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的要求(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审批权力下放的工作衔接和统一编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自2013年12月1日起,省安监局已不再受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监局,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参照执行),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权限审批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2.市级安监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办法》要求,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受理、审查、核发等相关工作。
省局每年将对审批颁证情况随时进行抽查检查。
3.各市级安监局按照省局的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编号附后)。
许可证证书样式在国家安监总局未出台新的许可证样式和配套文书前,仍按原标准执行。
4.各地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颁证情况,分别报省安监局评审处、监管三处各一份。
附件:各地统一编号2013年12月6日附件:各地统一编号武汉市鄂(A)YHPF【2013】0001-0020黄石市鄂(B)YHPF【2013】0001-0020襄阳市鄂(F)YHPF【2013】0001-0020荆州市鄂(D)YHPF【2013】0001-0020宜昌市鄂(E)YHPF【2013】0001-0020十堰市鄂(C)YHPF【2013】0001-0020孝感市鄂(K)YHPF【2013】0001-0020荆门市鄂(H)YHPF【2013】0001-0020鄂州市鄂(G)YHPF【2013】0001-0020黄冈市鄂(J)YHPF【2013】0001-0020咸宁市鄂(L)YHPF【2013】0001-0020随州市鄂(S)YHPF【2013】0001-0020恩施州鄂(Q)YHPF【2013】0001-0020仙桃市鄂(M)YHPF【2013】0001-0020潜江市鄂(N)YHPF【2013】0001-0020天门市鄂(R)YHPF【2013】0001-0020神农架鄂(P)YHPF【2013】0001-0020。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合安监管[2013]209号•【施行日期】201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安监管〔2013〕209号)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令)、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意见》(皖安监三〔2013〕104号),结合全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行政许可,严格实行重点区域限时销售(一)按照市人大颁布的《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市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合安[2010]9号),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城市建成区内,不得设立常年零售点。
(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经营者必须符合65号令规定的条件,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行政许可。
(三)零售点烟花爆竹储存量最高限量不得超过40箱。
二、制定规划,严格控制零售经营布点数量(一)组织制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
各地要按照逐年递减的原则,每年修订本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二)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数量。
根据区划调整情况,结合市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合安[2010]9号)要求,现对布点数量作出调整,计划到2015年底,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原则控制在2900家以内(各县市区零售经营布点数量见附表)。
三、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一)严格烟花爆竹产品准入管理。
为确保市场上烟花爆竹产品正规、质量合格,全市实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备案和烟花爆竹产品统一防伪标签管理制度,产品加贴市安监局监制的统一防伪标签。
最新的国家安监总局1-65号令汇编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09,9,1
24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2009,10,1
25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2009,12,1
26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09,11,1
27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2009,11,1
28
煤矿防治水规定
2009,12,1
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29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
2010,3,1
30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7,1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06,4,15
6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6,6,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该规定现已废止
7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06,10,1
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于2013.12.1实施时,该令同时废止
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006,10,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现该办法已废止
31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2010,10,1
3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公布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公布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公布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将应急管理部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
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应急管理部2018年12月4日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45项)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效力层级1 机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时,需提交该机构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第三项“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2 法定代表人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合格材料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时需提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第六项“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第九条第五项“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已取得相关培训合格材料3 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时需提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第三项“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已满足人员相关要求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4 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证明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时需提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第四项“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人员已满足相关要求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效力层级5 管理体系、检测检验报告、取得重点实验室或其他检测资质证明、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证明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时需提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第五项“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第六项“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相关内容已满足(取得)要求和资质,并在现场评审时核查6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需提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第十九条第四项“安全预评价报告书;”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7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地质勘探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8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地质勘探单位作业前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告时需提交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一、事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的通知》(黑安监发〔2018〕12号)。
二、许可范围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三、审批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各地春节期间零售点(包括室内长期零售专店和室外临时零售摊点)布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上年辖区内布点数量的要求。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新区按照被赋予行政权力开展相关审批工作。
上述行政许可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四、许可申请(一)申办。
企业申请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五、审批程序(一)受理。
发证机关对经营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⑴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⑵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或者要求经营者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三)决定。
发证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对申办申请(发证机关审批时限按照其承诺时限执行,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总局6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杨栋梁2013年10月16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公安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公安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陕安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公安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近年来,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安排部署,我省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关闭取缔了一大批“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整体安全水平显著提升。
但从近期省安全监管局组织的督导检查情况来看,仍有少数地区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
特别是2017年“1·24”湖南岳阳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各级三令五申要求加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审批和监管,但仍没有引起个别单位的高度重视。
一些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零售店(点)长期违法违规经营,非法运输、储存、销售行为屡禁不止,导致大量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长期存在。
春节将至,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即将来临,为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精神,经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零售许可换证各地区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认真对照《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暂行一年),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换证工作,切实把住零售经营安全准入关。
要根据安全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店(点)储药量,并在零售许可证书上注明。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指南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办理流程
1、符合布点规划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持相关材料到县安监局提出申请;
2、申请经营户经当地乡镇安办组织人员,对经营零售门市部应具备的经营安全基本条件、经营场所面积、专店销售、仓库、消防器材、防爆灯及周边安全距离进行实地核查,经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县安监局,县安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指派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现场进行审查;
3、对符合办证条件审查合格的资料,经县安监局领导审查签字并加盖局行政公章后,由县安监局制作并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法定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2、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三受理范围
在辖区内拟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四申报材料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表原件一式二份;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4、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图。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具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申请条件的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
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重新提出申请: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二、设立依据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第四条。
三、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县(区)级或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惠州市分为2级,分别为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2.权责划分(县(区))县(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并报经区管委会同意;负责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一 条 为了规范烟 花爆竹经营单位 安全条件和经营 行为 ,做 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 好烟花 爆竹 经营 许可证颁 发和管理 工作 ,加 强烟花爆 竹经营安全 监
本办法 。
批发企业 不得在城 市建成区 内设立 烟花爆竹 储存仓库 ,不得 征 零售 点数量 ,且烟花 爆竹零 售点不得 与居 民居住场所 设置在 同一 建 筑物内 。 第 五条 烟花爆竹 经营许 可证的颁发 和管理 ,实行企业 申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 ) 负责指导、
督管理 ,根据 《 烟 花爆竹安 全管理 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 , 制 定 批发 ( 腱示 )场 所摆放有药样 品 ; 严格控制城 市建成 区内烟花爆 竹 第二条 烟花爆 竹经营许可 证的申请 、 审查 、 颁发及其监督 管理 , 适用本办法 。 事烟 花爆竹 零售的经营 者 ( 以下 简称零售 经营者 )应 当按照 本办法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理 总 局 局 长 杨栋 梁
2 0 1 3年 1 O月 1 6日
烟花爆竹经营许 可实施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规 划 、合理布 局、总量 控制、适度竞争的原 Ⅱ 审批 ; 对 从事黑火药、 引火 线批发和烟 花爆竹进 出 口的企业 ,应当按 照严格 许可条 件、严
管理的针 对性和有 效性 煤矿 安全监管监 察部 门发现煤矿存 在超能 织一次全 员应急演 练。加强煤矿事 故应急救 援指挥 ,发生重大 及以
力生产 等重大安 全生产 隐患和行为 的 ,要依法 责令停产 整顿 ; 发现 违规 建 设的 ,要责 令停止施 工并依法 查处 ; 发现停 产整顿期 间仍然
上事故 ,省级人 民政 府主要 负责人或分管 负责人要及时 赶赴事故现 场。在煤矿 抢险救 灾中牺牲的救 援人 员,应 当按 照国家 有关规定 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烟 花爆 竹 经 营许 可 实施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规 范烟 花 爆竹 经 营 单位 安 全 条件 和 经营 行为 , 做 好 烟花 爆竹 经营许 可 证颁 发和 管 理 工作 , 加 强烟 花爆 竹 经营 安全 监 督管 理 , 根据( ( 烟花 爆 竹安 全管 理 条例》 等 法律 、 行 政法规 , 制定 本办 法 。 第二 条 烟花 爆竹 经营 许 可证 的 申请 、 审查 、 颁 发及 其监 督管 理 , 适用 本 办法 。 第 三条 从 事 烟 花爆 竹 批 发 的 企业 ( 以 下 简称 批 发 企业 ) 和 从事 烟 花爆 竹 零 售 的经 营者 ( 以 下 简称 零 售 经营者) 应 当按 照本 办法 的 规定 , 分别 取 得 烟花 爆 竹经 营 ( 批发 ) 许 可 证》 ( 以 下 简称批 发 许可证 ) 和( 《 烟花 爆 竹经营( 零售 ) 许 可 证》 ( 以下 简 称零 售许 可证 ) 。
5 : 3
第二 章 批 发许 可证 的 申请和 颁发
第 六 条 批 发企 业应 当符合 下列 条件 :
( 一) 具 备企 业 法人 条件 ; ( 二) 符合所 在 地省 级安 全监 管局 制 定的 批发 企业 布 点规 划 ; ( 三) 具 有 与 其 经 营规 模 和 产 品 相 适 应 的仓 储 设 施 。 仓 库 的 内外 部 安 全 距 离 、 库房布局 、 建筑结 构 、
第五 条 烟花 爆竹 经 营许 可证 的 颁发 和 管理 , 实 行企 业 申请 、 分级 发 证 、 属地监 管 的原 则 。
国家安 全生 产 监督 管 理 总局 ( 以下 简称 安 全 监管 总局 ) 负责 指导 、 监督 全 国烟花 爆竹 经 营许 可证 的颁 发
烟花爆竹零售管理人员培训考试试卷及答案
烟花爆竹零售管理人员培训考试试卷及答案要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A、20,50.B、30,100.C、50,2009.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A、1.B、2.C、310.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A、生产场所B、储存场所C、销售场所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需要参加考试,以下是考试题目:一、判断题(共20分,每小题2分):1.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2.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3.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4.不可以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5.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7.火灾监测由热、火焰、烟气或可燃气体传感装置来实现。
8.电气线路严禁采用绝缘电线明敷设或穿塑料管敷设。
9.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退还原进货单位。
10.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可以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二、单选题(共20分,每小题2分):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是___令第()号。
B、652、生产经营单位的(。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安全管理人员3、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年。
B、34.根据结构与组成、燃放运动轨迹及燃放效果,烟花爆竹产品分为()大类。
C、145.烟花爆竹是以()为原料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同时又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A、烟火药6.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使用()字体注明“专业燃放”。
B、绿色7.烟花爆竹产品每件毛重不超过()kg。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6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10月16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事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下业务项_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首次申请实施要素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首次申请【00012511100201】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00012511100Y】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000125111002】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首次申请(00012511100201)(审核通过)4.设定依据(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5.实施依据(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6.监管依据(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7.实施机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8.审批层级:县级9.行使层级:县级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1.受理层级:县级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初审层级:无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
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永政办发〔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整顿治理促进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从源头上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推动烟花爆竹行业规范、安全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合理确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建设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二、目标任务2016年启动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2017年全面完成布点任务,实现批发企业合理布局、零售网点专店经营,构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便民的销售网络,建立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提升烟花爆竹经营网点设置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三、规划原则(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根据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人口总量和实际情况,由全市统一组织布点。
批发企业原则上按县区人口数设置,其中30万人口以下(本通知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下同)的不超过2家,30万人口以上、50万人口以下的不超过3家,50万人口以上、80万人口以下的不超过4家,80万人口以上的不超过5家,且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少于15公里。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黑安监发[2013]57号_1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黑安监发〔2013〕57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为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办法》对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取证条件,许可证有效期限、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适时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学习和宣贯活动,确保各类人员都能准确理解和掌握《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要将《办法》作为烟花爆竹春节期间零售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将《办法》纳入安全监管人员执法业务培训和企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内容中。
二、合理规划,总量控制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总量控制和批发经营企业布点规划工作,统一批发许可编号原则,指导、监督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安全监管局的统一规划和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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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10月16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八)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对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和设有1.1级仓库的企业,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发许可证。
发证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批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再现场核查,直接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二)取得批发许可证后,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四)未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第十五条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章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
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
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