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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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发布《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发布《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发布《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公布日期】1992.09.02•【文号】•【施行日期】1992.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二年九月二日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出口汽车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做好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二条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颁布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生产企业(含中外合资生产企业和使用中国商标的外国独资生产企业)的出口汽车产品。

第三条国家商检局会同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汽总公司”)全面负责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质量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商检局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厦门、重庆、深圳等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汽车工业主管部门或机械电子厅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商检局和汽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质量许可证的考核及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由国家商检局和中汽总公司审查考核认可的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负责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的检测工作。

企业生产条件的考核由所在地商检局会同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按有关规定审查、考核认可,具备条件的商检局,也可以承担指定产品的检测工作。

第六条国家商检局会同中汽总公司分期发布《实施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以下称《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

第七条凡列入《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的汽车产品,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质量许可证。

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细则

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细则

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细则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家之间的进出口贸易成为了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提升贸易效率,各国都建立了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

本文将着重探讨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的细则,以加深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一、贸易许可证制度贸易许可证制度是进出口业务的管理核心,也是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口商和出口商需要事先获得相应的贸易许可证,才能从事进出口业务。

贸易许可证制度涉及到产品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进出口商品符合标准和要求,同时也防止非法贸易和偷逃税收。

二、进口税收政策进口税收政策是国家控制进口的重要手段之一。

不同国家针对不同产品制定了不同的进口税税率,以调控进口量和保护本国产业。

进出口企业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缴纳相应的进口税。

同时,一些特定产品还可能需要缴纳特定的关税和附加税。

进口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对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和保障企业利益至关重要。

三、贸易合同管理制度贸易合同是进出口业务的基础,也是各方权益保护的重要依据。

进出口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必须与供应商或买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贸易合同管理制度涉及到合同的签订、履行、争端解决等方面,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合同的规范与合理性也是信任建立和良好商业关系的基础。

四、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制度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制度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提升贸易质量的重要保障。

国家对进出口商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和监管,确保商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进出口企业需要依法申请商品检验,提供合格证明才能进入市场。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防止了劣质、伪劣商品对国内市场的侵害,同时也提升了企业的声誉和竞争力。

五、外汇管理制度外汇管理制度是国家限制和管理外汇流动的制度。

在进出口贸易中,外汇是必不可少的支付手段。

国家依据宏观经济政策,制定外汇管理制度,平衡进出口贸易结构和外汇供需关系。

进出口企业需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外汇购汇和结汇,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第二章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第二章第二节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我国的货物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一种旨在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际贸易、规范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

它是国家在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概述我国的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指由质检、海关、商检等部门共同实施的一种政策措施。

通过对货物、技术等进行评估和监管,保障进出口环节的安全、质量和规范。

此制度主要应用于特定商品、技术、地区和行业,对于特定的产品和服务操作提供监管、限制和管理。

我国进出口许可制度是一个重要的保障措施,作为我国的贸易保护和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进出口许可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贯彻我国外贸政策,加强进出口市场监管,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公平竞争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障。

当前,我国的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有近百个不同类型的进出口许可证明文件,涉及丰富的产品和服务范畴,各类货物、技术和环境都被纳入进出口许可管理系统的监管范畴之中。

二、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制度框架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制度框架主要是由政府部门、法规和具体的进出口许可证明文件三部分构成。

1、政府部门: 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进出口许可制度以及对行业和企业实施特定的许可监管。

2、法规: 包括进出口许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3、具体的进出口许可证明文件: 根据国家的法规、商品特点和目的确定具体的进出口许可证明文件。

从具体的企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实际操作来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企业申请:在进出口业务操作前,企业必须向相关的政府部门申请相关的许可证明文件。

2、申请审核:在企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后,政府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有效的处理每个申请。

3、审批结果:在企业完成申请审核后,政府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发放对应的进出口许可证明文件,企业可以依据许可证明文件进行进出口操作。

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

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

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国家经济委员会(已撤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公布日期】1986.02.20•【文号】[86]国检鉴字第59号•【施行日期】1986.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通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已出台新规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公布[86]国检鉴字第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的管理,提高我国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工厂生产的重点出口机电产品。

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会同机电产品归口部另发。

生产厂经批准取得某个品种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质量许可证)时,只表明该产品具备了可供出口的质量条件。

第三条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和有关机电产品归口部全面负责实施质量许可证的领导工作和对各有关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颁发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认可检测单位,审批颁发和吊销质量许可证。

第四条凡实施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在出口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质量许可证,无质量许可证者,一律不准出口。

特殊情况,须经国家商检局和有关机电产品归口部批准,方准许出口。

第二章工厂取得质量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生产出口机电产品的工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完整、统一、正确的产品图纸、技术条件和检验规程;(二)有保证产品、零部件和原材料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器具,检测议器与试验设备;(三)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的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四)对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已经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五)建立了文明生产的管理与考核制度,并能均衡生产和按期完成出口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2.21•【文号】主席令[第14号]•【施行日期】1989.08.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8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2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验检验。

第四条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第五条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心免予检验。

第六条商检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出口商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国家商检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一切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检验。

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收货、用货部门,生产、经营和储运部门,都必须执行《商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应按照《商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任务。

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国务院批准的“加强管理,认真检验,公正准确,维护信誉,促进外贸,为四化服务”的商检工作方针。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实施法定检验。

《种类表》内的商品,根据对外贸易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种类表》由国家商检局在实施前六十天公布。

商检机构在执行上述《种类表》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的少数重要进出口商品列入地方性种类表,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定检验。

第四条列入《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凡属援助物资、礼品、样品及其它非贸易性物品,以及设立商检机构的边远地区的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出口商品,一般免予检验。

国家另有规定或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出口商品普遍优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由商检机构负责。

第六条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认证工作,统由国家商检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商检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商检机构的职责是: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第五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一)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二)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三)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四)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五)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六)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六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的卫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20•【文号】国检务[1997]344号•【施行日期】1997.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务〔1997〕344号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各直属商检局:现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出口包装质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管理全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制度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办法、认可检测试验室、审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管理资格证书和检查考核工作。

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直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直属商检局)管理和办理本地区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负责组织抽样、进行预审、实施考核、颁发、吊销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须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方可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商检机构凭出口质量许可证接受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

无法形成规模生产的特殊包装的生产企业,直属商检局可对其采取临时许可,批准使用临时编号,并严格检验和监督管理。

临时编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二章申请和颁发程序第五条施行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直属商检局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1.营业执照或其复印件;2.生产用主要设备、机器、工艺装备、仪器明细表;3.现行的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文件;4.主要外购及外厂协助生产部件明细表;5.必要的检验、试验用设备仪器明细表。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一、引言货物出口许可证是国家对出口商品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和加强出口商品的管理,确保出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制定了《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建立健全出口许可证制度,促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提升和国际贸易的稳定发展。

二、出口许可证的定义及作用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出口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价格等进行审核和管理的一种凭证。

它对于出口企业和国家有着重要的意义。

1. 出口企业方面:出口许可证可以帮助企业规范生产和出口行为,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提升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此外,出口许可证还可以增加企业对市场的了解和对市场风险的预防,帮助企业更好地开展国际贸易。

2. 国家方面:通过出口许可证,国家能够监控和管理出口商品的品质和数量,保护国家利益,防止低质量和劣质商品进入国际市场,维护国家形象和声誉。

此外,出口许可证还有助于统计出口商品的数据,为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三、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流程根据《管理办法》,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1. 准备材料: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许可证前,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合法注册的企业证书、出口商品的相关资料等。

2. 申请填报:企业需要将准备好的材料填写并提交到国家贸易主管部门,同时进行在线网上申报。

3. 审批和核验:贸易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核验企业的资质和所申报商品的合法性。

必要时,还会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

4. 发放许可证:经过审批通过后,贸易主管部门将发放出口许可证给企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入系统和公示。

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措施,包括:1.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根据出口商品的特点和国家政策而定,一般以半年或者一年为周期。

2. 许可证的使用限制:出口企业必须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商品的出口,并严禁超范围出口或者倒卖出口许可证。

我国出口管理制度

我国出口管理制度

我国出口管理制度一、出口货物的监管1.出口许可证管理我国对一些特定的出口商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这些商品主要是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殊商品。

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如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环保部等。

申请出口许可证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环保达标证明等。

申请者必须遵守出口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否则将被取消出口资格。

2.出口货物清关在出口货物清关时,需要对货物进行严格的检验和审核。

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检查,以确保货物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出口许可证的规定。

同时,海关还会对出口企业的信用记录和经营行为进行审查,以防止出口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3.出口报检出口商品报检是对出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的重要环节。

出口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定,否则将被禁止出口。

出口报检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相关行业的质检部门负责,质检部门将根据出口商品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对商品进行抽检或全检,对不合格的商品进行处理和处罚。

二、质量安全管理1.出口商品标准为了确保出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出口商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出口商品必须符合这些标准的要求,否则将无法获得出口许可证和通过海关的检查。

2.质量检验出口商品必须通过质量检验,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质量检验包括原材料的检验、生产过程的监控和最终成品的检验。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的质量标准,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3.产品认证对一些特殊的出口商品,如食品、医疗器械、电子产品等,我国实施了产品认证制度,以确保这些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产品认证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必须通过认证机构的审核和认证,才能获得出口许可证。

三、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管理1.关税管理关税是国家对进口和出口商品征收的一种税费,它对外贸易的发展和竞争具有重要影响。

我国对一些特定的出口商品实施了关税减免或优惠政策,以提高这些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1月14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备案程序与要求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应许可证照。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评定细则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评定细则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评估细则》使用阐明1 本细则是在总结宁波实行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经验旳基础上制定旳,符合国际上合格评估原则旳认证措施,重点体现了安全、健康旳认证规定。

2 本细则形成旳表格既是考核原则,也做为考核记录。

它合用于机械、轻工生产企业申请出口商品注册登记旳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现场考核记录、企业旳自查记录。

3 考核结论3.1发现2个(含2个)如下严重不合格项,且严重不合格项及未一般不合格项合计7个(含7个)及如下,现场考核通过;3.2发现3个(含3个)以上严重不合格项,或严重不合格项及一般不合格项合计8个(含8个)现场考核不通过。

结论为“现场考核通过”旳,企业不合格项验证完毕后,考核材料由审查组或分支局上报局认证监管处审核、同意、发放《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证》。

结论为“现场考核不通过”旳,考核材料由考核组或分支局上报局认证监管处审核、同意、出具《不予许可告知书》。

申请企业必须对照本评估细则进行整改,自查自纠,在符合考核细则规定后,方可重新提交申请。

4评价阐明4.1如获国家承认旳体系认证证书,记录发证机构和证书号,可减免审查(一)质量管理基础。

4.2做出“现场考核不通过”结论应注意综合如下原因,精确评价:4.2.1鉴定不合格项应做到事实清晰、证据充足、鉴定精确;4.2.2所发现旳不合格项应证明企业质量体系已全面失效、生产过程严重失控,如:没有制定必要旳工艺作业文献;没有对关键旳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工序质量得不到保证,导致安全性能或产品功能、性能批量性不合格旳等;4.2.3影响出口产品质量持续保证能力旳;4.2.4未按本评估细则建立与企业实际状况相合适旳质量管理体系旳;4.3严重不合格项:评估细则中带有“★”标识旳条款(18项)。

4.4一般不合格项:评估细则中没有“★”标识旳条款(48项)。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核查表评审组组长(签名):评审组组员(签名):评审日期:年月日。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
标 准 之 一
在 自查 具 备上 述基本 条件 的 生产 、 加工 企业 . 向 当地 商检 机 可
构 登记 . 取并 填写 《 ×质量许 领 × 可证 申请 :》 捂 一式 四份 。
量 许 可 证 与进 口商 品 质 量 许 可
证。
将填写后的 《 ×× 质量许可
证 申请 书》一式 四份 送其 企业 的

③ 国家 商检 机构 规定 的榆验 操 作 规程 中的技 术条 件 : ⑤x ̄ 贸易合 同 、契约 中规 / ,b
定 的产品技 术 条件 一 ( )肯 保 证产品 质量 的计 量 4 器具 和榆测 仪 器 、 备 。 设 【 )有一 支具有一 定 专业 水 5 平. 能严 格按 照合 同 、 检验 标准 执
样 向商检机构 申请 出 口商 品质量
生 产 企 申请时应 具 备的基
许 可 证
本条件 包括 :
( ) 健全 的质量 体 系 、 1_ 有 有完 整 的技 l 术责任管 理制 度和 对技术 £ 培训 考核制 度 。 一 人 ( )有确 保 出 口产品质 量 的 2 加工 、 产场 地 、 备和 人员 的必 { 设 备 条件 = ( )产 品必 须达 到下 列技术 3
证 管理的包 括 哪些 出 口商 品
实施 质 量许 可 证的 出 口商品 由国家商 检部 门决 定 , 般包 括 : 一
大 宗传统 出 口商 品 ;重要 的 出 几
维普资讯
外 贸知 识
( )商检机构 会 同 申请质量 2 许 可证 的企 业 的主管 部 门组成考
维普资讯
外 贸知 识


1 么叫质 量许可 证 制度 .什
齐钟 文

限制出口管理制度

限制出口管理制度

限制出口管理制度一、概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也日益频繁,国际贸易关系日趋密切。

出口贸易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经济增长、促进产业升级和就业创造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在进行出口贸易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难点,例如出口产品不符合目的国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纠纷等问题,这不仅对企业的出口业务造成了困扰,也会对国家的声誉和国际形象造成损害。

因此,为了有效管理出口贸易,保障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必须建立健全的出口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关,以确保出口贸易的合规和顺利展开。

二、出口许可制度1.出口许可的原则出口许可制度是指国家对特定商品的出口行为进行控制,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取得相应的出口许可证,才能进行出口活动。

出口许可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国家安全,对需要保护的商品实施出口配额、出口许可和禁止出口等措施,以保障国家利益。

出口许可的制度应该遵循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给予许可,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进行出口活动。

2.出口许可的范围出口许可的范围应该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性和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对于敏感的高科技产品、战略物资等需要保护的商品应当实施出口许可制度,以充分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

同时,还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外贸政策,对一些市场需求旺盛和国家支持的商品实施出口许可制度,以保障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3.出口许可的办理流程出口许可的办理流程应该符合简便快捷、高效透明的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加快出口许可的审核和颁发过程,以便企业及时开展出口活动。

同时,出口许可的流程还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诉求和意见,对于有争议的出口许可事项,应当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出口商品质量管理1.出口商品质量标准出口商品的质量标准是国家出口贸易的重要基础,是保证出口商品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国家应当依据国际质量标准和目的国质量标准,建立完善的出口商品质量标准体系,对于符合标准的商品给予相应质量认证,以保证出口商品质量的可靠性和可控性。

出口食品检验制度模板

出口食品检验制度模板

出口食品检验制度模板一、总则1.1 为了保障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1.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出口食品检验依据2.1 法律、法规规定:出口食品的检验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标准,包括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2 双边协议:出口食品的检验还依据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包括兽医卫生法规、检疫协定等。

2.3 合同、信用证:出口食品的检验依据合同、信用证等合法检验依据。

2.4 卫生质量标准:出口食品的检验依据我国有关卫生质量标准,包括食品卫生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标准等。

2.5 其他规定:出口食品的检验还应遵守其他相关规定,如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畜产品的有关规定,进口国的有关兽医卫生法规规定等。

三、出口食品检验程序3.1 受理报验:出口食品企业应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向其提交报验材料,并办理报验手续。

3.2 抽样:检验检疫机构对报验的出口食品进行抽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3.3 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对抽样的出口食品进行实验室检测、现场检验等,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3.4 签发商检证单:检验检疫机构对合格的出口食品签发商检证单,准许其出口。

四、质量许可证管理4.1 出口食品企业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申请质量许可证。

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介绍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国家对进出口活动进行管制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的实施旨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市场秩序,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在全球化的今天,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对于国际贸易的稳定和有序发展意义重大。

一、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意义1. 保障国家经济安全: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商品进入国内市场,确保国内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2. 维护国家利益: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能够约束不合理的国际贸易行为,保护国家的利益,防止利益流失。

3. 促进市场秩序: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通过设置许可条件和审批程序,规范进出口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4. 创造经济增长机会: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可以鼓励企业开拓新的市场,拓展产品出口,进一步促进经济增长。

二、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产品许可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某些特定的产品需要获得进出口许可证才能进行贸易活动,否则将受到限制或禁止。

2. 进出口许可申请:企业在进行进出口活动时,需要按照规定提交进出口许可申请,通过相应的审批程序才能获得进出口许可证。

3. 进出口许可条件: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设定了一系列进出口许可条件,包括质量标准、产品规格、安全要求等,企业必须符合这些条件才能申请获得进出口许可证。

4. 进出口许可审批流程: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设立了一套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策等环节,通过层层审批,确保进出口许可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5. 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进出口许可证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企业在有效期内方能进行相应的进出口活动,超过有效期则需要重新申请。

三、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 实施机构与部门: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相关部门会根据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制定相应的进出口许可政策。

2. 监管手段与措施:国家通过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遵守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的处罚。

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0.01•【文号】•【施行日期】199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3年10月1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商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认证。

包括进口国或国际专业认证机构委托商检机构办理的出口商品认证。

第三条国家商检局负责全国进出口商品认证的管理工作。

国家商检局各直属的商检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

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认可的检验、认证机构根据国家商检局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具体实施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

第四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根据申请办理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对经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准许使用进出口商品认证标志。

进出口商品认证标志分为安全标志、卫生标志和质量标志。

第五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计量器具、锅炉压力容器、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以及核承压设备的认证工作,由其他检验、认证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进出口商品认证第六条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我国出口生产企业或外贸经营单位,均可申请进出口商品的安全、卫生或质量认证。

第七条申请安全、卫生认证的进口商品应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或认证协议规定的标准要求。

申请安全、卫生认证的出口商品应符合认证协议规定的标准或进口国强制性标准要求。

申请质量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应符合对外贸易合同或认证协议规定的标准要求。

申请进口国认证和国际专业认证的出口商品应符合进口国认证机构和国际专业认证机构规定的标准要求。

出口管制合规政策和制度

出口管制合规政策和制度

出口管制合规政策和制度是针对出口管制所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旨在确保出口的商品、技术和服务的合规性,防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的情况发生。

出口管制合规政策和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口管制法规:出口管制法规是规定哪些商品、技术和服务需要经过出口管制、哪些国家和组织需要经过特别审查的法律法规。

企业必须遵守这些法规,确保所出口的商品、技术和服务符合相关规定。

2.许可证制度:对于需要经过出口管制的商品、技术和服务,企业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出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是证明企业具备出口管制合规性的文件,也是企业进行合法出口的必要条件。

3.审查制度:对于涉及敏感商品、技术和服务的出口,企业需要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查。

审查制度包括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等方面的评估和审查,以确保企业具备出口管制合规性。

4.监管制度:监管制度包括对企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如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方面的监管。

监管制度旨在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存在的问题,防止企业违反出口管制法规和制度。

5.处罚制度:对于违反出口管制法规和制度的企业,相关政府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如罚款、撤销出口许可证等。

处罚制度旨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国际形象,保障出口管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出口管制合规政策和制度是确保企业出口行为合法、合规的重要保障。

企业应认真遵守相关法规和制度,确保自身行为的合规性,并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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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是国家为了加强对涉及安全、卫生等重要出口商品质量管理,保证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外贸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列入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其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未按规定取得质量许可证的产品不准出口。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凭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接受报检。

其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出口前不少于三个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出口质量许可证。

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按要求建立好质量保证体系并做好质量体系评审的准备工作。

已申请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其产品在出口时未获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可申请办理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

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出口质量许可证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根据国认证[2003]19号《关于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通知》规定,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不再搞出口质量许可证。

三、申办出口质量许可证要求
1.申办企业资格
1)企业应具备营业执照,产品符合营业范围;
2)有基本的生产及检测条件;
3)产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建立保证产品安全质量的管理体系;
5)处于正常的生产状态。

2.申办手续
1)企业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
(a)企业营业执照;
(b)生产用主要设备、工艺装备、仪器明细表;
(c)检验、试验用主要设备、仪器、工具明细表;
(d)主要外购、外协明细表;
(e)厂区简要平面图;
(f)简要工艺流程图;
(g)现行的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文件;
(h)企业按考核条款要求进行自查的报告;
(i)法律法规必须具备的资料。

3)接受产品的抽样,并将样品送至规定的检测单位。

4)接受生产条件的现场审查。

5)提交整改材料。

6)按规定缴纳费用并领取证书。

4.质量体系要求
企业应按相关产品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它包括满足质量体系要求的《质量手册》,从事工作所需的《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以及生产过程质量活动完成情况的相关记录。

5.产品技术要求
1)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2)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
3)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有关的行业标准;
4)贸易协议约定执行进口国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的,可以执行进口国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6.产品型式试验
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受理申请后,将于十个工作日内到工厂进行抽封样。

样品由企业在十个工作日内送至指定的检测单位。

企业应做好抽样前的准备工作,主动与检验检疫局联系抽样事宜。

如果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尚不具备抽样条件的,申请人应书面说明情况并另行约定具体时间进行抽样。

7.企业自查要求
企业应根据相关产品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学习,成立内审组按工厂审查要求逐条对照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纠正。

并做好工厂条件审查的准备工作。

8.工厂条件审查
对符合审查条件的企业,当地检验检疫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工作通常需要1-2天的时间。

评审组长在评审前三天将考核计划通知被考核企业。

对考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企业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纠正措施和见证材料报评审组,经评审组对不符合项进行跟踪验证,验证合格后,将材料上报检验检疫局审批。

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按《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半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9.审批发证
地方检验检疫局从收到评审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工作。

经审批合格的企业,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发证工作。

企业接到领证通知后,及时到所在检验检疫局领取证书,并交纳规定的费用。

10.复查换证
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满的6个月前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提出复查换证申请,申请手续与首次申请相同。

逾期不办理换证申请,其证书自然失效。

四、获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
1.出口质量许可证证书有效期除包装为三年外,其它均为五年。

按照《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质量许可证必须专号专用,不得非法转让,一经查处,检验检疫机构将吊销其出口质量许可证。

2.在证书有效期内,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将结合检验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证书有效期监督检查。

3.在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检疫局每年年初向获证企业放发"获证企业年度申报表",企业应按要求如实填报企业生产、管理及产品质量情况。

五、工厂评审和产品检测的减免
1.已获得国家产品认证,且检测单位、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与质量许可证要求相同,自检测报告签发之日起到企业申请质量许可证止不超过1年的,其产品的检测可予减免。

2.获得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申办出口质量许可证时,其质量体系可予减免相同条件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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