耳标不得随意抛弃,应收集起来统一进行销毁。

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

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三、保管、登记。

耳标专管员根据需要在市畜牧局领取耳标时要核实好数量,并做好登记、妥善保管。

四、回收、注销。

在屠宰前,驻场官方兽医要对待屠宰生猪耳标进行查验、登记,并做好生猪的回收工作,定期予以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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