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错题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常识错题集
题目是难,但是有祥解,做做这些有理有据的题总比只有个答案的法律题强,更何况,法律题可在国考中越来越多,难度难免不加深.138.
(2005-3-21 )甲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已投保)途中,突遇行人乙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甲紧急刹车,但仍将其撞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乙支付保险金后,乙尚有一部分损害未获赔偿。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由乙自行承担
C.由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答案】C
【考点】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保险责任以及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详解】根据《保险法》第50条第l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以保险金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对除保险金之外的第三人损害不承担责任。另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侵权即属于一种特殊侵权,即便甲无过错,行为乙虽有重大过失,但甲仍不能完全免责。
137.(2005-3-20 )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
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
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
【答案】B
【考点】共同侵权责任问题
【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第13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中各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且各加害人的行为均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案中,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为小偷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创造了条件,二者共同作用导致了偷窃行为的发生,因此,小偷行窃与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二人应当对乙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于小偷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的损害后果,甲不可能预见,也不可能就人身伤害方面与小偷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对乙的人身伤害损失,应当由小偷单独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
133.(2005-3-16 )甲网站与乙唱片公司签订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按约定支付报酬后,即开展了网上原版音乐下载业务。对甲网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是合法使用行为
B.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不是取得录音制作者的许可C.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还须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D.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虽然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必须取得表演者的许可
【答案】C
【考点】著作邻接权中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以及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制度
【详解】根据《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品制作者可以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发行其制品。但是录音制品是凝聚着原作者、表演者以及录音制造者三重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因此,甲网站除了需要经过录音制作者的同意,才能行使网络传播权以外,还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并且支付报酬。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C。
132.(2005-3-15 )甲公司2000年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为的下列行为,哪一项构成侵犯该专利的行为?
A.使用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B.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C.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D.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答案】B
【考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详解】《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所以,销售乙公司制造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构成专利侵权的。所谓首次销售,是指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之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购买者对这些产品的再转让和使用都与专利权人无关。因此,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
125.(2005-3-8 )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答案】B
【考点】关于债的分类
【详解】特定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标的物或者给付特定的劳务、权利的债。本题中,“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所负的债务是要演唱自创歌曲,但并没有说明唱哪一首,合同标的并未特定化,所以不是一种特定之债。选项A是错误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本题中,“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作为合同的主体一方表面是四个人,但对外其实是实质上的单一主体,所以是单一之债。所以,选项B正确。选择之债,即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可供一方选择的债。本题中,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并不能选择,所以不是选择之债。法定之债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很显然,本题涉及的债是一种合同之债,是基于约定而产生的债。所以,不是法定之债。所以,选项D不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B
121.(2005-3-4 )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