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考试试题:行政复议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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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一、判断题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便可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不能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不作答复的,视为决定不予以受理。

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不能停止执行。

6.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7.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行政复议费用。

8.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9.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10.行政复议申请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

11.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13.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查补正后作出维持决定。

14.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15.被申请人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16.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之一是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与适当。

1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1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9.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20.任何企业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1.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2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4.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仍可申请行政复议。

26.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但公民、法人对该最终裁决不服,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7.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28.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29.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0.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31.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3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相关法律职责。

3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决定、命令的审查申请。

3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就该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出审查的要求。

35.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6.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37.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8.行政复议必须由申请人自己参加,不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39.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40.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2.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43.公民、法人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44.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5.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6.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7.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48.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49.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便可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5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53.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54.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是具体办理公安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定机构。

55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56.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60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57.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

5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59.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查补正后作出维持决定。

60.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61.申请人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62.行政复议机关佘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佘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6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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