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
婚姻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1.婚姻:是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3.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4.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5.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6.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的权利,因此任何人不得强制或者干涉8.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9.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10.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11.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12.男女平等: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即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平等的义务13.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14.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15.计划生育: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的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的增长率,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16.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17.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但却在一起持续、稳定的生活,其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结婚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却与婚姻关系有着相类似的特征,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和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第二章1.亲属: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成的社会关系2.家: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居的亲属团体3.血亲:所有有血缘关系的亲属4.自然血亲: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婚生非婚生,血缘半血缘)5.拟制血亲/准血亲:本无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定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养父母与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6.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7.配偶:夫妻,为男女两性间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8.亲属的效力: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具有的法定权利义务及其在法律上发生的其他效果9.亲属的终止: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当事人之间即存的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10.亲系:亲属间的血缘关系,或者称作亲属的系统11.亲等:是指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亲等数与亲属关系的亲密程度呈反比第三章1.结婚:是婚姻的成立或者婚姻的缔结,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2.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排除的条件,婚姻的障碍,即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3.结婚的程序:亦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经过的方式4.婚约: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5.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6.无效婚姻:男女结合不具备婚姻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7.可撤销婚姻:已经形成的婚姻关系由于违背结婚合意而权利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违法婚姻第四章1.婚姻效力:是指婚姻成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2.夫妻关系:即夫妻法律关系,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3.夫妻人身关系: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人格、身份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权等4.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双方在财产所有权、抚养及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夫妻财产的共有、夫妻间的相互扶养的规定5.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广义: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考试必备-婚姻法的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2、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指以婚姻家庭法为名或者其他类似的名称为为名的规范性文件,他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应3、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题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应1、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的权利,对此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2、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3、收养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依法终止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消极效力。
4、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而由法定或指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基于法律规定对其加以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5、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7、联合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因夫和妻的财产联合为一个经济单位,由夫管理、收益而得名,又称管理共通制或收益管理制。
8、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积极效力。
9、自由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主张根据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只要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即可准予离婚。
10、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考试必备婚姻法的名词解释
考试必备婚姻法的名词解释在婚姻法的学习和考试中,理解和掌握相关的名词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解释一些常见且重要的婚姻法名词。
一、婚姻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基于自愿,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它不仅仅是一种情感的结合,更是一种受到法律规范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夫妻夫妻是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称呼。
夫妻之间在法律上享有特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互相扶养、忠诚等。
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
这些财产通常包括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例如,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共同经营的生意所获得的利润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
比如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等。
五、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六、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比如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车辆等。
婚前财产在婚后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仍属于个人财产。
七、婚后财产婚后财产则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八、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扶养义务是指夫妻之间在经济上、生活上互相扶助、供养的义务。
当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另一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九、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实现。
十、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书,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批准而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1. 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⑴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②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③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否则即使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②家庭须有共同经济;③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2.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
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
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⑵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
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⑶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
3.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⑵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婚姻法名词解释
三、结婚的条件
(一)实质要件
1、必备条件(积极条件)
(1)具有结婚的合意
(2)达到法定婚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消极条件)
(1)禁止结婚的血亲
(2)禁止结婚的疾病
(二)形式要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三个重要概念
一、婚姻——男女双方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
1、这种结合应是异性的结合
2、这种结合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夫妻关系
3、这种结合要符合特定的社会要求
婚姻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彼此间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二、家庭
1、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
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二)内容
(三)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该原则的贯彻:
1、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特征:
1、主体上:
2、行为方式上:
3、行为后果:
4、时间上:
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五、计划生育原则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本章重点问题:
3、家庭以满足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的需要为主要目的。
家庭的概念:——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三、婚姻家庭关系
1、自然属性
2、社会属性
第二节婚姻形态的变化过程(婚姻制度的历史类型)
一、群婚制
(一)低级形式——血缘群婚(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辈男女之间形成婚姻集团,排除了具有血缘关系的不同辈分间男女结合)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修订稿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1. 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⑴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②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③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否则即使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②家庭须有共同经济;③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2.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
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
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⑵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
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⑶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
3.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婚姻家庭法一名词解释考试必备
婚姻家庭法一名词解释考试必备婚姻家庭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婚姻家庭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以下是婚姻家庭法中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供考生备考参考。
一、婚姻和家庭婚姻是指合法男女公民依法自愿结合的社会关系。
婚姻是一种私事,但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经过合法的登记手续。
符合法定年龄和因扶养能力、生活条件等方面要求的男女可以自由选择结婚对象,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是由一个或多个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共同过日子、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社会组织。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包括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以及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互助互爱,共同维护家庭的和睦稳定。
二、夫妻和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关系是指通过合法婚姻建立起来的亲属关系。
夫妻应当平等、自愿地建立夫妻关系,并相互承担着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共同维护婚姻的稳定。
夫妻有权选择合适的生育方式,共同规划家庭的生活和事业。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是通过血缘或法律关系建立起来的亲属关系。
父母对子女有教育、保护和抚养的责任,应当善尽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
子女则有义务尊敬父母、孝敬父母,并在必要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三、离婚和家庭暴力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由于夫妻之间的种种原因,造成婚姻关系破裂时,一方或双方可以依法提出离婚申请。
离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一般包括婚姻无法维持的情形、婚姻关系已经实质性破裂等。
离婚后,既往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会相应做出调整。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采取身体、精神、经济等方面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违背了家庭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
对于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保护令、报警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建立前,双方个人所拥有的财产。
无论是财产的原始取得方式,还是在婚前通过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婚前财产。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婚姻法复习材料一、名词解释1、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3、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4、群婚制: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5、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主夫。
6、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7、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8、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9、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10、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11、通奸: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12、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
13、亲属:是人与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14、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系和母系。
15、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16、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的抑制血亲。
17、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18、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19、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
20、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21、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
22、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3、法律上的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24、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1. 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⑴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②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③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否则即使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②家庭须有共同经济;③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2.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
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
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⑵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
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⑶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
3.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⑵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婚姻法名词解释1、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远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2、家庭: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造领域的集中表现。
4、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也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解决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外界的强迫或干涉。
6、一夫一妻:也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制度。
7、男女平等:男女平等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8、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主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9、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10、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卑视、熬煎、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承受伤害的行为。
11、遗落: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1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将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13、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14、亲属: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5、宗亲:又称宗族、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归来之妇。
16、外亲:亦称外姻,包括已身之母、祖母等得本身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生育形成的亲属关系。
17、配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18、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婚姻法名词简答汇总
26姻亲:指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的。
27.直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已身所从出的长辈直系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晚辈直系血亲。
28.旁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
59.婚姻终止:指婚姻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消灭。婚姻借以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配偶死亡,二是离婚。
60.离婚:指夫妻双方依法定的条件好人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它是配偶在生存期间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离婚有协议离婚、裁判离婚之别。
61.协议离婚:亦称两愿离婚,指在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21.亲属:即亲属关系,指基于婚姻、血缘 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2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3.血亲:指基于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血亲又有自然血亲和和拟制血亲的区别。
24.自然血亲:即原来意义上的血亲;自然血亲之间都有直接、间接的血缘关系、在血缘上有同源关系。
19.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20.男女平等: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指两性法律地位的全面平等,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的等各方面生活,享有同男子平等权利。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47统一财产制:指婚后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的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强求权。
48.联合财产权: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夫对妻的原有财产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权、必要时有处分权,而以负担婚姻生活费为代偿;婚姻想终止时,妻的财产有其本人收回或继承人继承。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婚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维护和解决纠纷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下面将针对婚姻法中的若干问题进行简答,同时解释相关的法律术语。
一、简答题1. 简述婚姻法对婚姻自由的保护。
婚姻自由是指公民自主选择、自由结婚的权利。
婚姻法保护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协商”。
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有权自主选择对象,自由结婚;并且禁止强迫婚姻、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等侵害自由婚姻权利的行为。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保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2. 解释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取得的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主要体现了婚姻关系中的经济共同生活原则。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婚前财产转化而来的财产,以及婚姻期间共同劳动取得的财产等。
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不分男女,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夫妻共同利益,促进夫妻间的经济互助和共同财产积累。
3. 简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自主管理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自主管理的原则是“彼此尊重,协商一致”。
夫妻财产自主管理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可以自主管理和支配各自的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依据协议约定分配规则,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统一管理或是分别管理。
在财产自主管理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并共同承担婚姻关系中的经济责任。
二、名词解释1. 解释“离婚”。
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婚姻法规定了多种离婚形式,包括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和冷静期离婚等。
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无法挽回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需要符合法定的离婚事由,例如婚姻无效、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感情破裂等。
离婚是夫妻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2. 解释“抚养权”。
抚养权是指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由哪一方负责抚养、教育及承担日常生活开支的权利和义务。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婚姻法是我国立法最重要的民事法律之一,它对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其法律术语繁多且含义深奥,给人们的理解带来一定的困扰。
因此,对于婚姻法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对于深入理解和正确适用婚姻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自考婚姻法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婚姻法的要求和规定。
一、婚姻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依法订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和状态。
婚姻的形成需要遵守法定程序并具备法定条件,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而非被强迫。
婚姻的本质是基于彼此的爱情和互相承诺而建立的家庭关系。
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的选择权和结婚对象的自由。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婚姻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任何满足法定条件的男女都有结婚的自由。
而且,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不论是农民还是知识分子,无论是普通劳动者还是具有各种不同职业的人,都享有平等结婚的权利。
三、禁止婚姻的原则禁止婚姻是对婚姻关系的限定和限制。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些不得结婚的情形,如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等。
这些规定是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婚姻的健康发展。
四、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形成的、婚前就双方所享有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个人的婚前财产应当视为个人财产。
但婚前财产要注意一定的证明和约定,以免引起以婚姻为由的非法侵占和欺骗。
五、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共同所享有的财产。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一起处理,共同享有和共同承担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婚后所得的财产和夫妻双方共同建设、积累的财产等。
六、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精神或经济方面的虐待、伤害行为。
在法律上,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会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
我国的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存在,并对受害人提供了法律保护的措施。
七、离婚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的终止和夫妻双方解除婚约的法律行为。
婚姻法复习
答: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子女的:《收养法》第9条作了限定性规定:“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十五)收养协议与行政解除收养程序?
答:1适用前提:收养当事人双方已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
(1)解除收养关系时,养子女为未成年人的,应由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对于已有识别能力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被收养,还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养子女已经成年的,应由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双方协议解除。
2.对偶婚制
3.一夫一妻制
(六)保护父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共同举措
(1)禁止家庭暴力。
(七)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尊重的原则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八)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采用代份计算法
(4)教育职能
(5)情感交流扶助职能
(五)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1.群婚制:又称集团婚,他是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1)血缘群婚制:又称血缘家庭,它是人类婚姻的第一个形式,也是群婚的低级阶段。血缘婚是指同辈分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
(2)亚血缘群婚制也称普那路亚婚或半血缘婚,它是群婚制的最高形态。
第三等 大功
第四等 小功
第五等 缌麻
12.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13.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4.宣告婚姻撤销事由: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名词解释
婚姻法名词解释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制度之一,它是社会生活的基石。
婚姻法是国家为了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婚姻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涉及到许多专业术语和名词。
本文将对婚姻法中常见的名词进行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婚姻法。
1. 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指合法夫妻关系的设立必须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从而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是保障夫妻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对婚姻关系进行公开透明管理的方式。
2. 配偶:配偶是指结婚后相互共同组成家庭的一对夫妻,男性称为丈夫,女性称为妻子。
夫妻双方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扶持。
3. 离婚: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的终止,在法律上解除夫妻关系的一种行为。
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4. 遗嘱:遗嘱是一种由遗嘱人在其生前依法设立并规定在其死后具有效力的文书。
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夫妻未签订遗嘱的情况下,其财产的分配顺序为:子女、父母、配偶。
5. 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成立前,一方所拥有的或其他人赠与或遗赠给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受共同财产制度的约束。
6. 继承:继承是指在一个人去世后,其财产按照法定或遗嘱规定的继承顺序,由相应的继承人继承的一种法律行为。
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死亡时,其遗产应当遵循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配偶享有一定的继承权益。
7.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夫妻双方或家庭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或经济方面的侵害行为。
婚姻法强调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预防,保护被暴力侵害的一方合法权益。
8. 抚养权:抚养权是指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权利。
在离婚或解除婚姻关系后,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子女的抚养权应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制定合理的抚养安排。
9. 婚约自由:婚约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基于自愿的原则,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和改变婚姻的方式和形式。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⑴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①②合③同⑵团①纽②家庭须有共同经济;③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2.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
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
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解释。
3.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⑵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组织生产和组织消费的一个经济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家庭作为经济单位的状况,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
⑶式4.⑴⑵⑶的5.⑴政治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关系、阶级关系对婚姻家庭的要求;⑵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手段;⑶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信念、传统和教育等力量去评断善恶是非,从而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⑷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
趋势?除;;。
源?;统治;⑶思想根源,即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伦理观。
这种婚姻家庭制度建立在封建生产关系上,受着封建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联合支配。
8.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特点?⑴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⑵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⑶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⑷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⑸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婚姻法名词解释
婚姻法名词解释
1. 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指夫妻双方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
手续,并领取结婚证书的过程。
婚姻登记是合法夫妻关系的法定依据。
2.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中共同取得的
财产,包括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生产的财产、收入、奖金
以及其他合法取得的财物等。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并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
3. 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以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可以根据精神不和、家庭暴力、疾病等多种情况而进行,但必须
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4. 抚养权:抚养权是指在离婚后,父母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共
同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和照料的权利。
抚养权通常由法院根据子女
的最佳利益和实际情况来判定,并可以协商或判决由一方独自或共同
行使。
5. 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是指在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
划分的过程。
财产分割通常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财产来源、贡
献程度等因素加以考虑,以确保公平和合理的分割结果。
6.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在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行为中,当
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进行法律事务的行为。
在婚姻法中,一方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代理人代表其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等法律行为。
7.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明确表达意愿和意图的行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进行。
在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在婚姻
登记、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等方面需要进行明确的意思表示。
婚姻法自考本科
婚姻法自考本科婚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是指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
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单位,婚姻法的出现和发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基本条件、婚姻的合法性、婚姻的禁止和限制等内容。
首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具备结婚的基本条件,如年满22周岁(男方)和20周岁(女方)、无婚姻障碍等。
这样的规定可以保证婚姻的稳定和长久,避免由于年龄太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不成熟婚姻。
其次,婚姻法规定了合法婚姻的形式和程序。
即男女双方应当自愿结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这种规定保证了婚姻的自愿性和公开透明性,对于防止强迫婚姻和非法婚姻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第三,婚姻法还规定了婚姻的禁止和限制。
例如,允许离异的情况下再婚、禁止近亲结婚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纯洁和稳定,防止血统问题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婚姻不幸福。
在婚姻法中还规定了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扶养权、抚养权等;明确了夫妻双方的相互关怀和尊重的原则;还保护了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的权益。
通过这些规定,婚姻法能够在婚姻中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维护婚姻的公平和和谐。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婚姻关系的解除和离婚的程序。
当婚姻关系出现严重矛盾或者不能继续维持时,双方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这种规定保证了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避免一方或双方因不幸婚姻而痛苦终生。
综上所述,婚姻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它对于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家庭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婚姻法的出现和发展必然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值得我们珍惜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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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名词解释1、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2、家庭: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
4、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也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解决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外界的强迫或干涉。
6、一夫一妻:也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制度。
7、男女平等:男女平等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8、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9、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10、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承受损害的行为。
11、遗弃: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1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将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13、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14、亲属: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5、宗亲:又称宗族、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归来之妇。
16、外亲:亦称外姻,包括已身之母、祖母等得本身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生育形成的亲属关系。
17、配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18、血亲:是指互相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19、自然血亲:是指在血缘上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20、拟制血亲:是指互相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法律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或准血亲。
21、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21、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亲属的网络是由不同的亲系相互交织而成的,这种联络系统的载体,是这样或那样的血缘联系。
22、父系亲: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23、母系亲:母系亲是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24、男系亲:男系亲是通过男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25、女系亲:女系亲是通过女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26、行辈:亦称辈行或辈分,是按照亲属的世代来划分的,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
27、直系血亲:是指相互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
28、旁系血亲:是指互相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关系的血亲。
29、亲等:亲等是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它在亲属关系中起着度量衡的作用。
30、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31、掠夺婚:亦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与对偶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
32、互易婚: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己要。
33、劳役婚:是指男子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34、买卖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财物,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35、赠与婚:是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
36、共诺婚:、亦称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的结婚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的方式。
37、。
六礼:、是指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38、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限,是结婚年龄的下限。
39、禁婚亲:是指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反映了自然选择规律的要求,具有优生学、遗传学上的科学依据。
40、婚约: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双方当事人成立婚约称为订婚或定婚。
41、中表婚:中表婚是一种异姓近亲的结合。
42、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
43、可撤销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经撤销请求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44、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
45、夫妻: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依法结合的伴侣,男女因结婚而成为夫妻,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与其他的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46、夫妻一体主义:夫妻一体主义亦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婚姻而成为一体,双方的人格互相吸收。
47、夫妻别体制:夫妻别体制或称夫妻分离主义,及夫妻婚后仍各自是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
48、夫妻姓名权:夫妻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49、入赘婚:入赘婚又称赘婿婚,指婿入妻家所成的婚姻。
50、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51、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52、法定夫妻财产制:它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作出约定无效时,以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关系。
53、约定夫妻财产关系:它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关系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54、共同财产制: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55、分别财产制:它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给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56、同一财产制:它指婚后除特有才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57、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定,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
58、夫妻特有财产:夫妻特有财产又叫夫妻一方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59、扶养: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的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
60、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61、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62、婚生子女: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
63、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64、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
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
65、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
66、保护: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和来自自然界的损害以及他人的非法侵害。
67、赡养: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68、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69、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
70、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需他人或法律的强制。
71、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动自愿认领时,由有关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判决强制认领的方式。
72、非婚生子女的准证:是指因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73、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74、继父母:是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
75、人工生育子女: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76、收养:是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77、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告知他人代其抚养义务。
78、立嗣:即立后,又称过继或过房,是中国古代的收养制度,指男人无子时,允许将其同宗同姓,辈分相当的他人之子立为嗣子,以便传宗接代,承继宗祧的行为,当事人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79、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80、弃婴:是指被父母遗弃的初生儿。
81、儿童:是指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82、收养登记:是指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后正式成立。
83、收养协议:是指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
84、收养公证:是指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
85、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称收养的积极效力。
86、收养的解销效力:又称收养的消极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87、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88、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89、离婚:是在主要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90、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法律制度。
91、禁止离婚主义: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
92、许可离婚主义:指允许夫妻基于法定事由,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张。
93、专权离婚主义:指夫家或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或没有离婚权或离婚权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又称男子专权离婚主义。
94、限制离婚主义: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要加限制的立法主张。
95、自由离婚主义:指根据夫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愿,无论当事人有无过错,只要婚姻关系破裂的,均准予离婚的立法主张。
96、和离:即协议弃妻,在现代称两愿离婚,类似当今的协议离婚,是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方式允许夫妻离异的离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