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该法执行情况社会实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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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还有待规范。

一是部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主要是一些小规模的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55%,其中10人以下的餐饮服务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21%,部分小型私营企业、小作坊、个体工商户习惯于传统用工方式,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二是有些劳动合同内容签订的不够明确。没有规定劳动的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对规范文本自作主张,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删改。三是少数企业有意规避法律,部分劳动者片面理解法律,导致劳资纠纷频发。如有些企业只发给职工一份空白劳动合同,让职工签字后立即收回,合同的其他地方都空着,这样,此后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要主张劳动关系都很困难。少数企业对正常用工采取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劳务派遣工形式,或通过采取让员工与委托的劳务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形式,以此规避用工风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有的将事实上全日制用工却变相签订为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部分劳动者即使自身存在过错却不当行使仲裁和诉讼权利的状况,从而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如追索拖欠工资、补缴社保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欠薪欠保”等案件数量激增。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使劳动者免费参与仲裁、诉讼的积极性普遍提高,但是片面理解法律、诉求内容多期望值高的情况突出,据仲裁部门介绍目前过度维权的情况约占三分之一,调解工作难度不断加大。

3、对《劳动合同法》的执法保障还有待加强。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方式和执法力量尚不能完全适应新法实施的需要。一是对列入管辖范围的基础情况尚未全面掌握。目前列入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的主要为经过用工登记或工商登记的企业,而对劳动合同法要求纳入管理的无主管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工以及劳动者劳动权益落实情况等,劳动行政部门尚在调查摸底之中。二是管理方式较为被动。针对面广量大的劳动执法监察任务,目前的劳动执法力量相对不足,加上劳动合同备案的要求又不具刚性,导致劳动行政部门难以全面及时地掌握劳动合同签定的动态,对发生的苗头性问题也无法主动及时地发现和指导,一般只能通过被动地有限度地纠正发生的违法行为。三是目前由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人员素质、编制、经费和设施都难以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经常、主动、全面开展日常巡视和专项检查力度有限,监督检查手段弱化,影响到行政执法的强制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增多,但办案人员少,办案经费紧张,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办案经费也未纳入财政预算。

三、几点建议

1、进一步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

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政府职能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以及各新闻媒体,继续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培训,引导正确社会舆论,全面理解劳动合同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原则和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误读,进一步为《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大力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培育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先进典型,引导各类企业增强依法经营和长远发展意识,在注重自身发展的同时,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劳动者,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律宣传,引导他们全面理解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增强遵章守法和岗位责任意识,正确行使劳动权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进一步强化对企业规范用工的指导和服务。

一是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指导与服务的主动性。要根据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新情况,主动研究用人单位贯彻《劳动合同法》中的新情况,结合用人单位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变被动为主动的管理服务途径。要把完善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健全工资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掌握动态情况、主动介入管理的重要措施,提高劳动合同登记备案率和集体合同签订覆盖率。二是加强培训,提高企业贯彻执行新法的能力。在加强对宣传普及的同时,通过案例讲解等形式加大实务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和人事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三是引导企业将贯彻《劳动合同法》与企业管理创新结合起来。面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新问题、新要求,帮助和指导企业纠正种种不规范的管理行为,依法制订和完善与《劳动合同法》配套的规章制度,以合法手段防范用工风险,推进企业改善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水平。搭建为企业提供社会化法律服务的信息平台,发挥法律服务专业队伍作用,帮助企业依法管理和化解矛盾。

3、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

一是要切实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新要求,将游离于劳动行政管理之外的各类用人单位纳入管理之中,将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书面报告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劳动监察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等执法活动,对用人单位欠薪欠保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和督促纠正。对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纠正,发现存在违法犯罪嫌疑的会同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二是要加强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的排摸和化解,对有欠薪苗头、经营者有逃匿迹象的企业,及时提出预警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构建责任明确、跟踪及时、覆盖全县、动态监管的工作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劳资纠纷案件的发生。三是要强化仲裁调解处理。从

提升仲裁办案质量和效能入手,加强与法院审判工作的沟通与衔接,稳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严把案件质量关、效率关,不断改进办案方式,规范办案程序,增加仲裁人员,进一步提升仲裁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同时,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过程中的调查研究工作,不断改进依法行政工作,及时分析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积极有效的应对建议,使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企业管理、劳动者维权等工作进一步改善,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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