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五条禁令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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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二00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公安部五条禁令》宣传提纲

在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召开的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公安部发布了“五条禁令”,并于200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五条禁令”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通过开展“三讲”教育、“三项教育”以及专项治理和作风建设等活动,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得到不同程度的遏制,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有了一定提高,公安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特别是通过在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开展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活动,极

大地振奋了全体公安民警的精神,进一步推动了公安工作。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公安队伍的本质和主流始终是好的,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违法违纪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枪饮酒、酒后驾车、在工作时间饮酒和参与赌博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特别是最近一个时期,个别地方因内部管理松懈,接连发生民警开枪杀人、酒后驾车肇事等重大恶性案件和事故,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败坏公安队伍的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声誉。一些民警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有的还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极少数民警身上,但造成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严重抵毁广大公安民警用鲜血乃至生命换来的荣誉。特别是在当前全党全国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情况下,个别地方公安机关接连发生上述重大恶性案件,与“三个代表”要求背道而驰,与人民警察的宗旨格格不入,是党纪、政纪、警纪和国法所绝对不能允许的。必须以坚决的态度,下极大的决心,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不仅有利于实现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是对广大公安民警真正的关心和保护。

为贯彻落实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决制止少数民警中存在的涉及枪、酒、车、赌等突出问题,维护公安队伍铁的纪律,公安部制定了“五条禁令”。这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有效解决少数民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公安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是确保公安机关在新世纪、新阶段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顺利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的必然要求,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条款

(一)禁令第一条中的“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公通字[2002]58号)从严处理。

“予以纪律处分”,是指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给予较重行政处分的,由有关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以下同)。

“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1)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伤残、死亡,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违反规定使用枪支威胁他人,或者随意鸣枪,造成恶劣影响的;(3)将所配备、管理的公务用枪出租、出借、出卖的;(4)违反枪支配备、管理和保管规定,造成枪支、弹药丢失、被抢、被盗,或者被犯罪分子用来进行杀人、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等。多次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

屡教不改的,也要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禁令第二条中的“携带枪支饮酒”,包括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携枪饮酒。所谓酒,包括白酒、黄酒、啤酒、葡萄酒等含酒精的饮料(以下同)。

“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1)携带的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2)酒后持枪威胁他人,或者随意鸣枪,造成恶劣影响的;(3)违反规定开枪致人伤残、死亡的等。

(三)禁令第三条中的“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指任何时间酒后驾驶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

“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1)交通肇事致人伤残、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2)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3)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等。

(四)禁令第四条中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和早晨、中午,以及其他执行警务、值班、备勤时间。

“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1)因饮酒贻误工作和战机,造成重大损失的;(2)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规定,屡教不改的,也要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禁令第五条中的赌博“情节严重”,主要是指:(1)赌资数额较大的;(2)聚众赌博的;(3)多次赌博的;(4)在办公场所进行赌博的;(5)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的等。

(六)在追究领导责任的规定中,“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是指所在单位的行政首长;行政首长暂缺的,为主持全面工作的领导干部。

上一级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指上一级单位的行政首长;行政首长暂缺的,为主持全面工作的领导干部。

对于违反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问题出在哪一级,就追究哪一级领导的责任。

三、严格掌握政策界限

公安机关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是一支武装性质的纪律部队,公安民警不同于其他公务员,必须具有更加严格的纪律要求。以前,对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枪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工作时间饮酒及参与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处分,主要依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和《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五条禁令”既与已有的规定相衔接,又进一步体现了从严治警的方针,在处理上更加严厉。应该说,经过多年的专项治理和教育整顿,绝大多数公安民警都知道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枪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工作时间饮酒和参与赌博等行为是公安机关严令禁止的,违反这些规定都是明知故犯,特别是“五条禁令”施行后,再有违反规定的,就是顶风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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