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 投票与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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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程序

村委会选举程序

村委会选举程序村委会选举是农村基层民主治理的一项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民主权益。

为了保障选举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确保村委会的领导层具有代表性和合法性,制定合理的选举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村委会选举的程序,并对其中的各项环节进行详细解析。

一、选举程序的准备工作在正式召开选举之前,村委会需要做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首先是确定选举时间和地点,通常在召集与会成员时可以商定。

其次,需要明确选举产生的职位和名额,确保选举的合法性。

同时,还需要确定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并通知村民进行申请。

二、候选人的推举和申请村民可以根据村委会的通知,推举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村委会候选人。

这个过程通常是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进行,确保每个村民都有平等的表达权。

村民可以根据候选人的品德、能力和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推举。

候选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个人信息和竞选纲领等相关材料。

三、候选人资格审查和公示村委会在接收到候选人的申请后,会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候选人的年龄、学历、政治背景等方面的要求。

审查结果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在公示期内,村民可以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质疑和投诉。

四、投票前的公示与宣传公示期结束后,村委会将会对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竞选纲领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也要进行投票程序的宣传工作,包括投票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这样可以确保村民了解选举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要求。

五、选举投票选举投票是整个选举过程中的核心环节。

在选举当天,村民按照民主、平等、秘密、直接的原则进行投票。

通常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投票结果会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统计和记录,确保选举的有效性。

六、选举结果的公示和产生投票结束后,村委会将会对选举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当选人的得票数和名次等相关信息。

候选人也有权利对选举结果进行质疑和申诉。

村委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村委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村委换届选举实施方案一、总则村委换届选举是村级组织领导机构成员的产生和变更方式,是村民自治、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

为了规范村委换届选举的程序,确保选举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村委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二、选举程序(一)选举计划的制定1.选举计划由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

2.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要在选举前至少一个月制定选举计划,并公告于村委公告栏及村级网站。

(二)选民资格的确定1.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村级户籍信息,确定符合选民资格的村民名单,并于选举前三天公示村民名单。

2.符合下列条件的村民具备选举和被选举权:a.村民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b.村民必须年满18周岁;c.村民必须具有村级户籍;d.村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候选人的确定与公示1.村民可自愿提名候选人,也可通过推荐提名候选人。

2.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a.村民必须具备选举和被选举权;b.候选人应具有村务工作经验或相关工作能力;c.候选人应遵守村民议事规则和纪律要求。

3.候选人由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并在选举前一周公示候选人名单。

(四)选民教育与宣传1.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要通过村级广播、村级网站等形式进行选民教育和宣传,使村民了解选举程序和重要阶段。

2.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候选人的宣传,并提供必要的信息供选民参考。

(五)选举方式1.选举方式采用无记名投票,以秘密方式进行。

2.选民凭身份证明证件投票,每人一票。

3.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投票的组织和管理。

(六)计票与结果公示1.选举结束后,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应尽快进行计票工作。

2.计票应公开透明,确保选举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计票结果应在选举结束后当天公示,并向全体村民说明选举结果。

(七)产生新一届村委会1.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选举结果,核准产生新一届村委会。

2.新一届村委会成员应当进行交接工作,确保村级事务的连续进行。

三、监督机制1.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选民和候选人投诉,并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

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组织,是农村自治的重要形式,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农村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选举公正、公平、透明,提高村民参与度和满意度,制定和实施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十分必要。

二、选举程序和程序1. 编制选民名册(1)选民范围:村内具有选举权的合法居民,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2)编制选民名册:由村委会依法组织编制,确保选民名册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公示选民名册:选民名册公示期为7天,村委会将选民名册张贴在显眼位置,接受选民的监督和提出异议。

2. 投票人员和投票箱(1)选举主席团:由村委会组织选举产生,主席团由1名主席和若干名副主席组成,负责选举的组织和监督工作;(2)投票站点:设立相对集中、便于村民投票的投票站点,由村委会合理选择;(3)投票箱:使用封闭式透明投票箱,保证投票的公正和秘密性。

3. 选举宣传(1)村委会组织选举宣传:利用村报、村广播、宣传栏等途径,及时向村民宣传换届选举的时间、程序、法定权益等内容;(2)候选人个人宣传:村委会鼓励候选人自己进行个人宣传,可以向村民介绍自己的工作经验、发展计划等。

4. 候选人提名和公示(1)候选人提名:村民自愿提名,村委会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并填写候选人名单;(2)候选人公示:候选人名单公示期为7天,村委会将候选人名单张贴在显眼位置,接受选民的监督和提出异议。

5. 选举投票(1)选举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选举时间,确保选民的充分参与;(2)选举方式:使用纸质选票,村民在选票上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候选人进行标记,投票人员点票统计,并进行当场公布。

6. 投票结果确认和宣布投票结束后,由选举主席团负责对投票结果进行确认,并在选举现场进行宣布,确保结果的透明和可信。

7. 失败候选人异议处理对于失败的候选人的异议,村委会要及时组织调查,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做出相应处理,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

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 四项制度

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  四项制度
5、候选人在村民会议上发表演说,并回答村民的询问。
6、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村民外出或者因其它的选举日不能到会投票的,经村选举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委托本户或者其它有选举权的村民代表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
7、监票人、计票人由村选举领导小组提名推荐,村民会议通过,负责核对投票人数的票数。
民主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议事会制度。
2、按期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每年不少于1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村委会应及时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由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10、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胜任或因故缺席,应当由村民提议或村民代表罢免或补选。
未尽事宜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
民主决策制度
1、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搞强迫命令,不打击报复。
2、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规定民主议事的内容,村委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凡属村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必须先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再分别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无违背群众意愿,坚决杜绝少数人自行决定的行为。
四、切实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使每个村民都有参政议政的机会。
8、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投反对票,可以与选其他村民,也可弃权,每次选举可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高于投票数的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
9、各村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重新选举的得票多的当选,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_办法_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_办法_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还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管辖村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专项拨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其摊派给村民。

第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应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换届选举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选举和选举突发事件;(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述、举报和信访工作;(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换届选举宣传;(二)确定选举工作人员;(三)拟定换届选举方案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和投票方法;(四)组织选民登记,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五)组织选民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六)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上报备案;(七)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建立并移交选举档案;(八)换届选举的其他工作。

村委会投票与选举办法

村委会投票与选举办法

村委会投票与选举办法村委会是我国基层自治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村委会选举和投票的方式和办法对于确保基层自治的顺利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着重讨论村委会投票和选举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村委会选举办法村委会选举是基层自治组织的重要程序,能够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村委会选举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选举人的确定村委会选举的首要任务是确定选举人,一般是村民大会全体出席人员。

在确定选举人之前,应当加强宣传,确保各项程序的公开透明,避免发生选举作弊和舞弊等现象。

2.候选人的提名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应当依照法律、条例等规定,根据村委会的实际工作需要和村民的意愿提名候选人。

同时,应当注重民主、公开、透明等原则,充分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候选人的公正、公平、合法性。

3.选举方式村委会的选举方式可以用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密闭投票等方式进行。

当然,不同的选举方式也有不同的优缺点。

在具体的选举过程中,应当注重发挥选举方式的作用,避免选举过程中的失误和漏洞。

4.选举结果的认定选举结果的认定是村委会选举过程的重要环节。

选举结果应当根据已经公布的选举结果公告进行认定,确认当选村委会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当注重选举结果的监督和管理,避免选举作弊和舞弊等现象。

二、村委会投票办法村委会投票是基层自治组织在政治管理和决策程序中的重要程序,能够充分发挥村民的独立意志和自治权利。

村委会投票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投票人的确定村民大会全体出席人员一般是村委会投票的投票人。

在确定投票人之前,应当确保他们拥有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应当着重宣传村委会投票的意义和重要性,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投票积极性。

2. 投票方式村委会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密闭投票等方式进行。

不同的投票方式也有不同的优缺点。

在具体的投票过程中,应当注重投票方式的作用,并尽可能发挥其优势,避免投票过程中的失误和漏洞。

选举办法

选举办法

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一、本次村委会换届选举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

二、新一届村委会应选主任人,副主任人,委员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三、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也就是说,一次投票选举出村委主任、副主任、委员。

1、选票上只填姓名,不填职务。

2、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无效票,每张选票不能选举同一竞选人担任两项或两项以上职务,否则该竞选人得票无效,其他竞选人得票有效。

3、弃权者不做任何标志。

4、填写的选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

5、填写选票时,有重名的一定要分清楚(如年龄大小、居住地址等)。

如果写重名未分清楚的作废。

选票上出现音同字不同的名字时,如果这个村只有一位选民叫这个名字,并且指向都是一致的,考虑到村民文化的实际情况,认定为有效票。

(要出现特殊的情况有选举委员会宣布有效或无效)。

四、选举大会设监票员人,计票员人,唱票员人。

五、选票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书写字迹要清楚。

不能填写选票的村民,公共代笔人代写。

代写人必须完全按委托人的意愿填写。

六、收回的选票张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张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从新进行选举。

七、选举必须有本村选民半数参加,竞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八、获得参加选举选民过半数赞成票的竞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则按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竞选人再次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参加选举选民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应选名额是否另行选举,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九、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选举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村委会选举制度

村委会选举制度

村委会选举制度村委会选举制度是指在村级组织中通过选举方式产生村委会成员,并通过村民的直接参与实现自治的一种组织形式。

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和促进基层民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选举组织、候选资格、选举程序等方面对村委会选举制度进行全面探讨。

一、选举组织村委会选举组织是保障选举公正、顺利进行的基础。

通常,由村委会或镇政府进行选举组织工作。

选举组织应当确保选举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要依法打击选举中的各种非法行为,维护选举秩序。

1.选举委员会的设立选举委员会是选举工作的核心机构。

它由村委会或镇政府指派一定人数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选举的组织、筹备和监督。

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独立、中立、公正的品质,并接受必要的培训,确保选举工作的高效运行。

2.选举办公室的设立选举办公室是选举委员会的实施机构,负责选举日程的安排、选民注册、候选人资格审核等工作。

选举办公室也是选民和候选人咨询和投诉的窗口,应当提供便利的服务,保障选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候选资格候选人的选拔是村委会选举的重要环节。

候选人的选拔要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既要注重选拔优秀人才,也要兼顾广泛代表性。

1.基本条件候选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候选人还应当有较高的道德品质,无不良行为记录,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公共事务经验。

2.村民代表性为了保证村委会代表村民利益,候选人应当广泛代表村民,尤其是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村民。

候选人的产生应当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通过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作出决策。

三、选举程序选举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是促进选举制度良好运行的关键。

在村民直接参与、民主选择的基础上,完善选举程序至关重要。

1.选民注册村民可以通过向选举办公室登记注册的方式,成为合法选民。

选民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确保选民的身份符合选举资格要求。

选民的注册地应当与村民的实际居住地相符,以确保选民能够充分反映当地村情民意。

村委换届选举方案

村委换届选举方案

村委换届选举方案一、背景与目的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组织的核心,负责协调处理村内的各类事务,保障村民的利益,推动村庄的发展。

为了保证村委会的运行效率和民主性,村委换届选举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方案旨在规范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程序和要求,确保选举的公正、公平、公开。

二、选举程序1.选举组成立选举前,由村委会主任按照村民代表的比例组成选举组。

选举组由选举主任、副选举主任和若干名选举工作人员构成。

2.选民资格确定选民资格以户籍登记为准。

年满18周岁的村民具备选举权,不分性别、民族、宗教和政治面貌。

3.选举公告发布选举工作前,选举组发布选举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举时间、地点、程序和要求,以及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

公告以明显的方式张贴在村委会办公地点和其他公共场所,同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4.候选人提名选举组在选举公告发布后,设立提名阶段。

村民对村委会候选人进行提名,提名应符合以下要求: - 由3名以上选民提名; - 提名人和被提名人要在同一村内户籍登记。

5.候选人审核选举组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候选人符合选举资格的要求,并公示审核结果。

如发现候选人不符合要求,经过提醒后,提名人可再提名其他人选。

6.候选人通知经过审核通过的候选人将被通知参加选举,通知内容包括选举时间、地点、程序和候选人权益。

7.选民登记选民需在选举前到村委会进行登记,以确认选民身份和选举资格,并领取选民证明。

8.选举投票选举根据选民登记表制作投票名单,将选民名单与选举表格对应,提供给选民进行投票。

投票采用不记名、无记名、机密的方式进行。

9.选票计数选举组对投票进行计票,并公布计票结果。

如发现选票异常、重复或有争议,需进行重新计票或开展投票调查。

10.选举结果宣布经过计票核实,选举组将宣布选举结果,并明确新一届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及村委会委员名单。

三、选举要求1.公正公平选举过程中,选举组成员需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能对候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或偏袒。

2024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_1

2024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_1

2024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_1一、选举前的准备工作1.成立选举委员会。

为确保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成立一个专门的选举委员会,负责整个选举过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制定选举办法。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选举办法。

3.宣传发动。

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选举的重要性,提高村民的参选意识和积极性。

4.选民登记。

对全村选民进行登记,确保每位选民都能参加选举。

5.候选人推荐。

采取自荐、村民联名推荐等方式,产生初步候选人名单。

二、选举过程1.确定正式候选人。

根据初步候选人名单,经过选举委员会审核,确定正式候选人。

2.发放选民证。

在选举日前,将选民证发放给每位选民,方便他们参加选举。

3.设立投票站。

在选举日当天,设立若干投票站,方便选民投票。

4.投票。

选民在选举日当天,携带选民证到投票站进行投票。

5.唱票、计票。

投票结束后,立即进行唱票、计票,确保选举结果公正、公开。

6.公布选举结果。

将选举结果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三、选举后的工作1.颁发当选证书。

对当选的村委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正式就职。

2.组织培训。

对新一届村委会成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为民服务意识。

3.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新一届村委会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村委会工作的正常运行。

4.开展民心工程。

新一届村委会要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民心工程,为村民谋福利。

5.接受监督。

村委会成员要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定期向村民报告工作,确保村委会工作的透明度。

1.选举委员会成员要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在宣传发动阶段,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让村民充分了解选举的重要性。

3.选民登记要准确无误,确保每位选民都能参加选举。

4.候选人推荐要公平公正,充分体现村民意愿。

5.投票站设置要合理,方便选民投票。

6.唱票、计票过程要公开透明,确保选举结果公正。

村干部选举投票的规则和方法

村干部选举投票的规则和方法

村干部选举投票的规则和方法村干部选举是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环节,它的公正、公开、公平是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下面是关于村干部选举投票的规则和方法的参考内容。

1. 选举规则:村干部选举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包括:平等竞争、普遍参与、公开透明、多数决定、依法实施等。

具体规则如下:a) 平等竞争:村干部选举应确保每个候选人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并确保他们在竞选过程中有平等的机会。

b) 普遍参与:所有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都有权利参与村干部选举,包括男性、女性、少数民族等各个群体。

c) 公开透明:村干部选举应当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以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和有效。

选举过程应对公众进行广泛宣传,并允许观察员监督选举的整个过程。

d) 多数决定:村干部选举应依照绝大多数选民的意愿进行,以确保选举结果得到广大选民的支持。

通常,选举结果以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为当选村干部。

e) 依法实施:村干部选举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 选举方法:a) 选举制度:常见的选举制度包括多数制和比例代表制。

在多数制下,选民投票支持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在比例代表制下,选民根据候选人所代表的政治团体来选择,最终由选民按照政治团体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比例确定每个政治团体的代表名额。

不同村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选举制度。

b) 候选人提名:村干部选举前,应设立候选人提名环节。

候选人提名可以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等方式,确保选举的多元化和广泛性。

c) 投票环节:选民在投票环节中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候选人。

投票可以采用匿名投票或实名投票,可选择纸质选票或电子投票等方式。

d) 计票和宣布结果:投票结束后,由选举管理机构或相关组织负责计票工作,并宣布选举结果。

计票应当公开、透明,确保选举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除了以上规则和方法外,还应注意选举工作中的监督、申诉、处罚等方面。

应设立选举监督机构,接受选民的监督和投诉,并及时处理各类选举纠纷和违规行为。

村民委员会选举

村民委员会选举

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每届任期5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这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明确要求。

不仅如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民政部制定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民发〔2013〕76号)等文件还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若干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3人,以奇数为宜。

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关于选民登记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为了保障广大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是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是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是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村委会居委会投票选举大会流程

村委会居委会投票选举大会流程

村委会居委会投票选举大会流程一、投票选举大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1.村委会对选举大会进行提前宣传,通知全村村民关于选举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选举相关事项,确保村民听闻。

2.村委会应当明确选民资格,并制定选民登记表,记录符合选民资格的村民信息,以便后续选举使用。

3.准备选举人员,确保选举过程的正常进行,选举人员应当是公正、中立的,不能有特殊利益关系。

二、投票选举大会召开1.投票选举大会按照事先公布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召开。

选举大会门口应当设立工作人员检查选民身份的地方,确保选民资格。

2.村委会主任或者村委会秘书做开幕式致辞,介绍选举程序、选举规则和村委会居委会的职责。

三、确定选举候选人名单1.提名阶段:选民可以提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并将提名人和被提名人的姓名及职务写在提名表上。

每人可以提名的人数应当有限制。

2.调查核实阶段:村委会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核实,以确保其符合选举条例的要求。

被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将被剔除。

3.确定候选人名单:对通过资格核实的候选人进行公示,并发布选举候选人名单。

四、选民登记和选举方式1.把符合选民资格的村民登记为选民。

选民在选民名单上确认自己的身份,并领取选票。

2.选民在选票上将自己心仪候选人的编号、姓名等信息填写完整,并将选票投入选票箱。

五、选票统计和候选人评选1.关闭选票: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民将选票投入选票箱后,选举人员将选票箱封存。

2.统计选票:选举人员打开选票箱,将选票按照候选人进行统计,记录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

3.候选人评选:村委会根据得票数的情况,评选出一定数量的候选人,作为村委会居委会的职务人员。

六、宣布选举结果1.村委会主任或者村委会秘书宣布选举结果,将当选者的姓名和职务公布给全体与会选民。

2.若有侥幸当选的人员不符合选举条件,将予以剔除,重新按照票数重新评选并公示。

以上就是村委会居委会投票选举大会的流程。

在整个过程中,村委会应当保证公正、公平、透明,确保选举结果代表村民的意愿。

村委会居委会投票选举大会流程

村委会居委会投票选举大会流程

村委会居委会投票选举大会流程1.工作人员到位。

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分站,均应配备验证员1人、领票员1-2人、代写员若干人,看守秘密写票处和票箱的工作人员各1人。

中心投票站还应配备主持人1人,一般由选委会主任兼任。

选举工作人员应提前到位,按各自分工职责,做好接受选民投票的各项准备工作。

工作人员必须根据各自的职责佩戴“选举工作人员证”。

2.检查并密封票箱。

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分站的票箱,工作人员应在接受选民投票前,当场当众检查票箱(包括流动票箱),经在场选民确认票箱中无选票后,由监票员将各票箱上锁并贴上封条。

在投票过程中所有票箱不得开启。

3.领取选票。

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员按各投票分站和接受流动票箱的选民数将选票当众启封,并清点交给各投票分站和流动票箱负责领取选票的工作人员。

可适当让每个投票分站和流动票箱多领10张左右的选票,以备机动。

领票时,应办妥清点、登记和签章手续。

4.选民领票。

选民应通过投票通道,按顺序先到验证处,提交选民证,经验证员确认并在选民证上作标记后,再到领票处领票。

验证处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检验选民证,选民数量较多的村(社区),选民验证时,还应随带身份证,并与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名册核对。

核对无误后在选民证背面作出“选票已领”或其他标记。

领票处的工作人员负责逐一发给选票,并在选民花名册上作标记和由选民签字或按手印,并适时统计发出选票的数量。

为保证选民能逐一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领票处工作人员应视秘密写票处的空闲情况发票,切忌将选票提前分发给多位选民。

5.代写选票。

选举时,应设立代写处。

因文盲或者手、眼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本村(社区)登记参加选举的近亲属或者选委会指定的人员在规定的场所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名单之外的人员只能委托选委会指定的代写人在规定的场所代写。

选委会指定的代写员可以是镇(街道)工作人员或非本村(社区)村(居)民的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直选)

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直选)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直选选‎举办法一、公布投票时间‎和地点。

二、由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推举选举工作‎人员和计票、监票员。

三、村选委会应召‎集本村(或村民小组)过半数的选民‎参加会议方可‎投票。

每一选民不得‎在同一提名票‎上重复填写同‎一选民,不许超过应选‎人数。

四、会场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票箱‎,分别由工作人‎员负责。

五、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同一张‎选票上,又分单设和不‎单设妇女委员‎两种情况。

六、选民因故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选举日当天,一律不办理委‎托投票。

被委托投票人‎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经村选委会批‎准后,委托生效。

七、直选时,可以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为老、弱、病、残选民设流动‎票箱。

八、直选票可以“下加”,一种是计票时‎,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选民,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时,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另一种是高职‎务得票能够确‎定,若当选人愿意‎,也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去竞争低职位‎村民委员会成‎员。

九、选票的认定。

1、有效票:有效选票又分‎整张有效和部‎分有效两种。

整张有效,是指一张选票‎完全符合选票‎规定的应选人‎数和写票规定‎;部分有效,是指一张选票‎上,选民对有的人‎员按规定写票‎,而对其他人员‎胡写乱画无法‎辩认,该张选票为部‎分有效票。

2、无效票:无法辩认的选‎票。

3、弃权票:未写任何名字‎的选票。

4、检验认定选票‎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具体选票‎具体分析,要有灵活性。

5、在认定个别疑‎难选票上,应由村选委会‎成员集体认定‎,计票等选举工‎作人员不得自‎作主张、自行认定。

十、需要变更选举‎日的,由村选委会确‎定后,及时向村民公‎布。

十一、准备投票物品‎:选举结果报告‎单、选票、票箱封条、计票用的黑板‎、粉笔、选举公告样、红纸等物品。

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组织的一种,它是农村大多数居民自治的依托,是连接政府和农村居民的桥梁。

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是村庄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一套规定和程序,它的实施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1.选举原则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强调选拔人才,照顾社会各界利益,推进村庄的发展。

在这里,公开是指选举过程和结果是公开的,而不是非常私密的;公平是指选举程序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人为阻挠,使得所有选民在选举过程中都处于同等的地位;公正是指选举的结果是客观和公正的,所有的选民都遵守了相同的规则和要求;公认是指选举结果得到了大多数群众的肯定。

2.选举的主体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主体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选民,即村庄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人员,包括户口注册在该村庄内的成年居民、符合选举原则的党员、部队军人和农村企事业单位员工等;二是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即由选举产生的领导班子和工作团队,他们负责制定村庄的各类计划、项目和政策,落实村庄发展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3.选举程序选举程序是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关键部分,它包括选民注册、候选人推举、筛选、公示、投票、计票和公布结果等一系列程序,每一个步骤都要按照规定进行。

(1)选民注册:选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村委会注册选民,领取选民证,方可行使选举权。

(2)候选人推举:在选举程序中,候选人推举是关键之一,村民有权推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选村民委员会。

(3)筛选:在推选中,应该制定详细的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面试等程序,以便筛选出真正贤达的人才。

(4)公示:把通过筛选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让村民各方面人员评价,进行监督维护选民权。

(5)投票:投票是选举程序的重要环节,要求严格监控和场地安排等工作安排,确保投票过程的公正。

(6)计票:选完后,应当在公约的计票场地严格执行,统计投票情况,完成计票工作。

(7)公布结果:在计票工作结束后,应当即刻公告成功选举的人员名单,同时关注被判定无效选票的情况。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人民政府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还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管辖村的乡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专项拨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其摊派给村民。

第六条县、乡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应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换届选举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宣传和贯彻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述、举报和信访工作;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开展换届选举宣传;确定选举工作人员;拟定换届选举方案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和投票方法;组织选民登记,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选民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上报备案;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建立并移交选举档案;换届选举的其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立法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

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

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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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投票与当选
第二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前五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投票方式;
(二)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
(三)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代写处;
(四)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五)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选票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加盖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投票选举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

为便于居住分散的村民投票,可以增设投票站。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对老、弱、病、残等无法到场投票的村民,经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批准,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每个流动投票箱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在流动票箱投票的村民,应当在签名簿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

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过书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在本村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其他村民代为投票,同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

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二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

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第二十六条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参加投票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村民。

参加投票的村民凭选举证、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独立填写后,投入票箱。

参加投票的村民因故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参选人以外的其他人代写。

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

分次投票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

具体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但不能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八条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都应当立即加封,并由选举工作人员在当日内送至大会会场集中。

公开开封检票后,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公开统计票数。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在统计结果记录上签字。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九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位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选票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
的部分无效。

选举工作人员对选票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的,应当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三十条候选人或者参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因得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当场就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

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夫妻或者父母子女关系的,只确定职务最高的一人当选;如果职务相同,只确定得票最多的一人当选。

第三十一条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当选人数少于三人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在选举日之后的十五日内选出。

当选人数已达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的,可以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不足名额暂缺,在选举日之后的三个月内选出。

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多的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暂时主持工作;直到选出主任、副主任为止。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确认是否有效,当场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乡级人民政府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因各种原因造成村民委员会选举无效、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宣布选举无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

重新选举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并于十日内办结办公设施、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未完工作的移交。

移交的项目、数量、重要情况等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监督。

逾期不交接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交接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组织召开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和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推选村民小组组长,应当有本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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